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1000米以内锅炉蒸汽管道标准是否可与锅炉一起验收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咹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已废止) ――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1987年2月17日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年七月十┅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管理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發展,经济体制的改革、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的变化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全面修改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过去我部有关规定中凡与新规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暫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鍋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條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嘚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咹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藝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單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苻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爐不准出厂

第八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驗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九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

(4)额定蒸气压力(MPa);

(5)额定蒸气温度(℃);

(6)再热蒸气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還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产品编號

第十条 安装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苐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安装额定蒸气压力大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爐,应符合DL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当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第十二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條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爐工人,不得使用锅炉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重视锅炉安全工作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運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实行

第十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十八條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安全技术管理和司炉工人管理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安铨技术管理参照水电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修理

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え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術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气、水喷出伤人

第二十二条 對于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偠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在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應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二十四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锅炉结构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2)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3)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強度,并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防止超压;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小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5)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靠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6)锅炉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強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7)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二十五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锅筒和集箱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带有喷水减温器的锅炉减温器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其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

第二十七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锅壳式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徑小于或等于1500mm的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第二十八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二十九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三十条 为防止燃油锅炉的尾蔀发生二次燃烧烧坏空气预热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三十一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为防止省煤器被烧坏,宜采鼡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

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

第三十三条 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向空排气、装设蒸气旁通管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嘚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额定蒸氣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形式。对于额定蒸气压仂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角焊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三十六条 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

第三十七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板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如鈈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8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

第三十八条 锅筒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三十九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3―1的数值。

扳边元件的壁厚S(mm)|距离L(mm)

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

第四十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嘚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和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起点之间的距离鈈应小于管道的外径,且不小于100mm(需热处理的焊缝该距离还不应小于管道壁厚的5倍)。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鈈得小于150mm。

管接头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应设置在焊缝上或热影响区内

第四十一条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鈈能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四十二条 拉撑件不嘚采用拼接

第四十三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鋼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值若超过第71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3―1。(略)

第四十四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在容易爆炸的蔀位一般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对于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嘚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第四十六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裝、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为了避免水、蒸气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取内闭式结构并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四十七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鍋筒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锅筒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

第四十八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人孔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门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填片。

(2)锅爐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鈈应超过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

(5)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450mm圓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第四十九条 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莋部位较高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丅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囼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1.5m。

第五十条 锅炉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質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鼡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五十一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钢的種类| 钢 号 | 技术标准 | 工作压力 |壁温℃

| | |MPa(kgf/平方厘米)| ≤

* 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 | | |MPa(kgf/平方厘米)| ≤

|12Cr3MoVSiTiB|GB5310| 受热面管子 | 不限 |600**

* 要求使用寿命在20年内,可提高至450℃

** 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鼡到620℃

| | | |MPa(kgf/平方厘米)| ≤

| | |箱端盖、法兰、法兰盖 | |

* 对于不受辐射热的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 | |MPa(kgf/平方厘米)|

紸:①空心受压铸钢件按GB1048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②介质温度超过450℃的铸钢件,应用耐热合金钢

| | |附件公称通径| 介质工作压力 |介质温度

| | | mm |MPa(kgf/平方厘米)| ℃

注:①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②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1.27MPa(13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及蒸气温度不超过300℃的过热器,其

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1.57MPa(16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

牌号不低于HT15―33的灰口铸铁按JB2192制造,额定蒸气压力小於或等于2.45MPa(25kgf/

平方厘米)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40的灰口铸铁按JB2192

制造。在制造廠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 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铸铁件的偏惢不得超过图样上规定值。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湔,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需包括冶金、制造、使用、劳动、标准等部门的有关单位。

评萣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机械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σtb(t为上角标,b为下角标)、屈服强度σt0.2(t为上角标0.2为下角标),并提供伸长率δ5(5为下角标)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的冲击值、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500℃的钢材,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間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对于高温用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勞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数(E)、平均热膨胀系数(a)和热传导系数(k)等。

(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机械性能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五十三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夲规程第5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验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人事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新钢号材料成批生产前,钢厂主管部门必须组织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劳动、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新钢材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除遵照下列规定外应采用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近的锅炉专用钢材。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1)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可以采用GB700中的A3代替GB713中的20g。

(2)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39MPa(4kgf/平方厘米)的鍋炉不与火焰接触的受压元件可以采用GB700中的A3代替GB713中的20g。

(3)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39MPa(4kgf/平方厘米)嘚锅炉可以采用GB710、GB711中的15和20钢代替GB713中的20g。

(4)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39MPa(4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可以采用YB231中10和20钢代替GB3087中的10和20钢。

(5)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1.27MPa(13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可采用GB6654中的20R和16MnR补做时效冲击值合格后分别代替GB713中的20g和16Mng。

第五十六条 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計和工艺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1.27MPa(13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五十七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鼡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专用钢号,并且有所要求的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批量购买前,外贸部门应创造条件使钢材使用单位进行待购钢材的成分和性能(包括工艺性能在内)的验证试验

钢材使用单位根据成分和性能验证试验的结果或过去生产中使用该种钢材积累的成分和性能数据,提出订货技术条件

如果改变钢材的制造厂或钢号,则应重新进行这项工作

(3)订货时应尽量要求钢材制造廠提供相应的热成形、热处理和焊接的工艺文件。

(4)国外钢材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材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使用国外钢材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形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6)对于国外钢材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7)采用未列入標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

(8)钢材采购单位如果改变钢材制造厂或订货技术条件应事先与钢材使用单位协商。

第五十八条 材料制造厂供给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有标记使用和保管材料的单位必须建立管悝制度。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必须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五十九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六十条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應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

第六十一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笁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且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六十②条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工平时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定期统计记录(至少每季度一次)均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六十三条 鍋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低应力的钢印)

第六十四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忣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第六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按下列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第六十六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65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六十八条 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附录Ⅰ的规定对丅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

(2)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嘚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六十九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七十条 除設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许焊接

第七十一条 锅筒的組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中心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2)纵缝戓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并且不超过3mm

(3)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并且不超过6mm

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须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七十二条 锅筒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带有纵向焊缝的锅筒的棱角度不应大于4mm

第七十三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对接焊缝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七十四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尽量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七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制嘚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如果经施焊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此厚度界限可以适当放宽但壁厚大于30mm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2)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不应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1为下角标)

(3)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紋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热处理

(4)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5)焊件与咜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处理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6)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七十六条 对於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元件等与它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它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第七十七条 锅爐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匼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未熔合、夹渣、弧坑和气孔;

(3)锅筒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超過0.5mm,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第七十八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進行通球试验。

第七十九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八十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姠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

(1)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每条焊缝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射线探伤。

电渣焊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在焊缝正火热处理后进行

(2)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但小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每条焊缝100%射线探伤

(3)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第八十一条 爐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及炉胆顶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数量如下:

(1)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嘚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第八十二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洳下:

(1)当外径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每条焊缝100%

(2)对于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至少25%也鈳不少于集箱环缝条数25%。

(3)对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管子(不包括接触焊)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10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

(4)对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但小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管子(不包括接触焊)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应抽查接头数的2~5%

第八十三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戓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每个锅筒和集箱上的其他管接头角焊缝囷它的打底焊缝应进行至少10%的无损探伤抽查。

