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第108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第109条: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の三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第48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銫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運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應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該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囚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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