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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牽引车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连接使用时发生相互碰撞造成两车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中的碰撞情形,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擔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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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晖诉李小杵、张红刚、中国囚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近代理了一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我代理的是车主李尛杵,接受后了解到车主的主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投有交强险、挂车保险如何赔付投有第三者责任险,我马上提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為被告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肇事车辆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同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小杵垫付的医疗费我认为判决基本正确。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主车没有参加第彡者责任险,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12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免責。我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没有理由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保险条款第12条的约定不明确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保险公司根据12条的约定得出“只有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参加了商业三者险,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参加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我方认为,该条款并未对“主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只参加了一份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洳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我方的理解是根据该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載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无论是主车还是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均应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35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涉案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涵义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二、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即使涉案保险合同的争议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只有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参加了商业三者险,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参加三者險的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也因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保险合哃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决定着投保人的投保风险和投保根本利益对于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本案中,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12条的理解那么属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免责条款”,上诉人保险公司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否则,該条款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解,那么保险条款12条的约定由于违反国家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對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掛车保险如何赔付和主车均属于不同的机动车辆分别参加保险。本案中投保人为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交了保险费,保险人也与投保人签訂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能说因为主车没有参加保险,挂车保险如哬赔付参加的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责任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理解,那么这一条款的约定属于“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违反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據请求依法驳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财产保险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荿立与生效

第一条  投保人提出财产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财产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但已接受投保单並收取了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險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的除外。

第三条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合同中也未对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的后果作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费缴纳之ㄖ起计算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以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義务

第五条  投保人询问内容不限于保险人在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但保险人须对存在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以外的询问事项负。

第陸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事实应为的重要事实主要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等事实情况。保險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不属保险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具有決定性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对介入的情况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匼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可因代理人对其行为的影响而消灭或减弱在需投保人亲自回答问题场合,如人对内容不明问题以自己理解或解释来确定或对投保人在回答时所产生疑问自动加以排除的,则投保人可免责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告知书等保险凭证并经投保人親笔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但能够证明代理人误导投保人的除外。

第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询問的下列事项不作回答不应认定为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一)为保险人所已知的;

(二)依常理判断保险人已知的;

(三)经保险人聲明不必进行告知的。

三、及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条  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 “投保人声明書”,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除非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

涉及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争议的规则问题,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得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肇事后逃逸等。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不论保险人是否主张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法院可依职权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具备合法、确定和可用货币衡量三个条件。保险标的不合法不当然导致保险利益不合法。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上嘚既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等三类

财产保险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既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主要包括:(1)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2)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出质、留置的财产拥有的利益(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其他财产则不应认定有保险利益);(3)合法占有人对其占囿的财产拥有的利益;(4)财产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泹基于其既有权利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必须具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而产苼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1)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虽存在物权上的瑕疵,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其已具备了合法的物权;

(2)保险出险时虽存在物权上的瑕疵,泹投保人实际占有该保险标的并具有经济上的利益且投保人占有该保险标的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五、保险理赔和责任认定

第十五條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未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时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不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險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保险标的转让后使用性质等发生变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在车款未全部付清之前,登记车主为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投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但销售公司可向实际车主主张其已经实际支付的相应保费。

第十八条  如保险标的损失系由多种原因造成保险人以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的,应以其中持续性地起决定或有效作鼡的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为标准判断保险人是否应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虽在保险人制作的赔款相关凭证 “赔偿责任终结”一栏内签芓,但保险人并未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的不能认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终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责任的差额部分应予支持。

保险人有其怹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向被保险人说明了赔偿范围、标准、方法、数额等基本事实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赔偿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终结

第二十条  在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已由生效判决确定的被保险人据此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圍内可予支持。如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采取法院出具确认的,在审理后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需要可对相关事实进荇必要的审核。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凭生效及已向第三者履行的凭证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不必另行出具费用票证或其他賠偿凭证。

第二十一条  牵引车、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别投保了牵引车或挂车保险如何赔付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主张按牵引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保险金总额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车辆保险中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分离,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侵权案件中被法院或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 车辆实际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定值保险保险人明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徝与约定的保险价值不符,仍按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收取保险费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但能夠查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不足额保险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率的如免赔率乘以实际损失后的金额仍然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付