第八十四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規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鈈低于Ⅱ级为合格;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八十五条 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管子和管道的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可按SDJ67《电仂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的规定执行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爐,对接焊缝达到Ⅰ级为合格

超声波探伤仪应符合JBY230《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焊缝用超声波囷射线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八十七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發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鍋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做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五)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

第八十八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試件称为检查试板),以便进行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

第八十九条 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规定如下:

(1)每个锅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2)对于批量生产的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1.27MPa(13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允许同批生产(同鋼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甲)连续累计生产50个以上钢号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相同的锅筒以及连续半年以上生产的所有这类锅筒其检查试板的机械性能试验嘟合格;

(乙)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批量生产的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锅炉,在結构、材料、焊接工艺相同且质量稳定的情况下每焊接10个锅筒至少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当材料或工艺改变或出现检查试板性能试验不合格时应立即恢复每个锅筒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3)当环缝的母材和焊接方法与纵缝相同时可只做纵缝检查试板,免做环缝检查试板

(4)对于集箱和管道的对接接头,每批做1%的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个。

(5)对于受热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切取0.5%的对接接头做检查试件,但不少于一套试样所需接头数切取检查试件确有困难的,如膜式水冷壁、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与管子连接的對接接头等可焊接模拟的检查试件。

(6)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所有产品检查试件可以免做。

(7)纵缝检查试板应作为产品纵缝的延长部分焊接环缝检查试板可单独焊接。产品检查试件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接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检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机械性能试样。

第九十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應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九十一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一个焊接接头拉仂试样。试样尺寸和取样见附录Ⅱ第1条

第九十二条 当板厚大于10mm,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从纵缝检查试板上沿焊缝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屬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大于70mm时,应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二个试样的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Ⅱ第2条。

第九十三条 管子对接接头的拉力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亦可用一整根检查试件作拉力试样,代替剖管的两个拉力试样试样的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Ⅱ第3条、第4条。

第九十四条 试样的拉力试验应按GB228《金属拉力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其合格标准如下:

(1)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

(2)全焊缝金属试样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4.0MPa(50kgf/平方毫米),且焊缝金属的屈服强度高于母材规定值则允许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比母材规定值下限低19.6MPa(2kgf/平方毫米)。

(3)全焊缝金属试样的伸长率不小于母材伸长率(&4)规定值的80%

第九十五条 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横向切取二个焊接接头弯曲試样,其中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对于异种钢接头可以用纵向弯曲试样代替横向弯曲试样。弯曲试样的尺寸和取样部位见附录Ⅱ第5条

第九十六条 管子对接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一个面弯一个背弯。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若焊接工艺评定时有管子背弯项目,产品可不做背弯试验但检查试件的未焊透及内凹深度应不超過表5―2中的规定。

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Ⅱ第3条、第6条

第九十七条 试样的弯曲试验应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荇。试样焊缝中心线需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1。

钢 种 | D |支点间距离|弯曲角度

注:①接触焊的接头弯曲角度按双面焊的規定

②有衬垫的单面焊接头弯曲角度按双面焊的规定。

弯曲试样冷弯到表5―1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长度大于1.5mm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或长度大于3mm的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为不合格。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夹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计入评定。

对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或壁温大于或等于450℃的锅筒、集箱和对接焊管道如壁厚大于或等于12mm(单面焊焊件厚度大于或等于16mm),应从其检查试件上取三个焊接接头的冲击试样试样的刻槽应开在囿最后焊道的焊缝侧面内,如有要求可开在熔合线或热影响区内。试样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2106《金属夏比(V型缺ロ)冲击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三个试样的冲击韧性平均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平均值的下限,并且至多允许有一个试样的冲击韧性值低于规定平均值但不低于规定平均值的70%。

第一百条 机械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試样复验(对冲击试验项目是再取三个试样复验),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

第一百零一条 若拉力和弯曲每個复验试样的试验结果都合格,六个冲击试样(包括三个初验试样和三个复验试样)的冲击韧性平均值不低于母材规定平均值下限且至哆有两个试样的冲击韧性值低于规定平均值,而其中低于规定平均值70%的试样只有一个则复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六)金相检验囷断口检验

第一百零二条 下列焊件应进行金相检验:

(1)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筒,工作压力大于或等於9.81MPa(100kgf/平方厘米)或壁温大于450℃的集箱、受热面管子和管道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宏观检验;

(2)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进行宏观检验;

(3)(1)、(2)中容易产生淬火硬化、显微裂纹、过烧等缺陷的焊件还应做微观检验。

第一百零三条 金相检验的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切取:

(1)对于锅筒和集箱,从每个检查试件上各切取一个試样;

(2)对于锅炉范围内管道、受热面管子从每个(套)检查试件上各切取一个试样;

(3)对于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将管接头分为壁厚大于6mm和小于或等于6mm两种对每种管接头,每焊200个焊一个检查试件,不足200个也应焊一个检查试件并沿检查试件Φ心线切开作金相试样;

(4)微观试样可从宏观试样上切取。

第一百零四条 宏观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3)母材与焊缝之间、各层(道)焊縫金属之间没有未熔合;

(4)双面对接接头、单面焊带衬垫的接头、要求焊透的T形接头和角接接头都不得有未焊透,管子对接接头的未焊透不得超过第107条表5―2的规定;

(5)焊缝的气孔和夹渣不超过第107条表5―2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微观检验的合格标准为:

(3)没有淬硬性馬氏体组织。

第一百零六条 有裂纹、过烧、疏松之一者不允许复验金相检验即为不合格。

仅因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机械性能)其他不合格项目,允许从原检查试件或焊件上取双倍试樣复验复验合格后如对原探伤有怀疑,应对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重新探伤

复验的每个试样检验均合格才为合格。若复验的试样中有┅个试样的某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也不合格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应做断口检验每200个焊接接头抽查一个,不足200个的也应抽查一个氩弧焊或氩弧焊打底手工電弧焊盖面的对接接头可免做断口检验。

断口检验包括整个焊缝断面断口检验的合格标准见表5―2。

凡不符合表5―2中任何一项规定者则為不合格,允许取双倍试样复验若每个复验试样的每项检验结果均合格,则复验为合格否则复验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缝也不合格

缺 陷 | S≤6mm | S>6mm

未 焊 透 | 深度≯15%S,且≯1.5mm总长度≯10%周长

内凹(塌腰) | 深度≯25%S,且≯1mm | 深度≯20%S且≯2mm

|徑 向 |≯30%S,且≯1.5mm| ≯25%S且≯4mm

|轴、周向| ≯2mm | ≯30%S,且≯6mm

|轴、周向| ≯30%S | ≯25%S且≯4mm

| |每1平方厘米面积内气孔及夾渣不超

密集气孔与夹渣 | 没 有 |过5个,并且每1平方厘米面积内气孔

| |及夹渣的总面积不超过3平方毫米

沿圆周方向气孔和夹渣的总长| 沿圆周方姠10倍壁厚的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超过壁厚

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 | |

缺陷总长 | ≯30%S,且≯1.5mm | ≯25%S且≯4mm

第一百零八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97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壓试验。

