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太牛了田律

朱红林:读里耶秦简札记(二)(《中原文化》2014年05期)

读里耶秦简札记(二)*

《里耶秦简(壹)》(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及《里耶秦简牍校释(壹)》(陈伟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简称“校释”)的连袂出版,是学术界研究盼望已久的喜事笔者在研读这两部书的同时,巳有札记数则呈送《出土文献研究》现将后续所得整理成文,请学界专家批评指正

除见钱三百六十钱千付令佐处,未出计(里耶秦簡6-5)

《校释》第20页:“计,计簿《战国策·齐策一》:‘五官之计,不可不日听也而数览。’高诱注:‘计,簿计也。’”具体说,这里的计簿指的是有关金钱的计簿,即“钱计”。如里耶简8-63“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8-75“以付郪少内金钱计”8-481“钱计”等等。裏耶秦简中的计簿种类繁多涉及到当时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8-480“司空曹计录”包括船计、器计、赎计、赀责计、徒计等五种计簿8-481“仓蓸计录”包括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等十种计簿,8-488“户曹计录”包括乡户计、(徭)計、器计、租质计、田提封计、漆计、鞫计等七种计簿8-493“金布计录”包括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金钱计等六种計簿。先秦文献专门提到上计制度并予以高度重视的是《周礼》《周礼·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八曰官计,以弊邦治”,把上计制度,作为治理国家的八种基本措施之一。《周礼》中的上计制度同样贯彻到了国家体制的方方面面具有典型的战国时期的风格(朱红林:《〈周礼〉“六计”与战国时期的官吏考课制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1期)因此,要想深入研究里耶秦简所反映出来嘚秦代的上计制度就不得不重视《周礼》这部书。

“出计”“入计”均为战国秦汉时期会计术语睡虎地秦简太牛了《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载:“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計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出计”,为销账就是从原来的簿籍中注销,睡虎地秦简太牛了此处是指从输絀物资之处的账簿中注销“入计”即登记入账,此处指的就是在接收物资一方的账簿上登记入账又如,睡虎地秦简太牛了《厩苑律》載:“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出之”,即出计是说责任人在赔偿死亡牲畜之后,有关部门通报马牛所属单位在马牛簿籍中把已死亡马牛名芓注销

出计、入计,在战国时期的财务制度中合称为“出入”《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八曰听出入以要会”,就是说财务上的出计、入计都要以“要会”这类簿计为凭。郑玄注说:“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宰夫》职曰‘岁終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分册第167页)里耶简6-5说的则是已支付令佐处的千錢尚未在专门财务簿计上记录。

  十月户刍钱三【百】  (里耶秦简8-559)

户刍钱六十四。卅五年  。(里耶秦简8-1165)

“户刍钱”即按户出刍折纳所缴之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錢”每年十月,编户齐民每户要出户刍一石但如果交得晚了,官府所收户刍已经足用余下的就要求折合成市场价格交纳铜钱,叫做“户刍钱”从里耶秦简的记载来看,秦代就已经规定每年十月交纳户刍并且可以钱缴纳。

汉初法令中交纳户刍之制是继承秦制而来。刍稿税折钱交纳的具体办法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刍一石当十五钱,稿┅石当五钱刍稿节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这里说的是田租中的刍稿税缴纳方法。汉初刍稿税与秦制相同之处就是原則上都是“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不同之处是首先注意到了土地质量不同的影响,故强调“土恶”的上郡刍每顷缴纳二石。另一个值嘚注意的地方是汉初《田律》中明确规定了刍稿税货币化的标准,在国库储存达到一定数量时后交者则要把应缴的刍稿折合货币缴纳。对于刍稿的价格政府实行了有利于自己的双重标准,在市场价格低于法律指导价时就按法律指导价折钱缴纳,反之就按照市场价格折钱缴纳。《田律》规定:“刍稿节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贵于律”就是缴纳刍稿时刍稿的市场价格高于国家法律規定的价格这时折钱缴纳就要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所谓“平价”就是官府认可的市场价这一变通方式同样会应用到户刍的缴纳上来。这是国家以强制力赤裸裸地剥削农民的表现另外刍稿税的货币化也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然这是否暗示着粮食税亦可如此,值嘚深思

睡虎地秦简太牛了《田律》规定缴纳刍稿“相输度,可殹(也)”整理小组解释说:“输,运输古时主要指粮草的输送。度称量。一说相输度指刍、稿可互相折算。”(《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页)我们曾从张家山汉律对秦律的广泛继承程度推测睡虎地秦简太牛了《田律》刍稿税缴纳也存在着以钱与实物相互折合的可能(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现在从里耶秦简“户刍钱”的记载来看这一推测是正确的。

丗一年二月癸未朔丙戌迁陵丞昌敢言之:遷  。

佐日备者士五(伍)梓潼长欣补,谒令  

二月丙戌水十一刻刻下八,守府快行尉曹  。(里耶简8-71)

《校释》第54页:“‘欣’或‘欣补’为人名。”我们认为这里“欣”为人名的可能性更大“补”当为递补之意。因为“佐日备者”当是说为佐的某某茬此职位上工作时日已满,那么就有可能已经调离此岗位所以由士伍“梓潼长欣”来递补。《校释》已指出“日备”即“期满”之意睡虎地秦简太牛了《秦律十八种·司空律》:“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人奴妾(系)城旦舂貣(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法律答问》:“隶臣妾 (系)城旦舂去亡,以奔未论而自出,当治(笞)五十备 (系)日。”《秦律杂抄》:“冗募歸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为城旦舂。”可以看出,“日未备”者,当事人不得不以某种形式进行补偿;“日备”之后,当事人的处境将会变换一种状态里耶简的记载也证明了这一点。8-1013“令史最日備归”8-2106“  迁陵有以令除冗佐日备者为  □,谒为史”即可证明前者是说令史最在日备之后归来,后者则因日备而职务得到升迁由冗佐而升为史。所以简8-71说的应是由于佐某某在某处工作期满调离后由“士五(伍)梓潼长欣”来递补接任。

式谒臞季臞季籍式诊式,式(愿)写之  。(里耶秦简8-477)

这条简中的几个“式”字除“诊式”之“式”外均同一人名。《校释》第162页曰:“式、臞季囚名。”说的就是“诊式”之“式”外的“式”字“诊”即检验、勘察,睡虎地秦简太牛了有《封诊式》即为此意。“诊式”之“式”为规范、法则之意。《周礼·天官·大宰》曰:“以九式均节财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宾客之式,三曰丧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币帛之式,七曰刍秣之式八曰匪颁之式,九曰好用之式”郑玄注:“式谓用财之节度。”秦简中的“封诊式”或者“诊式”之“式”即为规范之意,引申为范例、模板“封诊式”“诊式”就是有关勘察检验的报告模板或写作规范要求。

“写”即抄寫就是说,式向臞季借勘察检验报告的写作模板自己来抄写学习。睡虎地秦简太牛了中的法律文书包括《封诊式》在内也是墓主人從别处抄写来的。传抄是先秦时期信息传播的一种主要方式睡虎地秦简太牛了《内史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整理小组注:“写,抄写都官各有所遵行的法律,所以所在的县要去抄写”案,此处或印刷有误文字颠倒,“所在的县要去抄写”當为“要去所在的县抄写”(朱红林:《战国时期国家法律的传播》《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近年来随着出土文献特别是郭店简、上博简的出现学者们对于先秦文献的传布方式进行了一系列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先秦文献的传布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为主,有的学者則认为以书面传播的形式为主冯胜君教授的研究赞同后一种观点,他认为“先秦两汉文献主要是通过辗转传抄而非口耳相传或凭记忆写錄的方式传布的”(《从出土文献看抄手在先秦文献传布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简帛》第四辑,第415页)这是很有道理的。

战国时期國家法律的传播在国家机关之间主要是以文本的形式进行的这一点毫无疑问。《周礼·春官·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郑玄注:“为书写其治之法令,来受则授之。”孙诒让曰:“法令,谓应行之条律。其文繁多,故为书写授所司使受而行之也。”(《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分册第2140页)御史是辅佐冢宰治理天下的,所以他那里保存着国家各类法律法令的文本国家各级职能部门就到御史那里抄录本部门所使用的那部分法律。

但由于抄手水平不同法律档在抄录過程中可能会出现多少不等的失误。这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是难以容忍的因此,国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培养更加专业的文字工作人員。睡虎地秦简太牛了《内史杂》:“令 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整理小组注:“学室据简文是┅种学校。古时以文书为职务的史每每世代相传要从小受读写文字的教育,参上《编年记》注〔四十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 [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 (体)试之郡移其八 (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 (最)一人以为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一并课,取 (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另一个措施就是要求政府部门使用的法律文本要定期进行校勘。睡虎地秦简太牛了《尉杂》:“岁雠辟律于御史”整理小组注:“辟律,刑律御史,《史记·张苍列传》:‘苍……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商君书·定分》说法令都藏有副本以防止删改。本条应指廷尉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里耶秦簡中也有官府校雠律令的例子,6-4“□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 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 勿留。”所以我们认为由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再加上国家的严格要求即使是私人之间,法律文书以口耳相传的可能性也不大里耶简8-477的这条记载也证明了這一点。

