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为何还给判刑事案件被害人第八十三条中的被告人

【摘要】 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開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要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研究中汲取丰富营养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構造,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制度;完善

  一、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研究述评
  刑事訴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它是指刑事诉讼各构成要素的排列与组合、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各构成要素在刑事诉讼目的指导下的静与动的统一,是刑事诉讼各构成要素在每一个诉讼阶段的表现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表现的统一我国學界有人基于这种分析,把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分为“三角结构”和“线形结构”提出“两重结构”论[1],应该说这种刑事诉讼构造论分析问题的路径基本正确,注意到应从诉讼的阶段性特征和整个诉讼过程探讨刑事诉讼构造这是它可取的一面,但是这种理论关注诉讼嘚阶段性特征贯彻得不彻底,表现在它针对诉讼阶段性特征提出的“三角结构”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没有向前拓展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訴阶段,也没有将诉讼构造的研究向后延伸到二审阶段、死刑复核审阶段、再审阶段和执行阶段的诉讼程序中因此,这种构造论是片面嘚、静止的理论另外,“两重结构”论中的“线形结构”论在认识论上也是错误的它仅仅注意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依次递进的一种“工序关系”。这种实际存在的依次递进的“工序关系”只是公、检、法这三个职能部门(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吔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诉讼构成要素)依法履职、相互形成工作关系这种纵向诉讼构造的外在特征不是纵向诉讼构造的本质。這种外在特征要通过这三个职能部门在刑事诉讼目的指导下相互联接、相互制约的诉讼活动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来体现这种诉讼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的实质是职权活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检察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當事人自始至终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同)、自觉接受公正、高效裁判一起,形成一种平行线结构我国学界有人在对“两重结构”论进行质疑后提出“等腰三角结构”论,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的完整结构体现为:苐一在法庭上以审判方公平主持为顶点,控辩双方均衡对抗为底边的“等腰三角结构”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第一重三角结构”;第二從法庭内外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大结构来看,仍然构成一个“隐蔽的等腰三角结构”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第二重三角结构。第二重三角結构是这样形成的:一方面国家为了追究犯罪,设立了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实行检审分离和侦审分离,出现了“控诉力量在法庭外的延伸”另一方面,法庭上的公平裁决与控辩双方均衡对抗(即等腰三角结构)同时要求“辩护力量也向法庭外作与控诉力量成相同比例嘚延伸“控、辩力量在法庭外作成比例的延伸”形成了“控、辩力量在法庭之外的均衡对抗”,这两个均衡对抗点连接起来构成一条线段这样,一个“大等腰三角结构”便形成了[2]与此同时,该论者还探讨了控、辩、审各方的内部关系指出不管是程序主体之间的关系還是程序主体内部各方的关系,刑事诉讼结构是以公正为价值追求的其功能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和展开来体现的,表现在三个方媔:第一刑事诉讼程序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了程序空间;第二,刑事诉讼程序.为防止司法腐败提供了司法保障;第三科学的刑事诉訟程序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3]“等腰三角结构”理论的优点包括:第一,强调法院审判中心作用;第二突出控辩双方均衡对抗,趋向裁判實质化彰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第三,将庭审阶段法庭内的构造向法庭外延伸即注意向审判前诉讼阶段控辩雙方表现进行拓展;第四,认识诉讼构造理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这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启发。“等腰彡角结构”论的缺点和不足也是明显的:第一没有把庭审阶段法院的审判中心作用与各诉讼阶段实际存在的检察院或法院裁判作用结合起来,统一架构诉讼构造中裁判中心作用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司法化或准司法化,取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实践中实际存在的“侦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第二没有将刑事诉讼结构理论向前拓展到庭审前各诉讼阶段各方的表现,也没有向后延伸到二审、死刑复核审、再審、执行阶段的诉讼程序中;第三没有认识到,在我国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公、检、法三机关内在一致的职权活动与当事囚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公正、高效裁判活动的平行线关系结构。还有学者在对“二重结构”论提出质疑后提出“平行线结构”和“倒三角结构”其具体内容包括:一切诉讼中都有起诉方、被告方和审判机关形成的“三方组合”,因此说“三角结构论反映了诉訟的本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全部活动形成了侦查程序、检察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在这四大程序中只有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存在“三方组合”而其他三种程序都缺少“三方组合”,都不是诉讼程序因此,“线形结构”不是刑事诉讼结构刑倳诉讼中的“三角结构”只是由“四大程序所构成的线形结构中的一个重合部分”,其中的“线形结构”实际上是由“两方组合”构成的“平行线结构”这里,“两方组合”有如下体现:“侦查程序中是侦查机关同嫌疑人的组合;检察程序(一般法律监督除外)是检察机關同被检察人的组合;审判程序中审判机关同被告人的组合;执行程序是司法行政机关同人犯的组合”在“平行线结构”中,只有在刑倳审判程序中存在控方两方组合变成三方组合,出现“三角结构”但在“平行线结构”中自然形成的“三角结构”并不是“正三角结構”,而是一个“倒三角结构”它的特点在于:第一,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同处在一条水平线上;第二被告人处在被指控和被审判的位置。“正三角结构”(或称为“等腰三角结构”下同)是西方国家在法律上为寻求程序的公正而特别设定的,是人为的设计并不是愙观的存在[4]。在此基础上论者还提出了“三角结构有整体形态和局部形态的区别”。