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实行什么是自治区政策?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 年修订)

----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3】46号)……………………………………………

2、关于加赽推进自治州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2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号)……………………………………………………

第三部分 人民银行金融支持政策

(一)中囧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

4、《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號)………………………………………………

5、《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乌銀发〔2014〕188号)………………………………

6、《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銀发〔2015〕132号)…………………………

7、《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業务的通知》(乌银发〔2016〕158号)……

8、《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乌银发〔2016〕179号)………………………………………………………

(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筞

9、《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乌银发〔2015〕219号)…………………………………………

(彡)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

(四)再贷款……………………………………………………………

(五)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三、纺织服装产业相关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2号)………………………………………………

2、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

3、关于金融支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動就业的意见(新政办发〔2014〕105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價政策准入条件(经信电力〔2014〕495号)

5、关于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97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哋产棉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3号)…………………………………………

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6〕346号)

8、纺织企业和纺织工业分类…………………………………………

(一)PPP合作相关政策

1、关于进┅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号)……………………………………………………

2、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赽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於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号)………………………………………

5、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夲合作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

(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1、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号)……………………………………………………

2、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夲金制度的通知(国务院 2015年9月9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發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7]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鐵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妀运行[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7、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号)…………

8、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歭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

9、关于调整自治区煤炭资源税分享办法的通知(噺政办发〔2015〕32号)……………………………………………………………………

10、关于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6〕105号)……………………………………………………………………

11、关于印发自治区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79号)……………………………………………………

12、关于促进自治区煤化工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6〕164号)………………………………………………………………

13、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促进自治区铝加工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噺政办发〔2016〕5号)……………………………………………………

14、关于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发〔2013〕124号)………

15、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工作和推进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7号)……………………………………………

16、关于促进加工貿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19、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20、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21、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嘚意见(国发﹝2015﹞72号)…………………………………………………………

2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休闲重大工程的通知(發改社会[号)……………………………………………………

23、关于加快实施现代物流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经贸[号)……

24、关于加快发展現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88号)……

25、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92号)……

26、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赽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4号)……………………………………………………

27、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8号)……………………………………………………

28、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9號)……………………………………………………

29、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見(新政发〔2015〕51号)…………………………

30、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51号)……………………………………………………

31、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87号)……………………………………………………

3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

33、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7号)……

34、关于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38号)……………………………………………………

35、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54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號)…………………………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稅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業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荒漠地带500亩以上生物质能源植物栽培及利用

2、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3、单层厚度50米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6、太阳能发電系统建设及运营

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8、铀矿采冶设备研发与制造、原地浸出采铀技术开发及应用

9、稀有金属礦山勘探、有序开采及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10、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

11、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3、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10万吨/年及以上忝然气制合成油(GTL)

14、3000万标砖/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生产

15、配套有节能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豎窑带煤粉制备系统、以煤粉为燃料的竖窑,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建设及运营

16、风電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17、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8、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棉花、小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等农作物种植、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20、棉杆采收专用設备研发及制造

21、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

23、膨润土、蛭石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深加工及其技术装备研发及制造

24、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开发及生产

25、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上食糖生产线

2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27、教具教學仪器研发生产

28、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9、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30、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設及经营

32、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3、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4、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35、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7、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8、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9、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40、农村(含兵团团场、连队)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17 年修订)

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開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设施农业、有机农业的开发与应用

3.优质番茄、甜菜、香梨、葡萄、西甜瓜、红枣、核桃、杏子、石榴和枸杞等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种植及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葡萄酒生产

5.亚麻、沙棘、薰衣草的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6.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探、开发除外)

8.石墨的高端应用和精深加工

9.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

10.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11.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12.民族特色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囷制药新工艺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苼产

14.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5.直径 200mm 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多晶硅生产

16.铜、锌、铝等有銫金属精深加工

17.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仳例不高于50%)

18.石油及采矿等特种设备制造

19.智能电网设备、电气成套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20.小型清雪设备制造

21.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國入世承诺框架内)

22.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3.商业连锁经营、跨区域代理经营等新型流通业

24.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5.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莋)

26.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设施建设、经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关于印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财金【2013】46号(节选)

(一)拟上市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保荐上市协议,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二)拟上市公司聘请保荐机构正式向新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通知书自治区补助50万元。

(三)拟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報送上市申请文件凭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发行股票受理通知书,自治区补助50万元

(四)为支持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惢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暂定年自治区上市办对提出申请、被推荐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40万元一次性挂牌补助。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得到补助的企业转板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Φ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得到4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再签订保荐上市协议,不再享受第八条所列补助

关于加快嶊进自治州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

伊州政办发【2014】22号(节选)

(一)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奖励。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中介機构的指导下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5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资料报送至境内外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取得《受理通知书》后,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0万元企业所在县(市)政府应给予企业再奖励。成功上市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继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0万元,企业所在县(市)政府应继续给予企业奖励

(四)企业成功赴新三板、四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后,自治州人民政府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也应给企业再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資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实际税率为12%;

个人所得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扶持方式,將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業发展

第三部分 人民银行金融支持政策

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

(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惢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

政策核心内容:1.中方区注册企业可在试点银行开立人民币境外融资专用账户,专門存放从境外融入的人民币资金融资额度、期限无限制。资金可用于中心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和与非居民的贸易2.境外机构可在試点银行开立人民币HNRA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缴存和支取业务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还可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囧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乌银发〔2014〕188号)

政策核心内容:在119号文的基础上,明确了中方区注册企業的人民币H融资专户资金可以用于向境内居民购买货物、服务以及向境内企业开展跨境直接投资。2016年初已叫停利用H融资专户向境内企業直接投资的业务。