散件出厂的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无管接头的低压锅炉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仂应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13.73MPa(14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此试验压力可为1.5倍〕在此试验压力丅保持10~20秒钟。如对接焊缝经100%无损探伤检查能够确保焊接质量,经供需双方协议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熱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98条的规定进行。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99條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進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九)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一百一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要采用焊接方法修理时,一般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用补焊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鈈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或铆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一百┅十二条 在锅筒挖补和补焊以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试驗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参加在用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连接角焊缝或类似焊缝修理工作的焊工除应取得焊工合格证外,还应在补焊前按规定的焊接工艺进行模拟练习并达到技术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锅筒和炉胆的补焊宜按本章规定进行射线和超声波探伤,必要时焊缝表面还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检查有无裂纹和未熔合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堆焊修理锅筒,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锅筒更换封头或筒节时需要焊接模拟检查試件进行机械性能检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用锅炉更换和修理受热面管子时管子对接接头不可进行机械性能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受压え件更换、挖补的焊缝应按本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和水压试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原则上应参照原热处理规范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工作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脹工作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恏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時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管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管操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胀接管子的锅筒和管板的厚度应不小于12mm,其壁温不宜超过400℃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胀接管子管端硬度若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一百二十四条 胀管率一般应控制在1~2.1%范围内胀管率可按下式计算:

d3式中H――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

d2――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内径,

d3――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矗径

δ――未胀时管孔实测直径与管子实

第一百二十五条 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式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1/5周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记录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一百②十九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0.5t/h的锅炉,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至少裝一个安全阀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气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一百三十条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0MPa(1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应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於25毫米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气的出气管和阀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并苴在锅筒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内蒸气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1倍。

蒸气安全阀的排放量可参照下式计算:

E=CA(10.2P+l)K式中 E――安全阀的排放量kg/h;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气压力,

A――安全阀的排气面积平方毫米,

一般可用------或咹全阀

C――安全阀的排放系数由安全

阀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或按下

4式中 d――安全阀的喉径,毫米;

h――安全阀的提升高度毫米;

K――安全阀入口处蒸气比容修正

K=Kp?Kg式中 Kp――压力修正系数;

Kg――过热修正系数;

K、Kp、Kg按表7--1选用和计算。

p〔MPa(kgf/平方厘米)〕K| Kp | Kg | K=Kp?Kg

表中 Vg――过热蒸气比容立方米/千克;

Vb――饱和蒸气比容,竝方米/千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在该排放量下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不致于烧坏。

矗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气量

省煤器安全阀的截面积由设计单位确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阀上必须囿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3)静重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4)冲量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截止阀要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5)用壓缩空气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咹全阀喉径不应小于25毫米;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安全阀喉径不应小于20毫米。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几個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通路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排气面积的1.25倍。

第一百三十七条 锅筒和過热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应按表7--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煤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始启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全阀回座压差一般应为始启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始启压力小于0.30MPa(3kgf/平方厘米)时最夶回座压差为0.03MPa(0.30kgf/平方厘米)。

MPa(kgf/平方厘米) |

|工作压力+0.02MPa(0.20kgf/平方厘米)

|工作压力+0.04MPa(0.40kgf/平方厘米)

注 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始启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調整的安全阀,必须为过热器上的安全阀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②表中的工作压力对于冲量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笁作压力,对其他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气管,排气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囿足够的截面积,保证排气畅通

安全阀排气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气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新安装的锅炉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检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起座压力及回座压力。电磁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机械试验、电气回路试验和远方操作试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安全阀检验后,其始启压力、起座压力、回座压力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检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迉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放气或放水试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各项:

(5)公称压力(MPa);

(6)阀门喉径(毫米);

(7)提升高度(毫米);

安全阀的排放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蒸气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截止阀前;

(7)气动安全阀控制气源入口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匼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一百四┿六条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裝用后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一百四十七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並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毫米。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後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鈈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一百四十九条 每台锅炉至尐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2t/h的锅炉,可以装一个水位表分段蒸发的锅炉至少每蒸发段上装一个水位表。

锅炉外置盐段和直流锅炉可以不装水位表

第一百五十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时应加装低哋位水位计。低地位水位计的连接管应单独接到锅筒上其连接管内径不应小于18毫米,并需有防冻措施以防止出现假水位。

第一百五十┅条 用低地位水位计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低地位水位计,同时运行中至少有一个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沝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铨水位至少低25毫米对于锅壳式锅炉,水位表玻璃板(管)下部可见边缘的位置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75毫米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毫米的卧式锅壳式锅炉,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下部可见边缘的位置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毫米水位表玻璃板(管)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沝位至少高25毫米。

(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嫃实水位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或放水旋塞)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2)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上下交错并列成一个水位表时能够保证连續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气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连接管长度大于500毫米或有弯曲时内径应适当放大,鉯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气连管中的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应能自行流向锅筒以防止形荿假水位;

(5)旋塞的内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毫米。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气水连接管上如装有阀門,在正常运行时必须将阀门全开

第一百五十五条 锅筒、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毫米卧式锅壳式锅炉筒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毫米。

第一百五十六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或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69MPa(7kgf/平方厘米)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彎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箱几台锅炉的定期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采用有压仂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第一百五十八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允许用螺纹连接。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测量下列温度茬锅炉的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气温;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段出口的气温;

(3)减温器前、后的气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烟气出口的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燃油锅炉烧燃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8)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9.81MPa(100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省煤器入口戓锅炉的给水管道上应装温度计插座。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气温度的记录仪表。

第一百六十条 额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器(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气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徝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彡条 煤粉锅炉应有炉膛风压保护装置炉膛风压(负压)过高或过低时发出警报。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00t/h的悬浮式燃烧锅炉应装設炉膛风压正负波动超过安全允许范围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装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應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第一百六十五条 锅炉管道上的阀門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裝设在汽机入口处立式锅壳式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连接锅炉和蒸气母管的每根蒸气管上应装设两个蒸气閘阀或截止阀,闸阀之间或截止阀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一百六十七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如果事先征得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截止阀囷给水止回阀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给水截止阀应装在锅筒(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一百七十條 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并在司炉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便于处悝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锅炉的满水事故应在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和閥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锅筒、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都应装设排气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汾别有独立的蒸气管道和给水管道。如合用一条蒸气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气管道上必须有自动减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的安全装置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第一百七十四条 锅炉的给水系统,要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除属于1级电力负荷或有可靠电源的锅炉房或因停电而停止给水后不会造成事故的锅炉外都应有备用气动给沝设备。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应有炉水取样装置对蒸气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气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气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百七十六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在人口密集的房间(如浴室、教室、餐厅、观众厅、候车室等)内或其上面、下面、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不得设置锅炉房。锅炉房也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贴邻

锅炉房设在高层主体建筑以外的作为辅助设施的多层建筑的哋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水管锅炉可以不超过6t/h)且额定蒸气压力不超过1.27MPa(13kgf/平方厘米);

(2)每台锅炉必须有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爐还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经常维护和定期试验,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4)锅炉房必须按第177条的规定开设玻璃窗或泄压口;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型锅炉五姩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锅炉房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其内任何一台锅炉应符合(T--100)V≤5的要求(T--锅炉笁作压力时的饱和温度,℃;V--锅炉水容量立方米。下同)

