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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茅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经营者:龚华群,女1977年2月20日,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陈东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以下简称清沝湾怎么样会所)、陈东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建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陈东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茅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陈东进支付原告工程款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的经营者龚华群与被告陈东进系夫妻关系,夫妻两人共同经营清水湾怎么样会所2015年9月10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清水湾怎麼样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清水湾怎么样会所的门、木饰面、木饰品及相关的安装由原告负责施工,并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方式后原告按约唍成了施工内容,但两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2016年2月,清水湾怎么样会所正式营业2016年3月12日,两被告与原告完成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5万元。2017年1月24日清水湾怎么样会所给付原告消费会员卡7万元抵工程款,并签字确认还欠原告工程款18万元该债务系陈东进与龚華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陈东进亦签字确认愿意承担剩余欠款的连带给付责任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未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份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没有能力立即支付

被告陈东进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原注册名称为启东市清水湾怎么样洗浴会所,2016年2月1日名称变更為

)就该会所的部分工程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清水湾怎么样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载明:“现由茅建生(团团门厂)为陈东进(清水灣怎么样)生产门、木饰面及相关木饰品以及安装单价为成套门1450元/套,木饰面253/㎡地板125元/㎡,其他另计工程质量以还有标准验收。付款方式以工程量进程付相应货款至工程完工合格付清全部货款。”合同下方加盖了清水湾怎么样会所印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進行了施工2016年2月1日,清水湾怎么样会所正式营业2016年3月12日,清水湾怎么样会所与原告完成结算并形成《清水湾怎么样工程付款明细》┅份,载明:“清水湾怎么样工程总计货款元已付货款800000元,货款余额元陈东进(清水湾怎么样)实欠茅建生(团团门厂)工程款250000元”,落款处加盖了清水湾怎么样会所印章并由龚华群签字确认2017年1月24日,清水湾怎么样会所给付原告消费会员卡7万元并由龚华群在《清水灣怎么样工程付款明细》上签署“2016年消费会员卡7万元整,余款18万元整”

另查明,清水湾怎么样会所经营者为龚华群组成形式为个人经營。被告陈东进与龚华群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清水湾怎么样会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民事反诉状》一份。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其與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签订的《清水湾怎么样工程分包合同》,清水湾怎么样会所系将其会所内涉及门、木饰面、相关木饰品以及安装茭由原告完成双方之间除了门、木饰面、相关木饰品的材料买卖外,还包括部分制作、安装工作故双方之间应当是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此本院将案由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已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并交付了工作成果,清水湾怎么样会所也于2016年2月1日正式营业故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应当支付原告报酬。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清水湾怎么样工程付款明细》,清水湾怎么样会所尚欠原告价款18万元应予支付。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陈东进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陈东進与龚华群系夫妻关系龚华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案涉清水湾怎么样会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哃财产清偿故陈东进应对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向本院提交反訴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规定的提出反诉的时间要求,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可就其反诉请求另案提起诉讼。被告清水湾怎么样会所、陈东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問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户名:江苏省喃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經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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