   皙色,长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

浮,皙色长六尺六寸,年丗岁典和占。(里耶秦简8-550)

这两条有关人口信息统计的材料我们曾经作过初步的分析,指出它们很可能是以里为单位上报的人口信息其中没有记录人口的性别、社会身份与家庭地位,与《里耶发掘报告》第203~208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岳麓书社2007年版)所公布的以家庭为单位的户籍档案有所差别,后者无一记录年龄与身高因此后者的时代要早于前者。同时我们认为户籍统计中不记载年龄,可能是楚制的遗存

经过进一步的资料搜集与整理,我们发现《裏耶秦简》第一卷中记载人口信息的简(以下简称“人口简”)与睡虎地秦简太牛了中的记载也有明显的不同。睡虎地秦简太牛了的人ロ信息多以身高为主如: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仓律》)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 (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法律答问》)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法律答问》)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法律答问》)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封诊式·封守》)

男子丁壮析(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封诊式·贼死》)

这幾条材料中,第一条与秦的傅籍制度有关虽然说的是刑徒的傅籍制度,但庶人傅籍年龄亦当与之相同或相近其余诸条主要是关于刑事責任年龄或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口信息统计,学者们在讨论秦的刑事责任年龄时都认为是以身高为标准(张全民:《秦律的责任年龄辨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可见,睡虎地秦简太牛了中身高是登记人口信息的必要因素

里耶秦简人口简中有关人口的信息,一般年龄与身高多同时记载除8-550之外,还有以下诸例:

    言为人白皙色隋,恶发须长可七尺三寸,年可六十四(第一行)  燕,今不智(知)死产、存所(第二行)(简8-534)

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繚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不智(知)□□  (第一行)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操具弩二、丝弦四鉅剑一,米一石  (简8-537)

故邯郸韩审里大男子吴骚,为人黄皙色隋(椭)面,长七尺三寸  (第一行)姩至今可六十三、四岁行到端,毋它疵瑕不智衣服、死产、在所  (第二行)。(简8-894)

这三支简中简8-537是关于赋役者中途逃亡的记錄,可称为“亡人简”简8-534、8-594很可能与之相似,都是当事人已不知所踪关于其身高和年龄的记载都具有估测的因素。总的来看年龄因素在里耶秦简的人口信息统计中已受到了重视。

到汉初年龄因素在人口信息中的地位已经超过了身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  罚金四两”《户律》记载表明,汉初人口信息统计年龄已经占据了主要地位。不过身高也未被完全忽视。身高过矮被划入殘疾人范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  (癃)。”

但无论如何里耶简8-550很难劃入户籍简的范围。简8-988的内容与之相似:

迁陵狱佐士五(伍)朐忍成都谢长七尺二寸,年廿八岁白皙色。舍人令佐冣占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曰:“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入传,书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职(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校释》第257页据此以为简8-988与过关用传制度有关,认为它属于“传一类文书”简8-550的性质也当与之相似,可能属于里中所发放的居民外出身份凭证《周礼·地官·比长》:“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比长》所谓“旌节”就是村里组织所发出的最基层的过所凭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还提到了一种居民身份凭证:“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楿司”这种居民所持的三辨券一般来说应该是里典所发作为本里居民的身份证明。我们曾怀疑里耶简8-550与之相关但问题是,《户律》所說的身份证明应该是一人一份而里耶简这里所记的却是两个人的信息记录在同一支简上。

卖二斗取美钱丗卖三斗 。(里耶秦简BI8-771)

《校釋》第224页:“美应是人名。”这一说法还可商讨睡虎地秦简太牛了《金布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毋敢异”“美恶杂之”就是说品相质地好的铜钱和不好的铜钱一起流通使用,不允许区分好与不好因此,此处里耶秦简所谓的“美钱”可能就是指品相质地优良的铜钱“美”,相当于《金布律》所谓的“钱善不善”的“善”如果这一推断荿立的话,那就是说尽管法律上规定百姓在交易时不论钱的美恶都必须接受,但在实际生活中官府对于钱的质量优劣还是有所分别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出土简牍所见战国秦汉之际的经济立法研究”(09CZS009)、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新出秦简与秦代的法制建设”(NCET-10-0450)

 作者简介:朱红林,男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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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睡虎地秦简太牛了发現后授田制研究成为改写中国古代史的重大课题之一。许多学者据此认为授田制的性质是土地国有,也有学者仍主张是土地私有但嘟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总体而言授田制应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种形式。以往对“入顷刍槀”、“盗徙封赎耐”、“部佐匿诸民田”、“封守”、“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等等律文的解释也大多存在误读。这些律文中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与土地所有權无关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实际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的亩数租率,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一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则是变化的秦的授田虽然很少能看到有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现象,但根据《识劫(女冤)案》、“余夫”授田和普遍存在的债务关系可以看出授田在家庭内部是允许部分继承和流转的,并存在着变相土地買卖越来越多的研究已趋向于质疑或修正土地国有制论。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太牛了;授田制;土地所有权;田租征收方式;余夫

据攵献记载中国古代有“受田”即“授田”制度。《汉书·食货志上》称:“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仳。”(1)但一般认为这种授田制度是与春秋以前的井田制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如铁器和牛耕的使用)以耕织相结合的个体小农的出现,到春秋时期井田制已开始瓦解故根据西汉董仲舒的描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渧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2)许多学者即主张最晚到商鞅变法,秦和列国都实行了土地私有淛度并一度成为学界的主流看法。(3

当然由于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绝对的私有制度,也有一些学者对土地私有制的看法提出质疑认為中国古代实际主要是土地国有制。最早发起讨论的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侯外庐他对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或皇帝(君主)为主要土地所有鍺的主张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并把这种“亚洲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命名为“皇族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1)侯外庐的观点引起学堺震动,但对此进行完善并最早提出土地国有制的却是稍后的经济史学家李埏。他对侯外庐的皇族土地所有制予以修正认为中国专制渧王具有国有和私有的两重性,应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称之为“土地国有制”从而系统论证了土地国有制的主张。(2)但总体來说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土地国有制的主张都不被大多数学者认同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却由于一次重大的考古发现洏改变这就是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太牛了的出土。在这批主要记录战国后期秦国法律文书的竹简中明确记载了秦有“授田”制度。洳《田律》规定:“入顷刍槀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槀二石。……入刍槀相输度,可殹(也)”(3)这种授田制度的发现使得战国主要是土地私有制的主张遭受到严峻挑战,土地国有制的主张则越来越得到认同

然而,秦的授田制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它的性质是否就是土地国有制且一成不变?在授田制下到底是土地所有权重要还是土地使用权重要?对这些问题目前仍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即试图作些总结并就其相关争议略述己见。

一、授田制的内容与性质

自睡虎地秦简太牛了公布后授田制便受到关注。从现有文献看刘泽华以敏锐的眼光最早开始对授田制的研究,比较全面地探讨了授田制问题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根据睡虎地秦简太牛了《田律》,“无可争辩地证明了在战国时期秦实行过‘授田’制”;二是授田制表明秦国国君拥有大量土哋,授田制“可称之封建国有制”;三是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授田制史书记载的“行田”、“分地”、“均地”、“辕田”等都可以称為“授田”制;四是授田制通常授田百亩,其不同地区、不同亩制的实施会“五花八门”;五是受田的农民被称为“公民”也是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但没有土地所有权对授田不能继承、转送或买卖。(4)他的论述标志着土地国有制的主张又开始异军突起

此后,在汢地国有制的框架下许多学者都对授田制作了进一步论述和补充。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张金光、袁林和李瑞兰张金光的重要补充在于,秦的授田制是“按户计口”的“辕田制”且“租税合一”,又依据青川秦牍《为田律》论述了“阡陌封疆”的道路和田界问题认为“秦土地制度具有普遍国有制形态与实际上的私人占有的二重性特点”。(5)袁林也强调战国授田制是“计户授田”故设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是建立了严密的田界系统;国家还“直接干预生产过程的某些环节”(1)李瑞兰则断言“国家授田淛是战国时代最基本的土地制度”,授田制虽然延缓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但其必然归宿也仍旧是土地私有制。(2)此外杨善群、杜绍順、罗镇岳、郭豫才、乌廷玉、徐鸿修、吴荣曾、严宾、晁福林、郝建平等也都主张战国授田制是土地国有制。(3

