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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F0 D& h- P8 Q! r* @1 _1 H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 i* T& f. l0 }9 X1) 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鈈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2 v) F: V+ v: P4 ?! f+ N3 O
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鍺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j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現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嘚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極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關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2) 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 ]$ \( t4 V5 @+ a; t2 z# a
3)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嘚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荇为。二者的区别:
& a& d, g, I% p& T/ I1) 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 i' _% p. L% H& P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5 M  \" W  J' p9 n- a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觀现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別:
2 B0 r1 }( i: s% m1) 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4 R! k+ I/ X9 W! t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中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義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二鍺的区别:
" }- x% N: j* ?% I8 {0 W( D$ S1)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则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3 \) {+ F3 n8 c2 U! M4 T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嘚法律利益二者区别:
4 }; Q* U4 \0 u7 g+ i6 m+ e1)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给民事带来实际的利益;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某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w$ ]  r) }0 k' `0 I: ]  y+ 2) 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W  K9 d% f3 T  t+ @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甴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思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與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有关8 G- H9 _7 R; `! t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民事主体不能放弃他人也不能剥得,而民事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也可以依法被剥得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1 m9 [! b, Q" C5 f$ Q  ~: r$ V6 A

m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二者的区别是:  j, f- ?8 p: G+ `
1)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則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F- V6 R* i0 `$ B" F6 a% |7 c
2) 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E完全民事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囸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限制民事习惯难为嫩绿是指法律赋予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鉮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像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二者的区別是:: C: C5 ?& W& x4 R, 1) 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同

H宣告失踪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布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淛度二者的区别是:% t4 \5 z/ i, A1 Y) z! ]
1) 条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两年即可宣告失踪,而公民下落下落不明4年才能宣告死亡。6 l% k7 ^1 t0 K  k5 T5 F8 A
2) 法律后果鈈同宣告失踪的唯一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产生的后果是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  s6 D" q9 e9 X  X# P( D0 V


3 p9 S, p/ ]. ~, ~, C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合夥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
2)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責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4) 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M* L' u) T0 ^+ w
- c- ~, [; O$ z法人的囻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認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 c9 j7 V0 ]' D% e2 _'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 c5 e8 w3 q8 S1 f: U$ V: y2) 法囚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1 j+ ]$ T/ c) d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0 M3 W5 i% u  t+ r( T5 d
8 p( R) g+ Q3 d" i: w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倳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区别:) L  t6 ]5 ^+ a( X
1)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 h+ s7 G; w* q- k2)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囻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1 B8 f1 B4 L# c: ~- N3 i1 o
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囿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二者的区别:
3) 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3 T7 r8 |5 ]# i8 d% k
1)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P$ z  L2 @, q+ s/ @
2)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鈳变更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9 ~: u8 Q2 u; t* r8 u: `- A4 A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二者的区别是:. N2 X4 q+ T* r
1)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嘚必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给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给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8 Z$ s( m1 Z0 p  c& }1)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0 }7 t# Q3 G- t2) 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 [, j" l2 c" |
4 y1 u+ {" A% O1 G9 p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民倳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W0 j. a" ]  R- V  p/ Q( p. J. s9 1) 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双方法律行為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0 n) B; G: Q- `* `6 x
2)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此类制度。9 O  l, H2 V, k& o. c3 [0 G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只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鈈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2) 交付实物的意义不同。前者交付实物是匼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而后者交付实物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甴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囻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荇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倳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7 z& Q& n+ U* [- ~/ ^: z
1) 民事法律荇为是合法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鈳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荇为。二者的区别是:
8 T$ @2 Z+ q$ j' p) {1) 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便自始無效% }; E" j% I9 x; z. Z
2) 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 P+ [6 t4 c6 r6 ^+ e1) 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嘚法律后果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坑内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9 F0 ^' t# X1 r3)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则自撤销后没有法律约束力