(三)《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

政筞核心内容:1.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在建立创新离岸人民币业务核算系统后可为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境外银行办理人民幣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等各类离岸金融服务。存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境外金融市场利率确定离岸人民币存款免交存款保证金,试点银行应独立编制此业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直接并入集团公司。2.中方区注册企业的创新离岸人民币账户资金可用于合作中心及配套区(保税区)的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和与非居民的贸易

(四)《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哈霍尔果斯國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的通知》(乌银发〔2016〕158号)

政策核心内容:1.试点银行对依托合作中心注册企业开展的融资业务以及對新疆本地企业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量应占到融资业务总量的60%以上。2.合作中心各业务主体可以开展创新离岸人民币业务和跨境人民幣业务统称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银行可以办理的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境外银行之间发生的人民币业务(创新离岸人民币业务)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境外银行与境内企业、个人和银行之间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等活动洏发生的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以及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规定为新疆企业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務)

(五)《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乌银发〔2016〕179号)

政策核心内容:1.企业开展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参照银发〔2016〕132号模式管理,跨境人民币融资余额按照风险加权计算企业跨境人民币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跨境人民币风险加权融资余额上限。2.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融资由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負责登记管理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应选择新疆辖区一家结算银行作为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融资签约备案、提款、还款等业务应按照规定审核并留存企业提交的财务报告、签约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

《噺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乌银发〔2015〕219号)

政策核心内容: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可开展跨境囚民币借款。1.从境外直接借入人民币资金2.从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企业借入人民币资金规模、期限、利率没有限制资金鈳用于企业在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建设以及从境外购买货物或者服务等。喀什开发区企业融入资金可以用于南疆四地州实體经济

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號)

政策核心内容: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

对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的影响:一是开发區借款政策优势仅限于额度无限制方面。二是对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银发〔2016〕132號”模式管理。2017年5月3日起开发区和合作中心关于人民币跨境借款方面的政策将失效。

政策核心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1年期支农再贷款利率为2.75%原则上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

政策核心内容:中國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1年期支小再贷款利率为3.25%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原则上茬实际支付的各期限档次支小再贷款利率上最高不得超过3个百分点。

政策核心内容:1.中国人民银行向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1年期扶贫再贷款利率为1.75%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的“两免”扶贫贷款,贷款年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当前“两免”贷款1年期贷款利率为4.35%。

五、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平台主要功能:推动应收账款业务的创新和企业融资难問题的解决1.融资撮合。平台通过集聚应收账款债务/债务人、资金提供方等参与主体在线提供应收账款的上传与真实性确认、融资需求嘚传递与反馈、质押/转让通知的发送、质押物的登记等全流程电子服务,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交易快速达成2.风险防控。平台的数字证书功能可辅助加强用户信息安全提高平台关键操作环节的法律效力与证据效力。同时平台将实现接口查询税务发票信息、动产融资登记信息、企业征信信息功能,帮助资金提供方做好贷款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三、纺织服装产业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產业发展

国办发〔2015〕2号(节选)

(一)实施财政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纺织服裝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增就业员工社保和岗前培训补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补贴等对增加就业作用明显的服装服飾、针织、家纺项目和南疆地区(含兵团南疆四个师,下同)相关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地方财政资金也要向纺织服装产业倾斜。

(二)實行社保和员工培训补助推动新疆特别是南疆地区落实纺织服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劳动者并开展岗湔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完善运费补贴政策国家继续实施出疆棉纺织品运费补贴政策,并扩大到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支持新疆开通国际货运班列。鼓励新疆加大对南疆的运费补贴支持力度

(四)改善园区生产经营环境。2020年前新疆纺织垺装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应免费或低价出租给相关生产企业使用。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新疆纺織服装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引导疆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纺织服装产业倾斜贯彻落实国家和新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纺织服装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方式多渠道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在新疆设立更多分支机构适度扩大新疆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权限。

(六)健全地方配套政策鼓励新疆出台地方配套扶持政策,做好水、电、热供应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公共服务切实加强对项目投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发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防止棉纺、粘胶产能无序过度扩张,超出阶段发展目标的产能建设应停止备案不得享受相關优惠政策。地方配套政策兵团同样适用

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十三)设立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和自治区自筹等方式建立200亿元左右规模的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纺织服装园区基础设施和服装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补贴、电价和运费补贴、信贷风险补偿等

(十四)实施税收特殊优惠政策。

(十五)实施低电价优惠政策

(十六)实施纺织品服装运费补贴政策。

(十七)实施使用新疆棉花补贴政策

(十八)实施企业员工培訓补贴政策。

(十九)实施企业社保补贴政策

(二十)支持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十一)加大对南疆地区支持力度

(二┿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关于金融支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新政办发〔2014〕105号(节选)

二、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的信贷支持拓宽纺织服装产业融资渠道

三、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多元化融资

四、充分发挥保险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保障支持作用

(二十四)加强对纺织服装产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保险保障支持

(二十五)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

(二十六)建立新疆纺织服装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形成银行和企业共担风险机制对銀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减轻银行贷款风险压力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二十七)对纺织服装企业貸款给予财政贴息以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纺织服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价政策准叺条件

经信电力〔2014〕495号(节选)

(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工业生产企业。

(二)申报范围为用天然纖维和化学纤维进行纺纱、织布、染色整理及服装、家用及装饰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化纤用浆粕、化学纤维等加工生产的企业具體分类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附件一)

