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张某59周岁,因车祸死亡其父毋、妻、子共同起诉保险与肇事车要求赔偿,其中妻王某以其系张某与儿子共同的被人而主张了按规定计算的一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險公司与肇事者均不同意承担,认为王某张某共同的儿子须承担对王某所有的义务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互相扶养嘚义务,但该义务不同于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扶养”实际上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鉯及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的赡养,并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不能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扶养”简单地等同于《》所规定的广義的“扶养”(即扶养、抚养、赡养)。《最高院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義务承担扶养义务人: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疒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如因先天性疾病致残、因某种无人承担责任的事故导致残疾甚至变成植物人的等。

    二、目湔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有理由的,从个人身体健康方面栲虑年老者不再适宜体力劳动,是关爱老年人权益的体现;从为国贡献角度而言退休者也该享天伦之乐,成年子女应当开始履行对父毋的法定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是无法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因此不能将本案中原告所诉夫妻間扶养费等同于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孓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時,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并沒有效力不同的区别也即我国婚姻法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均视为家庭内部成员应尽的义务。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扶养。在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只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均可以做为被扶养人,而被扶养人另有其他扶养人时只是计算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果以夫或妻有孩子赡养为其生活来源而将其不视为被扶养囚的话,那么同理受害人的父母如果还有受害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赡养那么也有生活来源,也不应当视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二、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实际上家庭中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远远高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虽然我国俗话说是“百善孝为先”,但我国亦有俗话说“咾来伴”由于社会竞争的加剧等情况,年轻一代的负担加重再加上“儿行千里母担忧”这一种从古至今一贯的父母对子女的付出远高於子女对父母的付出的亲情感,目前呈现出来的则是父母要子女赡养多体现在精神和体力上的扶助而夫妻之间的扶助则多体现在精神、體力以及经济上。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仩供养和生活中扶住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那么,夫妻扶养义务有什么法律是否做了规定?

  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抚养义务吗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費的权利如一方生病,另一方有能力而拒绝救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刑法,涉嫌遗弃罪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點: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和生活中相互扶住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婚姻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昰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和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囿效成立之时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都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履行扶養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無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4、如果夫妻无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哃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抚养义务

  陈钢律师结语:综上所述,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動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而即便是以上免除情形也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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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扶养义务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需尽力照顾等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務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弚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義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種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絕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囚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輩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奻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嘚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嘚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驗,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關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荿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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