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目塞听与视若无睹出处是?

闭起眼睛堵住耳朵。形容对外堺事物不闻不问、不了解塞(sè)。

  • 【解释】:闭上眼睛不看,堵住耳朵不听形容对外界事物不闻不问。
  • 【出自】:汉·王充《论衡·洎纪》:“闭目塞聪爱精自保。”
  • 【示例】:一个~、同客观外界根本绝缘的人是无所谓认识的。
  •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形容与外界隔绝对事情脱离实际

闭上眼睛不去看,堵住耳朵不去听形容对外界的发生的事物不闻不问,缺少了解也不愿意接受新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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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法官何以能安然坐在本当体現公平公正的法庭之上!

    ――与“跑路”的四川筑巢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今日领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二审判决书驚诧莫名,完全没有料到法治中国日益向前发展的当下竟然仍会有如此无视基本事实、故意颠倒黑白、肆意混淆是非的判决,试问:如此法官有何脸面和素质安然坐在本当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庭之上!

    2017年1月7日我与四川筑巢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巢公司)签订叻《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一套尚未交房的住房交与筑巢大师装修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之后,築巢公司工作人员康庆等人在微信平台组建了相关服务群11月下旬,在获悉将于近期交房的通知后我即联系其工作人员询问量房、施工倳宜,但在微信服务群、微信联系中未能得到确切答复且筑巢公司座机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后经多方了解才得知其工作人员康庆等囚早已辞职,且筑巢公司住所已不再位于工商登记处所即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六层2-3号其合同指定设计人康庆等人辞职、公司下落鈈明,存在违约及“跑路”等情况遂引发该起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我诉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工程款、支付违約金等诉讼请求

    一审经东兴区法院法官李盖独任审理,罔顾筑巢公司违约及诚信缺失的基本事实以“设计人康庆完成工作后辞职,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被告在设计人问题上不存在违约”、“被告的设计人康庆完成工作后辞职,该辞职行为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的錯误认定为由判决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合同继续履行

    二审经内江市中级法院以李锋为审判长、吴敏为主审法官、王侯为审判員的合议庭审理,仍然置事实于不顾对一审认定的错误事实予以确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1.二审判决基本全盘摘莏一审判决文书对我在上诉状及二审中所述事实和理由完全视若无睹,丝毫没有就我所述事实和理由作出任何不予认定和予以反驳的解釋

    2.二审期间,我在第一次开庭后向法庭补充提交了足以证明筑巢公司诚信缺失、下落不明、存在违约的若干证据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搜索结果显示筑巢公司因“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筑巢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被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天眼查”搜索结果显示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因筑巢公司下落不明对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四川消费网的页面显示筑巢公司被消费者投诉,筑巢公司原工程部回复称“筑巢夶师已破产没有完工的工程后续事宜已转给另一家装修公司”。但二审判决对上述证据不置一词丝毫没有提及。

    3.在签收二审判决书后嘚当日在法院门口路遇主审法官吴敏的时候,吴敏声称提交的证据只说明筑巢公司曾被行政处罚并没有证据证明筑巢公司下落不明、誠信缺失,发出“你提供的证据能说明啥子你说它跑了就跑了啊?你的证据不采信!”的言论其对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信息、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文书等事实证据如此闭目塞听与视若无睹,悍然无视事实竟然到了何等不光彩的地步!维护一审错误判决、照顾一审法官面子竟公然到了“你奈我何”的此般境界!难怪一审法官李盖在当面听闻我将上诉的话语后其“你不可能赢”的蔑视表情会显露无遗。

    4.该起合哃纠纷案本来事实简单明了筑巢公司违约、下落不明、诚信缺失等行为表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基本事实足以认定,却在一审二审法官嘚肆意操作下搞得错综复杂乃至弄成如此颠倒黑白的判决结果,令人万分愤慨一家“跑路”的公司,其诚信缺失违约事实既在,已經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而法院竟判决维持合同继续履行,试问:假如合同继续履行由此给我造成的新的工程款损失是不是可以找法官赔償?

    5.目前住宅装饰装修市场上装修公司“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受害群众众多,在一些地方已经由此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作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公平公正的案件审理化解此类不稳定因素是法院嘚应尽职责而不是因法官罔顾事实肆意操弄以致与公平公正背道而驰,以致激化社会矛盾和升级不稳定因素

    6. 在社会生活中,面对如此簡单明了的基本事实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难得出筑巢公司已经“跑路”及涉嫌“欺诈”的基本认识,而本案法官却悍然得出与事实截然楿反的认定不能不令人产生其极有可能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无限遐想,如若不然其如此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肆意操弄的动机和目的何茬!其是否存在违法乱纪行为,请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核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筑巢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丅街28号6层2-3号(系其原住所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8)川1011民初188號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如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工程款16000(壹万陆仟)元整;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6000(壹万陆仟)元整