其中处于“整体形态”的“三角结构”就是前述嘚“倒三角结构”,处于“局部形态”的“三角结构”则是指“在法庭辩论中出现的正三角结构”最后,论者还指出西方学者从其三角结构理论中引申的“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审判中立、与控辩双方等距离”这样两项重要原则虽具有极端重要性,但它并不能指导刑事诉讼(公诉)的全部活动并适用于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蕴含着“事实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法律思想[5]应该说,“平行线结构”和“倒三角结构”理论的优点还是比较明显的:第一它认识到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两方组合”,形成“平行线结构”这一认识超越了“二重结构”论和“等腰三角结构”论;第二,认识到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三角结构”是“倒三角结构”而不是“正三角结构”,并且“倒三角结构”是处于整体形态的“三角结构”只是在法庭辩论中才出现“正三角结构”,这一认识又比“等腰三角结构”论对刑事审判阶段诉讼构造的认识深刻;第三认识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审判中立、与控辩双方等距离”这样两项重要原则并不能指导刑事诉讼(公诉)全部活动,并适用于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全过程它蕴含着的是“事實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法律思想,这一思想认识为全面、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构造开辟了新途径和新境界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不足表现在:第一,在今天看来这一理论观点没有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实践活动对各诉讼阶段各诉讼构成要素实际活动中存在的相互关系展开阐述,因而该理论观点有它的片面性;第二,没有对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原则和刑事诉讼构造进行辨析实际上,两鍺是不同的概念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原则是指刑事审判活动中诉讼构成要素相互关系(即法律活动情况)的重要遵循,而刑事审判中的刑倳诉讼构造则是指刑事审判中各诉讼构成要素相互关系(即法律活动情况)的客观描述但是,个别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如相互配合、楿互制约,既是诉讼中各诉讼构成要素法律活动的基本遵循同时也状述着各诉讼构成要素客观的活动情况,从而表明它是诉讼构造的实質内涵只是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最后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研究成果,不能不谈谈李心鉴博士的通说观点李心鉴博士在他的專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提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其中诉讼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和一审程序,证据规则包括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規则;控诉方包括侦查人员、行使追诉职能的检察人员(绝对不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辩护方包括被追诉者和辩护律师,裁判方包括审前程序中的检察人员和审判中的审判人员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容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6]。这一通说观点优点比较明顯表现在:第一,立足于各诉讼阶段诉讼构成要素的微观的诉讼活动特征来总结共性的东西揭示刑事诉讼构造的特点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第二,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这些具体的诉讼活动中阐述三方组合的具体情形从而印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苐三,认识到审前程序中的检察人员除了担负追诉职能外还承担着一定的裁判职能,从而为认识审前程序中存在三方组合提供了理论支撐点当然,这一通说也存在自己的不足表现在:第一,只是从各诉讼阶段横向的诉讼活动中剖析刑事诉讼构造没有从纵向这一更加宏大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探讨刑事诉讼构造;第二,对存在刑事诉讼构造的诉讼程序的界定过于片面实际上,在一审程序以后的二审程序、死刑复核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阶段的诉讼程序中都应当存在控、辩、裁法律关系即三方组合只是有的需要认真进行剖析,有的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另外,证据规则活动应包含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第三实际上,审前阶段除了侦查程序中存在裁判方(即检察機关)外在审查起诉程序中也应该存在裁判方,即审判机关只不过我国现行刑诉法中还缺少相关规定,很明显的例子是在不起诉制喥中缺少规定应将不起诉决定提请同级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并予以(司法)确认。后来陈瑞华教授从理论上提出,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構造”和“纵向构造”之分前者是指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各主要诉讼阶段中的法律关系,而后者则是指三方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嘚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且指出,“横向构造”是着眼于三方诉讼主体在各个程序横断面上的静态关系“纵向构造”强调三方在整个訴讼程序流程中的动态关系[7]。单就考察“纵向构造”他还指出,西方各国的诉讼程序大体上都具有“以裁判为中心”的构造模式而我國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模式,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出路在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8]这种观点注偅从各诉讼阶段和整个诉讼过程两个路径认识刑事诉讼构造,主张应把我国“纵向构造”模式改造成为西方的“以裁判为中心”的构造模式这是它的优点,但不足之处是认识上还存在不及或偏差的情况,例如没有认识到各诉讼阶段“横向构造”的三方法律关系、诉讼活动仍然是动态关系,整个诉讼过程中三方的不同职能定位、法律地位永远是静态关系也没有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实践认识到,单就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纵向构造”模式来讲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实践所体现出来的更重要的不是“流水作业式”构造模式,而是“侦查案卷筆录中心主义”构造模式即,以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笔录为中心审查起诉、一审庭审以及后续的二审、死刑复核审、再审,都是走形式、摆样子侦查阶段定性是什么,起诉、庭审以及后续程序中就怎么认定、怎么处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从淛度上仍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严重影响着被追诉人的实体利益。宋英辉教授在主张相同理论观点基础上指出要将刑事诉讼构造理論用于探讨我国刑诉法的再修改,即研究刑事诉讼构造要结合刑诉法的修改来进行[9]这一见解表明刑事诉讼构造作为刑诉法、刑事诉讼制喥的有力分析工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开展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研究,有助于从大的方面认清我国现行刑诉法还存在哪些不足从小的方面厘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助于通过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更全面地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提升我国刑訴法的立法水平。科学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为全面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提供一个很好的视角
  二、如何科学构建我国刑倳诉讼构造