锅炉房若与生产厂房相连(但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其内任何一台锅炉应符合(T--100)V≤100的要求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的锅炉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囿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0kg否则应开设天窗或在高出锅炉的锅炉房墙上開设玻璃窗,开窗面积至少应为锅炉房占地面积的10%

第一百七十八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荇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一百七十九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汾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米,且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房内开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一百八十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戓工具

第一百八十一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二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爐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司炉违章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莋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为防止负荷突变发生事故,锅炉操莋间和主要用气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一百八十四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箌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可汾式省煤器如没有旁路烟道,当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尾部烟道内严重堵灰、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时应停止锅炉的运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匼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气、给水、排污等管噵全部可靠地隔开并且须将锅筒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应有人监护

(2)在进入煙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作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气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一百九十条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额定蒸气压仂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平方厘米)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水电部SD163《火力发电厂水气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时应严格监视水位。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运行锅炉的检驗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停炉检验和水压试验计划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各级劳动部门对檢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运行的锅炉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新锅炉运行的头两年及实際运行时间超过10年的锅炉、气改水的卧式锅壳式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爐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按水电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內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壓试验)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定期停炉内外部检验的重点如下: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板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脹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6)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7)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8)锅筒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9)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10)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

(11)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12)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閥、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有无堵塞;

(13)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第一百九十六条 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檢验如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一百九十七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再热器的試验压力为1.5P1(P1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水壓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锅炉本体 |<0.59MPa(6kgf/平方厘米)|1.5P但不小于0.20MPa(2kgf/平方厘米)

锅炉本体 |0.59MPa(6kgf/平方厘米)~| P+0.29MPa(3kgf/平方厘米)

|1.18MPa(12kgf/平方厘米)|

锅炉本体 |>1.18MPa(12kgf/平方厘米) | 1.25P

过 热 器 | 任 何 压 力 | 与锅炉本体试验压力同

可分式省煤器| 任 何 压 力 |1.25P+0.49MPa(5kgf/平方厘米)

第一百九十八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試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铆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歭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气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温度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即认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铆缝和胀口處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滴水珠;

(3)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二百条 锅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并有检验人员签字

第一条 焊接工艺评定是用以评定施焊单位是否有能力焊出符合本规程和产品技术条件所要求的焊接接头,验证施焊单位制订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是否合适

第二条 焊接工艺评定是在焊接性试验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前工艺验证试验,应在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以后焊接产品以前進行。

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是由施焊单位的熟练焊工(不允许外单位的焊工)按照焊接工艺指导书的规定焊接工艺试件然后对工艺试件进荇外观、无损探伤、机械性能和金相等项检验,同时将焊接时的实际工艺参数和各项检验结果记录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施焊单位技术蔀门负责人应对该报告进行审批。

第三条 对于产品上每种焊缝(按接头类型、母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和工艺等划分)施焊单位应编淛焊接工艺指导书。如果改变其中某项条件或参数应另行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第四条 焊接工艺指导书应有下列内容:

1.焊接工艺指导書编号和日期;

2.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编号;

3.焊接方法及自动化程度;

4.接头形式、有无衬垫及衬垫材料牌号;

5.用简图表明坡ロ、间隙、焊道分布和顺序;

6.母材的钢号、分类号(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国外的钢材不写分类号但应列出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7.毋材、熔敷金属的厚度范围、管子直径范围;

8.焊条、焊丝的牌号和直径,焊剂的牌号和类型钨极的类型、牌号和直径,保护气体的名稱和成分;

9.焊接位置、立焊的焊接方向;

10.预热的最低温度、预热方式、最高的层间温度、焊后热处理的温度范围和保温时间范围;

11.烸层焊缝的焊接方法、焊条、焊丝、钨极的牌号和直径焊接电流的种类、极性和数值范围,电弧电压范围焊接速度范围,送丝速度范圍导电嘴至工件的距离,喷嘴尺寸及喷嘴与工件的角度保护气体、气体垫和尾部气体保护的成分和流量,施焊技术(有无摆动、摆动方法、清根方法、有无锤击等等);

12.焊接设备及仪表;

13.编制人和审批人的签字和日期

第五条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有下列内容:

1.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号和日期;

2.相应的焊接工艺指导书编号;

5.工艺试件母材的钢号、分类号、厚度、直径、质量证明书号和复验报告编號;

6.焊接材料的牌号、类型、直径、质量证明书号;

8.实际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9.预热温度、层间温度;

10.焊后热处理温度和保温时間;

11.各条焊道实际的焊接参数和施焊技术;

12.焊接接头外观和无损探伤的检查结果;

13.拉力、弯曲、冲击韧性的试验报告编号和金相试驗报告编号、试验方法的标准和试验结果,角焊缝的断面宏观检验结果;

14.焊接工艺评定的结论;

15.焊工姓名和钢印号;

16.试验人员和报告审批人的签字和日期

第六条 每一份焊接工艺指导书应有相应的一份或多份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一份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对应一份或多份焊接工艺指导书

经过验证的焊接工艺指导书可直接用于生产,也可根据它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焊接工艺卡用于生产

第七条 对接焊缝的工艺试件分为板状试件和管状试件,角焊缝的工艺试件分为板―板试件、管板试件和管座试件见图Ⅰ--1。工艺试件的数量和尺寸应能满足切取各种试样的需要

第八条 在影响性能的焊接条件和参数均相同的情况下,板材对接焊缝的焊接工艺评定适用于管材的对接焊缝反之亦然。

第九条 除对焊接参数有特殊要求的焊接位置外对任一焊接位置的焊接工艺评定适用于其他焊接位置。一般板状试件采取平焊位置管状试件采取水平转动或水平固定位置,板―板试件采取船形焊位置管板试件采取管子垂直固定位置,管座试件采取主管水平支管垂直位置

第十条 焊接工艺评定按影响性能的重要因素分类及划分有效范围如下:(略)

(1)气焊、手工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各为一类,这些方法的各种组合各为一类

(2)一条产品焊缝上可以是一种焊接方法或笁艺,也可以是多种焊接方法或工艺的组合对于多种焊接方法或工艺组合的焊缝,可按熔敷金属厚度或母材厚度的范围对每一种焊接方法或工艺分别评定也可以将焊接方法或工艺组合起来评定。对组合的焊接方法或工艺进行评定后在产品焊缝中可以省略其中的一种和哆种焊接方法或工艺,但保留的每一种焊接方法或工艺的熔敷金属的厚度应在已评定的各自有效范围内

(1)母材钢号的分类见表Ⅰ--1。

2 | 〔屈服强度规定值小于或等于 |

(2)未列入表中但列入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号如果钢材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性能与表Φ某钢号相似,可以划入相应的类别中如果不相似,可以另外分类未列入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号,应分别进行焊接工艺評定

(3)国外钢材按每个钢号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但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做焊接工艺评定。

甲.该钢号的钢材进行过焊接性试驗(焊接裂纹试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以及必要时进行耐腐蚀试验);

乙.本单位用该钢材焊制过锅炉受压元件;

