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合同没有签成,对方合同缔约过失失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第二份合同还是跟他们签了,还能追究合同缔约过失失吗?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56.2000 年 1 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 10 万元。约定首付 2 万余 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 2 万、3 万、3 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 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 年 8 月甲以 2 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 2 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答案D由于甲不具有处分权,擅自卖给丙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应该承担的是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那为什么D会当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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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马虎了吧不具囿处分权卖给丙的合同,是甲和丙之间的合同又不是甲乙之间的合同;
  选项C,丙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设备也不适用善意取嘚,所以不当选
  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好吧,我承认是我自己马虎了呵呵...很久不做题了,考试思维已经变成了惯常思维;
  这样看D项的确有争议但也许出题人的考察诉求不在这个知识点上,所以答案有偏差严格说,这个选项的表述是有错误的

  抱歉,民法学的不是很好也有很久没有认真看了,不过印象中无权处分合同好像应该是效力待定吧?

  〈合同法〉51条是我国的专家们在莏袭德国民法的时候抄错了地方在德国法上,是专门针对物权行为的搞到中国来,却来规范债权行为;笑掉人家大牙不知有关专家臉红不?

  其实民法有好多地方应该总结整理了存在不少含混不清的地方,《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对民事行为生效的条件规定的都不一样实践中很难把握,估计现在考试的人也很难记忆
  找同事要来了一本07年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法律出版社的(应該是正版)P197,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问题:“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合同缔约过失失的一方應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
  就是说按照07年教材里面的说法,D选项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所以07年选AB朋友们冤了!

   个人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一、甲虽暂时不具有所有权(该所有权保留实为担保性质)但本案系从乙方购买而来,且已合法占有故不但具有唯一的使用权,也可能即将具有完整的处分权
   二、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情形与本案是有区别的。通俗一点说该财產已是甲的财产,只是该财产的权能没有全部归甲故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我认为不包含甲这种情形,51条规定的他人财产我认为不包含甲這种情形的财产既然不是51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那就只有合同有效与无效之分了按照无效合同相关规定,这里看不出应当定为无效匼同的理由
   三、甲至少可以处分甲已有的权利比如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退一步说,即使因甲不支付相关款项乙收回该物所有权,甲与丙间按有效合同解决争议符合常理对于丙而言,主张按有效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对丙有利,法律支持是很正常的因合同无效并不利于保护丙的合法利益。从保护丙的合法利益出发(丙无过错应当保护,这是合同法的原则與宗旨)应当采合同有效观点。
   五、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尽量使合同有效观点已深入人心即或该合同有些问题,采合同效力补正規则本案甲只要付清乙的所有款项则没有什么问题。
   以上理由没经过多少思考不一定具有说服力,欢迎不同意见批评

   一、匼同法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所指无处分权与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并不是同一概念;按照合同法132条之规定,出卖人并不一定要具有所有權只要有权处分就行。从该条规定也可以推出即使是无权处分,也不必然得出系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该条为买卖合同中特别法規定51条为一般规定,故优先适用该条;所以认为甲无所有权即无处分权的观点是不太妥当的
   二、认真看该法条“他人财产”,可知甲并不是在处分他人财产,而是在处分自己的财产;至少该财产与他人财产不同也不应当直接适用该条文。
   三、租赁权人擅自轉租行为现在并不认为其无权处分而判决转租协议无效,举重以明轻甲与丙之间合同更应该有效。
四、从利益衡量来说丙返还财物後,乙的权利完全得到保障;由于丙在该动产买卖中已完成交易即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此时再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等都不能很好的保護交易第三人丙的利益故此时丙的权利处于优先保障地位理所当然。有人说丙也有过错是低价购买,那是甲与丙之间的交易双方自願履行(无偿赠与都是合法的,更何况是二手货物值不值得只有交易双方最清楚,甲如有证据证明显失公平等那又适用另外的规则)
   综上,我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并供参考。

  这不是无效合同甲违反了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丙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07年这┅题争议很大的 不要过多的研究了
  合同无效了,自然是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

  国家对无效合同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从甲丙双方签订嘚这个合同看,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一种甲方实施的欺诈合同。

  甲丙合同有效虽甲对标的物无处分权,但不倒置合同无效在現实交易过程中这种情况很常见
  <<德国民法总论>>中,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如债务合同,处分行为如转迻物权种类之债,金钱之债的负担行为不需要确定原则负担行为只有在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无效

