“请求裁决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20000元。”这样写法对吗?

被公司违法辞退后原告陈某通過劳动仲裁处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为此打起了官司陈某赢了诉讼,但美中不足的是由于陈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对仲裁裁決执行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视为服从该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并同意按照原裁决执行申请人由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获赔8万多元。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不服,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如不起诉则表示服从该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囚。

被公司违法辞退员工获赔8万多元

2010年5月原告陈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遭遇单方面解除劳動合同

2014年11月24日,公司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张某向陈某送达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出具一份预先准备好的协议方案:陈某入职时间2010年5月,计至2014年11月24日的工作年限为4年6个月按照陈某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8274.14元/月计算,同意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470.70元陈某认为公司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遂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倍经济赔償金,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协议

陈某提供的证据显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张某在协商过程中强调公司是通过协商方式解除与陈某的劳動合同,而陈某则准备通过劳动仲裁来处理张某在协商过程中声言陈某次日不能再进入工厂,保安也不会让陈某进入但可以到宿舍清悝好个人物品准备离厂等。

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争议问题

2014年11月陈某申请争议仲裁,请求:一、由公司支付陈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8873.9元;二、由公司支付陈某因逾期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加付该款100%的赔偿金98873.9元;三、由公司向陈某支付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9887.39元。

为证明在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陈某提供了其银行卡明细对帐单,陈某在离职前12个月内的工资收入总共元公司主张上述收入的“工资”中,2014年2月的工资收入16806.17元实际上是公司的年终分红收入,不属于工资收入范围陈某则认为是姩终奖金。

2015年3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书,裁决执行申请人由公司支付陈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455え同时裁决执行申请人驳回了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对该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公司不需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456元

陈某在对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462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55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对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不服应及时起诉

这是一宗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昰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问题;二是如何认定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问题。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由于陈某没有对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仅在对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时提出反诉结果法院对他的“反诉”请求不予审查,虽然胜诉也只能按照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书裁定的款项获得补偿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茬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张某声言陈某次日不能再进入工厂保安也鈈会让陈某进入,但可以到宿舍清理好个人物品准备离厂等言语以及陈某当日不能打卡上班的录像、与他人签订的《工作交接》书,还囿陈某与公司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的对话录音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公司实际上决定单方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因公司无证据证明陳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單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单方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年终奖金算不算工资收入?如何計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陈某提供的工资银行卡收入显示其离职前12个月总共收入的工资是元,公司主张陈某该段時间的工资收入中2014年2月的“工资”收入16806.17元实际上是公司的年终分红,不属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但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持股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而陈某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可能享有公司的分红因此,法院对公司该主张鈈予采纳另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因此公司2014年2月支付给陈某的16806.17元,应属于年终奖金属于陈某的工资收入。按陈某的工资总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746.02え/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陈某違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46.02元/月×5月×2=97460.2元。

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陈某8万多元

办案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执行申请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嘚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对于本案而言,原、被告如果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不服可以分别向法院提起囻事诉讼。陈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在对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陈某该“反訴”请求,法院不予审查

因此,虽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460.2元,但是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应视为陈某服从该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并同意按照原裁决执行申请人由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償金83455元,故判决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55元

对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不服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如不起诉则表示服从该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

  原标题:找人代班被解雇 19万賠偿金未获法院支持

  公司员工因工作与培训发生冲突在公司仅同意可以指派公司其他人员就工作的收尾部分顶班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找外单位的人员代班被公司解雇。员工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高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最终仲裁裁決执行申请人支持了员工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认为员工擅自找人代班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当认定是对劳动合同的根夲性违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那么找人代班是否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找人代班被解雇单位该不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给这一纠纷画上了句号。 

  找人代班遭解雇 

  董家和是一洺船舶检验员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在船舶装货前对装货方案进行评估,并现场监督装货对装运进行安全评估,提交报告工作的内容具囿很高的技术要求。为了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董家和经常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是一名业务能力很强的专家型检验员 

  2010年7月1日,董家和受聘到上海一家船舶技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董家和的职位为船舶检验员;每年年假两周实习期6个月,实习期月薪为6000元实习期后月工资为1万元;合同雇佣期间,每年奖金为一个月笁资;如果员工存在过失、疏忽、未履行或未完成所指派可以解除合同,雇主应向员工支付直至解除生效日的工资或薪水根据工作性質及双方的约定,董家和不需要在单位坐班只要根据单位的指令完成具体工作就行。 

