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宋朝人到衙门打官司需偠下跪吗
本书关注的故事与话题都发生在800年前的宋朝,却又拨动着我们身处的现实社会的和弦足以让你产生穿越时代的代入感。作者想重新讲述宋代中国的三百年繁华重新发现中国的文明传统,破除人们对宋朝的成见与偏见再现一个“活”着的时代。
程颐撰写的《奣道行状》载:“(程颢)先生为令视民如子,欲办事者或不持牒径至庭下先生从容告语,谆谆不倦”从“不持牒径至”的语境判斷,也应该不是“跪禀”
朱熹编著的《五朝名臣言行录》也载:“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府吏坐门,先收状牒谓之‘牌司’。公(包拯)开正门径使至前,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诉讼人“径至前自言曲直”,也不像是“跪禀”的样子
另外,宋人唐庚的《讯囚》诗写道:“参军坐厅事据案嚼齿牙;引囚至庭下,囚口争喧哗参军气益振,声厉语更切……有囚奋然出请与参军辩……”這名囚犯“奋然出”,而且与法官当庭对辩似乎也不可能跪着。
当然这些材料记录的信息不是很明确,不能作为确凿的历史证词采用究竟宋人上公庭打官司要不要下跪听审?我打算先通过检索宋代文献来验证这个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采用的文献主要有两类一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宋代司法文献;一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至於加入了后人创作与想象成分的宋元话本小说与元杂剧一概不纳入考证范围。
检索《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均找不到任何“跪着受审”的记录。唯《折狱龟鉴》“王琪留狱”条这么说:“王琪侍郎知复州。民有殴佃客死者吏将论如法,忽梦囿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琪疑之因留狱未决。”但这里的“持牒叩庭下”只是出现在梦境中并非庭审写实。
《洗冤录》“疑难杂说”篇也有一则记载:某甲涉嫌杀人“就擒讯问,犹不伏”待检官出示确凿证据后,“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这似乎也只说明犯人在服罪后才需要“叩首”认罪
此外,根据官箴书《州县提纲》介绍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