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96号文件民航中的FS、TM等是什么意思?

国家是这样分类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其中,法律是人大制定,包括人大常委。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

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

中国的法律分几个级别?

中国的法律分基本上可以为六等:一是国家根本法,即宪法;二是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颁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法律,比如民法、刑法、诉讼法、合同法等;三揣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某一具体社会生活领域的法律规范;四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五是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六是行政规章,由国务院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看位阶,就看制定法律法规的主体,以下位阶从上到下:

法律 全国人大级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

规章 省级或较大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主体

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我国目前有哪几类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等级 标签: 法律效力

顶[5] 分享到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0页。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页。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可以根据法律的位阶高低来识别法律效力的层次高低。识别法律效力层次高低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主体识别。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效力层次低于另一个法律的效力层次。(3)根据效力范围识别。如果是全国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全国,法的有效条……余下全文>>

航空法律法规等级5个?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余下全文>>

我国各种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等级是什么?

根据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存在效力等级的问题,具体分为“有高低之分”和“无高低之分”两种:

(一)有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65~66条、第78~80条、第88条)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5、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6、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7、省级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法规。

8、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无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81~82条、第86条)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3、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绘制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图如下: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省级地方性法规

(包括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包括对法规的解释和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州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民族自治县

法律的伤势等级怎么划分?

伤势有多种体系,如人体损伤分重伤、轻伤、轻微伤。交通事故伤残分十级,劳动能力伤残分十级

如何理解我国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

我国的法律规范具有等级之分,称为法律规范的位阶。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体例是不一样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大部分称“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称“条例”(也有称“规定”、“实施办法”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法律规范的体例反映了效力等级和所规定的内容,不能混用。不能将“规章”称为“法”、“法规”,也不能将“法规”称为“法律”。法律规范位阶的高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上述法律规范依次构成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国务院部门规章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没有法定的位阶高低关系。

更多相关:法律的等级,法律的效力等级,法律的效力等级的规定,法律分为几个等级,法律条例的效力等级,卫生法律的效力等级,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学法律最高的等级,中国法律等级,阿里巴巴法律咨询电话,阿里巴巴公司法律形式,阿里法律研究中心,埃利希活的法律评价,艾滋病法律,爱情保证书法律,安定区法律事务所,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安徽法律诉讼服务网,安徽法律咨询中心,安徽工伤处理法律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的规定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II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民航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外经贸部联合制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已被137173号令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适航规定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民航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A分部 总则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D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分部 罚则   H分部 附则 ?   A分部 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96号文件民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