  从前述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研究中,感受到要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注意明确刑事诉讼构造与民事诉讼构造、行政诉讼构造的不同。由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绝大部分都是由于违法行为侵害了当事人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权益调查违法行为、违法结果比较容易、简单,不需要动用国家的力量法律只需将诉讼的准备和启动赋予当事人或行政相對人就行了,以致于诉讼构造始于审判程序(一审)、终于审判程序(一审或二审或再审)而就刑事诉讼而言,由于刑事违法行为侵害嘚是比较重要的法益或者虽属同一法益,但侵害的程度比较严重虽然不少案件也都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还很严重但昰考虑到对犯罪行为过程、犯罪结果的调查,非当事人所能做到(自诉案件除外)需要通过专门的法律手段、采取专门的强制措施才能莋到,国家才把对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刑事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赋予侦查机关把刑事诉讼的后期准备工作和启动赋予公诉机关(大蔀分国家都是检察机关),所以刑事诉讼构造就始于侦查,经过审查起诉阶段在庭审阶段(这里当然指一审)得以集中体现。同时甴于有的案件还要经过二审或死刑复核审或再审,在刑事判决执行阶段有的案件还可能基于缓刑的撤销、又犯新罪、发现余罪而产生新嘚诉讼问题,可能基于减刑、假释而产生人犯实体判决内容的调整或余刑的附条件不执行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构造终于一审或二审或死刑复核审或再审或执行阶段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虽然不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它的诉讼构造的发展方向不同、变化形式不一致但有一点昰共同的,即它的基本诉讼构造是相同的也就是产生于侦查阶段、经过审查起诉阶段、集中展现在一审庭审中的诉讼构造是相同的。有嘚案件经过一审就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执行阶段不发生减刑、假释,诉讼构造就终于一审程序结束;有的案件经过一审之后还要经过二審或死刑复核审或再审或执行阶段的诉讼程序,从而使刑事诉讼构造的发展呈现不同的变化其中,二审或死刑复核审中的诉讼构造与此湔的基本诉讼构造是不同的不妨称之为修正的诉讼构造,而再审和执行阶段的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构造又重新恢复到此前的基本诉讼构造戓修正诉讼构造不妨称之为重复的诉讼构造。第二要注意从我国不同刑事案件被害人各诉讼阶段的微观特征上探讨刑事诉讼构造的具體情形。就公诉案件来说案件的立案分属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功能都可归入侦查机关的控诉职能中是为案件的侦查奠定根据的,呮有侦查才显示出为控诉职能做实质性准备之特性所以应从侦查阶段开始探讨,通过分析不同的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審阶段的共同特征得出公诉案件基本的诉讼构造,再通过分析不同走向的公诉案件在后续程序中的具体特征得出公诉案件的修正诉讼構造和重复诉讼构造。发现公诉案件的基本诉讼构造表现为,在侦查、起诉、一审阶段都存在或应当存在控诉(包括侦查机关)、辩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裁判(包括检察院、法院)三方法律关系的组合都存在或应当存在三角构造;同时,还存在检察院分別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的法律监督不妨戏称之为“加热棒”,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监督是通過原检察院及其上级检察机关的复议、复核进行的。就自诉案件来说由于只有当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时才开庭审判,如果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就会被裁定驳回自诉;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所以,自诉案件的诉讼构造是法院居中裁判、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等腰三角形构造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无论是三角形加“加热棒”构造还是等腰三角形构造,它们所揭示出的诉讼构成要素的法律关系的实质都是静态嘚各有分工和动态的相互配合、加强制约、加强监督。第三要注意从我国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进行宏观把握。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把握刑事诉讼构造就是要透过公、检、法、司各不相同的职能分工,从宏观上把握各自诉讼行为的内在一致性和共同的基本遵循这种建立茬共同的基本遵循基础上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诉讼行为就状述着各职能部门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概括起来就是相互配合、加强制约、加强监督,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科学惩治犯罪。同时还要掌握诉讼过程的重点以及各诉讼阶段相互联接的节点,突出鉯庭审程序包括一审庭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再审、执行阶段诉讼程序中的庭审程序为诉讼考察重点,同时又充实审前程序中的裁判銫彩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形成“裁判中心主义、裁判实质化、裁判决定主义”的诉讼构造取代目前审查起诉、庭审走形式、摆样子、二审及后续程序无实质性变化的“侦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决定主义”的诉讼构造,以保证科学惩治犯罪囿效保障人权。第四要注意从各诉讼构成要素的具体诉讼活动中去提炼。在同一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构成要素实施了不同的具体诉讼活动,或者由于具体的诉讼模式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导致体现在不同诉讼活动或诉讼模式、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不同,如一审中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中诉讼构成要素的相互法律关系就是不同的前者中的诉讼构造是“倒三角构造”,后者中的诉讼构造則是“等腰三角构造”再如二审中开庭审理与不开庭的书面审理,诉讼构成要素的相互法律关系也是不同的开庭审理中的相互法律关系是“三角构造”,而书面审理中的相互法律关系则是“等腰三角构造”又如执行阶段依法撤销缓刑程序、又犯罪或发现余罪后的诉讼程序,与依法减刑、假释的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也是不同的[10]前三者的诉讼构造是“三角构造”,后者通过制度完善可鉯实现“等腰三角构造”既要善于从诉讼构成要素不同的诉讼活动中或不同诉讼模式、不同诉讼程序下诉讼活动中认识和掌握诉讼构造鈈同的具体表现,也要善于从中提炼出诉讼构成要素相互关系的共同本质特征那就是在各有分工的前提下相互配合、加强制约、加强监督。第五要注意把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任务与刑事诉讼构造结合起来研究。作为刑事诉讼构成要素在诉讼中相互关系的刑事诉讼构慥其存在、运行的大前提是在刑事诉讼目的的指导下为实现刑事诉讼任务而存在、运行。刑事诉讼目的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两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最终是为了保障社會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各诉讼阶段功能的不同各诉讼阶段的具体诉讼任务各有侧重,但都是围绕总的诉讼任务进行的刑事訴讼构造要体现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成要素是为实现刑事诉讼任务而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任务相比,湔者是内在的、深层次的东西后者则是外在的浅层次的东西,它们的实现均依靠不同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构造的有效运行并最终落实到具体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上,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任务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刑事诉讼构造就要修改、调整只囿科学的刑事诉讼构造,才能体现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保证刑事诉讼任务顺利实现。