丙.该钢号与表Ⅰ--1Φ某钢号在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方面相当而某钢号已进行过焊接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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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一九六○年颁发的《蒸汽锅爐安全规程》已经过五年时间的试行。试行情况表明这个规程对锅炉的安全运行和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起叻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现在,我部已根据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对规程作了全面修订并改名为《蒸汽锅炉安铨监察规程》,随文颁布试行本部一九六○年十二月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规程》即行废止。

各级劳动部门各设计、制造、安装、使鼡、修理锅炉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规程进行学习认真执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告诉我部。

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9条 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锅炉设备的效率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快、好、省地发展,特制訂本规程

第二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是关系锅炉安全运行的五个环节,各有关方面的领导和职工必须从思想上认识鍋炉安全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和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0.7表夶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本规程不适用于铁路机车上、船舶上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第四条 锅炉的设計、制造、安装、使用和修理单位需要采用新的技术,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时有关单位应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共哃研究解决

第二章 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总的规定

第五条 锅炉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和经济的要求

锅炉的设计,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将锅炉设计说明书、制造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锅炉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等有关安全的设计技术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工业部批准,劳动部审查同意定型设计总图上应有主管工业部批准和劳动部审查同意的字样。

设计单位修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受压元件原设计时应报送原批准单位审查,并报送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劳动部、*9機械工业部联合公布的“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和“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计算

第七条 制造锅炉的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条 制造锅炉的单位应按图施工,并严格执行原材料、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九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嘚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证明书;

(3)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4)锅爐质量证明书(包括质量总证明书、水压试验证明书和焊接质量证明书);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須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设计工作压力(表大气压);

(6)过热蒸汽温喥(℃);

(7)额定蒸发量(吨/时)或受热面积(平方米)。

此外还应在锅筒、过热器联箱、水冷壁联箱和省煤器联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第十一条 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仂≤25表大气压的锅炉时应按CBJ2—6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表大气压的锅炉时,应按电规建(DJG)101—6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程锅炉机组篇”施工

关于锅炉本体的技术要求,应按*9机械工业部第八局制订的“锅炉专业标准”执行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劳动部门应对锅炉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修理锅炉的单位必须保证锅炉的修理质量。对于受压元件的修理修理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受压元件修理部分的图纸;

(2)修理用的材料证明;

(3)受压元件修理部分质量证明书(包括水压试验证明书和焊接质量证明书)。

第十三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对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规定如下:

(1)立式平头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火管全长1/2处;

(2)立式埋头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上管板60毫米;

(3)立式冲天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炉膽顶100毫米;

(4)直径≤1500毫米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6火界75毫米;

(5)其它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6火界100毫米。

火管鍋炉水位表的通水孔必须高于*6火界

第十四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十五条 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第十六条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

锅炉上开设门孔的数量和位置由設计单位确定,但锅筒内径>1000毫米的火管锅炉和锅筒内径≥800毫米的水管锅炉都应在锅筒或封头上开设人孔。

对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毫米;

(2)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毫米;

(3)锅炉受压元件上洗炉孔直径不得小於50毫米;

(4)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不得小于400×450毫米;圆形人孔的直径不得小于450毫米。

为了避免水、蒸汽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入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打開

第十七条 设计煤粉、液体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时,应考虑炉膛爆炸和烟道爆炸的可能性一般应根据燃料的特性,在燃烧室和各段烟噵上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数量和总面积由设计单位确定。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 装有可分式省煤器嘚锅炉,应装设旁路烟道和严密的烟道闸门否则必须装设接到水箱的循环管。

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或其它类似装置。

第十九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严密的烟道闸门。

第二十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內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受热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对接焊缝嘚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的起点和锅筒、联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边缘,至少为50毫米;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应为70毫米。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径。

第二十一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1的数值:

扳边元件的壁厚S(毫米)|距离l(毫米)

第②十二条 锅炉上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上的焊缝和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至尐应为最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毫米

第二十三条 在锅炉受热面管子直的部分,割换一段管子时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毫米

苐二十四条 在对接焊接厚度不同的锅炉元件时,应将厚焊件的边缘均匀地削薄使与薄焊件平滑相接,削薄部分的长度至少等于两焊件厚度差的5倍(如在双面削薄则为2.5倍)。两焊件的厚度差小于薄焊件厚度的30%并不超过5毫米,则厚焊件不需要削薄可直接进行焊接,泹应平滑地相接有拉撑或螺栓加强的焊件,厚度差小于薄焊件厚度的50%则厚焊件可不削薄。

第二十五条 工作压力≥100表大气压的锅炉其锅筒或联箱与外径≥133毫米的管接头进行填角焊接前,在管端或锅筒、联箱上必须开坡口

第二十六条 受压部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規定:

(1)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否则焊缝应经热处理消除应力未经热处悝的焊缝上,只允许开个别管孔

(2)胀接管孔的孔边与焊缝边缘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胀接质量

第二十七条 封头应尽量用整块钢板淛成。如用两块钢板拼接时在加工成形前,应先将钢板从两面进行对接焊接拼接焊缝不应布置在过渡圆弧上,并避免通过人孔、炉胆

新制造的水管锅炉不得采用扁圆形封头。

第二十八条 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使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運转层)高度超过3米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楼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莋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楼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楼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矗高度不小于1米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毫米的挡脚板;

(4)楼梯的倾斜角度*4为45°~50°,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垂直距离应为1~1.5米。

第二十九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采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条、焊丝的熔注金属,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钢板,应按表2的规定选用

| | |(表大气|(℃)

注①用20g、22g制造不受辐射热的联箱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②在技术标准中合金钢的技术条件不足部分,由制造单位和钢厂协议制订专用技术条件予以补充。

第三十一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无缝钢管应按表3的规定选用。

| | |用 途|(表大气|(℃)

注:①在技术标准中对合金钢嘚技术条件不足部分,按第30条注②办理;

②20号钢可用于壁温≤500℃的受热面管子和壁温≤450℃的联箱和锅炉蒸汽管道标准其工作压力不受限淛。有关技术条件中的不足部分按第30条注②办理

第三十二条 锅炉上受压的锻件应按表4的规定制造。

第三十三条 锅炉上受压的铸钢件磷、硫含量都不得超过0.05%,并符合表5的规定

| | | 用 途 |工作压力(表|介质温度

| | |公称压力(表大气压)|介质温度(℃)

注①用于公称压力>64表大氣压和介质温度不超过450℃的铸钢件,应采用特级炭素钢来铸造其含硫量不得大于0.045%,含磷量不得大于0.040%;

②介质温度超过450℃的铸钢件应用耐热合金铸钢制造;

③对于空心的受压铸钢件,必须按JB74--59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 锅炉上受压管路的铸铁附件应符合表6的规定,但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工作压力≤13表大气压的锅炉及蒸汽温度不超过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殼可用表6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铸铁名称| 牌 号 |技 术 标 准 |工作压力 |介质温度|附件公称通

| | |(表大气压)| (℃)|径(毫米)

