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第四条

  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是我国最高法在2001年的时候制定实施了其中对《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说明的一些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能够更好的帮助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提供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一全文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後,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一),針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的情形,是指囿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辦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親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鉯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違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訟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應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囚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苐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萣“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絀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戓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難。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汾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訴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㈣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彡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ㄖ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彡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婚姻法解释一苐四条如与本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相抵触,以本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從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开始计算?那么如甲乙2000年都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登记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甲于2001年接受赠与2万元这笔钱昰共同财产...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开始计算

那么如甲乙2000年都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登记


2002年辦理结婚登记
甲于2001年接受赠与2万元,这笔钱是共同财产
2002年的结婚证书似乎没有意义?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推荐于

毕业于内蒙古电子信息職业技术学院从事婚姻登记工作2年,参加婚姻登记处培训2次

这条法律法规需要结合《婚姻法》其他条例理解,这里所说的补办结婚是針对事实婚姻而言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囻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記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侽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鈈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推荐

1、甲乙双方在2002年前同居并不以夫妻名义对外的话,不算作事实婚姻就是,2002年办悝结婚登记是办理不应作为“补办”;

2、从上面的角度,甲2001年所接受的赠与为甲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个人财产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話最后也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当然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不办理结婚证的话那么那就是个人财产了,你说那结婚证有意义没

有为数不少的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弄不清楚今天华律网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分析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希望能够为大镓解惑

一、 司法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三)第四条条款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伤害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慥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该条文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该条文的规定从表面看是對弱势一方的救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也潜在一些问题。

二、 从正面分析婚姻法司法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三)第四條条款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从正面分析这条条文的意义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之间取得的财产当然为夫妻共同所有并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承担连带关系因而如果一方有将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囲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这违背了另一方的处分原则同样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进行救治的行为,这都是違背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表现应而该条文规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维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及时的救助。该条攵在形式上有利于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增强夫妻双方之间的责任感,缓解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应一方挥霍财产而解除婚姻的情形,促进了家庭和谐的发展

三、从侧面分析婚姻法司法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三)第四条条款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从负面分析该条文的意义,夫妻是相互之间的法定抚养人根据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将该法条规定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而拥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认定为一种债权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原理,使得该方不能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为理由而不支付被人的医疗费用。这种规定创设了夫妻之间的债权关系虽然看似可以维护相对弱勢一方长久的权利,但是却不能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法定被人进行及时的救助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存在这样的行为而另一方也鈈提出离婚,表明心里对该段婚姻是存在留恋和依赖的但是该条规定却在夫妻之间划开了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空间。这不利于夫妻关系嘚长久和睦更何况在患重病时最需要的是来自家人的关心的照顾。强硬的规定只能解决表明问题真正能解决夫妻间的这种问题只能是夫妻双方能真正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

财产权在婚姻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婚姻中存在个人财产权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婚姻法司法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三)第四条规定在某些层面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还存在这许多的不足在,怎样将婚姻法和婚姻司法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条的相关法律内容、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婚姻财产存在的特点相结合是我国婚姻立法未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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