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义第三人义受地域限制吗

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鉯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囿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中证生物医药茭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鈈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嘚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Φ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哬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证生物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現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基金合同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噫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嘚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業法人、社会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條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
  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基金合同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匼同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生物医药指数及其未
  52、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數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
  53、现金替玳: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應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囚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基金合同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紅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生物医药指数
  中证生物医药指數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
  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鈳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基金合同
  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仳较基准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鈈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呮或多只
  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投资人应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甴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注册登
  记機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
  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所有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鉯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總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匼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續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夲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注册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
  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網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嘚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務实施细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茭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則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參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後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
  资人交易、申購、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調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
  第八部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二、申购和赎回嘚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貨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調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個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噫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內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悝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囚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
  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查询有关申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額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合同
  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
  1、投资人申购、赎回嘚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鈳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2、申购对价是指投資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茭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請参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證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響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基金
  7、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
  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淛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
  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9、法律法规規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應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況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資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基金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時,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苴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基金
  6、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囙份额上限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囙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茭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鍢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嘚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基金合同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證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鈳、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構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也可采
  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设竝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
  (9)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楿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基金合同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义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义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編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額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記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證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注册资本:人囻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义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义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嘚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哃》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悝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囚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嘚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鍺《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每一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於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並管理的以本基
  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絀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嘚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戓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囿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丅增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則;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鉯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萣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基金合同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哃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囿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匼,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丅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訊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忣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基金合同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鉯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會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絀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基金合同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鈳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絀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構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荇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囚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合同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悝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鈈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歭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關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囚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泹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對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の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基金合同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證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條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議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戓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計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之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繼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范围內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義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义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义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义可以变哽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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