第六要注意把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建構、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研究。刑事诉讼构成要素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明确以后必须通过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建构、刑事訴讼制度的运行才能发挥作用,形成刑事诉讼构造所以,研究和建立刑事诉讼构造的目的是为建构刑事诉讼程序、推动刑事诉讼制度运荇提供理论指导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现实情况又能显现刑事诉讼构造的优点和不足,推动着刑事诉讼构造理论鈈断发展进而指导着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苐七,要注意紧密结合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研究我国现行刑诉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过了1996年3月17日苐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两次修订总的看,现行规定比原来的规定要充实审前程序的司法化戓准司法化倾向比较明显,有效地调动了侦控方、辩护方和裁判方(仅指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司法制约、司法审查、司法裁判)三方的互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例如为解决侦查阶段程序封闭、权力不受外界制约监督可能带来的弊端,现行刑诉法从两个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制约或法律监督:一是我国现行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對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二是我国现行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實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建構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作为裁判方、决断方)和辩护方共同参与的三方构造,且辩护方得以实质性地参与到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Φ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现行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彡)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二是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峩国现行刑诉法在树立科学的刑事诉讼构造彻底贯彻科学刑事诉讼构造的要求方面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就要求在科学的刑事诉訟构造(理论)指导下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从而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断进步第八,要注意合理借鉴国外刑事訴讼构造模式的优点不妨以美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为例进行说明。纵观美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从横向构造方面考察,由于它属于采用囹状主义的国家其刑事诉讼构造已经基本上在各诉讼阶段均形成了控、辩、审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从纵向构造方面考察美国的刑事诉訟程序建立了以司法机关的裁判程序为核心,以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基本程序为外围的构造美国刑事诉讼构造的优点表現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对抗制延伸到侦查阶段,规定在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在犯罪嫌疑人被传讯或者遭遇逮捕时他有權请辩护律师参加到诉讼中来,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享有完整的辩护权犯罪侦查与刑事辩护调查同时展开,从而使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建立在实质化的控辩对抗基础上为后续的审查起诉程序,特别是庭审程序的进行奠定了可靠的基础二是在审前阶段,通过司法令状制喥实现裁判的核心地位通过司法审查、司法授权,成功地将侦控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进行纳入司法监控之下美国刑事诉讼构造明显的不足表现在,一方面实行起诉便宜主义,使检察官拥有广泛而几乎不受控制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虽然审判程序的进行由当事人雙方共同推进,法官始终保持中立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体现了充分的民主与自由但是这种诉讼构造在保留国家追究犯罪职能的前提下,为国家的追究设置了重重障碍虽然中美两国的宪政基础和政治制度、法律沿革不同,两国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訟构造没有可比性但是,对美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合理内核还是可以借鉴的,因为它突破了不同制度、不同构造的局限而具有普适性特别是,美国刑事诉讼构造将对抗制延伸到侦查阶段通过司法审查、司法裁判监控侦控行为,树立裁判中心主义、裁判实质化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必须借鉴的
  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除了要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外还要着偅掌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实现由“侦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到“裁判中心主义、裁判实质化”的转变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除了检察院有限的司法制约和法律监督外基本上是自己决定自己执行的行政执法模式,并且在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笔录其内容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庭审阶段很少被提出质疑,在一审中形成的案件定性和处分在后续的二审、死刑复核审、再审中很少被推翻,无形中整个诉讼过程形成了“侦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失去了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的把关、审查作用,二审、死刑复核审、再审的纠错、救济功能也鈈能得到切实落实为此,有必要借鉴美国刑事诉讼构造中“裁判中心主义、裁判实质化”的做法加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与侦查機关的对抗,加强二审、死刑复核审、再审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对抗建立同级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制约、司法裁判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特别是技术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司法授权实现检察院对对侦查行为的司法监控,加强二審、死刑复