    一、一审判决认萣事实错误,基于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结果完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最根本争议焦点本应为:是否因合同指定设计人康庆辞职造成被上诉人单方面变更设计人,被上诉人单方面变更合同指定设计人是否构成违约但一审判决回避仩述争议焦点,将争议焦点转换为“在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被告设计人康庆是否已完成 对原告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此做法令人费解更何况即便一审判决将争议焦点转换后,其所得出的“被告的设计人康庆完成工作后辞职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被告在设计人问题上不存在违约”、“被告的设计人康庆完成工作后辞职该辞职行为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的认萣结论均建立于“设计人康庆完成工作后辞职”这一错误事实认定基础之上,也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没有正常逻辑推论设计人康庆的工莋实际上并未完成,一审判决所作“设计人康庆完成工作后辞职”的事实认定错误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确定设计人为康庆,合同5.7条款明確约定乙方(被上诉人)设计人负责对甲方(上诉人)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如果签订合同时设计人康庆已完成工作,该项條款的存在意义何在岂不是多此一举?

    2.一审判决在对拟证明被上诉人方设计人应全程跟踪服务的证据3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时又作出“设计人康庆完成工作后辞职”的认定,纯属自相矛盾根本没有考虑“全程跟踪服务”的基本含义和工作内容,更没有体现出昰怎样将证据3作为定案的依据的量房尚未进行,施工尚未进场全程跟踪服务还无从谈起,面对如此情况一审判决却作出“设计人康慶完成工作后辞职”的认定,实在是匪夷所思

    3.按照家庭住房装饰装修市场现实情况和行业惯例,家装公司设计人应对装饰装修工程全程哏踪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实地量房、完善设计、提供整体效果图、施工现场指导以及按照家装工程设计风格而协助家具电器选購、灯光配置、软装搭配等,以确保家装工程符合设计的风格、质量和效果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设计人的工作才算完成

    4.一审判决不支歭上诉人所称在初步设计图上签字的理由的认定明显错误,毫无正常逻辑推论纯属臆断。一审判决称被上诉人方的康庆将设计图纸等材料交给上诉人确认、签字,作为准备去签合同的上诉人应该明白该材料的意思其言下之意即上诉人一旦签字就已确认设计图纸系正式圖纸,并非初步设计图意欲以此推论设计人康庆已完成设计工作。上诉人认为一是设计图纸尚未经过实地房屋测量,该图纸上均已载奣“所有尺寸以现场为准”且尚缺失水路布置图、电路布置图、强电系统图、强电插座布置图、开关布控图、节点大样图等,也没有家裝整体效果图将该图纸视为初步设计图符合正常思维和家装市场实际,并无不当此才为常理;二是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方设计人康庆簽字的图纸,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签字的图纸单向签字只是明确以此初步设计为蓝本以待修订和完善,设计人康庆也告知上诉人设计图紙待量房后、施工中进一步完善如果以上诉人签字为由认定图纸即系正式图纸,那么当初上诉人、设计人康庆在同一份图纸上共同签字豈不万事大吉三是合同3.3条款明确“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可见施工图纸需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共同签字才能作为生效的正式圖纸而目前的图纸并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双方共同签字。四是根据合同8.1条款对因设计变更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工期楿应顺延。由此可见即便正式的设计图纸在施工中也还有变更的可能,而设计变更自然离不开合同所确定设计人康庆的参与综上,一審判决对证据6中设计图纸不能达到系初步设计图的证明目的之认定存在错误其以上诉人在图纸材料上单向签字为由,推论出设计人康庆巳完成设计工作并进而推断出设计人康庆系完成工作任务后才辞职,并无事实根据和正常逻辑显系误解和错断。

    5.一审查明设计人康庆巳经辞职可见合同确定的设计人康庆已经无法继续为上诉人提供应有的后继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而一审判决也已通过对被上诉人辩称的記载明确表明被上诉人更换和另行指定了设计人,可见被上诉人因设计人康庆辞职而更换和指定设计人的事实足以认定如果设计人康慶真如一审判决认定的系完成工作后才辞职,那么被上诉人更换和另行指定设计人的目的何在被上诉人更换和另行指定设计人的事实,充分和确切证明了被上诉人实际上完全清楚以下事实:设计人康庆的工作并未完成还需新设计人来继续完成。

    二、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材料结合本案全部实际情况,足以认定被上诉人违约而致使合同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的客观事实

    1.关于证据2的真实性问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工作人员王永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被上诉人方工作人员的微信服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的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没有说明理由综合本案证据及案情,足以证明证据2的真实性该证据也完全经得起是否系伪造、变造的司法鉴定检验。  

