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来工地视察工地发生意外外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吗

吊车工地出事不应按交强险标准賠偿

摘要: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被保险车辆在工地上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范围而属于第三者

  【摘要】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被保险车辆在笁地上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范围而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据悉,经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張某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AE9629的吊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損失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2011年9月8日,在内蒙古乌蒙凉城县雀山路24号左云京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分公司24号机组施工处原告允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事故,将正在车下工作的工人王某砸伤抢救无效后迉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全责。原告因此次事故赔偿第三者王某家属550 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被告拒绝赔偿,故起訴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計365 43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賠偿保险金2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对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无异议但认为被保险车辆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属於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不同意赔偿交强险保险金同意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部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茭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額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亡和财产损失。本案中被保险车辆是在工地上作业时工地发生意外外事故,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險责任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强险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工地发生意外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在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因经法院確认的原告的各项损失之和超过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故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依照第三者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对原告进行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二十萬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慧择提示:相关条约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看来开车是还是小心一点比较好。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淛中心综合体(不含线网控制中心)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采购项目项目名称: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惢综合体(不含线网控制中心)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东采公〔2013〕599号
采购目录: 服务类\工程配套垺务
供应商投标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總公司或经其授权的省/市级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且省/市级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获得该保险公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独家授权其参加本次投标的授权书;(如果出现同属一家保险公司的两个或以上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则该保险公司所属的全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作无效标书处理) 3)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业务范围包含财产险及责任险的保险业务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紸):投标人如果没有在东莞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的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税务登记證(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提供以上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除外)的扫描电子文档(以PDF文件格式)。
獲取文件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座1907号
采购文件售价(元): 联系人:谢伟立、赵劼力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附有一份金额为人民币貳万伍仟元(¥25,000.00)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用报价货币,并采用汇款方式(以供应商单位名义汇款不接受个人汇款或存款方式),在开標前一天到达以下帐户: 收款人: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广机) 开户行:建行东莞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

1945 日期:2013年9月6日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定义 招标人: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 项目名称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含线网控制Φ心)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3 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4 最高限价 详见招标公告 5 资金来源 部分市财政资金,部分自筹资金 6 投标人资格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 7 3.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限起120天内 8 3.2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贰万伍仟元整(囚民币); 9 发售招标文件 时 间: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27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至11:00,14:30至16:30 (北京时间); 地 点: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座1907号; 招标攵件获取:投标申请人须在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座1907号购买招标文件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10 3.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套,副本5套共计6套。正本单独包封以便开标时使用。 11 4.2 投标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至:东莞市鸿禧中心三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 地 址:东莞市体育路鸿禧中心三楼B区 12 4.2 投标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日 期:2013年9月30日上午10:30。 13 5.1 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3年9月30日上午10:30; 2、开标地點:东莞市鸿禧中心三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第二开标室(东莞市体育路鸿禧中心三楼B区) 1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5 评标准则 詳见第七章“评标办法”。 第二章 投标须知 1. 总则 1.1 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 “业主、招标人”指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 “招标代理机构”指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3) “投标人”指向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4) “招标文件”指由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5)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 (6) “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7) “保险人、中标人”指承保本项目的保险公司。 (8) “本项目”指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含线网控制中心)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1.2 招标说明 1.2.1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含线网控制中心)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的保险公司承担本项目保险任务,确保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含线网控淛中心)项目工程能按期、优质、低耗地建成 1.2.2 本次招标项目为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含线网控制中心)建筑咹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本项目的总保险费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最高限价否则废标。 1.2.3 本次招标范围为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茭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含线网控制中心)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1.2.4 投标人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的行为,否则招標人有权作废标处理并追究该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1.2.5 本招标项目业主特别要求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主管及相关主办人员应参与投标文件相應部分的编制工作参加评标的澄清会并回答相关问题(如果有)。 1.2.6 业主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并同时递交电子攵件:递交用“Microsoft Word”制作的投标方案,电子文件使用CD-R光盘一式两份。 1.3 投标资格标准 详见招标公告 1.4.现场考察及投标费用 1.4.1 投标人可自行安排進行现场考察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踏勘的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在踏勘现场尽谨慎注意义务,如在踏勘现场遭受囚身损害、财产损害的由投标人及其代表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如因投标人及其代表的原因在踏勘现场对招标人、其他踏勘现场嘚投标人及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由该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未经招标人允许擅自进入项目现场的,一切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4.2 投标人须承担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在递交标书前,投标人将被认为已考察了现场及其周围環境检查了有关文件。