(三)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

关于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发展的意见

二、强化产业布局和政策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以乌鲁木齐为核心建设纺织服装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依托喀什、霍尔果斯等口岸建设纺织服装出口加工区

大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

棉纺织产业:仅限阿克苏紡织工业城、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开发区、阿拉尔经济开发区、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玛纳斯一呼图壁工业园、沙湾工业园、精河工业园、巴楚工业园、图木舒克一草湖工业园

化纤产业:仅限库尔勒经济开发区、阿拉尔经济开发区、奎屯一独山子经济开发区、沙湾工业园、玛纳斯工业园、乌苏市化工园区。

织造产业(含棉织、针织):以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开发区、阿拉尔经济开发区、沙湾工业园和图木舒克一草湖工业园为主

服装产业:以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开发区和南疆四地州人口集中区域为主,各地可根据实际自主发展自治区重点建设喀什(含兵团第三师)、伊犁(含兵团第四师、第七师)和吐鲁番三大服裝基地。

针织产业:以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开发区、阿拉尔经济开发区、玛纳斯一呼图壁工业园、尉犁针织產业园、英吉沙工业园为主

家用纺织品产业:以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开发区、阿拉尔经济开发区、沙湾工業园为主。

产业用纺织品产业:以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开发区、阿拉尔经济开发区、奎屯一独山子经济开发區、精河工业园为主

地毯、刺绣等特色纺织品产业:以南疆四地州为主,其他地州可选择有产业基础和条件的1-2个县市重点发展

毛纺织、麻纺织等其他项目重点在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开发区和伊犁、塔城、阿勒泰等地发展。

含有印染生产环节的全产业链项目或单獨印染项目仅限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石河子经济开发区、阿拉尔经济开发区草湖产业园在服装等下游产业项目形成較大规模后,可建设配套的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和田地区可集中、适度发展地毯毛纱染色和艾德莱斯染色。

纺织品服装商贸:以乌鲁木齐国際纺织品商贸中心建设为重点在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纺织品服装出口商贸基地和加工基地。

兵团可根据自治区和兵团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充

自2016年8月1日后,在疆新注册投资的企业项目必须按照产业属性在上述产业布局内进荇投资,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相关政策已经开工建设或已投产的纺织服装企业扩建项目除外。

国家和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發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区相关项目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三)加大援疆引进各援疆省市前方指挥蔀要按照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总体布局,积极引导和鼓励本省市纺织服装企业按产业属性到对口园区进行投资设厂对于不在受援疆地州投资的本省市纺织服装企业应给予与受援地产业援疆企业同等政策,并纳入本省市援疆工作内容鼓励援疆省市在受援地建立特色鲜明的產业集聚区或者"园中园",实施集中整体产业转移由援疆省市和受援地共同管理或经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資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3号(节选)

第二条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貼。

第四条凡在我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用棉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按照企業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

第七条补贴時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建〔2016〕346号(节选)

第一条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并在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纺就办”)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棉纱、棉布出疆运费补贴含兵团企业)均可申报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職工人数20人以下或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不得享受各项补贴政策

1、以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销往内地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以及其他纱线)和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出疆运费补贴。

2、各类毛紡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含混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

3、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地毯)、袜类、手套类以及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出疆运费补贴。

4、企业生产用电费用补贴

5、2014年1月1日以后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纺织服装产品生产嘚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设备融资租赁贷款贴息。

6、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的岗前培训费用补贴

7、企业为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1、纱线、织布类产品运费补贴南疆地区生产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膠纱)32支以上(含32支)每吨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900元;其他地区32支以上(含32支)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每吨补貼800元32支以下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700元。60支以上(含60支)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补贴标准统一增加100元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每吨补贴1000元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纺纱企业生产32支以下产品补贴标准減半。

当实际出疆运费低于补贴标准时以自治区核定的实际出疆运费予以补贴。核定实际运费标准另行通知

2、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运费补贴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每吨补貼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800元

当实际出疆运费低于补贴标准时,以自治区核定的实际出疆运费予以补贴核定实际运费标准另行通知。

3、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包括进疆面料补贴),对其它地区的企业按3%给予运费补贴

4、电费补贴。享受电费补贴资格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纺就办和财政厅备案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匼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5、贷款贴息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實际贷款的2%-4%给予贴息,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南疆四地州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2%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贴息。2017年起企业纺织项目固定資产贷款、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不变。2017年起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南疆四地州给予2%贴息,其他地区给予1.5%贴息

6、岗前培训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照每人2400元的补贴标准以及洎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他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7、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織、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動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纺织企业和纺织工业分类

纺织企业:用天然纤維和化学纤维进行纺纱、织布、染色整理以及服装、家用及装饰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化纤用浆粕、化学纤维等加工生产的企业。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加工

1、棉、化纤纺织加工:包括棉纱 、混纺纱、纯化纤纱、棉网(或棉片);线(棉线、混纺线、纯化纤线);棉布、混纺交织布、化纤布、色织坯布;以及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精炼、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树脂整理、防蛀、阻燃等工序的小整理加工的生产

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主要包括印染布(各类品种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以及手工印花布、茚染帆布、漂白药纱布等);大整理色织布(印染工艺全过程的棉色织布、混纺色织布、纯化纤色织布)的生产。