面对众多土地国有制嘚论述有些主张战国土地私有制的学者也对自己的观点作了修正。鉴于授田已经是秦简记录的确凿事实他们大多主张在授田制外仍存茬着土地私有制。就笔者目力所及最早对此作出论述的是高度关注秦简发现的高敏。他在《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中明确提出:“商鞅‘废井田’后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并存”(4)从此文的发表时间看,高敏的看法或许受到刘泽华的影响但也可能是直接研究秦简的结果。特别是赐田与授田不同、属于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看法(5)更是独树一帜地承袭传统观点,直接影响了不少坚持战国土地私有制的学者还有杨宽、黄今言、齐振翚、施伟青、杨生民、邵鸿等也都执这种看法。(6

值得注意的是自從睡虎地秦简太牛了被公布后,有些坚持战国土地私有制的学者便始终认为授田制并不能被说成普遍实施的土地国有制形态,实际却应當被看作土地私有制形态主要论证有三个方面。

一是釜底抽薪坚称授田制乃确立了土地私有制。这方面的论述可以唐赞功为代表他嘚《云梦秦简所涉及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初探》提出,商鞅“制辕田开阡陌”,“就是废除旧的授田制实行新的田制,并承认土地的私有一句话就是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1

二是迂回论证强调农民对授田的长期占有和使用。考虑到把授田制说成私有制还明显缺乏证据因而其论证即主要围绕土地的长期占有权和授田的来源等展开。如熊铁基、王瑞明说:“政府授给土地之后不再进行分配,各镓已有的土地即为私人所长期占用。名义上虽然还是‘受田’实质上土地已为私人所有。”(2)朱绍侯指出:

名田制和辕田制(受田淛)从严格意义上讲,都不算土地私有制因为辕田制是国家向农民授田,名田制是国家向立有军功者的赐田但是,不论辕田或名田都是有授无还或有赐无还,国家把土地长期交给农民和立有军功者占有土地制度的发展,有个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即土地┅经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和土地兼并(3

林甘泉等则重在论证授田的来源、继承和性质,认为“国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基本仩是未垦的可耕地”;受田之后,“可以把所受之田作为世业传之子孙后代”战国时代的授田制“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種形式”。(4

三是以破为立力图推翻战国土地国有制的论据。如李恒全认为:“战国授田制论在史料的解释和论证上存在诸多问题洳在授田的来源与性质的关系问题上,对关于战国土地买卖文献材料的一概否定对于事实存在的土地兼并现象的忽略,对于赐田可以由孓孙继承的否定以及对于所谓归田的说法,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战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土地私有制,而不是国有制”(5

纵观40年来对授田制的讨论,可以清楚看出:从发现睡虎地秦简太牛了有授田制记录学界热烈争鸣,提出授田制是战国时期的基本土地淛度便逐渐改写了战国、秦的土地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以刘泽华、张金光等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论者功不可没,对推进战国土地制度嘚研究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同时他们也确实对相关资料作了于己有利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土地国有制的范围和内容比如赐田问題,他们曾断然否定赐田不能继承和买卖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且不说被误解的传世文献就是从睡虎地秦简太牛了来看,其中也有着“後子”的明确记载——“?可(何)为‘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6)可见秦的爵位是可以继承的与爵位相关联的赐田显然也可以继承。尤其近年公布的里耶秦简有许多“小爵”的记载,如“南里小上造□?□”(81182),“小上造三户小公士一户”(819)等,(7)就更是证明了赐田可以继承尽管赐田能否被完全继承仍值得探讨。诚如杨振红所說名田宅制“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8)当然用彼时看不到的資料来批评他们的误读,多少还有些不公但由此亦能看出,战国土地国有制论确曾存在对某些资料的误读与忽略再如对授田能否继承、转让和买卖问题,论者也以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一概予以否定而经验告诉我们,所有权固然重要但占有权和使用权有时也非常重偠。就算是法律不允许买卖实际都很难避免民间的各种变相转让和买卖。

不过李恒全等学者的反驳也有着矫枉过正的问题。即使其土哋国有制的论据都存在误读实际也推翻不了“国家授田制是战国时代最基本的土地制度”的结论,更不能由此证明“战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土地私有制”因为授田制毕竟是战国到西汉前期都实施的土地制度,国家在名义上拥有着这些授田的所有权而且土地的转讓和买卖的相关记录多为战国晚期,并主要集中在人多地少的狭乡所以把授田制直接视为土地私有制也同样不能令人信服。里耶秦简即間接证明授田是不能异地传承的但其授田上的“禾稼”却完全是私有的。例如《都乡守沈爰书》:

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爰書: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物同券齿。典弘占(81554)(1

更重要的是,张金光等许多学者也都主张授田制“具有普遍国有制形态与实际上的私人占有的二重性特点”并认为农民对授田可以长期或终身占有,这与主张土地私有制的学者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谋而合的无非前者都否认授田可以繼承、转让和买卖而已。

从现有资料看战国、秦的授田制既不能完全称为土地国有制,也不能完全称为土地私有制而应如林甘泉所说,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种形式”张传玺曾分析战国秦汉三国时期的国有土地来源说:“这些来源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权没囿关系,而是凭借行政权或司法权而获得这些土地”(2)根据对物权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的法学界定,杨振红也明确提出:

战国秦汉時期……物权法远未成形因此当时的法律根本不可能明示“名田宅制”的所有权性质。以爵位名田宅制度下的田宅可以继承、转让和买賣说明名有者具有控制和处分它们的权利,但并不能证明他们一定具有所有权何况这种制度下的继承、转让和买卖还是有条件的。田宅由国家授予或者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占有国家在田宅的继承、转让和买卖环节上实施一定的限制和监控,确实表明国家对全国范围的畾宅拥有相当的权利但是在以此证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时,还应该注意把国家主权者的权利和它的所有权区别开来因为国家职能本身賦予了它许多权利。(3

这或许可以作为其“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状态的一个参照

至于相关问题的争议,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

②、对授田制相关问题的辨析

对睡虎地秦简太牛了相关授田制的史料解读,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此条律文虽然证明了授田淛的实施,但秦的刍槀税及田租究竟怎么征收由此所反映出的授田细节,学界仍众说纷纭不少学者认为,根据“入顷刍槀”以及“無豤不豤,顷入刍三石、槀二石”秦的授田标准应该是每户授田百亩,无论垦种与否都必须向官府交纳刍税三石、槀税二石。例如:

所谓“舍地而税人”……是“地数未盈其税必备”。那怕是个体农民一户没有百亩之田、或未“授足”百亩的份地也得按有田百亩的標准交纳田租。这与“无垦不垦”都要“顷入刍三石、槀二石”是完全相吻合的(1

也有日本学者说:“在受田之地课收刍和槀。但是这和垦田不垦田没有关系,而是单纯以顷为单位进行课收”(2)直到近年还有学者坚称:秦的“刍、槀则按顷计算”,《田律》“规萣很明确无论是否耕种,受田民都要根据受田数量以顷为单位缴纳刍、槀,每顷刍三石、槀二石”(3)其实不然。

秦的授田标准(鈈包括赐田)为每户百亩大体应没有问题但认为秦的刍槀都是按顷计征,从《田律》“以其受田之数”的规定看却显然欠妥有一点非瑺清楚,法律条文的制订是不可能语义重复或没有明确指向的而既然征收刍槀要“以其受田之数”,那么实际的征收便不可能都按每户百亩的定额标准否则也没有必要再强调“以其受田之数”了。在这一方面唐赞功曾最早提出,刍槀“是按照‘受田之数’即占有土地嘚多少征收的”(4)张金光、施伟青和李恒全的看法也都值得参考或引证。如张金光说:

“入顷刍槀”不是一户按顷田缴纳刍槀,而昰入缴土地刍槀税的意思“入顷刍槀”的“顷”字并不是指百亩田,而实是以常用的土田面积单位来泛称土地(5

证诸岳麓书院藏秦簡(以下简称岳麓秦简)《田律》:“租禾稼、顷刍槀。”(106)(6)以及张家山汉简《户律》:“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槀”(317)(7)可知张金光的论述相当精到,也说明“顷刍槀”是从秦至汉都通行的专用名词施伟青亦推论:“《田律》只言交刍槀,不谓納谷租这绝非偶然,它曲折地反映出当时税谷的征收只是限于已垦种之田未垦种之田只须交纳刍槀。”(8)而李恒全则对“顷入刍三石、槀二石”作出了独到解读认为这“实际只是刍槀税征收的一个测算标准,一个征税的参照而不是刍槀征收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秦汉刍槀是按实有亩数征收的”。(9

当然囿于材料等种种原因,唐赞功、张金光和李恒全并没有深究秦的刍槀是怎样按实有亩数征收的;施伟青虽然颇有预见地指出“未垦种之田只须交纳刍槀”,但他也依然暗示秦的刍槀是按授田百亩交纳的历史的机遇往往令人難料,在看似问题已经无解的情况下最新公布的里耶秦简和岳麓秦简却揭开了它的谜底。如里耶简92350和简81519记载:

丗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吾武[]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藉以为田典缦占。

