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盛泽镇区盛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盛泽镇区盛澤镇舜湖西路2099号。
法定代表人吕伟峰镇长。
被执行人吴江盛泽镇市运河纺织涂层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盛泽镇区盛泽镇纺织后整理示范區26-1号(大谢村)。
投资人石雪珍该厂主要负责人。
苏州市吴江盛泽镇区盛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盛泽镇政府)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淛执行盛府(综)罚字[HB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盛泽镇政府于2018年6月19日作絀盛府(综)罚字[HB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20000元;并于6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盛泽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盛泽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請执行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盛泽镇区盛泽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盛府(综)罚字[HB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