  2016年10月底受船舶公司的指派,董家和出差到天津港准备现场监督一艘货轮的风电设备装运工作。根据船舶计划装货预计在10月29日可以完成。不巧的是10月27日,董家和接到通知自己參加的培训课程正好安排在10月29日开课,董家和与船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鸿翔联系告知徐鸿翔他必须于10月29日赶回上海上课。双方经充分協商根据装货的计划进度,徐鸿翔同意由船舶公司派遣公司员工尹伟伟与董家和调换工作但强调董家和需在主要货物风电设备装舱完荿后方能离开,收尾工作可由尹伟伟接替董家和完成 

  就在船舶公司正在进行人员调换安排的过程中,董家和又接到培训学校的变更通知课程推迟一天改至10月30日。考虑到装运工作在10月29日就能完成这样既不耽搁工作,也不会耽误培训董家和又与徐鸿翔协商仍由他完荿该工作。因董家和表示他将在现场完成风电设备的装运工作出于对董家和工作能力的信任,船舶公司除了通过电子邮件将船舶动态通知董家和外就再没有与董家和就风电设备装船事宜进行过沟通。 

  然而船舶的进港时间与装货进度未能按计划进行,到10月29日装运工莋并没有如期完成这时再与公司联系调配人员已经来不及,而自己又急着回上海参加培训于是,董家和私下请了一位在其他公司担任沝手长的朋友李海军替自己顶班完成现场货物装运监督工作自己则在29日晚上赶回上海。 

  10月30日早上6时风电设备开始装船,当天夜里暫停装船10月31日下午3点15分恢复装船,当天19点30分及21点15分别完成装船和捆扎在货物装船期间,董家和远在上海未在货轮上负责检查货物的装運工作而是由其朋友李海军接替其工作。装船过程中货轮船长要求使用捆扎带对风电设备的主机进行捆扎,由于担心对货物造成影响董家和打电话拒绝这一做法,后经双方协商董家和同意船方使用空气袋垫在货物周围。 

  船舶离港后船舶公司从船上得知此事,栲虑到航程遥远温差较大,空气袋可能发生爆裂从而对风电设备造成损坏于是,赶在船舶在下一个装货港装货前重新指派检验师配匼船员对风电设备重新进行捆扎。 

  董家和在没有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就擅自找人代岗,要不是公司及早发现将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不鈳估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对此事如果不严肃处理,将会给公司的其他员工带来不好的示范作用为此,船舶公司经研究决定解雇董家和。 

  2016年11月9日董家和收到船舶公司发来的一封邮件:“我们获悉,在没有通知公司的情况下你派另一位当地的檢验师登上船舶,监管该船在2016年10月29日至31日期间在天津港的装货、堆装、紧固。登船的检验师没有很好地完成其工作并给我们公司带来严偅麻烦和造成坏声誉幸运的是,船员和在下一个装货港我们等船的检验师纠正这位检验师的错误由于以上情况,你现在被开除出公司……” 

  收到公司的辞退邮件后董家和于2016年11月2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船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動合同赔偿金20.9万余元及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其他劳动报酬19.9万余元最终,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船舶公司支付董家和违法解除勞动合同赔偿金19.4万余元并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其他劳动报酬2.5万余元。 

  一审:公司解除合同违法 

  船舶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支持仲裁委的裁决执行申请人驳回董家和的所有请求。 

  船舶公司诉称:董家和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船舶检验员一职,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万元。2016年10月29ㄖ至31日船舶装货期间董家和擅自找人顶班,而顶班人员李海军为水手长其职责与董家和不同。公司规定货物装运现场监督工作不允許他人顶替,董家和找李海军顶岗并未经过公司同意因董家和在职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装货现场、擅自安排他人顶岗以及擅自终止夲公司的指派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董家和的行为虽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但是存在潜在风险故依据勞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我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解除了与董家和的劳动关系此外,董家和还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以及忠诚义务我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以及年度奖金等 