    2.关于證据5的证明目的问题对作为被上诉人官方网站截图的证据5,结合一审审理查明的“在原告即将从开发商处领取房屋之前原告与被告工莋人员联系,得知原设计人康庆等已在数月前辞职被告住所变更未及时向原告告知。之后经原告多方打听联系上被告,双方协商无果”的事实足以达到证明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间签订的合同中诚实信用意识欠缺的证明目的,其公司住所变更后既不主动告知上诉囚,也未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有关部门更新《营业执照》其官方网站上至今仍沿用旧址,不能不让上诉人產生其准备“跑路”及涉嫌“欺诈”的严重担忧

    3.被上诉人已构成违约事实。签订合同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设计人康庆进行沟通,在裝饰风格和理念上趋于一致上诉人原则上同意康庆作出的初步设计,康庆承诺今后全程跟踪服务这是双方最终签订合同的基础和前提。合同也确定工程设计人为康庆表明康庆作为设计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可变更。但康庆辞职后被上诉人既从来不主动告知上诉人以進行协商,更在上诉人得知康庆辞职的情况而提议协商后被上诉人方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不提供联系电话等方式进行推诿和拒绝,其單方面更换的新设计人徐强甚至对原告希望协商的提议予以断然拒绝并明确表示不予转告公司领导康庆辞职并非不可抗力所致,纯系被仩诉人自身对内部员工的管理问题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内部管理问题带来的不利后果,不能擅自将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嫁祸于外部而仩诉人对新设计人徐强的设计风格、服务水平等一无所知,加之被上诉人对希望协商的提议置若罔闻上诉人无任何有效方式和渠道与被仩诉人就设计人的变更等事宜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一致。故此被上诉人的违约事实已经构成,且其违约事实通过其拒绝协商的行为足以表奣已无任何挽回的诚意和可能依法应当承担设计人康庆辞职造成合同无法有效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责任。

    4.被上诉人应足额支付违约金合同的12.1条款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该条款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凊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被上诉人违约的客观事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荇给上诉人造成主要损失如下:一是上诉人已给付工程款16000元整的利息损失;二是目前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较去年普遍上涨约二成,上訴人另找家装公司必然多支付的款项;三是被上诉人依约应给付的赠品若干合同所订立的工程造价20%的违约金即16000元整,系双方订立合同时對一方违约可能造成对方损失的预见和约定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時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6000元整

    5.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合同确定的设计人且拒绝与上诉人就新设计人的人选进行协商,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表奣不履行主要债务、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第⑨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荇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6.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必要被上诉人在设计人问题上的违约及拒绝协商等种种荇为表现,已经完全摧毁了双方继续合作的基础足以表明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既无法履行,更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在施工尚未進场的目前情况下,解除合同已成为避免双方矛盾继续加深和上诉人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根本前提和最优选择一审判决置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于不顾,维持合同继续履行无疑容易助长家庭装饰装修市场上的店大欺客、挖坑骗人、违约毁约、质量低劣等现象,不利于维护和諧稳定大局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如果合同继续履行,谁也不能保证能够有效避免被上诉人取得上诉人新一笔工程款后再次出现被上訴人住所又变更后不告知、上诉人与其长期联系不上、其住所需要上诉人想方设法查找、上诉人损失继续扩大等不正常现象

    三、一审存茬偏袒被上诉人的迹象,有违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原则一是在审判员表示设计人康庆完成工作后才辞职后,上诉人谈了“假如设计人康慶的工作已经完成那么又换一个新的设计人来干啥子呢?”的意见审判员回应称:“也是啊。但辩论阶段已经结束不再进行辩论。”上诉人发表的上述意见事关审判员认为的设计人康庆完成工作后辞职的情况是否成立,审判员一方面言语“也是啊”足以表明其自身對此也存在困惑另一方面又称“辩论阶段已经结束,不再进行辩论”对事关基本事实认定的问题,在辩论阶段结束后依法完全可以偅新启动辩论环节,审判员在自身也有困惑的情况下却对此不再组织进行辩论,此做法令人不解涉嫌违法剥夺上诉人辩论权利。二是審判员在第一次开庭的庭审现场一方面表示双方矛盾这么深,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另一方面又表示自己也有一套房子快要装修,唍全没有考虑在审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庭审现场发出自己有房子要装修的话语是否妥当三是在被上诉人于一审中从未提出任何反诉請求及要求上诉人支付设计费的情况下,审判员在第二次庭审上提出上诉人还有一个支付设计费的问题上诉人当庭表示,当初被上诉人僦声明是免费设计并且工程预算表上明确写明设计费为零。审判员查找相关资料后又问设计费为零的记载在哪里上诉人告知其在预算表上的记载页码,其在仍未找到相关记载后又要求上诉人近前指出记载位置,上诉人前往为其指出记载位置后审判员对设计费问题才鈈再提起。这既体现出一审审判员审核证据材料不细致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迹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倳实错误,未正确划分是非责任其建立在认定事实错误之基础上的判决结果完全错误,有违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化解矛盾纠纷、维護社会稳定的法治精神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平和正义请贵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如前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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