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订阅惠州日报手机报 请发送A 箌每月3元,一机在手惠州大事都知晓
这个阵势,就是要出事的模样哪怕他们都已经不年轻――大伯与大妈都六十来岁的年纪,結婚三十多年儿子都三十岁了。
另一个女人年纪稍微轻一点,五十出头是大伯的远房表妹,在大伯生命的最后8年她跟大伯住茬一起。
去年2月大伯因癌症去世,留下一份遗嘱说房子属于他的一半产权他要留给她。这个“她”不是老婆
大伯遗嘱把房產留给“她”
大伯家住杭州闸弄口新村,说说结婚三十多年后来夫妻感情不大好。
大伯有个远房表妹老早离婚了从湖北来杭投靠姨娘(即大伯的母亲),一来二往大伯跟表妹倒很谈得来。
时间一长他们就住到一起去了。
而他老婆三天两头吵上门去越吵大伯越厌烦她。
2011年底大伯查出癌症晚期,他立下一份遗嘱:要把闸弄口的那套房产中他所拥有的一半产权遗赠给表妹
2012年2月,大伯去世3月底,表妹拿着遗嘱找到大妈你们应该把一半房产给我。大妈跳了起来“你还要不要脸”
表妹起诉到江干区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后是这样认为的。
闸弄口新村的房屋是属于大伯大妈共同共有的大伯去世后,那么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就屬于大伯的遗产大伯有权立遗嘱来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谁。
而且事实证明当初大伯想得还是很清楚的,在立遗嘱的时候大伯還叫了两个律师专门起草,另外又叫了两位证人遗嘱里说,大伯会将房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给表妹而表妹要一直照顾到他去世。
從法律上来说这是一份很规范的遗赠协议。
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所以,表妹可以得到一半房产
判决后,表妹拿着判决书詓要求大妈:这下你总可以在房产证上把我的名字加上去吧
表妹又找到法院,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由表妹出45万元的折价款给大妈,然后大妈将房产整个过户给表妹(房子51平方米市场价90万元)。而大妈也另有住处的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判决
从表面看,似乎这个案子相当简单用到的就是继承法中的一些规定。其实这类案子最初暴露在大众面前时,曾经引起很大的争议
有一个著名的“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说的就是一模一样的一件事
那个案子发生在2000年的四川泸州。一位退休教师与配偶感情不好而选择与另外一個女人同居。那位退休教师后来生病立下遗嘱将房产属于自己的那一半留给情妇。
这是不是跟今天杭州这对大伯大妈的情况一模一樣啊
但是,当时是2000年又是在四川,民风相对保守此案引起了巨大争议。连法院内部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继承法来,遺嘱是个人权利不带任何前提条件,所以有效;另一种意见如果把房子判给情妇,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应认为无效。
甚至在法院审判时有当地百姓打着横幅上书“坚决制止包二奶的不正之风”,法官“鸭梨山大”啊最后判决,遗嘱无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肖燕说,这个判决是不对的其实,民法基本原则只是在具体规定缺乏的情况下用以填补法律漏洞,才能适用在这个案子中,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法的相关条款)就应该按照明确规定来。
而这个原则在一定程序上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種控制
所以,在此后的大多数此类案件中遗嘱的有效性都是得到法院认定的。
欢迎订阅惠州日报手机报 请发送A 箌每月3元,一机在手惠州大事都知晓
这个阵势,就是要出事的模样哪怕他们都已经不年轻――大伯与大妈都六十来岁的年纪,結婚三十多年儿子都三十岁了。
另一个女人年纪稍微轻一点,五十出头是大伯的远房表妹,在大伯生命的最后8年她跟大伯住茬一起。
去年2月大伯因癌症去世,留下一份遗嘱说房子属于他的一半产权他要留给她。这个“她”不是老婆
大伯遗嘱把房產留给“她”
大伯家住杭州闸弄口新村,说说结婚三十多年后来夫妻感情不大好。
大伯有个远房表妹老早离婚了从湖北来杭投靠姨娘(即大伯的母亲),一来二往大伯跟表妹倒很谈得来。
时间一长他们就住到一起去了。
而他老婆三天两头吵上门去越吵大伯越厌烦她。
2011年底大伯查出癌症晚期,他立下一份遗嘱:要把闸弄口的那套房产中他所拥有的一半产权遗赠给表妹
2012年2月,大伯去世3月底,表妹拿着遗嘱找到大妈你们应该把一半房产给我。大妈跳了起来“你还要不要脸”
表妹起诉到江干区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后是这样认为的。
闸弄口新村的房屋是属于大伯大妈共同共有的大伯去世后,那么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就屬于大伯的遗产大伯有权立遗嘱来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谁。
而且事实证明当初大伯想得还是很清楚的,在立遗嘱的时候大伯還叫了两个律师专门起草,另外又叫了两位证人遗嘱里说,大伯会将房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给表妹而表妹要一直照顾到他去世。
從法律上来说这是一份很规范的遗赠协议。
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所以,表妹可以得到一半房产
判决后,表妹拿着判决书詓要求大妈:这下你总可以在房产证上把我的名字加上去吧
表妹又找到法院,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由表妹出45万元的折价款给大妈,然后大妈将房产整个过户给表妹(房子51平方米市场价90万元)。而大妈也另有住处的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判决
从表面看,似乎这个案子相当简单用到的就是继承法中的一些规定。其实这类案子最初暴露在大众面前时,曾经引起很大的争议
有一个著名的“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说的就是一模一样的一件事
那个案子发生在2000年的四川泸州。一位退休教师与配偶感情不好而选择与另外一個女人同居。那位退休教师后来生病立下遗嘱将房产属于自己的那一半留给情妇。
这是不是跟今天杭州这对大伯大妈的情况一模一樣啊
但是,当时是2000年又是在四川,民风相对保守此案引起了巨大争议。连法院内部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继承法来,遺嘱是个人权利不带任何前提条件,所以有效;另一种意见如果把房子判给情妇,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应认为无效。
甚至在法院审判时有当地百姓打着横幅上书“坚决制止包二奶的不正之风”,法官“鸭梨山大”啊最后判决,遗嘱无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肖燕说,这个判决是不对的其实,民法基本原则只是在具体规定缺乏的情况下用以填补法律漏洞,才能适用在这个案子中,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法的相关条款)就应该按照明确规定来。
而这个原则在一定程序上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種控制
所以,在此后的大多数此类案件中遗嘱的有效性都是得到法院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