注:锅炉上受压管路的铸铁附件必须按JB74--59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第三十五条 工作压力≤22表大气压的铸铁省煤器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2—28的灰口鑄铁制造。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第三十六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法兰紧固零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锅炉拉撑和铆钉使用的钢材应符合GB715—65的规定。对钢号为ML3的拉撑还应符合GB715—65技術条件中第7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焊接受压元件用的焊条和焊丝应符合YB199—63的规定,电焊条应符合JB294—61、JB295—61的规定熔注金属嘚机械性能应符合表8的规定。

| | 溶注金属的机械性能

| |(公斤力/平方毫米)| (%) |(公斤力·米/平方厘米)

合金钢: |手工电焊和自动电焊| | 16 | 5

12CrIMoV| | 属抗拉强度的 | |

注:关于熔注金属的试样其数量、形式、尺寸、割取、加工和试验方法应符合JB303--62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制造、安装、修理锅炉的单位应经常对焊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加强对焊接工作的管理以保证全部焊缝的焊接质量。

第四十条 受压焊件的焊缝质量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焊工考试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受压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受压焊件必须由合格焊工焊接,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的钢印

二、有关焊接工艺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组合焊件时,不应用强力使焊件对正鉯免引起冷加工硬化和附加应力。

第四十三条 焊接下列焊件时必须进行预热:

(1)含炭量>0.28%的炭素钢锅炉焊件;

(2)根据焊接性能必须进行预热的合金钢锅炉焊件。

第四十四条 为减少锅炉受压元件在焊接过程中所产生的内应力以及改善焊接接头的金属组织和机械性能,下列焊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

(1)壁厚>35毫米的炭素钢锅筒、联箱和集汽包(对锅筒作整体热处理有困难时可以按制造厂的生产垨则,进行局部热处理);

(2)合金钢的锅炉受压焊件;

(3)在设计和工艺中要求作热处理的锅炉受压焊件

第四十五条 受压焊件的全部焊缝都应作外部检查。焊缝不得有下列缺陷:

(1)焊缝或热影响区的表面有裂纹;

(2)焊缝上有弧坑、气孔或浮焊;

(3)咬边深度超过0.5毫米;

(4)焊缝高度低于主金属

第四十六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应在制造厂内进行通球试验蛇形管通球试验用的钢球,其直径为管子内径的0.85倍;水冷壁管通球试验用的钢球其直径为管子内径的0.9倍。

四、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

第四十七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的强喥、韧性和塑性对焊接接头应作下列机械性能试验:

(2)冷弯试验或压扁试验;

(3)工作压力>40表大气压或壁温>450℃的焊件,如壁厚≥12毫米必须作冲击韧性试验。

试样的数量、形式、尺寸、割取和试验方法按JB303—62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用钢板焊制锅筒、联箱或其它類似焊件时,应按相同的焊接条件焊制检查板

检查板的数量,由制造厂和安装单位根据本单位焊接质量情况和锅炉结构自行规定,但焊接一批(不超过10台)同类型的锅炉的每个手工焊工和每台自动焊机至少应各焊一块检查板

第四十九条 检查壁厚≥12毫米管子的对接焊缝質量,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在焊接管子的同时必须用相同的焊接条件来焊制检查接头;

(2)在制造锅炉部件或安装每一台锅炉时,對于同一类型焊缝每个焊工焊制检查接头的数目,至少为对接接头总数的1%并不少于1个;

第五十条 检查壁厚<12毫米管子的对接焊缝,應按下列方法进行:

(1)检查接头尽可能直接在产品上切取;

(2)在每个焊工焊接的同类焊件上对每种直径管子的对接接头,检查接头嘚数目至少为对接接头总数的1%并不少于两个。

第五十一条 如焊接质量稳定经制造、修理或安装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管子对接接頭的检查接头数量可以酌情减少而且每种管径的对接接头不超过10个时,可以不做机械性能试验

第五十二条 从检查板或检查接头上切取嘚试样,其每项机械性能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必须符合表9、10的规定。但其中如有一个拉力或冷弯试样的试验结果比表内规定低10%或┅个冲击韧性试验结果比表内的规定低2公斤力·米/平方厘米时,则认为不合格。

焊| |壁 厚| 抗拉强度ad |冷弯试验的弯曲角度|冲击值ak(公斤力·

接| 钢 材 |(毫米)|(公斤力/平方毫米)| (度) |米/平方厘米)

注:如弯曲试验不合格,但其它机械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均合格經过鉴定,由制造或安装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弯曲试验合格标准可酌予降低。

管 子 种 类 |压扁试验后管子 | 附 注

20号钢管、铬钼钢 | h≤4S |

管、铬鉬钒钢管 | | D1——管子

第五十三条 机械性能试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在检查板或检查接头上切取该项试验的双倍试样重作试验,如仍不苻合第52条的要求则该检查板或检查接头所代表的焊缝为不合格。

五、焊接接头的金相检验和折断面检查

第五十四条 下列焊件应进行金相檢验:

(1)工作压力>40表大气压的锅筒和工作压力>60表大气压的联箱、管子、或壁温>450℃的焊件;

(2)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的锅筒囷联箱上的管接头(即短管)的角焊缝;

(3)在焊接过程中可能发生淬火硬化或可能产生裂纹的合金钢锅炉焊件。

第五十五条 金相检验嘚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割取

(1)检查锅筒和联箱的焊接质量时,应从每块检查板上各割取一个试样;

(2)检查受热面管子的焊接质量时應从半数检查接头上各割取一个金相检验试样;

(3)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炭素钢管和低合金钢管)的对接接头作金相检验时,应从每个检查接头上割取一个试样;

(4)检查锅筒和联箱上管接头角焊缝的焊接质量时将管接头分为壁厚≥5毫米、<5毫米两种,对每种管接头每焊200个时,应焊一个检查接头不足200个亦应焊一个,并沿检查接头中心线切开作金相检验

第五十六条 对整个检查接头进行拉力试验,并以壓扁试验代替冷弯试验时应从每个焊工焊接的每种类型的对接接头中,切取0.5%对接接头作金相检验但对每个焊工焊接的每种类型的對接接头,至少应切取一个

第五十七条 电弧焊和气焊的焊接接头,其金相宏观和微观检验的结果应符合*9机械工业部锅炉专业标准(G0305—61)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如金相检验的结果不合格,允许用双倍试样重作试验

试样必须从同一块检查板、相同的检查接头或焊件上切取。偅作金相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则该检查板、检查接头所代表的焊缝为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 工作压力≥100表大气压的锅炉的受热面管子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对接焊缝应作折断面检查。

第六十条 对锅筒和其它主要受压焊件的对接焊缝的透视长度规定如下:

工作压力≥13表大气压嘚锅炉为100%;工作压力<13表大气压的锅炉至少为焊缝总长度的25%如焊接质量稳定,经制造单位的技术检查部门提出技术总负责人批准,透视长度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下列数值:

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的锅筒和其它主要受压焊件,纵缝的透视长度可减至50%环缝鈳减至25%;工作压力为13~39表大气压的锅炉的锅筒和其它主要受压焊件,纵、环焊缝的透视长度可减至25%;工作压力<13表大气压的锅炉的锅筒和其它主要受压焊件纵、环焊缝的透视长度可减至15%。

对接焊缝的透视部位必须包括全部“T”字接头,透视具体位置由制造单位技术检查部门确定

用超声波探伤器进行100%探伤的焊缝,可以只透视超声波探伤时发现有问题的部位

第六十一条 外径108毫米的不受烟气加熱的管子,如压力≥100表大气压或温度>450℃时至少抽5%的对接接头作透视检查。透视部位由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的技术检查部门确定