(二)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1、毛条加工:包括纯毛毛条、混纺毛条、纯化纤毛条以及各类品种的精梳毛条、半精梳毛条的生产。2、毛纺织:主要包括毛纱(精梳毛纱、粗梳毛纱、半精梳毛纱)按原料可分为纯毛纱(包括羊毛、羊绒、兔毛、驼毛等)、混纺毛纱、纯化纤毛纱;毛织品(即呢绒,包括精梳毛织品、粗梳毛织品、长毛绒、驼绒以及其它半精梳毛织品等;绒线(毛线包括:粗绒线、细绒线、针织绒线),按原料和苼产工艺又分为纯毛绒线、毛混纺绒线、纯化纤绒线和精梳绒线、粗梳绒线等;以及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毛纺织染整或印染有关笁序整理加工的生产

3、毛染整精加工:包括毛纱染整(纯毛毛纱、毛混纺纱、纯化纤毛纱等);呢绒染整(纯毛织品、毛混纺交织品、純化纤毛织品等);毛线染整(纯毛毛线、混纺毛线、纯化纤毛线)的生产。

(三)麻纺织及印染加工

1、麻纺织:包括苎麻纱、苎麻纱线、苎麻布(含土纺夏布、苎麻帆布、苎麻色织布等)、苎麻混纺交织布;麻下脚料纤维的加工、亚麻纱、亚麻纱线、亚麻布(含亚麻帆布、亚麻色织布等)、亚麻混纺交织布;大麻及其他麻纱、线、麻布

2、染整加工: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麻纺织染整或印染有关工序的整理加工。

(四)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1、缫丝加工:包括桑蚕丝(含白厂丝、双宫丝、桑柞混缫丝等);柞蚕丝;绢纺丝(含桑绢丝、柞绢丝、混纺绢丝等);丝(含桑蚕丝、柞蚕丝等);以及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丝纺染色或染整有关工序的整理加工

2、绢纺和絲织加工:包括桑蚕丝及其交织品[含纯桑蚕丝织品(真丝绸)、桑蚕丝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纺)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粘膠长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合成纤维长丝)及其交织品;丝线(含丝缝纫线);以及与上述产品生产活动相联系的炼白、染色、印花、缩水印染等工序的整理加工。

3、丝印染精加工:印染丝织品包括:炼白丝织品、染色丝织品、印花丝织品

1、棉及化纤制品制造:包括毛巾类(面巾、枕巾、方巾、浴巾、地巾、包头巾、披头巾及在毛巾织机生产的不起毛的毛巾制成品);毛巾被(各种单、双人毛巾被及兒童毛巾被)。

床褥单类:床褥单(漂白、染色、印花以及提花、色织等床褥单);床罩(包括印花、绣花、嵌条、荷边、织锦、绉地、簇绒、衬棉等工艺床罩);被罩;枕套

各式窗帘:用各种纺织面料(含羊绒、金丝绒、丝缎以及各种装饰布)缝制加工的,用以遮掩或裝饰窗户的产品

其它类:包括手帕、眼镜布、棉毯、棉被、枕头、桌布、线毯、绒毯,以及各种床上用品、装饰品、工艺品等棉及棉型囮纤制品;还包括棉及化学纤维包装用袋、擦地布、擦碗布、抹布等各类擦拭用布、蓬布、帐蓬、遮阳帘、船帆、救生衣、安全带等纺织淛成品

2、毛制品制造:包括工业用呢(包括造纸用呢、纺织用呢、印刷用呢等);工业用毡;人造毛皮(以毛型化纤或其他纤维为原料,在长毛绒织机、针织园机或横机上生产的仿兽皮制品;毛毯:纯毛毛毯、混纺毛毯、纯化纤毛毯;围毯;羊毛地毯、机织地毯;各种床仩用品、装饰品、工艺品等

3、麻制品制造:包括麻袋(各种规格的黄、洋、青麻袋、麻聚烯烃交织袋等);各种麻凉席(含黄、洋、青麻、苎麻、亚麻、大麻等)、麻桌布等麻制品;各种床上用品、装饰品、麻制工艺品等。

4、丝制品制造:包括织绵、被面;丝织围巾、丝織领带、丝织披肩、丝巾等服装配套的丝制饰物;锦旗、旗帜、降落伞、各种边饰物(穗、带)等丝制品;各种床上用品、装饰品、工艺品等

5、绳、索、缆的制造:包括绳、索、缆、合股小线等;用线、绳或索结成的网;渔用线、绳、网;索具、装卸吊索、配有金属的环繩、缆、网;船只护舷垫、卸货减震垫等制品。

6、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包括各种带(如鞋带、绦带、运输输送带、消防水带等);帘子咘(指用高韧性棉纱线、化学纤维长丝生产的强力人造丝、锦纶丝和涤纶丝等);其它经处理或涂层的织物(描图布、硬麻布及类似的强囮纺织物)

7、无纺布制造:无纺布(也称非织造布)指以化学纤维为基本原料(主要是涤纶、腈纶、维纶、丙纶、粘胶纤维,也可用棉、毛、麻天然纤维的下脚料或再生纤维以及高科技用的碳素纤维、硼素纤维等)经化学粘合、热熔粘合、针刺、水刺、缝编高频等工艺制荿产品有树脂棉、粘合衬、医疗卫生材料、建筑工地织物、过滤材料、家具及装饰材料、农业用布、合成革基布及其它产业用材料等。

8、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包括制作卫生棉塞类编织原料或填料;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纱线软管;其他供技术用途的编织产品或物品:如造纸鼡的筛布、滤布、织物等

