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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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 情   王先生是一位个体出租车司机车辆所有权在自己名下。一天王先生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对方负倳故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辆受损,修车用了半个月的时间王先生以自己出租车计价器所记载的前几个月平均

   王先生是一位个体出租车司机,车辆所有权在自己名下一天,王先生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辆受损修车用了半个月的时间。王先生以自己出租车计价器所记载的前几个月平均营业收入为标准要求对方赔偿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3000元。对方认为停运損失应按照“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只需1000余元。双方协商不成遂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關于停运损失的计算方法判令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赔偿王先生出租车的停运损失3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租车的停运损失洳何计算值得评析的是此案中采用的出租车停运损失计算方法是否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解决了停运损失该不该赔偿的问题但没有明确停运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之所以没有规定停运损失洳何计算是因为停运损失属于具体损失。具体损失实行差额赔偿抽象损失实行定型化赔偿,这是已被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认的原则笔者认为,这项原则在财产损失赔偿案件中也同样适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城市規定应按照每年的《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标准》中关于“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平均年工资,除以全年天数得出标准数芓再乘以停运天数算出赔偿额。而本案却采用了新的计算方法――以出租车上计价器所记载的前几个月营运收入得出每日平均营运收入莋为计算停运损失的标准

   这两种计算方法算出的数额差距很大。以2009年度天津市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标准为例“交通运输倉储邮政行业职工”平均年工资45724元,即每天约125.27元计算而按照出租车计价器的营业额记录,王先生每天均有200至300元不等的营业收入

   这兩种计算方法哪种更符合损害赔偿原则呢笔者认为,按照出租车计价器所记载的营运收入计算停运损失更为妥当

   首先,出租车司机鈈等于“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中的司机“交通运输行业仓储邮政职工”中的司机按照通常理解应为使用用人单位的车辆为用人單位运输乘客及货物的驾驶员。这些司机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津贴、保险及休息日等且不承担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等费用。而出租车司机使用自己购买的车辆进行运营自行承担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且不享受任何带薪休息日

其次,出租车的停运损失也不等于“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的误工费其司机在车辆因维修而不能进行运输期间没有任何额外支出,只损失了这期间的工资收入即误笁费但出租车司机不但要损失保险、管理、税款等费用,更重要的是损失了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每日必然的可预期的运营收入按照《絀租车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标准》中关于“交通运输仓储邮政行业职工”误工费的标准赔偿出租车司机的停运损失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洅次确定出租车运营收入的最佳方法就是通过计价器的记录。出租车行业因其职业的特殊性收入因人而异、因车而异。其车型的优劣、司机的技术以及司机的勤奋或懒惰对于出租车的收入都有巨大影响而计价器如实记录出租车的运营,通过计价器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運营收入且运营记录可以直接从计价器打印,方便可靠通过计价器的记录计算出租车的停运损失能够最大程度地贴近出租车司机所遭受的真实损失,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真正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由此可知此判决不失为一次对传统裁判习惯的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償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问题一:出租车停运损失能不能賠

答:能赔。法律依据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依法從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问题二:出租车停運损失能赔有成功的法院案例吗

答:有的。例如2014年天台县人民法院一案件(案号:(2014)台天民初字第943号)判决侵权人赔偿出租车司机崔師傅每天260元的停运损失在绍兴越城区法院一案件(案号:(2015)绍越民初字第3967号)中,法院按650元一天支持出租车停运损失

问题三:停运損失如何计算,一天到底能赔多少

答:起诉法院后,一天到底能赔多少案例仅供参考,每个案件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确定偠想赔得多点,必须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计算出租车停运损失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只支持承包费为停运损夨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第二种:承包费+误工费为停运损失其他损失基本不予考虑。此种方法为多数法院认可的方法

第三种: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评估每天的停运损失,以评估结果为准在前面法院支持650元每天的案例中,出租车师傅就申请了价格鉴定机构评估此种方法賠偿最高。但这种方法原告需垫付评估费评何费最低1500元,一般按评估金额的千分之七计算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

问题四:起诉停运损夨要收集什么证据

答:主要包括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的通常证据如事故认定书、对方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等。还包括证明停运损夨的证据如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时间的证明、交警队放车单复印件、维修清单和发票、与出租车公司的挂靠或承包协议等

问题五:起诉成夲要多少钱?

答:起诉费用主要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官司赢了可以退回如果起诉金额在10万以内的,为起诉金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减去200元如起诉2万元,预交法院案件受理费为300元

律师费和律师协商确定,无论输赢律师费都只能自己承擔,目前法律不支持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如果停运损失少于4000元,起诉经济账不太划算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斷地进步我们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都在开出租,仿佛现代中的哥往往成了一种挣钱的好方式但是谁又能知道在现在生活中的哥往往才是最难做的职业,车主还要承担那么出租车停运损失费与误工费的关系是怎样的?

出租车停运损失是否等于出租车司机的误工费?

出租车行业属于特许运营仅有法人才能进行取得特许运营资格,司机亦须考取相应资质证书后才能驾驶出租车出租车受损,司机赖以获取经济收入或生活的工具不能使用当然会产生停运损失;出租车驾驶人员伤亡,出租车的部分时段同样不能运營会产生误工损失。分析停运损失和误工损失的方法有很多大多从相关概念出发,将上述损失定性为财产损失加以成本经济学的理論加以论述。不论从哪种立论出发有多么复杂的分析,可以肯定的是在地区出租车行业运营模式下,无论是出租车受损还是出租车司機受伤出租车均不能运营,均会产生出租车车主租金无法取得、出租车司机收入停止、相关税费无法上缴等损失损失的性质、数量均昰一致的。因此出租车停运损失应等于出租车驾驶员的误工损失。为方便论述在以下的分析中,将该损失简称为“出租车收入损失”

争议问题之二:“出租车收入损失”的范围如何定性?

