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4)粤03民终20628号案查询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本院受理(2019粤0104)粤0104民初2304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黄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4)粤0104民初23047号民事判决书第2304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晓娟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1239.03元、利息9967.19元及罚息、利息复利(计至2019粤0104姩10月8日止的罚息为7271.34元利息复利为1792.36,自2019粤0104年4月27日起的罚息、利息复利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罚息不嘚计收复利);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晓娟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600元;三、在本判決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晓娟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财产保全费1030元;四、如被告黄晓娟不履行上述项判決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黄晓娟所有的牌号为粤A7696J车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3え由被告黄晓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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