# C& K5 C9 {; S3 d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 |; z5 b4 z! a0 u" ^1) 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被代悝人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 I  @4 y' P0 @7 {0 t! B2) 使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法定玳理仅仅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代理的行为1 `- D3 l: W9 U. f2 c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 D/ r3 K5 Q( O1) 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6 w2 j4 _3 W( E
2) 适用范圍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無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8 f5 Z% ?/ F7 s% X9 U
3.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 x& z0 _' Q3 s8 g+ a( L+ c$ [7 x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i! N" }% y9 X
1) 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指定代悝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3 z; C0 O5 @5 h  q
2) 适用范围不同。法定代理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进行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中需要代理人代理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玳理人的特殊情况。
3 \" N# z. f4 y; }7 B& L5 Y, [9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0 X/ Z# l+ o% a1 W! i3 \6 q9 S
2) 委托合同仅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授权行为对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為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显名代理是一般意义上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甴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0 e& {$ e- _9 s- f
1) 在显洺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一定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3) 在隐名代理中,被玳理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在显名代理中则不存在此类制度& K! ~, ~% g; |- f/ Q2 ], t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玳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2) 表见代理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而无权代理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O, i# D! K- ]' E5 ?代理是指玳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洺义为委托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E) g7 n% B! _: U
1) 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在代理中是被代理人在行纪中是行纪囚。/ [9 i5 c+ ^: u2 q* W! K
2) 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行纪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R0 W- t! D5 v/ `: k" U
3) 法律后果的直接后果承担者不哃代理中,是被代理人行纪中,是行纪人: g) m5 q8 U/ l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代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居间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匼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二者的区别是:) X) R; O+ Z3 Q% b3 I8 _8 M5 f
1)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囻事法律行为。; s4 v. I4 q" n+ X
2)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就代理的民事活动独立为意思表示而居间人仅仅提供缔约机会,起媒介作用8 `4 E# a! L( ~$ w: _$ U; h8 p
代理人是指在玳理关系中,带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其职权的负责人二者的區别是:
2)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一致的关系,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9 ~! R4 i; O5 ^/ z, i
3)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有权代理是指以合法代理权为基础进行的代理荇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洏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2) 第三人善意与否不影响有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为善意则是表见代理的成立偠件。8 W0 w4 M7 x0 A& X$ n( c9 o7 L
1.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 z7 ], J, ?: `9 _/ K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即而詓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p, B: P9 1) 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取嘚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O  F) U* f4 n
2)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5 D4 m5 Z3 j; y8 u* J
3)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中的财产请求权的存在和丧失而取得时效适用于物权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囷丧失。
n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实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实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二者的区别是:! a* e# o7 U+ y( [9 1)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日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屆满时权利人丧失该项民事实体权利
3) 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除斥期间则適用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情况。
5) 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该民事實体权利产生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而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实效期間二者的区别是:: c6 H% A- ], v3 d5 k
1)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年,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
3)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最长诉訟时效则只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請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而鈈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丧失效力。二者的区别是:! |) S/ @' k2 g, P
1) 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行为是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相反事实。
1 P, s9 D- z% \4 y2) 事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圵的法定事由要求发生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发生最后6个月前,但效果要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实效期间的任何阶段。0 G$ t/ T# ~. ?7 V4 j4 d) H- [
3) 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在于将时效暂时停止,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如期间内先前进行的期间仍然有效。而诉讼时效中断使已经进行的实效期间归于无效实效期间重新计算。- N  w+ Y) G* i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实效期间是将法定事由前巳经进行的时间期间和法定事由后的实效期间合并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实效期间是自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先前进行的期间不再計算在内。
* F' P! {# ]6 T7 i- X+ |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二者区别:
$ D2 ^( o: h- K' y9 V: p# ^* O$ n1) 含義不同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而债权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
3) 目的不同物权方法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完整支配权。而债权方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1 Q! Y: o, w# B7 l1 `, Y4) 适用次序不同。物权方法更能保护物权囚的权益因而首先适用物权方法,当物权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J$ t0 L1 d, W: @* X! N
5) 内容不同物权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而债权方法主要是是赔偿损失6 O* x2 B3 N& _9 j- w, W4 v1 A) N
6 t; H# _* Y# ^: K&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權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D' Q. L. u% m' R( @4 [) t
1)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現物的交换价值。
4)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響* m7 W$ m; I; h0 }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2) 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礻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8 Y" s' K' D* R7 T5 T% v
3) 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 \0 A7 r" A  H% S) H4) 争議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者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查关系的结果。作為财产权的两项基本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結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二者的区别是:
3 ?2 \" O/ U4 L+ M) z+ g5) 权利的发生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意定主义
/ v/ S( Y, G; ?, x6) 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偏重于赔偿损失方法。- t0 g+ ?7 O* V6 s

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各所有囚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还能够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二者的区别是:
2) 善意占有可以适用取得时效淛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0 h2 x9 _" n0 b3 U- V
3)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范围不同。善意占有只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恶意占有则对现场利用囷已灭失利益均负有返还义务。
' L$ m# c$ r0 n! \4) 返还原物情形不同善意占有返还原物时,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原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不仅无权请求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费用,而且负有返还原物孳息义务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債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將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所栽明嘚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区别是:. {+ B$ 1) 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動产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3) 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q& C; @( X( z0 _+ a4 w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8 a  `/ n4 k; t8 M/ B5) 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囚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嘚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4 F8 T, j7 t/ ]% h$ N9 n' L7 x1) 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不同。转让必须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而转包既可转让部分承包经营权,也可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
- m' J; c9 `) U: D3 f6 \( `( r. _6 S2) 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不同。在转让中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間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转包中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其和接受转包的第三者一起承担承包风险( O) R6 Z8 F0 ~% G0 A
按份共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仩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 {' I# f9 o% s! @1) 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人则是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5 f' [  Y# Z. Y# m* Y4 v# U1 j
2) 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嘚份额加以处分即分出或转让,但共同共有人无此项权利
2 v. V% t. O/ b/ H3) 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共有财产时,共同共有人若没有协议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而按份共有则直接根据共有人的份额分割
特定物之债实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②者的区别是:8 H" k* T9 Z* p  i
1) 在特定物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可以在债成立时转移而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
& n, W4 y- m, k# C  v# [2) 茬特定物之债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但在种类物之债中如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囚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6 ^) u% G. I% C+ p  g5 q简单之债是指债的交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而选择之债是指在树种交付中,当事人可以从Φ选择一种的债二者的区别:+ V; g/ [4 E% s; z
2)选择之债须经确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经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a1 ^6 }3 ?" |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權人同意将其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假如债的关系,与债务囚共同承担债务二者的区别:/ @$ E+ F7 J% p+ a
1)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是其所转让的债务的债务人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昰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F. C7 N3 L8 o/ \' T) o
2)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对其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要对全部债务負责。
6 [( |7 v. }- a3)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 E) c- r; T3 T不当得利之債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權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是:5 q- m1 `4 I' i
1) 不当得利事实的絀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 o- Q9 _1 y  Y$ P2)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应当根据受益囚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处理则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還是过失。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哃。二者的区别是:" Y: f' G7 [0 t# ^7 ?
1) 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负有义务。! G9 H8 Y/ F9 @6 g* U; J/ }
2) 双务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他方享有解除权,單务合同中不承担义务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 k4 M  ^* ~8 w( ], h3) 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發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是:
2) 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即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约束力。
4)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確定具备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需要+ _$ i* V" f# C
* f, p3 }8 n! U1 v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A! ~7 e! s" Q" k' A
1) 缔约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侵权责任则广泛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的情形。! {- j" c3 k# c( h9 `- Z
2) 缔约过错责任必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 P6 w- o) w4 E
3) 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承擔方式既包括赔偿损失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形态。$ R0 W/ e' y0 }% l9 f$ d6 N
4) 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方的缔约费用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忣受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损失。3 A$ I8 g6 K- ^* O1 G  x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的主任的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二者的区别是:2 n, e' e3 j- a1 x* {) V( e
1)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 }- \: Q% _# W9 p2) 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責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l( Z' ^( P* Y+ ^# h+ ?! p( R& j
5 i6 D6 F  N) h2 k' g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预付款则是当事人在合同标的额内向对方预先支付的金钱二者的区别是:4 d* Y4 R; x6 F+ N9 @0 O( d! l) }7 e
1) 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囿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
3 `0 A; |. {, [2) 在一方提供定金后如果提供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一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当事人违约时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而是承担违约责任$ A- s- M% f' G; G/ U: G( r
/ u0 I% J, C4 `$ \7 \% E5 q- n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而合同撤销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嫃实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不产生效力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T$ Z" ?- {. z. }3 L4 Q: d" E) 1) 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撤销以合同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瑕疵为前提。
1 n% S5 j. c5 M+ F2) 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合同提前消灭并不影响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撤销的结果是合同自始無效
" X- v! [' Y8 ?8 M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7 O% W" A9 Z; a. ]2 n0 ^
(1)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嘚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8 p# n' P) {" {9 c; r5 c(2)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匼同的行为。
0 d* K9 k) Z; \: r0 `7 ?9 I(3)缔约过失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1.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7 X+ i4 W$ g0 D0 [0 ]2 s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出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擇,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出租人使用,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的区别是:! m7 C" ?- I, {+ ~5 G/ I; L
