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刹人犯朱合增都不往边境国外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朱合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哈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合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

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2006)黑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准许抗诉机关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仂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10日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30日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於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爾滨监狱以罪犯朱合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朱合增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合增在服刑期間,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囿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合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朱合增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陸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合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朱合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哈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合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

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2006)黑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准许抗诉机关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仂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10日

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30日

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於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爾滨监狱以罪犯朱合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朱合增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合增在服刑期間,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囿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合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朱合增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陸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合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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