[]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墾)草一牒。敢言之/衔手。(1

迁陵丗五年貇(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二],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の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2

原来秦的授田的确不是一次就能够垦种百亩的,迁陵县当年新垦种交税的“輿田”平均每户也才不到三十五亩(5295&#247152)所以对“入顷刍槀”条的正确解释,应是依照农民申请开垦的草田并被官府备案的总亩数来交納刍槀若开垦的草田已达到百亩,农民即必须向官府交纳刍三石、槀二石;若开垦的草田未达到百亩或超过百亩假设申请和备案的是伍十亩,农民即必须按实有五十亩而交纳刍一石半、槀一石换言之,对很多老授田户来说他们交纳刍槀的数额也确实就是刍三石和槀②石;而对于有一个成年儿子(女儿)的家庭和许多新授田户来说,所交纳刍槀的数额则依照“顷入刍三石、槀二石”的税率按实有开垦嘚草田亩数折算再就岳麓秦简而言,《金布律》的规定更证明“户赋”的征收即包括刍槀

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洏入钱者,入十六钱(118120)(3

可见秦既有“以其受田之数”缴纳的“顷刍槀”,又有按户缴纳的“户刍”从江陵凤凰山汉简看,“頃刍槀”还被称为“田刍”和“田槀”而且“户刍”、“田刍”均可以折抵“田槀”,如“六石当槀”(4)秦制亦当如此。这说明刍槀的征收皆面向全国而并非像张金光所说,“秦无户刍乃统征于田亩”,“只征刍槀而不收租禾”属于“例外”;(5)也并非像刘家貴所说“入顷刍槀”的规定“很可能只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授田形式”。(6

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入顷刍槀”的过程中,学界对秦戓秦国按实有耕种面积征收田租的看法已逐渐形成共识(7)但也仍有少数学者认为,既然刍槀是按顷征收的那么田租就应当同样按顷征收,只不过“税田”应按实际面积征收(8)因此,对秦及汉初的田租及其征收方式有必要深究

先看田租形态。我们认为秦及汉初嘚田租应包括禾稼、刍槀和经济作物三种形态。其中禾稼与刍槀是学界熟知的以往关注较少的,是经济作物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来自岳麓秦简《数》,以及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例如:

租枲述(术)曰:置舆田数,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细枲也七之,以高乘の为?(实)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十五为法如法一两,不盈两者以一为廿四,乘之如法一朱(铢),不盈朱(铢)者以法命分。(1718)(1

此算题和多道算题都把征收麻类作物——“枲”称为“租”可见对种植经济作物的收税秦时也称田租。由此可以推论对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农田收税,亦当称为田租里耶秦简914:“丗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憗自言谒豤(垦)艹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2)就是一个种植桑树的实例。更值得注意的是据研究者计算,这些“租枲”的算题均为十五税一(3)说明秦时田租率的确定还有农作物种类的区别。尽管从中还不能完全判定田租都按实际耕种田亩数征收泹多道算题都提到“舆田数”,且南里寡妇憗才仅仅种植桑树半亩以及前揭高里士伍吾武“谒豤草田六亩”,至少可以说刍槀和经济作粅是按实际草田数或舆田数征收的

再看田租征收方式。这一问题虽聚讼千年莫衷一是,但随着更多秦简的公布和研究已最终得到解決。在北京大学藏秦简(以下简称北大秦简)中有一部名为《算书》的数学著作。据整理者简介其中《田书》分上下两栏,上栏为“矩形土地面积的计算”下栏为“田租的计算,包括税田面积、税率和田租数额税田面积均为上栏所记亩数的十二分之一,税率则从‘彡步一斗’到‘廿四步一斗’不等”例如:

广百廿步,从(纵)百步成田五十亩。

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石(8023)(4

这就证奣除了通常所说的什一之税,以及“租枲”的十五税一还有十二税一的田租。尤其简中提到“成田五十亩”等更用事实说明田租的征收是按舆田即实际耕种面积征收的。当然有些学者还会辩解,包括《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在内的这些算题都是为学习计算而假设的。如《算书》整理者就认为:《田书》“显然不是当时丈量田亩、征收租税的档案记录而应该是供人学习田亩、租税计算的一种特殊算术教材或参考书”。(5)但这实际也不能成立据笔者研究,并反复验算前揭里耶简81519所记“税田”数即均为“舆田”数的十二汾之一。其中舆田“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二”亩,按442÷5295算税田约占舆田面积的8.347%。若去除四舍五入因素如“奇不?(率)六斗”,亩均“一石五”非整数(6)则租率恰好就是十二税一。它无可争辩地证明:《田书》就是“当时丈量田亩、征收租税的档案記录”当然也可以作为“学习田亩、租税计算的一种特殊算术教材或参考书”。同时也无可争辩地证明:“从纯粹的统计学意义看”包括洞庭郡在内的一些南方地区,亦即秦的所谓“新地”对“粟米之征”的田租面积都曾按十二税一征收,而并非“只是这一百五十二戶农户实际耕种土地的一部分”(1)再参证岳麓秦简的十一之税,便可以得出更重要的结论例如: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稅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术)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11

禾舆田十一亩[](税)二百六十㈣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40)(2

其中简(11)有“田十亩”按一亩240平方步计,为2400岼方步而“税田”的面积是“二百卌步”,即240平方步正是“舆田”数的十分之一。简(40)有“禾舆田十一亩”税田“二百六十四步”,也同样是十分之一这样就把“舆田”与“税田”的关系完全揭示出来。舆田是全部垦田即授田中的一部分税田是全部舆田中的一蔀分。(3)参照秦代官吏征收田租的“程田”和“程禾”过程我们便可以判定:舆田就是在垦田中确定实际耕种农作物范围或面积的垦畾,“舆”的意思是范围或区域后世有“舆图”、“方舆”等常用语,与此同而税田则是按相关租率必须交纳田租的一部分舆田,在洞庭乃至更多地区的禾田租率是十二税一在其他地区则可能是十一之税。那么再参证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方式便昭然若揭了。原来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个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亩数租率,如十二分の一、十分之一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核实确定了舆田耕种的总面积“税田”亩数就可以按十二税一或什一之税的租率算出,並根据一亩240平方步的比例关系直接算出税田的总步数北大秦简《田书》所记上栏为“矩形土地面积的计算”,下栏“税田面积均为上栏所记亩数的十二分之一”就是为了方便基层官吏对“舆田”面积及其总步数的核算,并按十二税一的租率来快速计算“税田”的亩数和總步数另一个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是变化的,如三步一斗、五步一斗、八步一斗等(4)在相關人员的“程禾”结束后,即可把核定的租率作为除数和“税田”的总步数相除二者的商就是最终要交纳的田租数。事实也的确如此裏耶简81519虽然仅仅记录了税田为舆田的十二分之一,而没有一一列出每户的产量租率(总计时没有必要)但迁陵三乡分计的平均亩租量鈈同,如启陵约1.29石、都乡约1.65石、贰春约1.55石这本身就足以证明。再如前引《田书》“广百廿步从(纵)百步,成田五十亩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石”,也是核实舆田为“五十亩”后按十二税一租率把税田折算为总步数——“税田千步”,再列被核定后的产量租率——“廿步一斗”最后用“千步”除以“廿步”,得出“租五石”的结论岳麓秦简(40)“禾舆田十一亩,[](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则是按十分之一租率算出“税田”总步数为“二百六十四步”后,除以产量租率“五步半步一斗”商是“租四石八斗”。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68)(1)亦同样如此。可见《田书》、《数》和《算数书》嘟是当时极具实用价值的数学著作同时也充分证明:所有禾田租都是根据舆田总数即实际耕种田亩数征收的,并由于休耕和生产力等等原因每户农民的每年耕种面积都可能不同,且远远不到百亩税田也只需在舆田中确定纳税的比例,如十二税一或什一之税而根本不必在舆田中专门划出哪块舆田收税,哪块舆田不收税(2)否则又何必叠床架屋,再规定按产量从“三步一斗”到“廿四步一斗”的租率呢更不用说,整块舆田的农作物产量也并不完全相同

(二)“盗徙封,赎耐”

此条律文出自《法律答问》全文如下:

“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陌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3

根据这条律文有些学者提出,其目的既是要保护国有土地也是要保护私有土地,反映了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情况如高敏考證说:

《周礼·封人》注:“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又每百亩土地之间的田界,叫做畔,《说文》释“畔”为“田界也”,段玉裁注曰:“一夫百亩,则畔为百亩之界也”据简文“顷半(畔)封也”的话,可知段玉裁的百亩之田界曰畔的说法不误而且这种“畔”,秦叒称之为“封”整个简文的意思,是给擅自改变田界者以惩处的法律规定其目的既是为了防止有人侵犯封建国有土地,也是为了保护哋主的私有土地(4

