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小说的小说影视改编权权怎么办?

原标题:一周卖掉12部影视改编权,侯小强和火星小说的IP玩法是什么?

3000位签约作者,上万部作品,上千万的活跃用户,出版纸质图书100余部,数十部作品实现了影视授权转化……

10月的最后一天,成立1年的火星小说,一口气推出了60部IP。“火星小说的目标是要做中国的漫威。”前盛大文学CEO,现火星小说的创立人侯小强如此说。

这不是今年的第一场IP推介大会,8月磨铁推出100部,到了10月,阅文则推出了近40部IP。

纵观几家IP大会,其实大家的思路大同小异,都是想走全产业链的模式。 磨铁是要从产业链下游——出版——向上跋涉,切入影视和IP孵化,所以磨铁图书之外又有了磨铁娱乐和磨铁文学;而阅文的思路则是从产业上游延伸到下游,所以背靠腾讯影视和企鹅影视还不够,阅文还要和万达,光线传媒合作,推出IP合伙人等策略。

在火星大会上,广电总局版权司司长于慈珂提到2015年是网文IP投资元年。两年过去了,IP运营成了老牌文学网站在付费阅读之外被寄予厚望的新盈利方式,如阅文、晋江等网站,依靠多年积累在IP市场份额上占据了行业绝对优势。强敌环绕下,想要入局IP市场,网文创业公司的切入口和机会在哪里?带着这个疑问,剁椒娱投(ID:ylwanjia)专访了侯小强,来聊聊火星小说的全产业链思路。

最晚诞生的火星小说,是最重要的全产业链环节

面对老牌网络文学平台,新生的火星小说胜算几何?

“我在新浪呆过,我在新浪的时候,哪知道《今日头条》会起来这么大,比新浪还要大呢?” 在火星小说呼家楼附近的办公室内,见到侯小强的时候他这样说。

从新浪到盛大,侯小强把于丹,韩寒,作协作者等一票传统作者资源带给了网络文学,而从盛大文学到火星小说,侯小强带来了他的IP理论和众多制片人和影视公司资源。

相比新生的小说平台,火星小说的优势似乎更多来自于它与中汇影视、毒药的关联。一方面,先于火星成立的中汇影视,可以为火星小说的IP提供变现经验和渠道。另一方面,毒药的微信公众号用了一年时间,粉丝过百万,已成一个良好的IP推广渠道。IP产业链的后端已经打造完成,前端的内容产出就等着一个平台来补全。火星小说的诞生,终于让这个内容产出+推广+变现的产业链完整了。

前后端平台都有了,侯小强又提出了“核IP,头部IP,超级IP”的IP理论。在他看来,网络文学在IP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大家还不知道IP为何物。第二阶段是IP唯数据,唯点击论。第三个阶段是IP从封闭走向开放。而火星小说对IP的概念始终是领先于行业的。

他告诉剁椒娱投,“知名作家玖月晞,六个版权,四个在我手上,我们购买版权价格还算可以,昨天我才知道她的作品价格已经到了一千万。”在侯小强看来,正是归功于这种理论的领先,在别人还没有意识的时候,他才能以低成本拿下众多优质的核IP。

而现阶段,当别人动辄千万甚至上亿购买IP的时候,火星小说要把超级IP的价格降下来,培养并开放自己的IP,用低价优质的IP,不断为影视行业输血。而想要达成以上目标,靠的是打通从“核IP”通往“超级IP”的“最后一公里”。

侯小强举了《欢乐颂》作者阿耐的例子。在他看来,阿耐是很好的作家,但从作品点击率来看,不是所谓的头部作家,而现在无人否认《欢乐颂》超级IP的价值,正是因为“这部作品遇到了侯鸿亮和正午阳光”。

在侯小强的逻辑中,要想创作出一个超级IP,重点不止是IP本身,还要找到能最大限度放大这个IP的人合作。作为一个IP原创平台,找到最佳第三方并与之合作,就是这打通“最后一公里”的能力。

“IP运作始于销售,但不结束于销售,要使每个核IP都能找到最合适的合作伙伴,而不是最贵的那个”,观察10.31日的IP推介现场,看起来火星小说已经把理论落实为了行动:一口气推出60部IP都是“核IP”,版权价格集中在百万到三百万,并无天价。合作的对象,除了爱奇艺、优酷、慈文传媒等,也有北京华山论剑影视文化传媒,上海微颗影业,欢乐传媒等公司。

一周卖出12部影视改编权,网文平台的壁垒在于服务能力

据火星小说版权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IP大会开始前的那一周,就有12部小说的影视改编权被敲定,“非常火爆”。

按侯小强的说法, 中国一年有一千部电影,只有40部是赚钱的。电视剧和网剧,一年中能被人讨论记得住大概60部。再加上新兴的艺术电影电视剧市场,总体来讲大家在抢一个200部IP的市场。

考虑到今年磨铁推出了100部IP,阅文推出了近40部IP,火星又推出60部IP,先不提掌阅,纵横中文网,中文在线这几家的IP产出,单这三家提供的IP量,似乎已经可以满足市场需求了。

那么,IP市场是不是已经供过于求了呢?

