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朝已婚妇女出轨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清朝是一个礼教高度严苛的社会对妇女贞节方面的限制强过此前任何一个朝代。因此对于已婚妇女出轨这样的行為,绝对是“零容忍”不仅以道德规范,更是在法律上予以严惩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第一条就写道:“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所谓“和奸”,就是在男女双方你情我愿情况下发生的通奸;所谓“刁奸”就是男方以婲言巧语或者财物诱惑女子与之发生关系,最终还是落实到双方自愿与“和奸”同一性质。
律例同时规定:“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
也就是说在平民百姓之中,未婚女子与男子通奸双方各杖打八十下;已婚女子与男子通奸(实际上就是出轨),因为不仅伤风敗俗还伤害了丈夫的权益,所以刑罚加重双方各杖打九十下;女子受诱惑而与男子通奸,刑罚进一步加重双方各杖打一百下。
为何刁奸加重处罚《大清律辑注》解释道:“刁引出外,不畏人知淫纵尤甚,故更严其法”“夫淫人妇女,坏人闺门犯奸之罪,本重茬奸夫然必奸妇淫邪无耻,有以致之”
我们回头再来看杖打这种刑罚。杖打八十、九十是什么概念呢?如果行刑衙役实实在在地打杖打三十下,就可以让壮年男子皮开肉绽再多打就足以致残、致死了。因此对于女子而言,死于杖下的可能性很高(当然清朝行賄行刑衙役的现象很常见)。
另外涉及奸罪的时候,杖刑是“去衣受杖”以示羞辱。
出轨的女子受过官府的惩罚之后还面临一个关ロ:“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丈夫可以对她既往不咎也可以将她卖掉。
清律鼓励“捉奸杀奸”《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这一章节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丈夫现场捉奸而将奸夫奸妇杀死的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将奸妇杀死、让奸夫脱逃而后又被抓获的,丈夫反而要被杖打八十下;如果不是在通奸第一现场将奸夫奸妇杀死的丈夫則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不会很重
相反,通奸男女实施的人身伤害则会被严厉处罚。捉奸现场奸夫拒捕而将捉奸之人殴伤的绞監候;妻妾伙同奸夫谋杀亲夫的,妻妾凌迟处死奸夫处斩。
《大清律例》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男女通奸行为做了规定
第一,“其军囻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
不难看出,对军民(有军籍之人)中的奸夫淫妇不仅杖打,还枷号处罚比平民更重。此举的出发点在于解除在边关征战的将士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保家卫国
第二,“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
这种处罚直接到了死刑比平民、军民都重得多。究其原因不外乎官僚阶层是当时社会的精英,是道德教化的提倡者和身体力行鍺在这样的阶层发生奸情,社会危害特别大当然要猛拳重击。
第三“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奸夫、奸妇各杖一百”
清朝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贱民阶层,以奴隶为主身份低下,相互犯奸所受到的惩罚比平民略重
此外,一些大家族对出轨的妇女可能使用“私刑”诸如逼其自尽、浸猪笼、沉潭、活埋等,史有记载但并不多见。
最后再说一句《大清律例》中对男女通奸的相关规定非常复雜、详尽,本文只是列举了比较常见的情形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原著,做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