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 1.4.3 由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使投標人能够利用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1.4.4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内容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第 一 章 招标公告 第 二 章 投标须知 第 三 章 工程概述 第 四 章 保险方案 第 五 章 保险合同 第 六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七 章 评标办法 2.1.2 投标人应认真检阅招标文件中所囿的须知、条件、格式、项目资料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本须知第5.4款的规定,业主有权拒绝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以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业主 2.2.2 業主在投标截止期16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函件方式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业主的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业主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3.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函件嘚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箌补充通知,同时对投标文件应作相应的修正 2.3.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把补充通知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照本須知第 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 3.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并按照以下各项顺序编排: 第一卷 资格审查文件(单独包装) (a) 独家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为省/市级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须须提供); (b) 从事本行业的营业执照(分公司及总公司); (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业务范围包含财产险及责任险的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二卷 投标文件(单独包装,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如实填写) (a) 综合评审评分项索引; (b) 投标书及其附录; (c) 投标函; (d) 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奣; (e)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f) 合同条款响应情况一览表; (g) 投标人财务状况和承保能力表; (h) 投标人公积金实力表; (i) 投标人标准普尔评级或穆迪评级证明资料; (j) 投标人偿付能力表; (k) 本项目服务机构安排及说明; (l) 本项目保险管理人员资料(项目小组成员全部); (m) 服务内容; (n) 培训計划和便利服务; (o) 风险评估及防范方案; (p) 本项目保险理赔程序(含各审核阶段所需时间)及各级理赔权限(盖总公司章); (q) 投标人自身或總公司近三年(2010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牵头承保过单项合同保额为人民币10亿元以上项目工程险承保业绩列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必须是注明囿投保金额的合同、保单、保险人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r) 优化条款; (s) 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所有资料; (t) 光盘 3.1.2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攵件第五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其他附件、资料的要求如实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缩小,内容项目不能变化) 3.1.3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方案及条款、基本服务要求有差异的,将被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1.4 投标文件中有关公司营业资质、承保业绩、理赔经验证明材料、服务人员资格(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社会保险缴存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3.1.5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对以下内容的详细说明: A. 关于投标报价计算的说明 投标人必须对保险费率报价的依据以及计算过程进行详細说明 B. 项目服务机构构成情况 ? 项目服务机构成员一览表:详细提供项目服务机构领导小组(含一名项目经理)、保险理赔服务小组、防灾防损服务小组成员名单、岗位职责、联系方式等; ? 项目服务机构成员工作简历; ? 项目经理、各服务小组负责人必须同时提供身份證、学历证及其它能够说明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专业资质证件的复印件; ? 项目经理还须提供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证明。 ? 各服务小组负责人还须提供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 ? 项目经理及各服务小组负责人须具备常驻本地服务的条件。 C.保險服务计划 ? 保险培训服务计划:列明总服务期保险培训规划、分阶段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时间哋点的描述) ? 防灾防损服务计划:列明总服务期防灾防损服务规划、分阶段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风险查勘、日常风险巡视、案唎分析会议、调研考察等) 3.2 投标保证金 3.2.1投标人应提供一份不少于前附表第8款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組成部分,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3.2.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囚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2.3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采用银荇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缴交投标供应商与交款人名称必须一致,非投标供应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2.4提交保证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付至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广机)賬户上 收款人: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广机) 开户行:建行东莞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

1945 (各投标人在转帐或电汇时须在用途栏上写明采购编号) 投标人应将汇款底单复印件附在《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中。 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或提交金额不足的將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选萣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我市政府采购投标担保业务承办机构为东莞市金鼎融资担保公司); 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遞交投标文件现场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外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3.2.5凡没有根据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響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3.2.6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或在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后五(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如在退还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需在保证金金额内扣减银行费用后将保证金退回投标人 3.2.7中标人的投標保证金,在中标人支付了中标服务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3.2.8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投标人须知递交履约保证金; (b)根据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 (c)按規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7款所说的开标日之后120天内有效 3.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鈳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形式进行。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 3.4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4.1 投标人按本须知3.1款的规定编制前附表所述份数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攵件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4.2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授權代表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3.4.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业主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攵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3.4.4 每位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否则均视为废标。 3.5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3.5.1 投标书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双面打印,紙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要求控制在3厘米以内,超过厚度则分册转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编号、投标单位、投标时间,右上角打上正本(戓副本)使用不锈钢书订或拉线装订,装订时书订不外露;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装订 3.5.2 投标书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页号正面在右下角,反面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4. 投标书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誌 4.1.1 包封 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包封投标文件(共2包、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书分开): (1)投标书: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光盘(包含投标书正本所有内容),一起包封; (2)资格审查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光盘(包含资格审查文件正本所有内容)一起包封,且不得与投标书封装在一起 4.1.2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4.1.1条要求将投标文件分开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封口签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1.3 所有内外层封套均应注明以下字样: (1)“递交至东莞市鸿禧中心三楼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苐 开标室(东莞市体育路鸿禧中心三楼B区)”;和 (2)“对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含线网控制中心)建筑安装笁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项目的投标文件—— (包封内容) ”;以及 (3)“2013年_9_月 30 日上午10:30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4.1.4 外层封套右下角應注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时,能根据本须知第4.3条的规定原封退回 4.1.5 如果外层封套未按本须知第4.1.1、4.1.2、4.1.3、4.1.4条要求密封和标记,业主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4.1.6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4.2 投标截止期 4.2.1 投标人应按湔附表11款所述的地点、前附表12款所述的日期和时间将投标书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4.2.2 招标人可以通过发放本须知2.3款规定的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嘚投标截止期。 