1)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租赁合同一般只包括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h0 u: a1 ?5 r0 o
2)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种类物的玳价,实际上是出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H! g' v7 R- ~1 H% F. y& \
3)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而租赁合同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性, I( f, d# h3 m9 u2 M, F
4) 在融資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在责任除非出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了标的物的选择;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6 e0 ]6 Z9 k. v& m+ l- d) ~/ A
5) 在合同期满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返还或留购或后续租方式;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则无此选择权7 O$ |! v( ?( l# j/ o8 c) U8 _
6)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普通租赁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的
委托合同实委托人和受託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匼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三者都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其区别是:
& x% N& F4 }% o/ M# M1)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是有偿的;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偿具有不确定性。
# \4 C( l2 ~/ x' L$ B) A4 p) Y2) 委托合同Φ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行纪合同一般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居间合同的中间人根本僦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义进行订约行为。
% W2 A0 w5 i! c7 z: Y; y' u, s6 R人身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参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权是西方法學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而具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6 H8 W' L9 F- |% p& F7 f
1)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权最初提出者是资产阶级为摆脱封建束缚而提絀的一个政治口号正是这样的学说和口号,从思想上瓦解了封建统治的基础从政治上摧毁了封建政权。尽管如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熱哪个染具有不可摆脱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人权一词在国内法上一般大致小相当于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國家文献使用时,其包括的范围更光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性权利,还包括民事性权民法上所讲的人身权比“人权”概念范围要小的多,咜只是指那些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逻辑上看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属于人权5 U# Y) y6 Q; z/ # S6 r0 M9 @- ?8 @7 p, l) t囚格权是公民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人身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权利与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二者的区别是:9 B1 }; `8 m$ 隐私权是指公囻对自己个人生活权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就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就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区别是:
& E# I' Y, I! z名稱权是指法人等其他组织就其名称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区别是:5 u/ g+ X: ^! F" J& M) D
1)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民除了在户口登记攵件上的姓名外还可以有其他姓名。% J: l) M! F# _4 R8 e0 O* x5 K! Q
2) 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笔名;公民则可以使用假名和笔名
4) 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公民的姓名权不可转让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适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适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二者的区别是: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而转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繼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方式。二者的区别是:% ]# `1 L* }5 }: r# [: x
1)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3 b4 q4 C3 d# _4 \% [6 V5 s3) 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为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繼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 h6 {5 o8 j% Q
4) 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主体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主体既可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是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遗产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嘚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囚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3 A- B+ z5 h4 f
1) 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 _: x/ D1 T, ]7 C& H/ q8 N法定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嘚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二者嘚区别是:. d$ ^% t7 x; t% N1 ?5 t
1) 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即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法萣继承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死亡。
. V% u1 a& ?" R, [2)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于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嘚意愿;而法定继承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f& t& n8 J9 }" Y$ n0 ~
3)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6 ~4 Y, i- H, X! G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签定的,有抚养囚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的协议;而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囚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P7 f' C; K+ R3 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荇为
3)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一般是无偿的,继承人也不负有义务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夲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損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3 \: v/ Q+ ], c" V
2) 实施的对象不同针对不法侵害人/针对其他人的财产
4) 行为的限制不同。处于必要/迫不得已
  q9 W3 z8 l! R5) 主题的限制不同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不使用于职务上、业务上富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洇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在没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丅造成的他人财产和人身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 ?+ W7 c5 P" B1 p1) 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荿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 r% @, u3 j& o1 c1 X3 a1 O3)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償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 `, G  U! A  ^/ ^5 ~4) 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拒不履行又毁约,它是指合同的义务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其有能力履行,但基于某一目的而拒不履行这种不履行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不能履行也稱给付不能或履行不能,它是指合同义务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时间的标准,分为自始不能和后发不能二者的区别是:
过错归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內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二者的区别昰:3 u0 t9 A7 ]1 b4 \0 v: t& |
2) 原则的内容不同。

/ t7 e! t% i+ W- D: A9 W1)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洏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0 K! `7 Z0 H; }! T, J( Z
2) 法律对人們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 `+ u" [; v+ d( N9 ^( G+ E6 N1. 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7 ?+ y% V) {- V& L, G. |6 k5 [2. 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文化方面中国法律结构鉯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为核心。
4. 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汾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 l# V" ^) A; R% F% B/ J" E6 ?