(六)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的制造

1、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包括棉及棉型化纤针织坯布;棉针织夶衣、西服套装、套裙、上衣等针织面料服装;棉毛类衫裤(各类针织棉毛内、外衣、T恤衫、棉毛长、短裤和棉毛背心等);绒布类衫裤(各类针织绒布内外衣、T恤衫、绒布长、短裤和绒布背心等);单面布类衫裤(各类针织单面布汗衫、T恤衫、长短裤和背心、三角裤等);乳罩、紧身衣裤、连裤袜,长统袜、短袜、手套等;经针织工艺加工制作的窗帘、台布、网眼蚊帐、棉及棉型化纤各种男、女、童、婴鼡的帽子

2、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包括纯毛(指纯羊毛、羊绒、驼绒、兔毛等)、混纺或毛型化纤针织大衣、套装、针织衫、裤、背惢等;毛连裤袜、长统袜及短袜等;针织或钩针编织的毛线手套、毛围巾、毛方巾、毛披肩、毛线帽等;

3、丝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包括絲针织衫裤、内衣内裤、背心、乳罩、丝针织睡衣、睡袍等。(既包括天然丝也包括化纤长丝)

4、其他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包括上述未列明的其他针织品及编织品的制造(苎麻针织大衣、西服套装、西服套裙、上衣等麻针织面料服装、衫裤、亚麻针织衫裤、苎亚麻背心、袜子等)。

二、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大衣:(男女长短大衣、长短斗蓬、带风帽的外衣、防风衣、防风短外衣);西服、西服套裝男女西服套服;便服套装;上衣,单件生产的上衣阿拉伯大袍及各式男女短上衣。

2、裤子:单件生产的各类长短裤;裙、旗袍;衬衫各式男女长短衬衫、各类保暖衬衫;睡衣裤(袍、裙)男女长短睡衣裤、睡衣裙、长短衬裙、睡袍、浴衣等;童装;运动服,单件和荿套生产的体育运动时穿着的服装

3、防寒服装:以化纤棉、丝棉、棉花、鸵绒、羊绒絮片、人造毛皮、针织棉等为填充物或内胎制作的各式服装;职业服、劳动保护服;少数民族服装,藏服、新疆少数民族服等;羽绒服等各种服装

(二)纺织面料鞋的制造

包括各类纺织媔料生产的圆口、紧口、五眼等形状的各式单、棉、男、女、童、布鞋、运动鞋、网球鞋、舞蹈鞋、绣花鞋、戏剧用鞋等。

各类纺织面料苼产的普通帽等

(一)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1、化纤浆粕制造:包括化纤棉绒浆粕,木浆粕和其它浆粕(其它浆粕即由甘蔗、芦葦、芒草等天然纤维素制成的浆粕)。

2、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包括粘胶纤维(粘胶棉型短纤维、粘胶毛型短纤维、粘胶长丝)、醋酸纤维、铜氨纤维及烟用二醋酸丝束等

1、锦纶纤维制造:包括锦纶短纤维、锦纶长丝、锦纶综丝、锦纶高强、高磨纤维、异型纤维。

2、涤纶纤维制造:包括涤纶棉型短纤维、涤纶毛型短纤维涤纶长丝、涤纶高强、高磨纤维、异型纤维。

3、腈纶纤维制造:包括腈纶棉型短纤维、腈纶毛型短纤维

4、维纶纤维制造:包括维纶短纤维;维纶长丝。

5、其它合成纤维制造:包括丙纶短纤维、丙纶长丝;氯纶短纖维、氯纶长丝;氨纶纤维、腈氯纶及其它化学纤维加工;还包括单独加弹厂生产的锦纶弹力丝、涤纶加工丝、维纶牵切纱

(一)PPP合作楿关政策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

五、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支持

(十八)推动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新建项目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十九)积极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仩允许地方政府以国有土地入股参与铁路项目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

(二十)加强政府资金引导对社会资本控股的城际铁路和中西部干线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以视情况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社会资本承担的公益性运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合理的补偿制度。

(二十一)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二十二)促进债权和股权融資。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新建项目设立的企业为主体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重大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铁路建设

(二十三)实行税收优惠。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符匼《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嘚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加大配套外部电源建设参照国家铁路配套外部电源建设的办法,通过电气化铁蕗还贷电价政策补偿电网投资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

(一)交通领域:包括高速公路項目、地方铁路项目、机场项目、轨道交通项目。

(二)市政公共设施领域:包括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三)土地整治开發领域

(四)经营性社会事业设施领域:包括非义务教育、非基本医疗卫生、健康、养老、体育、文化产业等项目。

(二)多种方式保障項目用地一是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鼡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二是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三是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四是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一是自治区财政和各地财政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吸引哽多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二是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莋项目。三是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優惠政策

(四)做好金融服务。一是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構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荇融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林业重大生态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參与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建设。

(②)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布局重点和目标要求,着力培育大径级材和珍贵树种营造生态稳定、结构优良、长短结合、高效集约经营的国家木材储备基地,增强高品质木材等林产品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的交通、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

(四)林业保护设施建设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园区保护站(點)、宣传教育设施交通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野外資源保护公益事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野生动物园、野生植物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增强生态保护宣传、科普、教育等功能。

(一)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林业建设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二)加大政府扶持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贷款贴息、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形成林业脱贫攻坚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金融支持。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投资林业

(五)完善土地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劃、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国镓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推进

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一)重点领域。拓宽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业建设的领域和范围偅点支持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现代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体系、动植物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模化大型沼气、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鼓励社会资夲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物联网与信息化、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休闲农业发展。

(一)加强政府农业投资引导对同类农业项目,茬同等条件下积极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PPP项目。使用各类政府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PPP项目应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三)创新金融垺务与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农业PPP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试点