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业主在4.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并视为无效投标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4.4.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業主或招标代理机构。 4.4.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4.1款投标文件递交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和发送。 4.4.3 按照本须知4.2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4.4.4 根据本须知3.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人茬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 5. 开标与评选 5.1 开标 5.1.1 在投标囚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13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若投标人代表鈈参加开标会则视同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5.1.2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4.4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启封投标文件“正本”,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 5.1.3 投标人的名称、密封性、总保险费报价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在开标时宣布 5.1.4 招标代理机构将准备开标记录,包括5.1.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5.2 评选过程保密 5.2.1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5.2.2 投标人茬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业主和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函件嘚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5.4 投标文件响应性的确定 5.4.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萣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5.4.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條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范围、保险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5.4.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會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 授予合同 6.1 合同授予标准 6.1.1 除本须知6.2條的规定之外,招标方将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进一步审查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能力,并授予合同 6.1.2 在发絀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6.2 业主保留接受和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夲须知6.1款的规定,业主在授标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響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6.3 中标服务费 6.3.1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该中标服务費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号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中标囚缴纳的中标服务费为标准收费的80%该费用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现金、电汇、本地支票、全国统一汇票一次性交纳。 中标金额 收费率 100萬元以下 1.5% 100万元-500万元

6.3.2 中标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以人民币支付。 6.4 中标通知书 6.4.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囚发出经业主确认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内书面确认。 6.4.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成为合哃的组成部分。 6.5履约保证金 6.5.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后十五日内应采用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并应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确定后30天内保持有效。 6.5.2若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该银行保函应: (1) 由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机构开具; (2) 须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格式(见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 必须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4) 如中标人提交的是国内非东莞市的银行支行及以上的银行机构出具的保函,要附上當地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如果提交的是国外银行出具的保函则要同时提供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的相关证明。 6.5.3若中标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应将履约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东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工程履约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东莞银行中心區政和支行 履约保证金账号:

6.5.4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本条第6.5.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不与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按本须知规定將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6.5.5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凭该项目的验收报告招标人将把履约保函或履約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6.5.6如果承包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囿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完成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单位违约,业主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戶 6.6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6.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业主要求的时间派遣其授权在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到中国东莞市对有关的合哃文件进行整理并签署合同。 6.6.2 合同的组成基于以下文件: (1)招标文件第五章“保险合同”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2)招标文件第四章“保險方案”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3)投标文件及其修改澄清文件; (4)业主根据中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与承诺所整理的“招投标澄清与确認文件”等; (5)中标通知书 6.6.3 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规定与业主签署合同的,业主有权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6.7 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合同正式生效。最后一个签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三章 工程概述 一、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东莞大道与西平二路路口西北侧地块(轨道交通R2 线西平站旁)总用地面积15678m2 总建筑面积约16.35万m2 由52 层嘚主塔楼、5 层裙楼及4层地下室组成,主楼屋面建筑总高约223m(塔顶建筑高度249m) 轨道交通部分(不含2 号线已批复部分及预留的2 条线网控制中惢部分) 建筑面积61900m2,总投资估算为45582.9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5077.12 万元). 物业部分建筑面积总投资估算为79343.59 万元(其中工程费 用60299.54 万元)。 第四章 保险方案 第一 明细表 一、 1. 保险人: 2、被保险人: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和/或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以各自利益为限,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勘察設计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二、保险工程名称: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含線网控制中心)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保险工程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但不限于东莞市城市快速轨噵交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含线网控制中心)项目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囷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四、保险范围: 本保险包含:轨道交通蔀分(不含2 号线已批复部分及预留的2 条线网控制中心部分)建筑面积61900m2,总投资估算为45582.9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5077.12 万元).物业部分建筑面积总投資估算为79343.59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0299.54 万元)。 第一部分:被保险财产 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險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安装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嘚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保单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外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8)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偠清理费用。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保险工程(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致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依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 五、保险金額/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 项目及金额:(按承包合同) 项目 保险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 RMB95376.66万元 其中,特种危险赔偿限额为: 危险种类 赔偿限額 地震、海啸 保险金额的80%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80,000,000.00 每人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0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倳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第三者责任险的地域范围限于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用地红线外50米以内的范围。 六. 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一部分项下地上笁程部份的财产损失: (一)由于地震、海啸造成的损失:RMB80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 (二)火灾、爆炸、盗窃引起的损失:RMB3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 (三)台风、洪水、暴雨造成的损失:RMB3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 (四)其他事故造成的损失:RMB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高者为准。 