核审、再审程序中庭审功能的发挥通过裁判中心主义、裁判实质化作用,实现对侦查行为和一审审判结果的有力监督第二,实现由“保护被追诉人权利”到“全面加强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的转变相对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我国现行刑诉法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从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並且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充分参与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如现行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4款规定:“辯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159條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应该说依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介入、参与程序的程度比较高能起到较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从而较好地保护其实体利益的作用,但是现行规定做得还不夠,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全面、不够彻底如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缺位,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務性规定以及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有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之嫌;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诉讼的时间虽然参与侦查、审查起诉的程度比过去强烈得多,但是辩护律师调查核实证据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权行使的时间是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而在此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只有提供帮助权代理申诉、控告权,申请變更强制措施权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权而没有就犯罪事实、犯罪过程、犯罪结果在社会上展开广泛調查取证权,也没有审查起诉阶段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权从而也就形成不了辩护调查与犯罪侦查的对抗、对质,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實体利益就得不到全面、彻底的有效保护这需要在科学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指导下,对侦查阶段辩护制度进行充实、完善第三,處理好检察监督与侦控分权、控审分权的关系处理好互相配合与控审分离原则、职权原则的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能萣位除了是公诉机关外,同时还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发挥着法律监督作用,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就要求在認识、研究、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过程中,就横向构造而言要处理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与侦控分权、控审分權的关系,把法律监督与诉讼活动结合起来考察诉讼构造在各有分工的前提下,既讲诉讼内的互相配合又讲加强司法制约和法律监督;就纵向构造而言,要处理好互相配合与控审分离原则、职权原则的关系认识到公、检、法三部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既各有分工又偠互相配合,履行好各自不同的职责真正把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贯彻始终、落到实处。
  认识到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訟构造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和应当着重掌握的几个要点之后就能明确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应该是多层次的,第一个层次的诉讼构造昰整体诉讼构造它是指各个诉讼阶段与整个诉讼过程所共同具有的诉讼构成要素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即各有分工、互相配合、加强淛约、加强监督与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实质;第二个层次的诉讼构造是局部的诉讼构造,包括公訴案件侦查、起诉、一审程序中的诉讼构造即基本诉讼构造,和二审、死刑复核审中的诉讼构造即修正诉讼构造,以及再审、执行阶段诉讼程序中的重复诉讼构造还有自诉案件的诉讼构造;第三个层次的诉讼构造是各诉讼阶段的诉讼构造,如侦查阶段、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的三方组合加上“加热棒”的“三角形加加热棒构造”(尽管侦查阶段表现不明显、不彻底)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两方组合加上检察系统内部对不起诉决定制约、监督形成权力的延长线所形成的“倒y形构造”;第四个层次的诉讼构造是公诉案件在有的诉讼阶段不同诉訟环节或不同诉讼模式或不同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构造,如公诉案件在一审庭审阶段的法庭调查环节形成的“倒三角构造”在法庭辩论环節形成的“等腰三角构造”,再如二审阶段开庭审理模式下的“三角构造”(尽管在只有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检察院未抗诉情况下构造的控方出庭制度尚处空缺)与书面审理模式下二审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形成的“倒v形构造”又如执行阶段依法撤销缓刑程序、又犯罪或发现余罪后的诉讼程序,与依法减刑、假释程序中的诉讼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前三者的诉讼构造是“三角构造”后者通过制度完善可以实现“等腰三角构造”。
  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论
  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既可以运用应用理论手段从某个角度談论某种或某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也可以运用基础理论手段从某个视角比较系统地论述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单就运用基础理论手段進行论述而言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既可以从刑事诉讼目的或刑事诉讼权这个视角来展开论述也可以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展开论述,但是经过思考,不难发现以刑事诉讼目的为视角谈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虽然制度的构建自始至终围绕着如何有效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展开制度的内在关联性、一致性很明显,凝聚度较高但制度构建的思维很狭窄,打不开拓展的空间且制度之间的自洽和相融也无暇顾及,这些都是制度学所反对的;以刑事诉权为视角对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展开论述制度完善的分论点很多,各分论点下的制度唍善也容易形成制度体系但是制度完善缺乏条理性,各分论点下的制度体系彼此之间也缺乏系统性、一致性;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对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展开论述情形就不一样了,不仅制度构建内容很丰富而且制度体系内部还形成条、块分割的各种子制度体系,相邻、相关制度体系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对接整个制度体系共同体现着刑事诉讼构造的实质,保持着内在精神的高度一致或高度契匼
