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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这样分类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其中,法律是人大制定,包括人大常委。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
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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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分几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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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分基本上可以为六等:一是国家根本法,即宪法;二是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颁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法律,比如民法、刑法、诉讼法、合同法等;三揣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某一具体社会生活领域的法律规范;四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五是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六是行政规章,由国务院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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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位阶,就看制定法律法规的主体,以下位阶从上到下:
法律 全国人大级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
规章 省级或较大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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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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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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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哪几类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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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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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的等级 标签: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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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0页。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页。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
可以根据法律的位阶高低来识别法律效力的层次高低。识别法律效力层次高低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主体识别。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效力层次低于另一个法律的效力层次。(3)根据效力范围识别。如果是全国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全国,法的有效条……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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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律法规等级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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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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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种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等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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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存在效力等级的问题,具体分为“有高低之分”和“无高低之分”两种:
(一)有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65~66条、第78~80条、第88条)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5、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6、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7、省级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法规。
8、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无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81~82条、第86条)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3、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绘制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图如下: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省级地方性法规
(包括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包括对法规的解释和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州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民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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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伤势等级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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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势有多种体系,如人体损伤分重伤、轻伤、轻微伤。交通事故伤残分十级,劳动能力伤残分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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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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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规范具有等级之分,称为法律规范的位阶。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体例是不一样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大部分称“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称“条例”(也有称“规定”、“实施办法”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法律规范的体例反映了效力等级和所规定的内容,不能混用。不能将“规章”称为“法”、“法规”,也不能将“法规”称为“法律”。法律规范位阶的高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上述法律规范依次构成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国务院部门规章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没有法定的位阶高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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