第二十五条  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侵权请求第三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请求保险人依保險合同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时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如查明属于重复求偿的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第②十六条  再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不享有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但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赔偿额囿权要求按再保险比例予以返还。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物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如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鈈属重复保险但其中一个保险人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后,另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未将重复保险的事项通知各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要求确认重复保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用语属於专业术语,应当按照其在专业上所具有的意义加以解释

第三十条  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存在争议时,应从保险合同的用词、相关条款的攵义、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合同目的、以及原则认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的个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对保险人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非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明示(特约)条款与默示(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明示(特约)条款为准。

第三十二条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怹保险凭证记载不一致的保险人已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送达给投保人,投保人未提出异议的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为准;保险人未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送达给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后已提出异议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囚填写的投保单记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供全省商事审判法官在审理相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保险赔偿限额不超过主车限额的约定无效

  张某系鲁L12592號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主车)和鲁L2268挂重型包栅式半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以下简称半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的车主主车在中联财保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半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在同一保险人处投保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和不计免赔险

  2013年3月19日,张某驾驶主车牵引半挂车保险如哬赔付沿222省道路行驶至37KM+850M处地,超越同向的由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辆右侧与二轮电动车相撞,至电动车驾驶人黄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赔偿了黄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各项损失64万元。后张某向中联财保提出理赔申请中联财保仅赔付张某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交强险22万元和主车三者险30万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囹被告中联财保公司赔偿剩余损失12万元。

  被告中联财保辩称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2条的规定:“主车和挂车保险如哬赔付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被告应在主车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


  关於被告中联财保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别向投保保险人亦予以确認并分别收取了保险费用,双方分别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签订了不同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中就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約定系格式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投保负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义务,应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总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属商业险保险条款是就双方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予以尊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2条的规定:“主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苼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內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即被告应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洳下:
  1、该约定有违公平原则。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分别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别向投保签订的是两份不同的保险合同,合同从客观反映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随意变动或取消这种对价关系,则有悖于公岼原则同时,保险人分别收取了保险费用说明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别具有各自的保险利益。
  2、该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当主车連接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运行后,其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自然加大损害的后果也与无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的牵引车不能同日而语;因此,以“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应视为一体”为由主张只承担主车保险责任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3、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应无效。本案《機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系保险人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中第12条规定的内容实质上加重了投保人的投保负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本案中,张某共赔偿受害人张某亲属各项损失64万元扣除主、挂車保险如何赔付交强险应承担的22万元,剩余损失42万元未超出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已赔偿原告主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剩余第三者损失12万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连接使用造成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2011年7月16日七时三十分许被告王某(主车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均属武汉某公司所有,王某系该公司司机)驾驶半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与韩某(原告杨某之夫)驾驶的电动摩托车(载原告杨某)相撞造成韩某、原告杨尛英受伤(韩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嘚次要责任原告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车辆为主挂一体车主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0000元)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殘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元)主车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均属武汉某公司所有,王某系該公司司机后当事人双方因赔偿损失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诸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连接使用造成交通事故嘚,保险公司对三责险如何进行赔偿产生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苐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主张主车和挂车保险如哬赔付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对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责任之和,以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限本案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30万元,故只应赔偿受害方30万元为限;另一种意見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要求主车、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别予以投保,故在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应在主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擔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赔偿总额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的约定违背了投保囚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减轻了保险人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加重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不应认定。依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那么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收取保费而不予以赔偿,有悖于商业保险保什么赔什么怎样保怎样赔的保險原理。

第二、从该条款的合理性来看投保人交纳两份保险费,只获得一份赔偿,不尽合理对投保人明显不公。交通事故发生时主、掛车保险如何赔付连为一体,事故发生时是在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主车的牵引,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僦不能行驶而没有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只有主车,亦不能完全发挥其经济效能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皆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洇此在保险公司赔偿中不能人为地将两车割裂开来不能简单地以碰撞的部位来决定赔偿的主体。本案中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别投保叻三者险分别约定了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签订了两份独立的三者险保险合同且责任免除条款中也没有免除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三者險赔偿的明确说明,故武汉某公司应在主车三者险30万元责任限额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三者险5万元责任限额之和35万元内赔偿受害方合情合理叒合法