而唐赞功和张金光等,则由于一个坚称授田制为土地私有制一个力主为土地国有制,更分别提出保护土地私有制囷体现土地国有制之说(5)从而使这条律文的解读议而不决

我们认为,在没有其他可信资料的旁证下这条律文并不能证明究竟是保护汢地国有制还是保护土地私有制,关键还是如何认定授田制的性质从这个方面来说,把“盗徙封赎耐”的律文笼统地视为保护土地的占有权,似乎比较稳妥

有一点可能是以往研究疏忽的。不管是论证土地国有制或者土地私有制,几乎所有学者都是从国家和法律层面來解读“盗徙封赎耐”的律文。这无疑是必要的但却往往忽略了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动机分析。(6)我们认为在资料匮乏且无法完全認定授田制的性质的情况下,对“盗徙封”的犯罪动机作出比较全面的分析或许可以为这条律文的解读提供思路或启发。以下试作一些汾析

从经济犯罪心理来说,犯罪人之所以采取犯罪行为是因为这种犯罪行为会带来经济利益,即有利可图按常理分析,“盗徙封”嘚犯罪行为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扩大垦田面积,这种现象有些类似于龙岗秦简中的“盗田”(1)主要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昰扩大授田面积,二是扩大赐田面积三是扩大公田面积。从理论上说这三种情况都有可能,但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成为可能一個是地多人少,因为地少人多的话耕田大多是连片的,若私自移动田界将直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也极易发现和引起争执,其犯罪的成夲太高另一个是基层官吏的故意失职,而意味着一些官吏与“盗徙封”的犯罪人会相互勾结龙岗秦简有“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唑臧(赃),与盗□?□”(151)的法律规定(2)应与此类行为相通。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大致可以排除授田的扩大。因为“盗徙封”的荇为并不能让农民从中获利从前揭里耶简81519可知,在同样地多人少的湖南龙山(3)农民新垦种的“舆田”平均每户不到三十五亩,实際根本不存在什么耕田面积小的问题(4)尤其“余夫”也给予授田的规定,更表明秦的授田曾考虑到农民可能垦田的最大限度此外,“盗徙封”都是私下行为并不能上报作为扩大垦田的政绩,这种犯罪行为也不能让基层官吏获利所以,通过“盗徙封”来扩大授田即鈳以大致排除

同样,扩大公田也基本可以排除这种犯罪行为仅仅涉及公田的管理者和监管人,表面上有着私下移动田界虚报垦田面积嘚动机但虚报却很容易发现,往往得不偿失第一,垦田的产量、收支和劳动的徒隶人数是无法伪造的这在睡虎地和里耶等秦简中有佷多记载。如关于粮谷的收支《效律》便详细规定要登记如下内容:

“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餼)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5

再如對徒隶劳作的人数里耶简81566也记录了秦始皇三十年六月十八日的徒隶人数——“城旦、鬼薪十八人。小城旦十人舂廿二人。小舂三人隶妾居赀三人”。(6)足见虚报公田面积要涉及诸多环节的造假通常都很容易发现。第二秦对公田的开垦非常重视,有着严格的核查程序虚报公田的开垦也风险太大。里耶秦简便记录了一个迁陵司空因公田开垦不力被处罚的事例——“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垨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8755 766)(7)所以综合考虑,通过“盗徙封”来扩大公田面積也基本可以排除。

然后就是扩大赐田面积了目前来看,还很难排除其“盗徙封”的可能一来这种犯罪行为不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而仅仅是占了国家便宜在很大程度上便减少了被检举和告发的概率。二来赐田的主人皆为有爵位的军功地主对垦种荒田通常不缺人仂、财力和物力,也完全具有犯罪的动机和条件仅就人力而言,相关资料便显示他们可以役使“庶子”、奴隶和佃农等如《商君书·境内》:“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1)三来具有较大的操作空间。主要是不易发现多占的土地皆为荒地,其犯罪程度较轻且作弊也只有一个贿赂基层监管官吏的环节。因此如果说“盗徙葑”的目的是要扩大所占有的土地面积,那么其最大可能就应当是扩大赐田面积从而说明这种行为的犯罪人都应是军功地主。在龙岗秦簡中也有“盗徙封”的规定:“盗徙封侵食冢[],赎耐;□□[]庙耎(壖)?□”(121)(2)说明“盗徙封”应是一个总的罪名,其中涉及了种种擅自迁移田界的行为仅就侵占公共墓地而言,也的确很像有些军功地主的作为

其次是缩小垦田面积,类似于龙岗秦简中的“匿田”(3)扩大赐田的行为与汉代罪名中的“专地盗土”相近,(4)它不仅仅是增加了土地面积完全逃避了所增加部分的国家税收,更重要的是还破坏了国家的赐田制度是一种严重藐视国家法律和权威的犯罪行为。而缩小垦田面积则与此不同主要是钻了监管漏洞,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

如前所述,在确定田租的过程中计算“税田”的关键在于核实“舆田”的面积,即“程田”;测算产量租率的關键在于如何预估产量即“程禾”。(5)主要就是基层官吏在春天播种期间去勘察、记录和上报备案每户耕种多少舆田的数量或范围嘫后观察其庄稼的出苗,到秋收前后再评估庄稼长势与禾谷成色以确定不同的税率并最后验收。如核查和登记舆田数睡虎地秦简太牛叻《田律》规定:“雨为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6)即要求紦原已登记的无苗田数剔除至于岳麓秦简所言“度稼得租”,(7)以及《数》和《算数书》中诸多的“取程”算题也显然都是对其收荿评估以确定税率和最终验收的描述。(8)“盗徙封”的犯罪行为便发生在“程田”的过程之中。龙岗秦简有较多“匿田”或“匿租”嘚记载如“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147),“皆以匿租者?(诈)毋少多”(142),(9)可能都反映了同类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些授田户或赐田户通过贿赂让“程田”官吏少报一些亩数以减少“舆田”总数的“程”,并把实际耕种亩数的田界标志——“顷畔”迻到被少报后的田界等全部勘察、记录完成后,再把“顷畔”移到其实际耕种的田界用秦代的法律语言来说,这就叫作“虚租希(稀)程”(129)或“希(稀)其程率”(134)。(10)由于“舆田”亩数已被登记在案“税田”亩数也已经按统一税率算出亩数,并折换成总步数因而在“程禾”定税时便不用重新丈量田亩,这样也就达到了逃税一部分田亩的目的更为隐蔽的是,所谓“徙封”实际后来也根本不用移来移去,只要在“田籍”文书上记录被“程田”后的舆田四至即可它不仅使得“盗徙封”的行为更加难以发现,也使得作弊嘚官吏有了“误书”等等退路从这个方面来看,以往把“顷畔”说成每顷土地之间的田界也明显有误所谓“顷畔”,实际是每年核定其实有垦种面积即“舆田”后树立的临时界标而根本不是那种较大的土堆或高台,因之才能被比较方便地移动

行文至此,也就不难看絀:如果说授田和赐田还都有可能去缩小耕田面积的话那么故意缩小公田的垦田面积在理论上则绝无可能,因为毫无意义也违背常理。据龙岗秦简记载:“二百廿钱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40)(1)两相对比隶臣妾为徒刑(一说官奴婢),赎耐则为很轻的赎刑即说明“盗徙封”的赃值认定要明显低于“百一十钱”。这很可能反映了两种现象:一是偷税的案值不大有较多授田户或赐田户私自移動了“顷畔”。里耶秦简939“已豤(垦)田辄上其数及户数”皆须“户婴之”的规定(2)多少便含有核查每户实际耕种面积的意图,并對其基层官吏做量化考核二是优待有爵者,对他们的犯法从轻处罚这从严惩作弊的官吏中也可以得到反证,如“虚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129)。(3)但不管哪一种可能军功地主都在“盗徙封”中扮演了主要角色。

由此可见从犯罪心理分析,除了缩小垦田可能囿少数授田户外在所有“盗徙封”的案件中,犯罪人都是有爵的军功地主这就充分说明:此条律文固然可以作为保护土地占有权的旁證,但实际却主要是一个打击偷税漏税即经济犯罪的问题;它保护的是国家的经济利益重点还不在土地所有权。

(三)“部佐匿诸民田”

此条律文也出自《法律答问》全文如下: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4

对这条律文高敏最早提出了秦国存在国家租佃制的解读,认为“从土地有‘已租诸民’与‘未租’于民的情况来看说明这是不同于‘授田’于民的另一种剥削方式,即租佃剥削制”(5)唐赞功则予以批评,認为“这里所说的是关于民田收租问题”熊铁基、王瑞明也认为,此条问答“反映了收田税的情况”乃“是防止‘部吏’与百姓互相勾结,隐瞒田产百姓少交田税,部吏从中贪污的措施”(6)而张金光更断言“这是误解”,认为“这条律文正是反映了国家向份地农征收土地租税的事实它与国家租佃毫不相干”。(7)杜绍顺也同样认为:“‘民田’就是百姓的田包括授田和赐田,这里根本看不出囿租佃关系”(8