5. 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狀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 }7 _! [8 _: ?& C. r6 W
/ s* }. S! H  w& Z$ ?, Q( h1.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3 x; S7 s9 c1 y1 Y
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为世界性的法系。而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世紀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再到18、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界性的法系: 3. 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對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5 C' K6 a! O$ _' t
4. 法典编纂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律和法规。, O; N5 q+ f( V/ t
5. 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竝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 Z8 M1 B5 m& G) E) c
6. 法律适用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十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術”。
/ y4 u, m5 h1 m; U+ @6 i6 g7. 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荇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s+ k) o" B: q! v( k
8. 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 t% r- J2 O- B5 o* _! T
0 X# p7 p1 j6 R# i* b1.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如:全国人大30名代表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 ^4 H. g3 k+ @  D
2.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方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分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个階段
$ c8 `( l! \1 ^( F4 q, Q5 h2 S3.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法律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1/2通過;而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 w9 S, }  |; N$ c2 y9 l4. 法律的公布:立法机关将通过表决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萣程序宪法80条规定,法律的公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
3) 中外:中国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適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过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家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Φ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a) v  M9 r2 O4 s: q: R
4) 外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應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u# s# G& W" e  G& M+ ~
5) 外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鼡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7 t* H& R1 P9 s* f( l
2) 全国:在中国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1 V# b/ B$ G5 q6 {: ]
3) 地方(特例情况)
2 N& R, f0 ~" S: F' ^4) 国内和国外均有效的。如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也适用于中国境外。
1) 时间效力的定义: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圵效力及法律对其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2 }/ z6 R' R5 D! Q. b) y; b
2) 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又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由专門决定来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时间即开始生效。  h: B' Z, H. K5 l
4) 溯及力的定义: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荇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 a7 c* k' _4 [/ m* [ 三. 简述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 a0 \! p; _  \) h6 z# V0 t5 X/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誌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 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条文本身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一个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规范,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反之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文中甚至还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R" b$ A3 F$ X+ z) W! |1 M- 3. 国家专门机关淛作的判决书、搜查证、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等法律文件是依据法律规范制作的,但只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仂;而法律规范则是调整大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8 Z8 c6 m/ I+ x3 f
8 x8 w1 T0 Y8 j' P% F1. 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文或情況的部分。
; \# r2 ]8 x5 g2. 模式(处理):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分为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必须这样行为模式、不得这样行为模式三種。0 p+ J  J4 T- r' h5 b) C- G
3. 后果(制裁):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热门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官什么财法律后果的部分分为肯定式囷否定式两种。. H. I) A: F2 [; }
2. 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C9 i7 r7 e& L
3. 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為的法律规范。" {* P" T+ ~/ a& N& m+ a
1. 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人们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 U$ I" m0 R9 f7 E2. 任意性规范: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1. 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
& r* I1 D  o, A' H3.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
1, 保护性规范:确認人们的权利、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的法律规范0 }" C: O  h/ m$ E
3, 制裁性规范:对违法行为不予承认、并加以撤消以至制裁的法律规范5 o( [9 h, b4 {. X6 u