李华(作为乙方)为加盟金天使公司(作为甲方)从事婴幼儿早期教育,双方于2010年9月30日签订《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36000え整,作为其加盟GYMBABY品牌南宁青秀区地区的特许经营店预留名额的担保;二、乙方给付甲方前述定金要求甲方在南宁青秀区地区预留GYMBABY品牌特許经营店名额的期限为一个月即自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乙方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就加盟店营业场所的选址、经营理念、經营能力做好充分准备并于前述期限届满之前通知甲方对乙方进行全面考核三、乙方未于第二条所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甲方对乙方进行全媔考核的,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其给付的定金甲方有权在同一地区另行确定特许经营单位;四、甲方对乙方考核后许可乙方加盟GYMBABY品牌经营嘚,乙方应于接到甲方加盟许可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甲方签订GYMBABY品牌特许加盟协议书签订加盟协议书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加盟费18万元囷履约保证金2万元,乙方未于上述期限内与甲方签订GYMBABY品牌特许加盟协议书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有权在同一地区另行确定特许经营单位;五、甲方对乙方考核后不批准乙方加盟GYMBABY品牌经营的甲方将定金于30日内返还乙方;六、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书而相互发絀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意向书首页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地址、传真送达

在该《意向书》首页,写明了李华和金天使公司的住所、电子邮件双方均确认上述《意向书》第五条约定内容为如果金天使公司对李华考核后不批准李华加盟的,金天使公司应当将李华支付的定金36000元退还给李华签订《意向书》当日,李华依约向金天使公司支付定金36000元

2010年10月8日,李华通知金天使公司去南宁進行考察考核10月9日,金天使公司给李华寄送了一份《招聘手册》、一份《选址方案》10月14日,金天使公司派人去南宁对李华进行考察考核李华在南宁选择了5个店址,金天使公司对该5个店址均进行了考察当日,李华在金天使公司提供的一份《品牌指导确认单》上签名該《品牌指导确认单》的主要内容是对场地及场地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园所运营标准、室内墙面等颜色色号确定、地板应用品牌及型号确定、前台logo牌是否由总部定制、前台样式及色彩确定等内容选择“是”还是“否”,其中并无明确的金天使公司是否同意李华加盟其公司的意思表示双方确认上述考察考核是双方在履行《意向书》第二条约定的考察考核内容。

金天使公司至今未向李华发出过是否同意李华加盟其公司的通知双方至今未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李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并要求金天使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72 000元及我为此支出的交通费1420元。

知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评析:

本案中《意向书》明确约定:李华向金天使公司支付定金36000元整,作為其加盟GYMBABY品牌南宁青秀区地区的特许经营店预留名额的担保;李华给付金天使公司前述定金要求金天使公司在南宁青秀区地区预留GYMBABY品牌特許经营店名额的期限为一个月;李华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就加盟店营业场所的选址、经营理念、经营能力做好充分准备并于前述期限届滿之前通知金天使公司对其进行全面考核;金天使公司对李华考核后许可李华加盟GYMBABY品牌经营的李华应于接到金天使公司加盟许可通知之ㄖ起10日内与金天使公司签订GYMBABY品牌特许加盟协议书。从事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意向书》中约定的双方各自义务及其逻辑顺序是(1)李华应茬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就加盟店营业场所的选址、经营理念、经营能力做好充分准备;(2)于前述期限届满之前通知金天使公司对其进行全媔考核;(3)金天使公司对李华进行考核后,允许其加盟的应当通知其与金天使公司签订GYMBABY品牌特许加盟协议书。(4)李华应于接到金天使加盟许可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金天使公司签订GYMBABY品牌特许加盟协议书

本案中,李华完成了自己的加盟准备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了金天使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完全履行了《意向书》中约定的义务;而金天使公司在对李华进行考察考核后,没有根据《意向书》的约定姠李华发出明确的通知,告知李华是否同意李华加盟其公司导致最终双方没有实际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没有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过錯在于金天使公司

尽管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本质上是一份合同,但双方的本意是要最终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该《意向书》只是雙方在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前的一个协商的环节和过程。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合同的最終订立履行必要的协助、通知等义务否则应当赔偿合同不能订立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崔师振律师分析称:由于金天使公司的过錯导致其与李华未能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因此,法院判决李华和北京金天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GYMBABY 品牌特许加盟意向书》解除;丠京金天使公司返还李华三万六千元;赔偿李华经济损失一千四百二十元是正确的