在侯小强看来,一次推60部,并不是市场一次就消化60部,中国有上万家影视公司,每家的消化能力都是不一样的,有的可能从买IP,到开发,到播出要一年的时间,有的可能就要好几年,如果理想的状态是每家公司都能找到一个比较好的核IP,那么优质的IP依然是供不应求的。

既然市场需求依然强健,对内容平台来说,另一个重点就是如何打造自己的内容产出能力。9.14日,原起点白金大神天蚕土豆的新作选择了全网发布,侯小强告诉剁椒娱投,(ID:ylwanjia)他认为这件事清晰地反应了当前内容生产者的需求有什么变化,但这一信号,在网文界却被低估了。

过去,传统经典的网络作家100%的收入都是来自于平台,所以不敢得罪平台。随着IP化,现在95%的收入都来自于IP变现。如天蚕土豆,唐家三少这样的大神级作者,对平台的依赖越来越低了,越来越具备绕过平台,直接与影视公司合作的能力。

作为一个平台,先要看清楚这个趋势,再用正确的姿态去面对这个趋势。“大家签的时候高高兴兴的,分开的时候也是高高兴兴的,再来也欢迎。”在侯小强看来,这才是平台应该有的心态,而不是试图逆流上,用更长的签约期和更严的条款去控制作者。

“这个作者,是不是我培养的,不重要,只要他需要跟我合作的时候,我能提供最适合他的服务。”回到本周的火星小说IP大会,可以看到现场许多签约和被推广的作品,作者既有火星小说自家的,也有潇湘,起点,晋江等多个文学网站的。如果网络文学平台的将来,作者应该是来去自由的,那么市场壁垒,在侯小强看来,就是拼哪个平台能更快更好地为作者创造更多的价值,不要让他轻易主动离开。

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支最善于挖掘作者和作品的团队

找到最适合的影视合伙人,为内容生产者提供最好的服务,对立志成为漫威的火星小说,实现以上目标,不能仅依靠自身。所以侯小强才有中汇影视这个线下变现渠道,还要坚持做毒药这个自媒体推广渠道。

不过回到火星小说,平台自身的竞争力又要从何而来?

或许从言情大神藤萍的签约和创作过程中,可以理解找到答案。

在昨天的火星小说IP大会上,作家藤萍的《未亡日》获得了“北京大学2017网络文学年度作品榜”女频榜第一名。

在颁奖中,北京大学教授邵燕君女士就认为,包括藤萍在内的一些老牌大神能够回来,其实跟火星小说这样的IP的平台出现有关。作为出道极早的远古大神,藤萍也表示自己近年来产量极低,如果没有接到火星小说的邀请,可能就不会有这部刚获奖的《未亡日》,而新作她也正在和编辑商量之中。

在侯小强看来,藤萍的重新出山,归功于火星小说有一支善于挖掘作品和作者的团队。

目前火星小说的三个部门,一个是新媒体中心,新媒体主要是做新媒体文,指总裁文,灵异小说,悬疑,通过自媒体通道推广,变现能力比较强的。第二就是平台部,主要指自我吸粉能力比较强,变现能力比较强的,在自己的平台上付费收入比较高的。第三块就是IP运营中心,负责的就是像藤萍这一类作品适合出版和适合影视的作者。

对于个人作品的影视化签约,藤萍表示火星会帮她选一些他们觉得比较靠谱的,然后可能会约见面聊天,如果彼此对故事的理念比较相近的就合作,自己也会参与一点,比如此次签约的《中华异想集》,“基本上不太操心,火星做的很快,解决的很好。”

对自己的团队,侯小强的评价是“对好内容非常敏感,而且有强烈的动力想要把它拿过来。”他说:“很多人说中汇影视有那么多IP版权,火星有那么多版权,一定都是因为你。我可以这样讲,99%不是因为我,是因为我的团队。”

来源:娱乐资本论 作者:移星月

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小说等文字作品进行演播并录制成音频节目,是明显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目前,类如喜马拉雅等音频分享平台蓬勃发展,很多演播者不经作者许可,就将很多网络小说录制成音频节目在喜马拉雅等平台播放,有些作者以侵犯改编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最终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这是由作者在维权时对著作权法的错误理解所造成的。虽然擅自公开演播小说并制作成音频节目的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并未侵犯作者的改编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设定的权利内容概念有其独特的内涵。《著作权法》这样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可见,改编权有三个特点:首先,新作品利用并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其次,新作品在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独创性的创作,注入了属于自己新的独创性表达。最后,“新的作品”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而演播者基本以小说为基础,对其进行宣读,基于自己对文字的理解通过声音的形式来表现其内容和思想。演播者所演播出的声音本质上依旧是小说的内容,属于小说的表达,且演播者并未再创作出超越原作品的内容,并未形成新的表达,因此,演播者只是在传播原作品,并未改变、改编原作品,故而其不是改编行为,自然也不会侵犯作者的改编权。


演播者以自己的声音再现作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表演,演播者为表演者,其依法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而邻接权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著作权,其客体并不是作品,而是为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劳动成果,其设立意义也只是为了保护并促进作品的传播。这种性质同时决定了演播者所演播的声音不是作品,而改编权所针对的对象是作品,所以演播者并未侵犯作者的改编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演播者、录音制作者使用小说进行演播,应得到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而使用,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作者应以此为诉讼请求。


当然,演播者演播小说并制作成音频节目涉及两个主体,演播者涉及的是表演者权,而录制音频节目涉及的是录音制作者权,但无论是演播者还是录音制作者,侵犯的都是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而并非改编权。


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诉讼请求决定了案件的审判方向。未经作者许可擅自演播小说并制作成音频节目未侵犯其改编权。若错列案由和诉讼请求,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汐溟版权律师,传播电影版权知识,分享电影版权经验。如您有兴趣了解更多电影版权知识,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汐溟版权律师(ID:ximinglawyer)

本文为作者分享,影视工业网鼓励从业者分享原创内容,影视工业网不会对原创文章作任何编辑!如作者有特别标注,请按作者说明转载,如无说明,则转载此文章须经得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影视工业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107cine.com/stream/100997/

关注微信:汐溟版权律师

甲经乙许可将其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甲从乙处所获得的是()。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说影视改编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