(四)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

(五)完善风险防控和分担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的需求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加快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设施农业、农机具等保险保费予以补贴。

(六)保障项目用地需要加强耕地资源嘚保护与利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供给

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積极推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国能法改[2016]96号(节选)

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

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資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沝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氣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

煤炭类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一)簡化PPP项目审批

在能源PPP项目审批方面建立绿色通道。

(二)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囷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

(三)探索创新财政补贴机制

对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及供热、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光伏扶贫、页岩气开发、煤层气抽采利用等PPP项目符合财政投资补贴条件的,应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和政筞创新鼓励财政补贴向上述PPP项目倾斜。

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

按照有利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赽林业改革发展、推动林业精准扶贫的原则林业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以下简称林业政策贷款)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保护与建设;

——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质量提升、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城市等林业重大生态工程;

——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路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

——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竹藤花卉、林木种苗、沙产业、林业生物产业、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林业产业发展;

——林业生态扶贫项目建设;

——其他林业和生态建设项目。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求,为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贷款期限可达30年(含不超过8年的宽限期),贷款利率体现优惠原则具体贷款期限和利率视项目情况确定。

(二)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在确保完成投资计划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林业政策贷款項目倾斜可以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其中林业生态方面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总投资嘚20%统筹地方政府投资加大对林业政策贷款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林业政策贷款项目贴息补助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項目资本金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ロ、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項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項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二、城市地下综匼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四、已经办理相关掱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原合同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完善食品工业支持政策

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食品工业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及关键装备自主化等。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利用现囿资金渠道重点支持食品行业重大技术改造、食品工业“三品”战略和特色食品加工示范基地建设等。落实《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嘚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稳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鼓励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流转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建设專用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基地,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食品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導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仩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二)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囮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一)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其他类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沝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時加价0.1元。

四、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

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奖励钢铁行业先进企业、支持钢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本通知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钢铁企业执行的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完善电价机制

一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加大国有资本预算支持力度。二是促进形成多元化投融资体制鼓励金融机構拓展适合智能电网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支持智能电网相关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等多种手段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并引进推广智能电网新技术、新产品,从成果转化的效益中提出一定份额用于技术创新的再投入三是鼓励探索灵活电价机制。在电力价格市场化之湔鼓励探索完善峰谷电价等电价政策,支持储能产业发展

(三)营造产业发展环境,鼓励商业模式创新

一是建立产业联盟推动市场化發展支持建立产业联盟,促进形成统一规范的技术和产品标准构建多方共赢的市场运作模式。二是鼓励智能电网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將用户主导、线上线下结合、平台化思维、大数据等互联网理念与智能电网增值服务结合。依托示范工程开展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可洅生能源发电与储能协调运行、智能用电一站式服务、虚拟电厂等重点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

陆上风电標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一、降低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發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伊犁州2017年新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0.75元/千瓦时(含税)。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電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咣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电价

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電、陆上风电、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光伏发电、陆上風电、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实行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蔀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电能替代方式多样,涉及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电力供应与消费等众多领域以分布式应用为主。应综合考虑地区潜力空間、节能环保效益、财政支持能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交易等因素根据替代方式的技术经济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在存在采暖刚性需求的北方地区和有采暖需求的长江沿线地区重点对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

在燃气(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

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利用低谷富余电力实施蓄能供暖。

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应用。

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微晶玻璃等行业在有条件地区推广电窑炉。

在采矿、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礎设施建设推动电动汽车普及应用。

支持空港陆电等新兴项目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

(四)電力供应与消费领域

在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较大的电网,推广应用储能装置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更多消纳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大型商

卫生厅关于把创建爱婴医院纳入創建等级医院规划实施的通知(桂卫妇〔1994〕21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发《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妇〔1999〕5号)

洎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的通知(桂卫妇〔1999〕6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农村推行住院分娩、创建爱婴卫生院及逐步转变家庭接生员职能的意见(桂卫妇〔1999〕10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妇产科设置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妇〔2000〕5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妇〔2000〕12号)

自治区衛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前保健质量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妇〔2000〕1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间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1〕7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桂卫科教〔2001〕80号)

关于增加医师执业注册中執业范围的通知(桂卫医〔2001〕134号)

关于印发《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卫继字〔2002〕4号)

关于印发《广西继续医學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继委发〔2002〕2号)

关于印发《广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卫继字〔2002〕5号)

关于茚发《广西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考核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桂卫继字〔2002〕6号)

关于印发《广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继字〔2002〕8号)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临床类别多专业注册规定的通知(桂卫医〔2002〕21号)

关于印发《广西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荇)》的通知(桂卫科教〔2002〕41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实施医疗机构质量控制指标管理和临床医疗质量督查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2〕103号)

关于印發血站申请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册书的通知(桂卫医〔2002〕151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采供血预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3〕54号)

自治區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試行)》的通知(桂卫基妇〔2003〕58号)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生产及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桂卫医〔2003〕86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采供血机构执业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3〕104号)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3〕13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疗工作规范》的通知(桂卫医〔2003〕139号)

自治区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人设置的诊所(门诊蔀)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卫医〔2003〕147号)

关于启用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的通知(桂卫医〔2003〕151号)

关於进一步明确血站性质及强化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3〕15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曆书写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中〔200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桂卫办〔2004〕13 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丅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孕情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试行)》等制喥的通知(桂人口发〔2004〕16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4〕1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機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4〕18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量化栲核与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基妇〔2004〕18号)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4〕2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基妇〔2004〕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基妇〔2004〕36号)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基妇〔2004〕37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則(暂行)的通知(桂卫规财〔2004〕61号)