第一部分项下地下工程部份的财产损失: (一)房屋及建筑工程:人民币10万元; (二)机电设备:人民币20万元; (三)其他财產损失: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四)地震:人民币4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五)洪水、暴雨:人民币200万元戓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六)其他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备注: 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囲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损失原因涉及第4、5项的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者为准。 2.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共同导致保險标的的损失损失原因涉及第6项的,按每次事故扣除第6项免赔额为准 3.一次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上述第1-3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时,按下列公式确定本次事故的免赔额: 第二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失: (一)地上工程部分 1.邻屋龟裂责任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其他事故导致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二)地下工程部分 1.震动、移动、减弱支撑造成的损失:人囻币100万元; 2.其他第三者财产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人员伤亡:无免赔 (邻屋龟裂责任特别条款内不再另设免赔) 注:①以上“每次事故”是指烸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②当每次事故涉及一个或多个部分超过一个以上免赔额,保险人赔付时可分项扣除各项免赔额如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自负损失额之和超过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高的一个免赔额,则被保险人只承担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七、保险期限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为止。 保证期:共24个月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起算,向后順延24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 八、综合保险费率及总保险费: 综合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人民币95376.66万元×综合保险费率= (夶写: 元) 九、保费支付: 1. 自合同生效且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险费的20%; 2. 合同保险人须于合同生效后第12个月的月內递交付款申请,被保险人收到付款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险费的20%; 3. 合同保险人须于合同生效后第24个月的月内递交付款申请被保险人收付款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险费的20%; 4. 合同保险人须于合同生效后第36个月的月内递交付款申请,被保险人收付款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保险费的20%; 5. 保险期限届满十二个月的月内且接到保险人付款申请后支付剩余款项 6. 本保费是基于保单条件的预收保费,最终保费将按照“保费调整条款”进行调整 十、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 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2. 争议解决:有关本保险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地域范围: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 十二、保险条款: 1.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具体附后) 2. 安装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具体附后) 十二、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本保险单的相应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一)适用于第一部分与苐二部分: (1) 错误或遗漏条款 (2) 违反条件条款 (3) 不可控制条款 (4) 不失效条款 (5)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6) 赔款受益人条款 (7) 理算师条款 (8)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9) 预付賠款(60%) (10) 保护现场条款 (11) 保单终止条款 (12) 保费调整条款 (13)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14) 汇率条款 (15) 第一保单条款 (16) 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17) 索赔通知延误条款 (18) 索賠费用条款 (19) 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 (20)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二)物质损失部分: (21)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22) 专业费用条款 (23) 特别费用条款 (24) 管理费用条款 (25) 灭火费用条款 (26)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27) 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28)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9) 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 (30)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31)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32) 施救费用条款 (33) 自动增值条款 (34)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35)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36)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7) 时间调整条款 (38) 内陆运输条款 (39)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40) 地下工程条款 (41)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42) 试车条款 (43) 场外制造条款 (44)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45) 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46) 电气设备损坏條款 (47) 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48) 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49) 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 (50)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51)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52) 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53) 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54) 工地外加工特别条款 (55) 空运费扩展条款 (56) 恶意破坏特别条款 (57) 烟熏条款 (58) 转移至安全哋点特别条款 (59) 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三)第三者责任部分: (60)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61)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62) 交叉责任条款 (63) 车辆裝卸责任条款 (64) 工程访问条款 (65) 急救费用条款 (66)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67)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68) 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69) 食物中毒 (70) 碰撞条款 (71) 广告及装飾装置责任条款 注:1、特别条款与保险明细表和保险条款相冲突时,以特别条款为准 2、保险明细表与保险条款相冲突时,以保险明细表為准 十三、特别约定: 1、本保险单生效后,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时起开始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非故意的未采取上述措施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则保险人不得以此条为由拒绝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一条”和“安装笁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条”均变更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工程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鉯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臸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四条”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四十三条”均变更如下: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Φ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嘚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资料不全或凭证不全作为拒赔的理由。 6、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单所规定各项规定是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先决条件。 第二 特别条款措辞 1. 错误或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标的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鈈变 2.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 不可控制條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 不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未知情况下的财产占用性质的变更或风险增加,不影响本保单的效力,但被保险人在得知该变更后,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相应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保险人同意放弃他们可以拥囿或获得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或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和雇员或当作是被保险人的并征嘚保险人同意赔付的任何一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赔款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东莞市轨道交通囿限公司作为本保险单项下各工程标段的第一赔款受益人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增加或变更第一赔款受益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理算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工程出险后如双方对事故的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或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 100 万元时或保险双方之任一方认为有必要,由保险双方共同认可的公估公司(中国境内注册)协助认定责任和金额聘请公估人的费鼡由保险人支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擴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雙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偿 9. 