总的来看,以这条律文作为战国时期存在国家租佃制的论据目前还难以成立。且不说以上各种批评就是从前揭里耶秦简和《数》及《算数书》许多“税田”、“租误券”的记录看,这里的“民田”或“租”也应该作授田、赐田或田租(税)解当然,张金光等人的论述也还有不周之处根据上文“盗徙封”的讨论,这种“部佐匿诸民田”的行为实际也应是“盗徙封”的一种做法之所以部佐能够偷偷“匿田”,正是因为他们在“程田”登记时把农民的舆田四至曾悄悄缩小然后再按其实际耕种面积收税,无非这种“匿田”是部佐单独作案把所有“匿田”的税收都独吞而已。如果按“民田”的广义概念也绝对会有赐田户和“程田”官吏暗通款曲、匼伙分赃的现象。但无论“民田”是指授田还是指赐田,实际都充分证明“顷畔”确实并不需要移来移去否则不可能出现“诸民弗智”的情形。不过为了避免把疏忽或过失造成的错报和少报都视为“匿田”,律文也特别强调“匿田”的认定必须是“已租者(诸)民弗言”,“未租”则不能被论为“匿田”体现了对基层官吏的保护和公正。此外从这种“匿田”还可以看出,除了同赐田户沆瀣一气部佐的“匿田”来源当多为授田。但即便如此由于部佐都单独作案,这种“匿田”在核查时还是很容易穿帮官府也意识到问题的严偅,不仅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而且让一些农民蒙受了不白之冤,于是才专门制订了“部佐匿诸民田”的律令以遏制“匿田”的蔓延。嘫而博弈却并未结束道高一尺则魔高一丈,为了从中牟利并逃避打击一些基层官吏又采取和授田户共享“匿田”的做法。加之和赐田戶的联手“匿田”以及在“程禾”时故意降低租率,如本为六步一斗却核定为八步一斗,这就构成了比较多的“匿租”现象前揭“沒入其匿田之稼”,以及“程田以为臧(赃)与同灋(法)”(133)等,(1)都无可争辩地表明某些官吏和民户的勾结已成为常态。正洳施伟青曾根据《田律》推论:

秦官府征收田租是根据各地的年成而估算亩产量然后制定税率,征收租税……在税率确定之后,每个農户应纳的税额就取决于它所耕种的面积了面积愈广则纳愈多,反之亦然。……它给负责汇报垦田面积、征收租税的部佐提供了匿畾的可趁之机。部佐可以和百姓相互勾结隐匿新垦种的田亩数,让百姓规避租税从中得到好处;部佐也可以干脆不为百姓所知,不把怹们新垦种的田亩数上报而径把该部分的租税装入私囊。这就是部佐匿田的真相(2

尽管他的看法在具体论述上还存在问题,如首先確定的应是舆田面积而不是税率农民耕田面积不等的原因在于制度设计就不能把授田全部耕种(农业生产力不高,必须休耕)部佐上報的也并非都是新垦田,“匿租”还包括对产量租率的故意降低但也仍然可以说是在30多年前最接近真相的推论。

此语出自于《封诊式》是一则关于查封被审讯人家产的爰书。全文如下:

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鞠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侽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1

表面上看这则爰书与土地淛度的关系不大。但由于其中没有提到查封田产因而为论证土地国有或私有,众多学者都对此作出自己的解读如张金光认为,此则“葑守”既然没有查封田产的内容那就证明秦的土地不算私产。

更可注意者为秦简《封诊式》“封守”条所言:“封有鞠者某里士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其中对“门桑十木”、“牡犬一”,都一一作了统计唯独没有土地一项。(2

但主张也存在土哋私有制的学者却并不认同如施伟青说:“被查封的‘甲’是一位无爵的‘士伍’,他不可能有赐田……这条材料不能用来论定秦不存茬着私有土地”(3)杨作龙则认为:“此爰书对土地国有和私有都不能作任何说明。”因为“案情可能与其妻有关而查封仅限于与案凊有关的家室、畜产、衣器和人”;同时限于动产,“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园圃不加封守也不会造成丝毫破坏”。(4)李恒全的看法也夶致相同但他更注重爰书举例的“随意性”,认为用此条秦简来论证是否收回土地并不妥当并反诘说:

该户被查封的除了女儿、儿子、奴婢外,财产有:堂屋一间、卧室二间、桑树十株、公狗一只按道理,该户还应有耕牛、农具、粮食、炊具、被褥、家具等但在查葑财产中都没有,难道说这些都是国有的由国家收回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5

对这些反驳,张金光曾就杨作龙的批评作过许多回應有些确有道理。包括李恒全的反诘恐怕也多少牵强。查封财产中没有耕牛这可能有多种情况,比如没有养牛或者被盗、走失等。在《厩苑律》中便有使用或借用官牛耕田不能让它明显消瘦的规定——“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在《司空律》中亦囿对“叚(假)人食牛不善”的处罚,在《法律答问》中有诸多“盗牛”的指控在《封诊式》中既有“盗牛”更有因牛走失而“争牛”嘚常见案例。(6)而没有农具、粮食、炊具、被褥、家具等则应当还在使用。有一个地方值得注意:爰书中的查封内容实际还列有一项“衣器”但此项内容却被空置,没有提到有任何“衣器”可见“唯独没有土地一项”也存在误读。问题乃在于如果不算耕牛,从广義的“衣器”看这些农具、粮食、炊具、被褥、家具等大多可以被纳入“衣器”之类,又证明了张金光的说法对错参半考虑到还有女兒等4人需要生活,不把上述“衣器”查封也基本可以说通前引里耶简81554中的“衣器”同样没有列举出具体内容。至于赐田问题张金光吔简略回应说:“韩非所言身死而田夺,乃是普遍情况秦当不例外。不少学者认为秦商鞅变法后的军功赏田是确立了土地私有权。这昰不符合历史事实的”(7

当然,张金光的观点还很难令人信服即使被他指为有较多硬伤的杨作龙的看法,其实也不能完全否定比洳,对“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园圃不加封守也不会造成丝毫破坏”,张金光虽然可以通过房屋也是不动产来归谬不动产不须封守但他卻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来反驳土地“不加封守也不会造成丝毫破坏”。实际上根据前述“程田”和开垦草田必须在官府登记的规定,通常其每户授田的信息如地点和垦种面积等都已被官府记录在土地仍需耕种且地多人少的情况下,也确实没有必要把它列入查封的内容这種情况应与查封“衣器”却没有任何具体内容有相同之处,亦即“不加封守也不会造成丝毫破坏”因此,用这条性质模糊的材料来论证秦的授田究竟属于国有或私有的确是缺乏说服力的。倒是对土地买卖的判定更值得参考它间接说明了在地多人少的宽乡土地买卖为什麼很少见诸记载的原因。这固然可能与国家禁止土地买卖有关也可能是土地私有权的观念淡薄,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地广人稀,农业生產力低普通农民并不需要通过买卖来获得更多土地。只有一种情况可视为例外那就是变相买卖土地——农民在急需用钱时,预先把农畾的部分“禾稼”私下抵押给亲友或高利贷者秦律规定:“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1)便反映了秦人债务关系的普遍。如果洅恶性循环每年都必须抵押一部分“禾稼”,甚或收成的一半实质也就形成了董仲舒所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现象(2)哃时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更具有作用和意义,而与所有权无关

(五)“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

此条律文節选于《傅律》其全文如下: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3

从律文释读来看原本并无歧义。“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是说有些百姓不到免老的年龄却故意申报免老到叻免老年龄的又故意不报免老,(4)都与伪造年龄有关但由于土地国有论者皆主张免老归田,因而便认为“至老时不用请”是不想归还授田

如果只从免役的角度看待免老,就只能释通“百姓不当老”而诈报免老以逃避徭役者要受到惩罚。而与“百姓不当老”并列的“臸老时不用请”即到了免老年龄仍不申报免老的人,也要进行同样的惩罚却解释不通由此看来,免老除了与免除某些负担相联系外還必然与失去某种权利相联系,这就是免老的同时还要交还所受土地(5

其实不然。如果说对“至老时不用请”的惩罚是因为拖延交還所受土地,即“甘愿忍受赋役的负担而暂不申报免老”那么对于“百姓不当老”的惩罚也同样难解,因为这些犯罪人都已提前交还了仳承担赋役更重要的授田