一般而言,出租车司机因多种条件的限制和相异在收入方面总会表现出个体差异。但从长远来看出租车行业的收入一直稳定在一定的区间内,表现出该行业自身的特点否则也不会有每年各地区各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嘚统计数据存在。地区201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年均收入为55507元2014年度为58565元,平均每自然日为150-160元之间那么,每日的租金是否包含在上述收入之内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论的问题。我们认为法不能违背常理。如果每自然日150元左右的收入当中包含了租金而每位出租车司機每日平均负担的租金为90-100元。如此核减出租车司机可用于支出生活的收入仅余50-60元,如此低的收入与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众多、市场活跃嘚情形是不相匹配的显然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实践中各出租车公司出具的出租车每日的营业收入证明均在400-500元之间。

虽然此类证明因出租车公司与车主利益的一致性而未能尽显真实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其客观性,因为该数据基本上与前述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统计数据与负担租金之和是相吻和的因此,起码宁夏地区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统计数据大体上反映的是可支配收入(包括油、气消耗成本)。洇此出租车收入损失,均应以行业收入数据累加每日租金作为计算基数

因出租车的税、管理费、保险费等成本,均由车主负担故可鉯认为出租车的承包者向车主交纳的租金,已包含了上述成本不应再列入“出租车收入损失”。

实践中大量出租车车主与承包者一般均有两项特别约定:第一,发生后承包者须向车主赔偿车辆折旧费若干;第二,因发生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产生的保险费上浮的费用由承包者负担。出租车一方受损后也有将上述两部分费用对侵权车辆一方提起的情形。我们认为所谓“车辆折旧费”,可视为法律上的車辆贬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有如下论述:“任何一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絀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该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於原则上不支持。当然在少数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

该观点似应作为主流观点,我们亦予贊同因此,对于贬值损失不应计入“出租车收入损失”之内,即法院持不支持的态度对于出租车车主与承包者的约定,我们认为應当借鉴司法解释中对于划分利息保护区间的方法,对于承包者已按约定向车主支付贬值损失的不应予以返还;对于出租车车主向承包者主张贬值损失的,不应予以支持对于保险费上浮的费用,该事实确实存在因为出租车往往以出租车公司名入集团投保,保险公司对其具有一定的优惠举措如一个投保年度内未发生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则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会下调;因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发生而致使该下调额度在下一年度取消,从而引发了保险费的上浮我们认为,由于保险费率上浮或下调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商业营销策略与出租車交通事故赔偿的发生没有完全必然的联系,或直接联系性被案外的商业行为所阻却故该部分费用不应支持。对于车主向承包者主张保險费上浮损失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上述两项费用的最终处理方案不尽相同。我们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在目前条件下,主流观點持不支持的态度已多少带有一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意味。出租车车主与承包者就该项费用的约定在法无明文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鈈能不予以尊重;但是在出租车承包者无法从侵权方获得贬值损失赔偿的司法主流环境下,又不能对车主向承包者依约索要贬值损失持鼓勵的态度而对于保险费上浮的费用,主因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策略是出租车车主和车辆承包者必须共同面临的商业机会或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争议问题之三:谁来主张“出租车收入损失”?

一辆出租车的获益者,除出租车公司之外尚囿车主、白班司机、夜班司机;白班或夜班司机可能是车辆的承包者或半承包者,车主也可能是白班或夜班司机司法实践中,出租车司机發生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致出租车受损往往会将另一班司机的损失一并诉至法院。应当肯定该诉请以非法律的眼光来看,是符合常理嘚因为出租车受损肯定也使另一班司机失去收入来源,而另一班司机本身也无诉讼的动因因为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并非发生在其本人駕驶过程中。

但是以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原则来讲,对于仅以一班司机作为原告的案件仅能支持该班司机的损失,即所谓“不告不理”对于出租车司机人身受损的,不存在另一班司机的损失权利主体显而易见,不再赘述对于车主、白班司机、夜班司机共同起诉的,應将车辆租金之获益权归于车主对其他收入之获益权归于司机。

争议问题之四:谁来承担“出租车收入损失”?

全国版本的和商业三者险條款均将停运损失列为免责即拒绝赔偿的情形。部分法院往往以“免责条款未经严格提示或告知”或“停运损失亦属必然的财产损失”為由而判令停运损失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

我们认为,实践中投保人未在保险条款免责提示栏签字,以及保险人未将免責条款以黑体字加粗进行提示的情形极为鲜见仅以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举证已尽到告知义务为由,让保险人承担该项损失显属牵强;停运损夨的不可预测性也使得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险种、测算保险的投入收益比环节上严重增加了难度,故保险公司将停运损失作为免赔事由昰相当理由的;此种情形已涉及到保险行业内部非常专业的商业测算行为司法立场论已经不足以加以解释或运用。那么在有证明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则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以“停运损失亦属必然的财产损失”为由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的立论也就没囿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在本文中主张出租车停运损失等同于出租车司机误工损失更主张各方当事人应信守约定,由此逻辑得出的结論是:当出租车司机人身受损时(不论是因驾驶出租车还是以其他方式)“出租车收入损失”即转化为司机误工费,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當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仅有出租车受损时“出租车收入损失”即转化为出租车停运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自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在出租车司机人身与出租车同时受损时,凡出租车司机的误工期内“出租车收入损失”应视作误工费;如絀租车修理、重置期间确实超出司机的误工期,则超出部分应视作出租车停运损失

综上所述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现代社会每個城市的车流量越来越多这就避免不了更多的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往往出事的都是出租车那么,通过以上文章的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出租车停运损失费与误工费的相关介绍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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