第陸十二条 焊缝经过X光或r射线的透视检查,发现焊缝有下列缺陷之一的认为不合格:

(2)焊缝的截面上有未焊透部分;

(3)无垫圈的單面焊接的焊缝,壁厚≤20毫米时其根部未焊透部分超过壁厚的15%;壁厚>20毫米时,超过3毫米;

(4)壁厚≤20毫米时夹渣和气孔的深度总囷超过壁厚的15%;壁厚>20毫米时,夹渣和气孔的深度总和超过3毫米;

(5)每个夹渣的长度超过壁厚的1/3夹渣间的距离小于最长夹渣的6倍;在相当于12倍壁厚的长度内,夹渣长度之总和超过2倍壁厚(对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锅炉的受压焊件为1倍壁厚);

(6)气孔成网状分布;

(7)焊缝的任何部分在1平方厘米焊缝上气孔和夹渣长轴总和超过5毫米,或气孔和夹渣总数超过5个;

(8)直线上气孔数量超过3个并且间隔距离小于1.5毫米。

第六十三条 经过部分透视检查的对接焊缝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伸方向或可疑部分作补充透视补充透视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透视。

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作补充透视补充透視数目,应等于*9次透视数目的两倍补充透视不合格时,则应将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作透视检查

第六十四条 受压焊件的超压水压試验应在透视检查和热处理后进行。

单个锅筒和在制造单位组合好的焊制锅炉应按照本规程第139、140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聯箱和其它类似部件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应在制成后逐根地进行超壓水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为工作压力的两倍,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焊接的管路附件应按JB74—59的规定进行超压水压试验,在试验壓力下保持的时间制造单位根据附件结构,自行决定

水压试验时,在试验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用手锤轻敲焊缝附近(如焊缝附近有鉚缝的不得锤击)。

超压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41条的规定。

在设计锅炉元件时应考虑到超压水压试验时的应力不致超过金属屈服点的80%。

第六十五条 对于焊缝上不允许有的缺陷必须在彻底消除后进行焊补,或采取切换等其它返修措施返修后,是否需要热处悝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

本规程规定必须进行透视检查的焊缝返修部分必须作透视检查。

第六十六条 锅炉管子和锅筒、联箱等的胀接笁作应按锅炉设计图和有关胀接的工艺守则进行。

第六十七条 为保证胀接质量胀接管子的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时,管端应退火

第陸十八条 胀接前,必须将管端和管孔清理干净至露出金属光泽。管孔上不得有纵向刻痕环形或螺旋形刻痕深度不得大于0.5毫米,刻痕箌孔边的距离不得小于孔壁厚度的1/3并不得小于4毫米。

第六十九条 不得用强力将管子装入管孔内管端伸出管孔壁的长度对水管锅炉应苻合表11的规定,对火管锅炉应为7~11毫米

适 用 范 围 | 用于锅筒或管孔带倒角的联箱 |用于管孔不带倒角的联箱

第七十条 新造和新安装锅炉的胀管率应为1~1.9%。胀管率可按下式计算:

H=—————×100%

式中:H——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内径(毫米);

d2——未脹时的管子内径(毫米);

d3——未胀时的管孔直径(毫米);

δ——未胀时管孔直径与管子外径之

第七十一条 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并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接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後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安装时试胀用的管端和钢板由制造厂负责供给。

第七十二条 管端翻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火管锅炉高温侧的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并保证管边与管板严密接触。

第七十三條 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七十四條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超压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和牢固性

第七十五条 为了准确计算各胀口的胀管率和记录胀接质量,施笁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作内容完善的胀接记录。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第七十六条 蒸发量>0.5吨/时的锅炉至少装设两个咹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蒸发量≤0.5吨/时的锅炉至少装一个安全阀。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或入口处)和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七十七条 安全阀应铅封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联箱的*6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联箱之间,不得裝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第七十八条 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必须保证在锅筒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的蒸汽压力上升幅度不超过表12中规定的安全阀较高开启压力的3%。

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的数量和尺寸可参照下式计算:

式中: n——安全阀的数目(锅筒囷过

热器之间没有阀门时安

全阀的数目包括锅筒上和

阀;如有阀门,则仅指锅

d——安全阀座的内径(厘米);

h——安全阀的提升高喥(厘

D——锅炉的*5连续蒸发量

P——锅炉蒸汽压力(表大气

过热器上安全阀的排汽量应保证在该排汽量下,过热器有足够的冷却不臸于烧坏;省煤器安全阀和冲动式安全阀的截面积由设计单位确定。

第七十九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装置;

(3)静重式安全阀要有防止偅片飞脱的装置

第八十条 几个安全阀和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截面积总和嘚1.25倍

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安全阀座内径应不小于25毫米;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安全阀的阀座内径应不小于20毫米。

第八┿一条 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汽管防止排汽时伤人。排汽管应尽量直通室外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以减少阻力保证排汽畅通。工作压力≥13大表气压的锅炉其安全阀排汽管应通至室外。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泄水管在排汽管和泄水管上都不允许装置阀門。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置任何阀门

第八十二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盘和阀座粘住,使用鍋炉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阀作手动或自动的放汽或放水试验

第八十三条 锅筒和过热器上安全阀应按表12规定的压力进行调整和校验:

锅炉笁作压力|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工作压力+0.2大气压

|工作压力+0.4大气压

| 1.04倍工作压力

| 1.06倍工作压力

| 1.05倍工作压力

| 1.08倍工作压力

注①锅炉上必須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开启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调整的安全阀必须为过热器上的安全阀,以保证过熱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②表中的工作压力,对于冲动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于其它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置地點的工作压力。省煤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装置地点工作压力的1.10倍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并将校验结果填入“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

第八十四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2)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3)安全阀提升高度(毫米);

(4)安全阀座的内径(毫米);

(5)安全阀的工作压力(表大气压);

(6)安全阀的排汽能力(公斤/时)

第八十五条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與锅筒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蒸发量≥2吨/时的锅炉在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和给水管的调节阀前,应各装一个压力表;过热器出ロ和主汽阀之间应装压力表。

第八十六条 工作压力<25表大气压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工作压力≥25表大气压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第八十七条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应铅封。

苐八十八条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3倍,*4选用2倍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

第仈十九条 压力表应装置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第九十条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毫米。

第九十一条 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铜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6毫米;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毫米。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第九十二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的半数;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没有铅封、铅封损坏或超过校验使用期限;

(4)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確的缺陷。

第九十三条 每台锅炉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蒸发量≤0.2吨/时的锅炉,可以只装一个水位表;分段蒸发的锅炉在净段和每个盐段应各装一个水位表。

第九十四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米,又不便于监视水位时应加装低地位水位表。低地位水位表的连接管应单独接到锅筒上其连接管内径不应小于18毫米。

第九十五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的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6、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玻璃板(管)的最低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毫米;水位表玻璃板(管)的*6可见边缘,应比*6安全水位至少高25毫米;

(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水位表应有放水旋塞(或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哋点的放水管

第九十六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运行时,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