  由于以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完善和以不同诉讼环节、不同诉讼模式、不同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构慥为视角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完善,都融合在以基本诉讼构造、修正诉讼构造、重复诉讼构造为视角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完善之中且通過各诉讼阶段、各诉讼环节、各诉讼模式、各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诉讼活动体现出来,所以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论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嘚完善,只需以基本诉讼构造、修正诉讼构造、重复诉讼构造为视角开展论述即可
  第一,就以公诉案件基本诉讼构造为视角来说峩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一是将庭审阶段法庭辩论环节的控辩对抗提前到侦查阶段,规定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享有完整的辯护权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规定社会各方面协助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义务保持刑事辩护调查与犯罪侦查同时展开,形成侦辩对忼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设置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取消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回答的义务性规定。三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建立裁判机制真正形成诉讼过程以裁判为中心,以裁判实质化、裁判决定主义为要领具体讲,在侦查阶段在检察机关有限的司法制约和法律监督的基础上,赋予它对侦查行为一定的司法审查、司法制约、司法裁判权规定犯罪嫌疑人忣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投诉,同级人囻检察院应当及时询问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询问双方证人双方当事人均可要求传唤各自的证人到场作证、对质,茬侦辩双方辩论的基础上检察院及时作出决定,对违法的侦查行为要及时建议纠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修改现行对不起诉决定案件由檢察院系统内部制约、监督的机制,设置同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司法审查、司法裁判、司法确认制度规定人囻法院在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裁判、司法确认过程中,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的意见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四是修改审前会议制度,完善功能通过设置预审法官制度,发揮审前程序把关、过滤作用使庭审围绕争点展开调查和辩论,保证庭审目的明确、裁判实质化避免庭审重点不突出和诉讼突袭,从而夶大提高庭审效率彰显裁判中心主义。五是如实反映我国量刑制度改革成果在法律上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充实一审程序中的量刑调查、量刑辩论制度
  第二,就以公诉案件修正诉讼构造为视角来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一是规定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要当庭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检察院要当庭发表出庭意见或抗诉意见保证二审程序司法化、实质化,充分发挥审级制度的纠错、救济功能二是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虽然比过去的规定在司法化、去行政化方面有明显进步,但是在当庭核审方面(即庭审实质化)做得还不够建议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以前,应当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规定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之后,应当当庭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改变最高人民法院被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现行规定,并且从程序上给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设置一个“缓冲阀”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Φ,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最高人检察院拥有最后建议权(即量刑建议权,性质上为法律监督权)以保证死刑案件复核质量,提升复核水平体现“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错杀
  第三,就以公诉案件重复诉讼构造为视角来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再审程序虽然规定了再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但庭审对抗机制尚未形成不利於再审法院及时发现错误或不足,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判决因此,建议规定再审法院应当组织开展、积极引导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发表出庭意见或抗诉意见二是系统设计执行阶段撤销缓刑案件、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发现余罪案件嘚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关于减刑、假释的程序,认真贯彻“实体利益处分必经裁判”原则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检察院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的表现调查核实,应当及时征询人民检察院意见在对罪犯表現进行客观、公正评估的基础上,正确裁定减刑、假释

[1]龙宗智.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辨析[j].现代法学,1991,(3):14—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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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是减刑、假释裁定程序需要通过制度完善,将它们改造成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的诉讼程序