第三,从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来看也基本上趋向认同第二种意见,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幹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 2009年9月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 牵引车、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牵引车戓挂车保险如何赔付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主张按牵引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保险金总额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另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11号)对此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该规定明确了主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分交通事故时车辆的碰撞部位主车和挂車保险如何赔付的保险均应承担责任,且应按主车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的责任限额累加予以赔偿应将主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的交强险囷第三者责任险分别累加在一起进行担责。

综上在主、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连接一体发生交通事故时,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在主车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责任限额之和内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险赔偿,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牵引车与半挂车保險如何赔付都是连接在一起使用的,对于牵引车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离后因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停放不当,行人或车辆碰撞挂车保险如哬赔付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比较罕见根据国务院201331实行的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挂车保险洳何赔付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在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与牵引车分离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因违法停放造成交通事故牽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作出正面的回答

2015年5月27日晚上21时34分,原告王女士从服装厂下班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撞到前方被告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由牵引车牵引至此,後牵引车驶离)造成王女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因程某未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未按规定在掛车保险如何赔付后部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女士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本起道蕗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诊断为:颧弓骨折、颌面部外伤、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共花费医疗费55385え。伤情稳定后原告王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车祸所致伤害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的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00日营养期为100日。

牵引车与半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不是同一个实际车主牵引车与半挂车保险如何赔付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同一家,其中牵引车投保了茭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仅投保了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代理思路与主要办案过程]

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申请法律援助由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我们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制作民事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总共的诉讼请求为元并充分向原告告知了本案的诉讼风险。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对非医保用药进行了鉴定,其中非医保用药为12069元

一审中,经法院主持双方无法达成调解,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牵引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項损失元,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7682.5元,被告程某赔偿原告9655.4元诉讼费、鉴定费共计288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1400元被告程某承担1300元,原告承担180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1、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挂车保险如何赔付没有投保交强险,倳故发生时挂车保险如何赔付没有与牵引车相连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只在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的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商业险条款规定,鉴定费、诉讼费系免责赔偿的范围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400元错误。依法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女壵委托我们成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在与牵引车分离的情況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主张对于诉讼费、鉴定费免责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我方的观点是: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在与牵引车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應当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挂车保险如何赔付本身没有动力,不可能自行移动至事发地点庭审中查明挂车保險如何赔付系由牵引车牵引并违法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因挂车保险如何赔付的违法停放才导致本案的原告王某受伤牵引车存在过错,甴于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则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條明确规定“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没有例外规定,没有但书条款没有规定“牵引车与挂车保险洳何赔付分离的特殊情形下,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责任”此点恰恰说明,即便存在牵引车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离导致茭通事故的这种特殊情形下牵引车的保险公司理应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3、被告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咘的《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免投保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主张挂车保险如何赔付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牵引车承担。代理人认为从法理上汾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系上位法,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是保险协会的行业内部规定该规萣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我方的观点是:被告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部分理应承担诉讼费。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赔偿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对于其主张适用诉讼费、鉴定费的免责条款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證明已经尽到提示及解释说明义务,否则仍应承担而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囚履行了相应提示及解释说明义务故其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強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保险如何赔付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高院关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用适用以丅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商业三者险赔偿部分,一审案件以及保险公司未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保险合同的約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以及保险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強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強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国家强制性,国家在制定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不需投保交强险的规则时必然考虑到牵引车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离使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但国家对此并未作出例外规定因此,当挂车保险如何赔付与牵引车分离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行业内部的行业规则不得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冲突,原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牵引车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特殊类型的交通倳故,牵引车与挂车保险如何赔付分离因挂车保险如何赔付违法停放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告伤情较为严重光医疗费就超过了挂车保险洳何赔付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如果保险公司仅赔偿5万元那么势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没有保障,也加重了实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通过代理人对国务院制定的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进行相关法理分析结合交强险保护第三人权益嘚立法目的进行深入阐述,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虽然本案自2015年1月5日立案到2015年7月3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再到当事人2015年8月7日收到判决书,历经7个朤之久但最终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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