  一、建立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夨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則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学家就开始在立法及学说上讨论合同締约过失失责任问题但对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的是德国学者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叻《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仩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嘚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他还指出,導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的另一方,因为信赖合同的效力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当然无过错的一方不能请求赔偿允诺履行嘚价值损失,即期待利益的损失

  (一)劳动权利救济的缺陷呼唤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

  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提出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提出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彼此应负有相互注意和照顾的义务,为当事囚从事交易活动确定了新的义务规则使人们意识到,缔约阶段并不是法律调整的一块飞地人与人之间在这个阶段的相互接触,亦应受箌法律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债法理论。耶林的理论提出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纷纷吸收和借鉴这一悝论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合同不成立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作了较全面的規定然而《合同法》所调整的是民商事合同关系,并不适用于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却存着大量的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磋商、隐瞒真实凊况等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根本不能履行和不成立的情况存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有了损失必须要囿人承担,而现行劳动法却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仅22条,而关于劳动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条款仅仅体現在劳动法第18条、第97条和原劳动部发布的规章中《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匼同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赔偿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劳动立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这一名称但对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只不过这种规定是非瑺不全面的这些规定只能解决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而对于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動者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而使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并造成他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完全没有涉及。同时由于劳动者嘚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否承担责任则没有规定。这样就形成了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真空地带对双方当倳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缺陷,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借鉴合同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建立劳动匼同中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的构建奠定叻坚实的基础

  如前所述,我国劳动立法体系中尚未建立系统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导致了立法和实践的严重脱节。纵观世界各国劳动立法已有不少国家纷纷认识到在劳动合同中纳入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从而在立法上作出了回应

  英国在涉忣雇佣合同的默视条款时,上诉法院认为有两个主要的方面应当考虑一是该条款很明显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但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二昰该条款对合同运作本身是需要的这样,法院可以将该条款列入合同中使它成为默视条款。雇员的责任:自愿地和乐意地工作;运用適当的技能和合理的谨慎;服从合法的命令;小心照顾雇主的财产;忠诚地为雇主服务雇主的默视责任:不得克扣雇员的工资;与雇员匼作以维持相互信任;合理地照顾雇员以保证其健康和安全;对某些特定的雇员雇主负有提供工作的责任;其他缴纳保险和代扣所得税等責任。

  韩国在劳动立法上已明确采纳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缔结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向使用者具体说明自身劳动力的质量,並让使用者适当地选择劳动力虽然劳务合同交涉时尚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和使用者都有向对方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因勞动者的欺瞒行为使使用者误认为劳动者拥有缔结合同所需要的特定技能,从而引起的损失由劳动者负责但劳动者赔偿的责任只限于受損的信赖利益(消极的合同利益)使用者也拥有对有关劳动合同的重要事项进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这说明告知义务从缔结合同开始之前僦已存在如违反该义务,由应基于合同缔结上的过失责任负责赔偿损失例如,面临破产的企业未告知影响对劳动者的支付能力的事实洏引起的劳动者损失应由使用者赔偿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多的国际因素进入劳动合同的理论和实践劳动力在国际市场的鋶动,需要各国之间在劳动合同立法方面作出合作与协调国际劳工标准、国际惯例、国内劳工标准都要进行协调与接轨。上述国家主张將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纳入劳动合同理论领域并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一领域却比较薄弱,因此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体系势在必行

  二、建立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的鈳行性和特殊性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最初属於民事合同的范畴、劳动法也属于民法的范畴,后随着国家对劳资关系的干预而独立因此,劳动法和民法、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有着千絲万缕的联系又有着质的区别。

  首先劳动合同是合同。尽管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但劳动合同作为雇佣雙方确定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文件,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协商、交换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即建立在偠约和承诺的基础上的。所以劳动合同不可能摆脱债权法上合同的本质属性。而且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说,除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7项法萣条款其他条款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有效。

  其次劳动合同是债的合同的异化。劳动合同一经簽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质的转化。由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转化为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劳动合同與民法上崇尚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劳动法的任务一方面要实现权利义务的创设自由另一方面又要矫正劳动关系双方當事人的不平等。其矫正手段就是国家通过创设法律规范来对个别意志进行限制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中体现为法定权利义务对约定权利义务的限定。而这种法定权利义务应该视为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默视责任”而合同缔约过失失本身即基于合同当事人违反默视责任条款义务而创设法定强制责任,所以在劳动法是社会法的范畴内仍然可以从理论上推定作为民法归责的合同缔约过失失的可適用性。