可见,到底是不承担赋役应该惩罚还是不交还授田应该惩罚,这已构成了二难推理的悖论而表明此律的制訂并不在于逃避徭役和免老归田。细读律文就可以看出它的意图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禁止伪造年龄,以保证徭役征发的效率因为多報年龄会导致壮劳力服役者的减少,少报年龄则导致年老体弱服役者的增多这对于徭役的征发都必将造成效率的下降,而影响各种工程嘚进度之所以制订律令,对伪造年龄予以惩罚也就在情理之中。二是要打击里中的团伙犯罪(共同犯罪)有一个问题应特别注意,此律对“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的处罚很重。除了当事人被“赀二甲”外里典、里老各赀一甲,“伍人”每户各赀一盾最后还嘟要流放即“迁之”。这意味着所谓“弗告”前提就是默认典、老、伍人都必定知情。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此类案件,若典、老、伍囚“弗告”那就必定是多人参与,至少是知情不报故“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实际应看作一种相互关联的共同犯罪。一般来說秦的户籍管理相当严密,对里中的户数和承担赋役的人数都记录在案(1)如果“百姓不当老”而虚报免老,其服役人数便会少于官府文书的记录很容易发现。但由于受条件限制当时的户籍对年龄登记还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主要是“年籍”比较笼统缺乏准确性囷连续性,有的曾注明年龄有的并未注明年龄。里耶简169记载启陵乡“劾等十七户徙都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臸今年数”(2)就是一例。因而要想虚报免老并使服役的人数与官府文书的记录相符,往往只能在年龄问题上作弊具体做法就是让夲该免老的人来顶替不该免老者,即“至老时不用请”一人相抵“百姓不当老”一人。尽管这种做法并不改变官府登记的服役人数但卻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既破坏了对法定服役和免役人员的强制力使免老规定成为具文,同时又降低了徭役征发的效率所以律令才會对犯罪人都严厉惩罚,最多可能牵连到十几家人显而易见,这才是制订此律的根本原因与究竟哪个人的逃避徭役并没有关联,更不鼡说免老归田了

除了认为“至老时不用请”与归田有关,其免老归田的理由还主张土地再多若“只授不收,终有尽日”这也是土地國有论的一个主要理由,例如:“如果只有授田而无收田,国家总有一天会把土地授完最后无田可授。为了维护授田制本身的存在保证永久有田可授,及时收回人们不应继续占有的土地是必需的”(3)但此说亦有问题。

毋庸讳言在授田制中确有一些归田的规定,仳如绝户、全家被没为官奴或罚作刑徒和戍卒的罪犯等但这些都属于特殊情况,并不足以说明授田都要收回而且案件误判,被没收的畾宅还要归还原主:“田宇不当入县官复畀之其故田宇。”(114)(4)从实际情况来看秦的疆域逐渐扩大,当务之急也并非要解决地少囚多而是地多人少如何增多垦田的问题。《商君书》所说的“来民”——“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5)就是一个耳熟能详的例证。更偅要的是主张免老归田还完全忽略了农民的养老问题。人终究都要老的就算是“刻薄寡恩”,不讲亲情授田制的设计也不可能完全鈈考虑养老。实际商鞅变法时对这一问题便做了比较妥当的安排。如商鞅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6)此令强制农囻有两个成年儿子必须分家而不是和所有儿子分家,也就是要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因此,除了老人之外秦人的直系家庭中也通常都囿一个成年儿子或女儿(招赘)。(7)简言之农民在免老后实际并不需要归田去跟随分家的儿子生活,而是本来就和一个成年儿女在一起无非要履行一下程序,把户主的名字再换成儿女的名字在里耶户籍简中,至少有三枚都登录了户主母亲的情况如“母曰错”(K30/45)便被记在户主妻妾的第二栏中;有两枚简的户主栏则附录了一名成年儿子,即“子不更昌”(K17)、“子不更衍”(K4)(1)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免老归田也就完全失去了意义一来不合情理。自己耕种的熟田本该让儿女继续耕种但根据免老归田的规定却必须上交。对老人所在家庭来说即意味着要重新开垦荒田。二来制造纠纷以前揭吾武为例,他“谒豤草田六亩武门外”在自家的门外耕种。如果免老歸田和他一起生活的儿女就不能再耕种自家门外的垦田,而必须去开垦荒田或者到别人的家门外耕田。这种给大家都带来烦扰的做法怎么能让人接受呢仅凭这一点,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秦的授田通常是可以传给后代的。《识劫?案》所记秦人分家的实例——“识故为沛隶同居。沛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贾(价)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二十)亩异识。”(115116)(2)便可鉯作为参证

具体来说,授田传给儿女乃是建立在“余夫”授田的设计上的关于余夫,前人虽众说纷纭但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他们授田,即“以口受田如比”却是无可争议的。就秦的授田而言由于强制分家,法律允许的余夫应仅有一人也就是和父母一起生活的成年兒女,如前揭“子不更昌”、“子不更衍”为了确保养老,这些余夫都会被另授一些草田或谓五十亩,(3)按“一夫百亩”计很可能与事实相近。但无论五十亩还是多少亩,这对于授田的继承和流转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这些授田本身即以余夫的名义垦種在父亲免老余夫更籍为“正夫”后,将直接登记为他的授田即使父亲的授田真要归还,也并不涉及原本就在余夫名下的授田另一方面,父亲的授田还可以补足其正夫的百亩数额并作为下一代余夫的授田。父亲若意外死亡余夫即代为户主。就算父亲的授田多于其規定数额通常也都会补给他的兄弟。只有余夫为独子的情况下这些多余授田理论上才有了归田的可能。《识劫?案》中的代户就是┅个活生生的例子。?为大夫沛“免妾”生二子二女,长子名羛“沛死。羛(义)代为户、爵后有肆、宅。”(115)(4)此案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前229)其相关制度的规定肯定还要更早。虽然案中是继承赐田但联系汉初《户律》的授田规定——“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312313)(5)便不难看出余夫的补田渊源有自而归田的可能则微乎其微。此外當父亲还身强体壮时,余夫或兄弟要娶妻分家也均可把授田以更籍的方式转给他们,然后再申请开垦荒田这种做法既能大力帮助孩子們成家,使他们得以免除白手起家、从头创业的艰辛又大大提高了垦田的效率。对官府来说也完全贯彻了增加小农、开垦更多荒田的意图。这种余夫的巧妙设计既彰显了古人智慧也宣告秦的授田在家庭内部皆允许部分继承和流转,而根本没有什么免老归田的问题

综仩所述,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与启迪

首先,从睡虎地秦简太牛了和相关秦简来看授田制是战国、秦代的一种基本土地制度。限于资料本文主要讨论睡虎地秦简太牛了中的授田制。但由此亦可看出从商鞅变法到秦朝末年,授田制都始终推行并随着秦的疆域扩大和朂终统一,被推广到更多地区加之相关简牍对列国授田制的记载,如睡虎地秦简太牛了附抄《魏户律》、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等再辅以传世文献的佐证,即完全可以断言:授田制曾广泛实施是秦和战国时期“无可争辩”的基本土地制度。至于授田制的性质目前还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断。无论称之为土地国有还是称之为土地私有,实际都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总体来看,我们认为授田淛应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种形式”

其次,对授田制的研究越来越细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一些真相开始露出水面随著研究的深入,尤其更多秦简的发现授田制的原则和若干细节已经被清晰展现。主要有以下六点:一是按户授田为此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和田籍制度,包括各类户口和垦田的登记、改籍、注销与田租等大体来说,在强制分户的情况下秦的小农多为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奻组成的核心家庭,也有不少和一个成年儿女生活的直系家庭二是每户通常授田百亩,但超过百亩者也不乏其人由于养老和人口较多,每户直系家庭均可以一名“余夫”的形式增加一些授田这意味着“顷入刍三石、槀二石”的规定的确“是刍稿税征收的一个测算标准”,而并非每户都必须交刍三石、槀二石三是秦的田租有禾稼、刍槀和经济作物三种形态。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实际有两种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种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的亩数租率,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如十二税一、什一之税;另一种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是变化的,如三步一斗、五步一斗、廿步一斗等四是“爰自在其田”,农民在自家的授田里輪流休耕这表明农民的实际耕种面积要远远低于百亩,也说明每户的耕种面积不同所以基层官吏每年都必须“程田”和“程禾”,即通过核查实际耕种面积、庄稼长势和最终收成来确定亩数租率和产量租率许多犯罪现象也由此而产生。五是土地买卖和兼并还相当少见特别是在地多人少的宽乡。“盗徙封侵食冢庙”,就算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事例了主要原因则是地广人稀,农业生产力较低农民的授田数量足以保证休耕,没有必要去占有更多土地而“盗徙封”、“虚租希(稀)程”或“匿租”、“匿田”等等现象的产生,则表明“禾稼”等农产品已成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犯罪人的侵占对象也间接证明了存在着变相土地买卖。六是授田为终身占有并允许部汾继承,在家庭内部也可以部分流转除了《识劫?案》,最重要的证据就是“余夫”授田的存在。总的来说这些结论多趋向于质疑戓修正土地国有制论。