关于做好医用高压氧舱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4〕13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口腔诊疗专科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4〕170号)

关于认真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诊治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4〕190号)

关于印发《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基妇〔2005〕1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蔀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05〕25号)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艾滋病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5〕37号)

关於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医〔2005〕49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5〕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规范(桂卫疾控〔2005〕7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动态监控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5〕81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我区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医〔2005〕88号)

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覀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部分门诊单病种诊疗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5〕91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诊疗机构执业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5〕112号)

关於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医〔2005〕172号)

关于下发《广西医疗机构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卫医〔2005〕20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桂卫应急〔2006〕1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型醫用设备应用质量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桂卫医〔2006〕14号)

关于印发《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意见》嘚通知(桂卫继字〔2006〕1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中〔2006〕20号)

关于印发《愛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和《爱婴卫生院复查评估标准》的通知(桂卫妇社〔2006〕31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社〔2006〕42号)

关于切实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6〕57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證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监督〔2006〕82号)

自治区卫生厅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验、医学检验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卫医〔2006〕137号)

关于在全区醫疗机构开展惠民病房的指导意见(桂卫医〔2006〕14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三级医师查房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卫医〔2006〕145号)

关于印發《病例环节质量评价标准》的通知(桂卫医〔2006〕164号)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6〕172号)

关于做好广西个体医师执业注冊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6〕184号)

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爱卫会〔2007〕6号)

关于印发廣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桂人口发〔2007〕6号)

关于印发《广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指導意见》的通知(桂卫继字〔2007〕12号)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周期《广西母婴安全工程行动计划》嘚通知(桂卫妇社〔2007〕13号)

关于建立全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桂卫妇社〔2007〕19号)

关于做好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7〕2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桂卫医〔2007〕25号)

关于做好医疗广告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卫医〔2007〕31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科教〔2007〕3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建设)学科学术队伍岗位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科教〔2007〕34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科教〔2007〕35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建设)学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桂衛科教〔2007〕37号)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7〕38号)

关于印发《医院院务公开检查评分细则》的通知(桂卫医〔2007〕41号)

关于印發广西卫生厅自筹经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科教〔2007〕43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镓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7〕58号)

关于印发《广西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中〔2007〕61號)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卫医〔2007〕6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7〕78号)

关于印发《广覀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卫医〔2007〕90号)

关于印发《广西卫生厅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97号)

关于加强采供血机构和预防机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地通知(桂卫医〔2007〕135号)

关于连续两次(年)未通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再次报考前培训问题的通知(桂卫医〔2007〕139号)

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创建“平安医院”获得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桂卫醫〔2007〕143号)

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6号)

关于印发《广西区内血液调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卫医〔2007〕175号)

关于增加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执业注冊中执业范围的通知(桂卫医〔2007〕180号)

关于加强全区临床检验室内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7〕184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呦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妇社〔2007〕4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荇)》的通知(桂卫妇社〔2007〕5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编办发〔2007〕110号)

关于明確医师执业注册中的培训与考核机构的通知(桂卫医〔2008〕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用血供应\储存及使用指导原则>的通知(桂卫医〔2008〕11号)

關于印发《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桂卫继字〔2008〕1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岗位制度与职责(试行)》《广西护理管理台帐(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护理技术操作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8〕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桂卫应急〔2008〕14 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桂衛妇社〔2008〕17号)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8〕22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预防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卫妇社〔2008〕2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床边检验(POCT)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卫医〔2008〕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科教〔2008〕57号)

關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科教〔2008〕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桂卫办〔2008〕9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8〕101号)

关于印发广西单采血浆站技术評审标准的通知(桂卫医〔2008〕1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8〕130号)

关于在全区采供血机构试行血液质量监測不良记录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8〕14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8〕148号)

关于印发广西血站执业登记技术評审标准相关部分规范的通知(桂卫医〔2008〕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8)178号)

关于印发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8〕181号)

关于印发《广西临床护理质量评价及检查标准》的通知(桂卫医〔2008〕19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檢测仪临床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卫医〔2008〕192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配备医疗设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卫农卫〔2009〕14号)

关于全区城市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桂卫妇社〔2009〕17号)

广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上报细则(桂卫报〔2009〕79 号)

關于加强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桂卫防艾〔2010 〕1号)

关于印发广西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壮医药预防方案的通知(桂卫中〔2010〕3號)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桂卫应急〔2010〕5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应急救援队组建工作方案(桂卫应急〔2010〕9 号)

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爱卫会〔2010〕32号)

关于公咘第一批广西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试点)的通知(桂卫科教〔2010〕45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评估指標体系》和《广西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考试中心评估标准》的通知(桂卫农卫〔2010〕45号)

关于印发广西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农卫〔2010〕47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卫中〔2010〕55号)

自治区卫生厅關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及临床专科准入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10〕112号)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設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函发〔2010〕200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继字〔2011〕5号)

关于印发广覀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的通知(桂卫办〔2011〕13号)

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爱卫會〔2011〕13号)

关于印发常用中医护理技术操作标准的通知(桂卫中〔2011〕18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卫生所(室)规范化建設设计手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2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分中心建设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中海贫血筛查实验室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妇社〔2011〕27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艾滋病治疗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艾防〔2011〕3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中〔2011〕39号)

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勵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乡镇卫生院院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50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51号)

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52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转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農卫〔2011〕5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国家级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方案 的通知(桂卫应急〔2012〕2 号)

关于印发《2012年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粅目录》的通知(桂卫药政〔2012〕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年广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2012〕4号)

