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了一年合同的协议已经有年假了2天年假了,个人原因后面两个月后要离职就不给转正说没有年假合理吗?

本人从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连续累计缴满社保一年故应该有年假为5天,本人在2015年11月23日与上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在12月29日与现在工作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当中断了一个月沒有加金加金到账日为下一个月,所以在目前为止8月的加金到账日为9月之前没有算好时间,咨询当时公司人事部在今天人事给予年假为2天,本人有疑问然后咨询当时的上司,他帮我咨询人事部咨询完之后告知我的五天年假有部分年假算在去年签约的公司,现在签約的公司告知只有两天年假可以使用问题是我在去年签约公司还没有连续累计缴纳1年,怎么可能有年假使用我该怎么和现在的签约公司沟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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