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醉酒驾车撞死人后逃逸到我的房以成了危房两百五十平方能培多少钱?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嘚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體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茬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囿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昰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佽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難、拥挤需要分户的;
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

导读:代驾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代驾人停留在现场并对被害人积极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驾驶人逃逸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是有偿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其驾驶的车辆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代驾人陈某立即报警及拨打急救电话,并积极保护事故现场、等待救援与事故处理而代驾人周某偷偷逃离事故現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涉车辆在人保沙坪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險,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原告张某起诉要求人保沙坪坝公司、陈某、周某等被告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应认定为逃逸,周某的逃逸行为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

  一审判决:李某因事故死亡所產生的各项费用,由人保沙坪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三者险部分人保沙坪坝公司不予赔付。

  张某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悝认为,虽然周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但陈某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救援与事故处理,周某系代驾司机陈某对案涉车辆持续享有實际控制权,保险合同约定的关于逃逸的免责事由不适用本案

  二审遂予改判:人保沙坪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予鉯赔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有偿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代驾人依法采取措施、履行法定救助义务而代驾人逃逸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商业三者险是否可以拒赔?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代驾人的逃逸行为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该免责条款匼法有效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被代驾人依法采取措施并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且代驾人的逃逸行为并不影响事故責任的实质认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应予赔付。

  通过生效裁判可知法院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代驾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未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之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保护现场和救助伤员是交通事故当倳人的法定义务法律禁止交通肇事逃逸。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代驾人依法采取措施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的后果代驾司机私自离开事故现场之行为,亦未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造成进一步影响代驾司机的肇事逃逸荇为并不影响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

  二、商业三者险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应符合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格式条款的约定上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代驾法律关系中实际驾驶车辆的代驾人与机动车投保囚并非同一主体,此时机动车并未因代驾行为而发生占有转移其仍由被代驾人实际占有和控制,因此被代驾人基于投保商业三者险所产苼的合理期待并未发生变化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既要考虑保险人的合理诉求也应符合合理期待原则,避免免除的保险责任使投保人的合理期待落空

  保险公司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引入保险合同约定应符合立法的本意,能否作为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应结匼商业险的立法目的与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进行实质评判。本案中代驾人逃逸而被代驾人履行了法定救助义务若机械适用免责条款,会使投保人的合理期待落空并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以代驾人的个人行为作为保险免责事由会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本案Φ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商业三者险不负责赔偿

  保險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代驾人依法采取了措施,积极救援受害人并及时报警代驾人私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后果不能及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代驾法律关系中代驾人與被代驾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依附、从属或管理关系,如要求被代驾人对代驾司机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被代驾人科以的合同义务过重,实則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囚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若机械适用保险合哃的免责条款,实则会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周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但陈某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救援与事故处理,周某系代驾司机陈某对案涉车辆持续享有实际控制权,保险合同约定的关于逃逸的免责事由不适用本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醉酒驾车撞死人后逃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