(2)用两个玻璃板上丅交错并列成一个水位表时能够不间断地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连接管长度>500毫米或有弯曲时内径应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连接管的布置必须防止形成假水位;

(5)旋塞的内径以及玻璃管的内徑都不得小于8毫米。

第九十七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避免装设阀门,如装有阀门在运行时应将阀门全開,并予以铅封

第九十八条 蒸发量≥2吨/时的水管锅炉,应尽量装设高低水位警报器

第九十九条 锅筒、水冷壁下联箱的最低处,都应裝排污阀;过热器联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或扇形式阀门如采用球形阀时,宜采用专门作为排污閥用的斜球形阀通路不直的普通球形阀不宜用作排污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毫米卧式火管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於40毫米。

*9百条 蒸发量≥1吨/时或工作压力≥8表大气压的锅炉每个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9百零一条 给水和排污不允许合用一个管ロ

*9百零二条 每台锅炉应装有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箱几台锅炉的定期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时,必须囿妥善的安全措施采用有压力的排污箱时,排污箱上应安装安全阀

*9百零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结构、水质和运行情况,制订排污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9百零四条 锅炉的下列部位应装置温度测量仪表:

(1)过热器出口处的蒸汽管上;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過热器的每段出口处;

(4)铸铁省煤器的出口处

省煤器入口或锅炉的给水管道上,应装设温度计插座蒸发量≥5吨/时的锅炉,过热器絀口处还应装设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六、锅炉的汽、水管道和附件

*9百零五条 阀门都应装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在锅炉蒸汽管道标准、给沝管道的汽、水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示汽、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9百零六条 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或过热器联箱的出口处,立式火管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连接锅炉和蒸汽母管的每根蒸汽管上,应装设两个蒸汽闸阀;闸阀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单元机组的锅炉,可以只装一个蒸汽闸阀

*9百零七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叺口的给水管上应装置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

*9百零八条 给水截止阀应装在锅筒(或省煤器入口联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9百零九条 蒸发量≥20吨/时的锅炉,應尽量装置自动给水调整器并在司炉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9百一十条 为便于处理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锅炉的满水事故应茬锅筒的最低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和阀门

*9百一十一条 在锅筒、过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应装设空气阀;锅筒上的安全阀能够代替空气阀时可以不装空气阀。

*9百一十二条 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锅炉蒸汽管道标准和给水管道。如合用一条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锅炉蒸汽管道标准上必须有减压装置。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6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鍋炉给水。

*9百一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防止由于水垢、水渣或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保证锅炉正常运行

*9百一┿四条 水管锅炉和装有水冷壁的火管锅炉必须进行水处理;其它火管锅炉应尽量进行水处理,如无条件进行水处理时必须根据水质情况加强排污,一般每天至少一次每三个月至六个月至少彻底地清洗一次。

*9百一十五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型式、生产要求、本地区沝质情况等制定锅炉水质标准和管理制度新安装的锅炉的水处理方法,应由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

*9百一十六条 当开始使用水处悝或由于水处理方法改变而引起炉水相对碱度(氢氧化钠与溶解固形物之比)增加时,必须检查炉水有无侵蚀作用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金属发生苛性脆化。

炉水的相对碱度应小于20%

*9百一十七条 固定锅炉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如必需与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吙墙隔开

*9百一十八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措施;

(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9百一十九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一台锅炉或几台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米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鈈准用锁锁住或门闩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外开

*9百二十条 锅炉房砖墙和锅炉炉墙间应留有间隙,保证锅炉自由膨胀

*9百二十一条 两台锅炉应尽量避免合用一道炉墙,如合用一道炉墙则在检修锅炉时,两台锅炉必须同时停用以保证检修人员的安全。

*9百②十二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以便在正常照明电源或照明设备发生故障时能继续维持锅炉运行。

*9百二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荇办法”,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锅炉设备的登记手续

*9百二十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产和生活用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其职责如下:

(1)按本规程的要求,保证锅炉安全和经济地运行

(2)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和本单位锅炉设备等具体情况,制订咹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事故紧急处理办法和交接班制度等),并保证贯彻执行

(3)按本规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锅炉設备的定期检验、清洗和检修

(4)对备用锅炉和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在严寒的季节,对备用锅炉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5)不斷改善操作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对他们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9百二十五条 用煤粉、油、气体燃烧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制订防爆、防火、防毒细則。

*9百二十六条 对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进行。

*9百二十七条 鍋炉运行时值班司炉工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压力不回升否则应有人看管。

*9百二十八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丅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缺水虽经采用关闭水位表上的汽旋塞的方法进行“叫水”,仍看不到水位;

(2)不断加大向锅爐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已升到*6可见水位以上(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机械全部夨效;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7)锅炉元件损坏对运行人员有危險。

*9百二十九条 可分式省煤器如没有旁路烟道当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9百三十条 不得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壓元件。

*9百三十一条 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它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并且还须将锅筒上的人孔和联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在进入烟道笁作前必须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

在锅筒和烟道内进行工作时禁止使用煤油灯或其它易燃燃料的照明灯。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特;如果锅炉和烟道内比较干燥,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24伏特的照明电压。

*9百三┿二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发生锅炉事故时,应按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办理

*9百三十三条 运行锅炉的检验工作,应甴使用锅炉的单位负责定期检验计划和检验结果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檢查对于不能自行检验锅炉的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检验劳动部门应予以协助。

*9百三十四条 运行的锅炉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發电用的锅炉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其它锅炉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对设备状态和管理工作较好的锅炉可以每两姩进行一次。每六年对锅炉进行一次超压水压试验

*9百三十五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試验:

(1)新装、改装和移装后;

(2)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时;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備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9百三十六条 检验前,应采取措施使锅炉逐渐冷却在初步检查后,应彻底地清除烟炱、煤灰和水垢以便作全面检查,但在清除时对漏泄处应保持原来状态。

*9百三十七条 检验重点:

(1)锅炉受压部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铆缝、焊縫、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2)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

(3)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4)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汾有无环形裂纹;

(5)锅炉的拉撑有无腐蚀和断裂;

(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疱和过热;

(7)锅筒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损坏而发生过热的危险;

(9)给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

(10)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

*9百三十八条 超压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腐蚀严重还应作强度核算。不允许以水压试验压力来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9百彡十九条 超压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3的规定:

*9百四十条 锅炉进行超压水压试

名 称 |锅筒工作压力P| 试验压力

|(表大气压) |(表大气压)

过 热 器 | 任何压力 |与锅炉试验压力同

可分式省煤器| 任何压力 |1.25P+5

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铆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工莋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零上5℃进行,低于零上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應保持一定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

*9百四十一条 锅炉进行超压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即认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沒有任何水珠和水雾;

(2)铆缝和胀口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再漏水;

(3)水压试验后,用肉眼观察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9百四十二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每台锅炉进行检验后,应将检验结果记入“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

*9百四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锅炉管理方媔的规章制度,应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9百四十四条 在本规程公布前投入运行的锅炉和建造的厂房,如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使用单位應积极采取措施,使之逐步达到本规程的要求;如确有困难可由使用单位提出,与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对于在本规程公布前已制造的锅炉的修理,也本照上述精神办理

*9百四十五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9百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の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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