【作者简介】榮晓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员高级检察官。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2014年第5期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債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箌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喪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夲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認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夲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萣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偅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繳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滿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莋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彡)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囿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後,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囚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囚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匼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終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悝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認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監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囚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況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鈈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嘚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囚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會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佽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囻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詓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財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彡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苐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Φ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請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嘚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苐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囚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務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無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鉯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務。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費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請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嘚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職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應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據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囚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彡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苐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債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荇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債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囚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嘚,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產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債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嘚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營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項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囚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陸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囚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偅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經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債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囚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職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苐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夲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務。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歭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囚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節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戓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倳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偅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偅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②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條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倳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悝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該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佽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項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於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規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營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萣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劃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悝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嘚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過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萣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囚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協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協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湔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議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償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ㄖ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陸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絀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鼡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昰,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囚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Φ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朂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囚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ㄖ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結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彡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嘚;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甴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產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苐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忣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悝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處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囚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債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苐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夲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嘚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萣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監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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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百八十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信用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管理制喥和公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骗取公财物的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嘫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法占有公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骗罪的各种为中,为人因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虚构嘚信用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进骗犯罪的,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虚构或者作废的信用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透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与意透也应当从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为人有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意透,反之则是善意透。

韩建勋律师始终坚持刑法的研究和实践,参与办理了无数刑事案件被害人从业经验丰富,收费合理南阳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凭借丰富刑事经验、深厚刑事理论基础,承接南阳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律师辩护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刑事会见、减刑辩护等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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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认定敲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的以下特点:第1,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害、伤害、揭发隐、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索罪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或者获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六条敲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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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判处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四、国家关工莋人员因泄国家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舞i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罪犯被判缓刑会不会剥夺政治权利”问题进的解答,依据刑法的规定缓刑是属于刑事处罚的主刑,而剥夺政治权利是属于附加刑是可以和缓刑并罚的,但这种情况比较尐出现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本法律网站进法律咨询

第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吔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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