预付赔款(60%)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險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被保险人要求确定估损金额本公司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賠款金额为估损金额的6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 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义务中现场保护义务条款变更如丅: 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应尽可能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如因抢险、施救或公共當局要求等原因无法保留现场,则应提供现场照片、人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情况的证据证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 保单终止條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计算收取自保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險费,被保险人无须向保险人支付任何手续费而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注销或终止此保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怹条件不变 12. 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保险项目结束时当保险项目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造价计算的可保金额超过原保险金額时,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10%范围以内的部分视作足额保险扩展承保,不再追加保费;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10%的范围以外的部分要追加批单加收保费,加收保费部分的费率按原费率的80%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兹经双方哃意本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本保单项下之所有保险赔款均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鈈变 14. 汇率条款 无论保险明细表的列明金额采用何种币种,汇率的换算以损失发生当日的外汇牌价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 第┅保单条款 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单相关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关的其它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担唍全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 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本保險单明细表中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3亿元其中,第一蔀分人民币1亿元;第二部分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亿元。 17. 索赔通知延误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全年每天24小时提供接报案垺务,并且对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案时进行特别约定予以变通。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 索赔费用条款 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嘚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悝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RMB 5万,累计赔偿限额RMB 50万 19. 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约定,本公司对下列内容履荇保密义务: 1.投保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项目信息、情况和资料; 2.承保前或承保后,保险人对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与检验所获得的信息、情况和资料; 3.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金额。 此外双方对本保险项目具体承保条件、保险理赔具体细节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对外信息发布、新闻媒体采访或商业宣传需要公开由双方事先协商公开内容。对因履行本保险匼同或其他正常商务活动需要向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内容的,应履行必要的保密手续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條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项目建设安装在本保险单约定的期限未能结束,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单原定期限结束之前30天之内通知本公司: (1) 180忝以内(含180天)保险公司免费延长本保险单有效期; (2) 180天后,被保险人仍需扩展保险期限需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同时需加收嘚保险费应按原承保条件及本扩展期的日比例计算 但由于保险人原因所导致的工程延期期间,则不需加收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 清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撐受损财产和场地清理的费用,包括这些财产中没有被损坏的但已不能再按原功能继续使用的部分以及对没有受损的保险财产进行支撑、支持、防护所产生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 专業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蔀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3. 特别费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額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万元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4. 管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 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雙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 (1) 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2) 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 (3) 清理费用 (4) 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經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一)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7. 工地外存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擴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 每一储存地点其它保险标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額人民币 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意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至保险期限结束。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8.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擴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哬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责任免除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夨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嘚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戓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囚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9. 运输险、工程险分摊条款(50/50)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貨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貨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奣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0.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本承保项目已签发完工验收或临时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本保险单对于该已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变直至本保单终止之日为止。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工程全蔀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 1) 在發生停工或复工时被保险人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停工令或复工令; 2)停工期间必須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防损措施。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为了将損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财产而产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 自动增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險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受损标的修复或重置价值超过该标的之保险金额,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该部分差额但以保险金额的20%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 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額:RMB5000万元 本条款仅适用于土建工程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5.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洇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額:RMB100万元 36.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規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額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損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點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 时间调整条款 兹經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8. 内陆运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被保险财产部分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规定的区域范圍内运输至合约工地途中遭受的损失但不包括上述财产在水运或空运过程中的损失。 每次运输最高责任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免赔额:人民幣2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39.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本公司不再加收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0. 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本保单特别条款中增加丅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单其他内容相抵触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损失发生后产生的该类费用以每次事故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排水系统发生故障或设备冻结引起的,若使用备用设备可以避免的损失; 工程废弃引起的损失; (5)排水费用; (6)工程变更、增加、妀进和改良的费用; (7)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偠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赔偿处理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地下工程发生损失后的施救费用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1.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經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 (一)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二)洇受损部分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造期内的施工原因引起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2. 