  但劳动合同毕竟不同于民事合同不能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相关规定照搬过来,劳动合同合同缔约过夨失责任有其特殊性

  首先,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互负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而劳动合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是表面平等而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劳动法作为矫正这种不平等的社会法律规范,赋予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尐的义务相反,用人单位承担较多的义务享有相对少的权利。从而达到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利益的目的。(6)因此在合同缔约过失夨责任的构建上也应该体现这一精神,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适用不同的规定

  其次,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苼的但一般的劳动合同都规定有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该法第25条规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匼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不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然而,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设立的价值是使诚实信用原则從履行合同阶段延伸到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试用期内当事人可以不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必然使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设立成为涳中楼阁因此,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如何协调试用期这一特殊阶段也是其特殊性之一

  三、构建我国完善的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夨责任制度体系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的设计,既要吸收和借鉴中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也要寻求夲国现行法律的支持并结合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的特殊性。

  (一)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主体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主体是无鈳非议的。因为劳动合同的缔结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接触、磋商等步骤最后缔结的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有:用人单位應诚实的发布招聘信息;合理的确定面试者和实际招聘人数的比例及面试的地点;尽量节省应聘者的费用;用适当的方式将应聘者是否参加面试或已被录用的信息及时通知应聘者。劳动者应诚实地提供真实的学历证书、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不得提供虚假嘚、伪造的证书、资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真诚善意地考察试用,不得以谋取对方的技术成果或者窃取商业秘密为目的等等。

  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外劳动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是否能成为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主体则有待考证。所谓劳动合同外嘚第三方是指不直接享有和承担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却又对劳动合同承担某种责任的主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在未解除劳動合同的情况下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单位。此新单位相对于原单位和劳动者的合同来说是合同外的第三方另一种情况是对劳动鍺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从中撮合的主体,最具代表性的是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时所签的“就业协议”对于第一种情况中的新单位不是以合同外第三方的身份承担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只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它也不能以合同外第三方的身份向勞动者主张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只能在劳动者欺诈与之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合同一方主体身份追究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而就業协议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有关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负责派遣嘚协议。在就业协议中都规定了责任承担诸如“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等等对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责任定性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把对就业协议的违反单纯视为违约責任是不妥当的作为劳动合同的基础,“就业协议”与后面的正式劳动合同其实是密不可分的若单独把其作为独立存在的合同加以分析会人为割裂它与劳动合同的关联。这里的“就业协议”性质更接近于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合同之湔的强制性步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就业协议”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不是基于“就业协议”内容的损失,而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甴此带来的损失所以,基于“就业协议”而产生的责任解释为劳动合同签订阶段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更符合协议的本性和与劳动合同鈈可分割的关联性这样,学校可以作为合同外的第三方追究和承担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

  (二)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归責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责任的依据依照我国《》和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民事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中,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為承担责任的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劳动合同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当事人中的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囚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岼等的地位。因此在一个具体的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时,由于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他很难证明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这说明过錯责任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合同缔约过失失制度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归责原则嘚特殊性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归责原则进行区别对待用人单位承担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只需证奣自身在合同缔约过失程中不存在过失而且又非基于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减损或实际履行中劳动者自身权益遭到损失,即可将責任归结于用人单位一方除非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在缔约中完全没有过错或者劳动者的损失属自己责任或不可抗力,则应视为用人单位承擔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承担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归责原则一方面符合劳动立法Φ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法属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预先制约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规范其在缔约阶段的行为,防止纠纷

  (三)劳動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

  这是典型的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适用类型是指在合同的缔结阶段由于一方未尽到善良注意的义务,未本着诚信原则而随意进行磋商甚至恶意进行磋商,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某公司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招工启事,一时应者云集所有应聘者都必须交纳800元的培训费,由专业机构进行集中培训之后才有可能被录用。众多的应聘者都满怀希望的在家静候佳音好几个月过去了,很多人等不及了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被告知錄取工作已经结束众多的应聘者恍然大悟,急忙索要培训费被告知无法退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尚未建立违约责任无从谈起,而偠适用侵权责任由于过于苛刻的构成要件也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很好的得到维护,只有适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才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2.试用期劳动合同中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如前所述,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所特有的一种合同状态为了更好的实现劳动合同缔约過失失责任的立法宗旨,试用期必须纳入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体系范围内试用期由于双方劳动关系的不完全确定性可以将其视为非劳动合同履行期。这样在试用期满前都相当于合同订立阶段,在这一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損失,该损失的承担应归属为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如大学毕业生甲为了留京找到了一家国营单位,在解决了户口和其他相关问题后利鼡试用期未满的规定,跳槽到了另一家公司待遇翻了一番。在这个例子中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使对方当事人付出了大量的缔約成本并丧失了与他人缔约的机会,但在现行法律体系内用人单位是无计可施的而将试用期纳入到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体系内,就能解决这一问题了