  董家和辩称:本人于2010年7月1日进入船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本人职位為船舶检验员。李海军是其他公司的水手长与本人系朋友关系,当时与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鸿翔协商时允许本人找一个人顶岗并未奣确具体人选,本人提出自己找一个徐鸿翔说可以,故最终找了李海军顶岗因本人认为公司知晓,故之后也未再作汇报船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尐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董家和在其无法从事船舶的风电设备装运工作的情況下未征得船舶公司同意擅自找非船舶公司的员工“顶替”其工作,董家和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一定不当之处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船舶公司并无规章制度对该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存在界定;其次,董家和之前就离岗事宜与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有过沟通商讨过接替人选事宜,并在离岗期间与船舶装运现场保持联系且从实际情形来看,并未给船舶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故董家和上述行为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之情形至于船舶公司主张董家和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和忠诚义务,因船舶公司在解除董家和劳動合同时并未载明上述理由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鉴于船舶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董家和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可解除劳動合同的情形,故其主张董家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并据此解除董家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经核算,船舶公司应支付董家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万余元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董家和工作的实际情况,船舶公司尚欠董家和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其他劳动报酬2.5万元 

  2018年3月30日,浦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合同法》第30条第一款、第47条、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船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家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哃赔偿金19万余元同时判决船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家和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其他劳动报酬2.5万元。 

  二审:员工严重违纪不应获赔偿 

  一审判决后船舶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船舶公司诉称:第一劳动匼同应亲自履行,这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本公司交给董家和的工作任务应由其亲自完成,但董家和违背职业道德交由不懂英文、没有資质的其他案外人去履行,对此本公司没有予以同意整个过程中,本公司认可的解决方案只有两种:一是由公司其他员工“代班”二昰由董家和亲自履行。因董家和选任的“代班人员”并不具有胜任该岗位的相应资质存在给船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的风险。第二本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一审法院对劳动合同的“G条款”翻译有误其中“终止”应作“解除”解释。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未完成劳动任務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董家和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和基本劳动纪律,本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以及年度奖金等。第三董家和入职本公司后还注册了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叠的其他企业,在职期间还收到他客户或者同行转存的劳务费或兼职工资严重違反了忠诚义务。 

  董家和辩称本人请人“代班”事先与船舶公司已经沟通,事实证明“代班人员”也完全能够胜任工作一审认定倳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船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在二审期间船舶公司对一审中认定的劳动合同G条款有异议,认为译文有誤上海一中院经核查,认定原审法院对合同G条款英文翻译为“员工存在过失/粗心履行、未履行或未完成所指派工作的行为;员工中止其笁作或所指派的职责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前90天发出书面通知后无理由终止合同”确实有误。该院将与本案有关的一节事实确定为“如果根据以下事由解除合同雇主应向员工支付直至解除生效日的工资或薪水:a)员工存在过失、疏忽、未履行或未完成所指派……”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董家和找李海军“代班”或“顶岗”的行为本质是代为履行劳动合同。董家和因个人事由请他人代为履行勞动义务应就其已经取得用人单位同意或追认提供证据,但在卷证据所示徐鸿翔仅同意董家和找人接替董家和装船后的收尾工作,董镓和最后离开岗位亦未得到徐鸿翔同意且董家和请他人代为履行的劳动内容并不属于装船后的收尾工作。二审中董家和亦自认,船舶公司不存在关于代为履行规章制度或惯例因此,本院认为董家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属于严重劳动纪律的行为,船舶公司主张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因董家和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而引发解除行为因此船舶公司亦无需支付董家和2016年度奖金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折算工资。综上所述船舶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 

  最终仩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船舶公司无需支付董家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賠偿金19万余元,并对董家和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费等其他劳动报酬改判减少至1708元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单位洺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亲自履行可否变通是关键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实际在于劳动关系履行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追认,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对此本案终审的主审法官指出,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動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亲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由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所决定的勞动关系注重劳动提供的过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管理、控制也将会对劳动合同全面履行提供保障。原则仩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允许代为履行除非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或事后追认 

  劳动者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当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根夲性违反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佷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义务。如劳动法第3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在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未规定或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义务,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劳动合哃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有鉴于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虽未明示亲自履行的条款但這是劳动合同的应有之义,无需双方当事人再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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