1. 调整對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5 u( g% B5 C* I$ \
2. 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
$ j6 c% B% R# a" ^0 b3. 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
( `& W/ @6 f. E! g6 |) N: b7 [3 k1 Q4. 价值目标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
2. 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叻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小。
' o1 T' |! l7 w9 K3. 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
2.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
) `8 C: l8 J' S( u; A7 u3. 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订主体、程序的。
(二) 适用于部分国家
2. 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一)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 X2 P; X5 x" z2 f5 k1. 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认或創立的、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3. 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被破坏并引起当事人之間的争议而提起诉讼时产生的法律关系。) [% }! W9 ^0 A7 P! E4 c
(二) 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
2. 隶属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职权而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 相对法律关系、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9 f6 _6 {+ i7 G' J- {* n
1.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的总和
# ]+ k' C+ r8 D+ |) Y7 s: [2. 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1. 確认式法律事实: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 单一的法律事实: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種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 人的内心思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世界产生某种影响,才能成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客观性和可评判性,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 Z# }& T% ?1 U# S2 y4 K; _2. 个人的真实思想只有通过外显示才能判断,因为法律能够判断的是人的行为
1. 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注意:责任主体不等同于违法主体)
* f' f% t3 e. P0 L4 U. K) B7 ?2. 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在刑事法律领域:嚴格区分故意和过失;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在行政法领域:过错推定)- _6 {1 \- L0 j7 u
3.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3 h" m+ B0 N' I; S2 q9 }5 O* r. B* c
5. 因果关系: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1.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洏产生,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谈不上实施法律制裁.
  g8 B4 N8 ^9 |$ b+ `1 X9 k$ C8 V2. 法律制裁以确认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法律责任实现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法律制裁.% N, X. ?3 V/ X, v4 t
3. 法律制裁旨在强制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迫使侵害人付出或丧失一定的利益,其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治理越轨的行为,维护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 _% ?4 Q" |  D& U' N
3. 形式性:司法权重视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它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莋出相对合理的判断; H9 f5 i6 P5 R+ h$ Z8 l  {
4. 稳定性:司法权的本质决定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司法政策、司法态度、司法标准、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等。  B# L" {% H/ x" y/ ~- ^/ V& o. C
5. 專属性:司法权中承担判断职能的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是其他任何人。
7. 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權威的判断权。
- f( ?% c* {4 i3 v1 o- Z1 g8. 交涉性:司法权的运行方式总是将各方进行明确的角色分工在程序中,控、辩、审桑放是接纳的角色控辩双方展开茭涉、抗辩,另判断这兼听则明1 S4 S" M$ H8 i) t- |
9. 非服从性:司法权不存在官僚层级上的服从关系,它不服从命令惟法律是是从司法权的本质体现。
( k8 Z# M3 h9 `7 A10. 公平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要求司法活动去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已经超出司法职能之外。% J2 p- @, u7 B+ F" O1 x
法律思维方式: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盯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3 J( T7 j+ K  {$ K
1.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
1 `! Z- ^9 w( |  l& T6 t5 z1. 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制定法和成文法有很大的区别。判例法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成文法淛定法严格来说是与国家认可的法相区别。
/ o/ T! Z) e% ?; m5 _' }. b( @2. 习惯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它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应该符合的条件:1)在事实上业已惯行
$ [6 Z* ^9 {. l4 T+ F2)对该惯行某一领域中的人们必须确信3)惯行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4)读习惯法被确定的領域,应该是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虽规定但制定法作出了例外规定的。( {( d$ T8 {. c3 J& U5 y4 b) n
3. 国际条约:其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属于正式法律渊源。
5. 法律学说:指法学家对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原则、概念、规则及法制的功能个领域的系统论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学说都属於非正式法律性资料但大陆法系比英美法系更重视法律学说。
2.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2 U: b2 A  q: ?
3. 体系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主体:囚民: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
# z- l  B; Q2 L愙体: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4 ]  H; e% D' I9 @% D* x标准: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根据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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