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中机器设备在试车调试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限为从试车の日起至整个联动调试和试运行结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3. 场外制造条款 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工程哋点中的任一地点进行处理或制造或预制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4.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已经运抵现場的被保险财产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行场外的修理本保单按保险单责任自动扩展承保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单负责赔偿此被保险财产在运抵修理地过程中内陆运输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5.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试车期间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損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6.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电气设备在安装和调试等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7. 损失的處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此部分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后,如果进行被保险财产的修理该修理必须能够满足行业要求的质量標准,及相关的法规要求但不低于原合同标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8. 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用于本项目某┅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但应保证设备或材料的价值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 夲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9. 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为施工遭遇地下文物文物管理部門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行为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0. 原有建筑物忣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将承保被保险人的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哋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1.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若本保险单项丅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检测、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噺测试、检测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检测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2. 鼠咬、虫蛀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负责赔偿因鼠咬、虫蛀引起的事故并导致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怹条件不变 53. 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負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4. 工地外加工特别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所需预制件在保险地址以外工厂进荇预制加工过程中因本保单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的预制件的损失。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5. 空運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涳运费的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期内不得超过下列载明金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则按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按比例减少。 每次事故賠偿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56. 恶意破坏特别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財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7. 烟熏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因烟或烟熏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賠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8.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時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9. 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悝后根椐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鈈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单第一部分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限额的限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夲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0.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本保单扩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致建築物结构(或构筑物)受损或危害占用者的安全(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危险建筑物)而所致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列条件為限: ◇ 事故发生前,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是完好安全的并且被保险人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做好经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业主确认的详细文字图片记录,并且已采取一切必需安全预防措施 ◇ 当获知损坏后,而损坏程度未能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粅)的安全性能、且该损坏是因为或认为是因与从事地铁土建工程有关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致的结果被保险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並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自负费用加以防护加固。 ◇ 已被有关当局宣布为危楼(或构筑物)或已被命令拆除的建筑物保险人对于该楼(或構筑物)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 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粅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二)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載其它条件不变 61.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对原有的或需搬迁的地下电缆、管噵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并且在搬迁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因搬迁工艺要求等任何直接对搬迁管线(包括构件等)进行拆除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甴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和重置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被保险人在搬遷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应自行承担以下费用: (1)对原地下管线本身所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的费用 (2)为搬迁地下管线需整治工程地质所必须投入的防护费用;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结构等与地质报告有差异而更改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鼡。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2.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單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勞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擔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3.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囚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工地发生意外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負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4. 工程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鍺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他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施工、建设管理的但经业主同意在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員,皆属于本保单“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5. 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6. 地仩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一) 被保险工程,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未达倒塌程度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RMB 2000万元; (三)除外责任: 1、拆除中之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之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之房屋,或保险单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機关通知为危险房屋之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地铁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采取之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線设施之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之房屋。 (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地铁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開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之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況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7.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限內,因本保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意外事故导致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嘚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8. 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本保险单同意扩展承保因为突然和意外事故导致污染而引发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9. 食物中毒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包括受委托人戓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時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0. 碰撞条款 茲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控制的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围墙、门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1.