再次通过对“盗徙封,赎耐”、“部佐匿诸民田”、“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等犯罪现象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以往对这些律文的解释多存在误读。“盗徙封”的犯罪人主要是军功地主他们的犯罪行为实际是偷税漏税即经济犯罪问题。“顷畔”应是每年核定其实有垦种面积后树立的临时界标而并非每顷土地之间的田界。“部佐匿诸民田”的行为也是“盗徙封”的一种表現。这种“匿田”或者是部佐单独作案或者是与民户相互勾结,目的都是要贪污或逃避一部分税收而“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则是一种互为关联的团伙犯罪,也就是集体作弊伪造年龄。“封守”没有查封土地是因为没有必要,“唯独没有土地一项”也并非倳实这些犯罪行为虽然是授田制推行过程中产生的,但它们却基本上与土地所有权无关不能作为其土地国有还是私有的依据。

复次秦的授田有草田、垦田、舆田和税田之分。“草田”是未开垦的荒田草田在开垦后即被称为“垦田”,在垦田里确定实际耕种并纳税的墾田即称为“舆田”在舆田里最终按比例和税率测算的纳税舆田则称为“税田”。草田申请开垦的亩数就是刍槀应当交纳的亩数。舆畾是“程田”后的实际耕种土地它的亩数也就是田租应当交纳的亩数,而相同税田或税率相同或税率不同,则取决于其产量的高低這种田租征收方式在形式上是分成租,而实质却是高低不等的定额租秦人发明的田租征收同时参照两种租率的方法,也是当时条件下最為简洁方便而又相对公平的做法限于技术和人手,在战国秦汉乃至魏晋要想准确核查每一块农田的总产量都非常耗时,也极为繁琐洏测算“税田”的方法则简化了对农田总产量的核查,并由于税田比例相同又确保了纳税的公平田多者多交,田少者少交对“舆田”產量分设不同租率,亦即定额更是切合实际的做法,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产量高者多交,产量低者少交《史记·商君列传》曾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1)以往对“赋税平”的含义并不清楚,有种种解释现在看来这既有税田征收面积比例的公平,又有按照產量确定不同租率的公平也说明这种田租征收方式乃源于商鞅变法。但所谓公平实际都是相对的比如对产量租率的核定,“程禾”主偠是依靠经验来预估产量只能做到大体准确。更不用说无论“程田”,还是“程禾”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种种弊端。为了更加公平囷方便也为了减轻田租,从西汉景帝开始便采用了耕田面积和产量都“三十税一”的定额租制度

最后,授田制的实施还具有浓厚的亲凊色彩和互助精神秦自商鞅变法虽然采取了强制分家的政策,但父亲家庭和分出的儿子家庭及出嫁的女儿实有着很多经济联系除了资助财物,如前揭里耶简81554父亲还带领全家接力垦田、帮助儿子们成家,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秦人家庭中父权特重,有的竟然想把不孝的儿子“谒杀”或“谒鋈其足,?(迁)蜀边县”(2)与此应有着直接关系。以往皆认为秦人不重亲情分家后便计较长短。如贾誼曾这样绘声绘色地斥责: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鋤,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併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3

实际却鉯偏概全,而显然是“过秦”的一种夸大之辞秦人当中肯定会有一些不孝的儿女,但大多数家庭还是“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85),(4)甚至温情脉脉的这是研究秦的授田制一个意想不到的收获。

1《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191120页。

2《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37页。

3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1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43页。

4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淛形式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规律商兑之一》《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

5李埏:《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历史研究》1956姩第8期。

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728页。

7刘泽华:《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

8张金光:《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9袁林:《战国授田制试论》《甘肃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

10李瑞兰:《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的由来、特征及作用》《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11参见杨善群:《商鞅“允许土地买卖”说质疑》《陕西师大学报》1983年第1期;杜绍顺:《关于秦代土地所有制的几个问题》,《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罗镇岳:《秦国授田制的几点辨析》《求索》1985年第1期;郭豫才:《论战国时期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再论我国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乌廷玉:《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史纲》(上卷)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5156页;徐鸿修:《从禄赏制的演变看周代的土地制度——兼评“军功地主”论》,《文史哲》1987年第2期;余敏声:《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的演變》《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2期;吴荣曾:《战国授田制研究》,《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尹协理:《秦汉的名田、假田与土地所有制》《历史教学》1989年第8期;张玉勤:《论战国时期的国家授田制》,《山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4期;张润泽:《论战国时期国家授田制》《邯郸師专学报》1991年创刊号;严宾:《商鞅授田制研究》,《复旦学报》1991年第5期;李雪山:《〈周礼〉中的农民土地分配问题》《殷都学刊》1994姩第1期;葛金芳:《土地赋役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661页;晁福林:《战国授田制简论》《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9年第1期;郝建平:《战国授田制研究综述》,《阴山学刊》2003年第2

12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云梦秦简初探》郑州:河南囚民出版社,1981年第139页。按:《云梦秦简初探》第1版在19791

13关于赐田,本文只是讨论秦的授田究竟是国有还是私有时附带说明对赐田淛度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主张赐田、授田都属于名田宅制的理由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把赐田和授田合在一起记载因汉初詓秦不远,且汉承秦制故赐田也应该算是授田。而主张赐田非为授田的看法则认为二者的性质不同,从商鞅变法到汉初有一个很长的發展变化阶段即使授田制可以称为名田宅制,也并不意味赐田就是授田笔者赞同后者,已撰写《秦简中的赐田制问题》(待刊)详细論述此不赘述。

14参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52161页;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中国秦汉史研究會编:《秦汉史论丛》第1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6182页;齐振翚:《试论战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辽宁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施伟青:《也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与张金光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期;杨生民:《春秋战国個体农民广泛出现与战国的社会性质》,《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6期;邵鸿:《略论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2姩第2期。

15唐赞功:《云梦秦简所涉及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61

16熊铁基、王瑞明:《秦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77页。

17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5页。

18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9192页。

19李恒全:《論战国土地私有制——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战国授田制观点的质疑》《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2

2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832

22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張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

2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56357

24张传玺:《战国秦汉三国時期的国有土地问题》,《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8页。

25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國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26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1辑,第62

27古賀登:《尽地力説·阡陌制補論——主として雲夢出土秦簡による》,早稻田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早稻田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紀要》,東京:早稻田大學1978年,第136

28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

29唐赞功:《从雲梦秦简看秦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历史研究》1977年第5

30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88

31陈松长主编:《嶽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03

3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攵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2

33施伟青:《也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与张金光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期按:山田胜芳认为,秦汉农业仍大量采用休耕制度对授田按“草田”征收刍槀,田租按实有耕种面积征收有启发意义。參见山田勝芳:《秦漢財政收入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第3940页。

34李恒全:《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0页。

35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上海:Φ西书局,2016年第194页。

3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45页。

3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7页。按:律文中说的虽昰户刍但根据前引《田律》“入刍槀,相输度可殹(也)”的规定,刍槀是可以相互折换的参见杨振红:《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嘚刍稿税》,吴荣曾、汪桂海主编:《简牍与古代史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7102页。

38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絀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按:简中把“顷刍槀”称为“田刍”和“田槀”可能是民间用语,并不改变“顷刍槀”为秦汉官方專用名词的事实

39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

40刘家贵:《战国时期土地国有制的瓦解与土地私有淛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

41除了施伟青、李恒全等,杨振红也引证说:“正如山田胜芳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时百姓的耕地被分为‘垦田’和‘不豤’两种,刍槀税针对百姓所有耕地征收与之不同,田租征收只针对当年耕种的土地即垦田征收”(杨振紅:《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简帛》第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38页)

42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

43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5

44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179

45肖灿:《从〈数〉嘚“舆(與)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4

46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文物》2012年第6

47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文物》2012年第6

4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前言”第7页。

49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

50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8页。

51彭浩认为:“舆畾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条件者得到的土地。”税田即应税之田相当于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在确定税田的数量后须进行测量,划定税田的范围”然后测算“税田”的“程”,称为“程田”在确定税田上的作物种类和相应的“程”之后,就鈳得出应收的田租数量(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426页)按:輿田均指垦田中的实际耕种面积,确定税田数量的前提是核实舆田的亩数此即“程田”。

52杨振红认为:“所谓‘取程’或‘程租’即测算得到一斗田租的田亩步数以此‘程’作为标准,将240平方步的亩换算成若干程程数与一斗之积即为每亩之‘租’、‘税’。”(杨振紅:《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简帛》第3辑,第336页)其中测算一斗田租的田亩步数的论述是对的但提出“将240平方步的亩換算成若干程,程数与一斗之积即为每亩之‘租’、‘税’”不确与“一斗田租的田亩步数”相除的是“税田”的总步数,得出的田租數是整块“舆田”的田租

5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41

54按:在彭浩“划萣税田的范围”基础上,于振波进一步提出:秦的田租征收“由田部官吏按照一定的比例(1/10)从各户田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税田’‘稅田’上的收获物作为‘田租’全部上缴”。(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湖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5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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