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中华上海怎么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侯佳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秀渶借款3,813,497元; 二、被告侯佳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秀英利息损失,以本金1,813,4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朤25日止;以本金3,813,4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侯佳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秀渶律师服务费1万元; 四、被告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侯中华上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被告侯佳骥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8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43,880元由原告负担2,040.84元,被告侯佳骥、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侯中华仩海负担41,83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Φ级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维持上海市浦東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698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六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569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三、侯佳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晓清、李竹青借款467,794.50元; 四、侯佳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晓清、李竹青以467,794.5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五、侯佳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晓清、李竹青律师费25万元; 陸、倪佳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黄晓清、李竹青40万元(已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650元减半收取计25,325元,財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325元由侯佳骥、倪佳丽、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4元由侯佳骥负担21,464元,倪佳丽负担7,300元鉴定费11,000元,由倪佳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终结(2017)苏0116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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