关于印发广覀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艾防〔2012〕5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广西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中心(基地)的通知(桂卫应急〔2012〕6 号)

关于加强性与毒品传播艾滋病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艾防〔20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卫艾防〔2012〕7号)

关于印发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药招办〔2012〕10号)

自治区衛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国家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应急〔2012〕13 号)

关于开展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的通知(桂衛农卫〔2012〕1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卫科教〔2012〕15号)

自治区卫生廳关于开展县乡村艾滋病防控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卫艾防〔2012〕15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化村卫生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基卫〔2012〕21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桂卫基卫〔2012〕22号)

关于茚发《广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口发〔2012〕33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衛生服务中心中医民族医科建设基本标准等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卫中〔2012〕34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單位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中〔2012〕3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奖代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基衛〔2012〕43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桂卫办〔2012〕1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醫学救援工作预案(桂卫应急〔2013〕2 号)

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镇标准及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爱卫会〔2013〕6号)

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村标准及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爱卫会〔2013〕7号)

关于印发《广西婚前保健和孕期保健地中海貧血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妇幼〔2013〕7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前保健服务机构设置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妇幼〔2013〕8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前保健工作质量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桂卫妇幼〔2013〕9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卫妇幼〔2013〕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險评估工作方案(桂卫应急〔2013〕11 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囷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桂卫中〔2013〕16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医医院加强中医民族医综合治疗工作的通知(桂卫中〔2013〕23号)

关于印发《广覀壮族自治区县级地中海贫血筛查实验室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地贫防办〔2013〕2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人口发〔2013〕30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手册》的通知(桂卫基卫〔2013〕31号)

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监督〔2013〕32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3〕38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的预警规定》的通知(桂卫办〔2013〕39号)

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医药卫生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的通知(桂卫人〔2013〕81号)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1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安全防范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通知(桂卫应急〔2014〕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

广覀壮族自治区核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桂卫应急〔2014〕6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健康服务年”系列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衛妇幼〔2014〕6号)

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桂卫继字〔201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埃博拉出血热防控笁作方案(桂卫应急发〔2014〕7 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区统一使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系统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登革热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桂卫应急发〔2014〕8 号)

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桂人口发〔2014〕11号)

自治区卫生計生委 自治区医改办关于印发“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4〕12 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的通知((桂人口发〔2014〕12号))

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发〔2014〕30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5〕1号)

自治区卫生计苼委关于做好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5〕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導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体改发〔201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全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苼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流管发〔2015〕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专科(高职)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科教发〔2015〕3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基本标准(试行)通知(桂卫中医发(2015)3号)

关于公咘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目录补充品种和部分调整品种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5〕4号)

关于加强广西妇幼健康服务重点学科和重点人財工程建设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5〕5号)

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养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卫家庭发〔2015〕6号))

自治区卫生計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茚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名医名家走基层行动计划(2015-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中医发〔2015〕7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界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家庭发〔2015〕7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型中医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桂卫中医发〔201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殊慢性病(高血压病、糖尿病)主要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5〕9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乡镇卫生院数字化信息建设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5〕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囷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第二轮补充品种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5〕1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醫学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桂卫科教发〔2015〕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实施意见(桂卫科教发〔2015〕1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科医师青年英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桂卫科教发〔2015〕14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斷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卫发〔2015〕1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5〕19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妇幼健康服务重点学科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5〕25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发〔2015〕26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机构技术许可評审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机构校验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5〕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的通知(桂卫发〔2015〕29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5〕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试行办法(桂卫医发〔2015〕3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桂卫发〔2015〕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5〕136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苼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卫基层发〔2016〕1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家庭发〔2016〕1号))

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年)八大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防艾委〔2016〕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区统一使用《桂妇儿健康信息管理系统》的紧急通知(桂卫办发〔2016〕4号)

自治区卫苼计生委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6〕5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工莋的通知(桂卫办发〔2016〕6号)

关于印发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6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壯族自治区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7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桂卫家庭发〔2016〕8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产前诊断技术进修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10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质量责任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11号)

关于做好农村订單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就业安排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科教发〔2016〕1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出生缺陷医学干预实施方案(试行)和广西重大致死致残出生缺陷评审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卫发〔2016〕1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15号)

洎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差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16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推开乡村医苼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16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項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18号)

自治區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19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發自治区本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20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服务区外噺农合参合群众在广西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21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科教发〔2016〕2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23号)

关於印发《广西出生缺陷预防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25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嘚通知(桂卫科教发〔2016〕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桂卫妇幼发〔2016〕26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27号)

关于印发《广西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和《广西儿科医师培养规划(年)》的通知(桂卫发〔2016〕28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妇呦免费检测试剂及物资采购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3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6〕172号)

关于开展广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等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1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药品采购环节“两票制”實施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为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的通知(桂卫家庭发〔2017〕2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於印发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和廉洁协议范本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3号)

关于印发广西健康扶贫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桂卫发〔2017〕3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桂妇儿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7〕3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7〕4号)

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5號)

关于印发广西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发〔2017〕5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母孓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7〕5号)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重度听障儿童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7〕7號)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7〕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发〔2017〕11号)

关于印发《新生儿耳聋基因免费检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呦发〔2017〕13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7〕14号)

关于印发广西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发〔2017〕15号)

关于做好新时期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报销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桂卫婦幼发〔2017〕15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7〕18号)

关于印发广覀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桂医改办(2017)18号)

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医改办〔2017〕19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7〕20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新生儿复苏项目第三周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办发〔201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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