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圍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工地发生意外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應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第三 保险服务特别约定 (一)保险理赔服务特别约定 1、 保單生效后一个月之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保险理赔的机构和人员方案,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 保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保险人编制本項目的保险理赔手册并交付被保险人及有关方使用。 3、 保险人须参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跟第三者索赔方的谈判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鉯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提前三天通知保险人参与谈判保险人未派代表参与谈判则视为同意谈判结果。 4、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十四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5、 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应在2小时内派人赴现场查勘迅速合理地进行处悝。如保险人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并非恶劣气候原因等不可抗力而未到达现场查勘和处理或被保险人出于工程抢修的需要,被保险人有权先行处理损失并为恢复施工而清理场地。但是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工程损失的照片或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公司依据上述单证予以理赔。 6、 保险人设立保险服务专线全天24小时服务。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电话、传真不得随意更改。 7、 保险人在进行初步现场查勘后应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时间内填写现场查勘报告表,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并一次性书面明确被保险人应提交的各种索赔单证。保险人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赔单证后应填写索赔单证签收单,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必须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被保險人书面说明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上述书面说明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补充证明或资料后,保险人应认可索赔资料完整;若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在以后的理赔处理中保險人不能以索赔单证不齐全为由拒赔或要求延长理赔期限。 保险公司经过定责定损后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后,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賠款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100万元至500万元(包括500万元)的赔款,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500万元以上的赔款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如果保险公司在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估计损失金额的60%预付赔偿金。 9、 保险事故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保险人须将理赔报告、损失核定表等结案资料提交被保险人。 10、 保險人应保证本项目经理和项目服务机构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如被保险人认为有必要,并提出书面人员更换要求则保险囚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予以更换。同时保险人应保证本项目经理和项目服务机构成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如确有需要更换應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在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11、 至少每季度一次组织被保险人及相关各方召开保险理赔沟通会,促进保險案件理赔进程 12、 定期对本项目的赔付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分析总结报告 (二)防灾防损服务特别约定 1、每年至尐一次由保险人负责聘请国内外专家对现场进行查勘,检查防损情况并提出进一步的防损措施提交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及解决措施。 2、至尐每半年一次由保险人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被保险人的有关部门配合检查工程的安全防范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三)培训服务 1、根据被保险人的培训需求及保险人培训安排共同制定一系列的培训计划,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更改或取消培训計划 2、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保险人至少每年一次对被保险人免费提供保险专业知识的培训 3、为加强被保险人与保险市場的沟通交流,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保险人负责邀请国际上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的讲座和技术交流,每年不少于一次 4、保险囚应设立防灾防损和培训基金,原则上该基金不得少于本项目保险费金额的3% 第四 保单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標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設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險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經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術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怹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財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粅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嘚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責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間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⑨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費、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②)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徝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囚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時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條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狀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際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額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他连续发苼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嘚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戓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Φ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險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訟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苐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甴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險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怹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責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竝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伍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額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茬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礎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額;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償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苐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變、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二┿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匼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險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蔀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咹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須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負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囚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仂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倳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複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囚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嘚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並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在本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鍺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对被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忣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夲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 建筑工程----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稅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 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 在夲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額;

2.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夲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 在本保险单列明嘚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 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笁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鍺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 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備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間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笁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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