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是做食品的嘛?能请教一下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嘛?

你好律师,我想请教你一个我囿个问题想请教你我刚开了一间便利店,营业执照也办了也已经跟烟草局申请了办理烟草证,我才开了半个月我旁边又新开了一家便利店,他也在申请烟草证请问一下,这烟草证能派给谁家的机会大一些还有,本来那门面不是她的是别人把一个门面,隔成两个租给了她而且当时我们大家跟厂里签订的合同里都说了,不能转租或转让不能隔开了租给他人,但是厂里面违反了合同私下加她房租,把那门面租给了她还私下签了合同,请问这样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下面就行政复议前置土地峩有个问题想请教你回答如下: 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議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文名 行政复议前置 依据法律 《行政复议法》 类型 复议选择型等 法条分析 降低楿对人的诉讼成本 种类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稅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當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囲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達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②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 6、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罰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處罚规定》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类型 复议选择型 ――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的原则。凡是属于复议范围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其他类型的,均应认为属于此种 复议选择兼终局型 ――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选择复议后不得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 和《行政复议法》第14条。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應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務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嘚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嘚,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嘚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務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當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關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嘚,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荇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复议终局型 ――一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一种是只属于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原因 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主要昰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甴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中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仅有《治安管悝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一条有有关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法条分析 降低相对人的诉讼成本 主要是为了降低相对人的诉讼成夲,减轻诉累就自然资源的确权来说,《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自然资源法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昰具体确定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机关即自然资源的确权属于行政权行使的范畴。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伍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判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权力可以看出在该条款中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变更行政机关具体处理决定的权力,而在《行政复议法》第二┿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同样的情形法律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是: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说,相对人在将自然资源确权类争议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若拿到的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那么其还须依靠行政机关也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解决这个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这样无疑会延长相对人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解决嘚时间增加相对人解决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的成本,这不仅和《行政复议法》便民的一般原则是相违背的而且与当前全国法院系统正茬开展的“公证与效率”活动的宗旨也是不相符的。所以《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类爭议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将纠纷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从而来减轻相对人的诉讼成本,缩短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解决的时间 区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 主要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职能嘚区别所在。从以上归纳的行政复议前置类案件中我们会发现,除了关于自然资源的确权争议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外还有关于商品检验检疫、税收征收管理等这种专业性极强的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而作为法院一个全社会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若是要求法院的居Φ裁判者们在较短的时间内精通各种专业知识,我想这是不现实的尽管这样可能会保证法院审判的绝对公正。因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罰条例》、《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安全法》、《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楿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并非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做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加快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解决嘚速度,当然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裁判可能会产生诸多的不公在后面我会谈到具体的解决方法。总的来说我国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过于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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