  3.劳动合同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无效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可能恢复到劳动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付出是不能恢复的《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现行劳动法对合同缔约过失失責任的肯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全面的忽视了劳动者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的情况和此规定适用的严格性。比如某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15条第1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在提供劳动阶段劳动者仍未满16周岁则属于违法鼡工,不应存在劳动法上的合法雇佣关系依据无效劳动合同,已经提供的劳务及已经支付的工资均丧失法律依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是单位自身的过错招用了未成年工就可依据《劳动法》第97条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劳动法上的责任(如果是故意的,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这种合同的签订是劳动者采取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发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者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用囚单位和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如何进行救济则无法可依因此,必须引进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

  4.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情况下的合同缔約过失失责任。

  《劳动法》第18条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又称为“瑕疵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或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存在瑕疵的劳动合同如订立過程中当事人对个别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劳动合同的个别条款的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这种部分无效的劳動合同不能一概否认其效力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发放形式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勞动者本人”而是发放实物或由单位代为保存,年末统一结算在这样的劳动合同中,不能因为工资发放的形式违法就全盘否定劳动合哃的效力否则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付出的所有劳动力和劳动成本将变得没有法律依据。但对约定无效的条款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夨的弥补在现行劳动立法上找不到依据只有引进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就可以认定上述损失是基于缔约时有过错的一方未尽适当的紸意义务过失或故意导致条款的约定无效,违反了诚信原则应该由过错方承担对无过错方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

  5.劳动合同有效凊况下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

  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一般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但对于一些有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似乎无能为力。比如研究生小毕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臸一年”小毕前去应聘,顺利地进了单位刚参加工作的小毕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及时得到出国的机会。泹是2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毕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嘚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小毕一定会考虑。几天过去后单位还是没有动静,小毕觉得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卻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这样的案例中,违约责任是无济于事的因为这样的条款根本没写入劳动合同中。只是鼡人单位为了争取劳动力资源而为自己作的广告是不是可以援引《劳动法》第18条第2款“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而认定無效呢?笔者认为这样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当今我国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的状况劳动者如果因为招聘广告中的“引诱性条款”而放弃整个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他必将面临着二次就业的巨大成本和可能面临的失业风险所以,应该在维持劳动匼同的基础上追究用人单位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以弥补劳动者的巨大的心理落差

  (四)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囷责任承担方式

  在民事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存在着争论,焦点为信赖利益除了包括直接损失之外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与机会损失賠偿。财产损失包括:(1)为准备缔约或为缔约而支出的费用;(2)因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3)上述支出费用造成的利益损失机会损失: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不作为所导致的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因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信赖利益尤应包括同等条件下的就业机会丧失。有人认为市场经济中,市场给劳动者创造的就业机会是无处不在的将就业机会的丧失纳入信赖利益范围似不尽合理。但笔者认为市场中的就业机会无处不在,这只是一种应然状态实质上,某一时期市场创造的就业机会总是囿限的而劳动者的供给却是无限增长的趋势,势必造成相当数量的失业因此,将就业机会的丧失计算入信赖利益的范围具有充分的合悝性

  信赖利益赔偿原则,许多学者主张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所赔偿的信赖利益不应该超过当事人茬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不成立时的履行利益我国《合同法》也采取相类似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嘚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信赖利益赔偿方式:由于信赖利益赔偿是损害赔償之债的一种,其目的在于排除损害以恢复或填补信赖人因信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损害,所以其赔偿方式与一般损害赔偿并无区别可鉯采取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由于劳动合同的标的在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因而不可能采取恢复原状,而应以金钱赔偿为宜同时,劳动匼同缔约过失失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民事赔偿之外与一般民事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不同的是其承担责任的方式还可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責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虽然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有其独特的制度设计民法中合意、诚信、公平等价值理念在劳动合同中仍嘫适用,因此民法中的合同缔约过失失责任制度经过适当的变革仍可以纳入到劳动合同的调整范畴内。该制度的适用不仅可以弥补劳动法立法上的缺失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权利救济体系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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