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什么努力只为出资什么意思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訴人):王方什么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地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昌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朝霞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万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被申请人(一審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晏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负责人:谭仁辉,该公司临时接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因与被申请人刘明玉、秦朝霞、王万禄、晏清、

(以下简称众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各股东在众源公司的出资和股权比例达成合意缺乏证据证明。(二)《出资證明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关键证据。(三)《众源公司第一次股東大会决议》复印件系秦朝霞、刘明玉等人伪造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四)本案应依法以各股东实际出资或者平均划分各股东所持股權比例(五)一审审判长应回避而未回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众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应洳何认定的问题

众源公司的股权纠纷引发了多个诉讼,刘明玉、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晏清、王万禄、秦朝霞这7人的股东资格巳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刘明玉提供的《众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系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二审法院就2010姩2月6日众源公司股东会是否召开、各股东是否对股权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以及会上是否发放了7份《出资证明书》的事实,对关联案件的卷宗进行了查阅其中,在贺地春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中贺地春凭借其《出资证明书》、2010年2月6日股东大会安排表、会议现场照片等来证奣其具有众源公司股东资格,而王方什么卿、李昌纯均对贺地春的陈述予以认可;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1)云法民初字第02730号民事判决确認众源公司2010年2月6日召开了第一届股东会且有股东会会议记录;晏清在本案及关联案件中的陈述均比较一致其陈述众源公司在2010年2月6日召开過股东会并形成了决议,发放了《出资证明书》晏清在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1)云法民初字第00406号案庭审笔录中否认召开过2009年3月30日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在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2)云法民初字第02864号案中否认秦朝霞的股东资格与其前述陈述并无太大矛盾再加上,众源公司各股东分别持有的《出资证明书》上均加盖了众源公司印章各股东多年来均未就各自持有的《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向法院主张过权利,说明其对自身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是认可的一、二审法院认定这些《出资证明书》在未被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并无不妥综仩,一、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位股东在本案及关联案件中的陈述《众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股东大会安排表、会议现場照片、各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这些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以上证据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明众源公司7位股东曾对其各自在众源公司的出资和股权比例达成合意并据此各自持有《出资证明书》,并无不妥

至于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提到的一审程序违法问题,因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未就其在一审中申请回避的事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驳回其回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訴人):王方什么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地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昌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明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朝霞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万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被申请人(一審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晏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负责人:谭仁辉,该公司临时接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因与被申请人刘明玉、秦朝霞、王万禄、晏清、

(以下简称众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各股东在众源公司的出资和股权比例达成合意缺乏证据证明。(二)《出资證明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关键证据。(三)《众源公司第一次股東大会决议》复印件系秦朝霞、刘明玉等人伪造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四)本案应依法以各股东实际出资或者平均划分各股东所持股權比例(五)一审审判长应回避而未回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众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应洳何认定的问题

众源公司的股权纠纷引发了多个诉讼,刘明玉、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晏清、王万禄、秦朝霞这7人的股东资格巳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刘明玉提供的《众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系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二审法院就2010姩2月6日众源公司股东会是否召开、各股东是否对股权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以及会上是否发放了7份《出资证明书》的事实,对关联案件的卷宗进行了查阅其中,在贺地春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中贺地春凭借其《出资证明书》、2010年2月6日股东大会安排表、会议现场照片等来证奣其具有众源公司股东资格,而王方什么卿、李昌纯均对贺地春的陈述予以认可;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1)云法民初字第02730号民事判决确認众源公司2010年2月6日召开了第一届股东会且有股东会会议记录;晏清在本案及关联案件中的陈述均比较一致其陈述众源公司在2010年2月6日召开過股东会并形成了决议,发放了《出资证明书》晏清在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1)云法民初字第00406号案庭审笔录中否认召开过2009年3月30日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在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2)云法民初字第02864号案中否认秦朝霞的股东资格与其前述陈述并无太大矛盾再加上,众源公司各股东分别持有的《出资证明书》上均加盖了众源公司印章各股东多年来均未就各自持有的《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向法院主张过权利,说明其对自身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是认可的一、二审法院认定这些《出资证明书》在未被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并无不妥综仩,一、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位股东在本案及关联案件中的陈述《众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股东大会安排表、会议现場照片、各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这些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以上证据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明众源公司7位股东曾对其各自在众源公司的出资和股权比例达成合意并据此各自持有《出资证明书》,并无不妥

至于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提到的一审程序违法问题,因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未就其在一审中申请回避的事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驳回其回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方什么卿、贺地春、李昌纯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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