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人拉图?到底有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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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阿木日扎日嘎拉,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浩毕斯哈拉图,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阿木日扎日嘎拉诉浩毕斯哈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浩毕斯哈拉图在某某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志 辉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阿木拉图在北京的什么方向,位于哪一大洲,属于什么气候??_百度知道
阿木拉图在北京的什么方向,位于哪一大洲,属于什么气候??
一杯凉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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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北京的东方偏北,温带大陆性气候
狗在天上飞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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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中亚) 温带大陆性气候
我LOVE小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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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图隶属哈萨克斯坦,位于北京的西北部,位于亚洲的中亚,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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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双娟,女,汉族,无职业,赤峰市巴林右旗人,现住赤峰市。上诉人(一审被告)于臣,男,汉族,无职业,赤峰市巴林右旗人,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杜有银,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阿木古楞宝拉格嘎查,住所地东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吉雅图,职务嘎查长。委托代理人苏雅拉图,律师。一审被告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住所地东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布和朝鲁,职务旗长。委托代理人胜利,东乌旗人民政府法制办职员。一审被告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一审被告刘进先,男,汉族。上诉人李双娟、于臣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双娟、于臣的委托代理人杜有银、被上诉人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阿木古楞宝拉格嘎查(以下简称阿木古楞嘎查)法定代表人吉雅图、委托代理人苏雅拉图、一审被告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胜利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刘进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一审被告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日,由锡林郭勒日报公告吊销其营业执照,经查实,该公司现已无工商档案相关信息。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五十年代,东乌旗人民政府借用了原敦达高毕人民公社白音额日和图大队(即阿木古楞嘎查)10多万亩草场,用于存放收购的牲畜。日,东乌旗人民政府以东政字(1984)49号文件,确定了以上草场的所有权归阿木古楞嘎查,并颁发了《草原所有权证》。日,东乌旗人民政府与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草牧场租赁合同》,将所有权归阿木古楞嘎查的草场租给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日,刘进先与于臣、李双娟签订了《牲畜草牧场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将涉案草场转给于臣、李双娟。另查明,于臣、李双娟因涉案草场与案外人因合伙协议纠纷引发诉讼,经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三终字第60号判决,判令涉案草场由李双娟、于臣继续使用。阿木古楞嘎查曾就此判项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阿木古楞嘎查于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认定东乌旗人民政府与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签订的《草牧场租赁合同》及刘进先与李双娟、于臣之间签订的《牲畜草牧场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无效,判令于臣、李双娟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草场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该院认为,涉案草场所有权系阿木古楞嘎查所有,东乌旗人民政府与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签订的针对涉案草场的《草牧场租赁合同》,未经阿木古楞嘎查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且并未得到阿木古楞嘎查的追认,也未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因此,对于东乌旗人民政府与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签订《草牧场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涉案草场如何流转至刘进先名下,现无证据予以证实,且未经阿木古楞嘎查同意,刘进先对该草场无权处分,故刘进先与于臣、李双娟签订的《牲畜草牧场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中,关于草场租赁部分应认定无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三终字第60号判决第三项是针对合伙人内部分割财产纠纷的处理,并不影响草场所有权人权利的主张。于臣、李双娟以此判决内容证明其合法取得涉案草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于臣、李双娟提出阿木古楞嘎查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无效合同的请求权在实体上属于形成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形成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东乌旗人民政府与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签订的《草牧场租赁合同》无效;二、刘进先与李双娟、于臣之间签订《牲畜草牧场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涉及草场部分的转让协议无效;三、于臣、李双娟将本案所涉的草场立即返还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阿木古楞宝拉格嘎查。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刘进先、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各承担25.00元。于臣、李双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继续履行协议。事实和理由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三终字第60号判决第三项,已经明确了上诉人取得草场使用权的合法性。对此判决,阿木古楞嘎查提出撤销之诉,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锡中法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驳回阿木古楞嘎查的诉讼请求。该涉案草场的所有权,已于1984年得到确认,但阿木古楞嘎查时隔27年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阿木古楞嘎查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应予确认。本院认为,阿木古楞嘎查系本案涉案草场的所有权人,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在借用该草场期间与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签订的《草牧场租赁合同》,未征得所有权人阿木古楞嘎查的同意,此后,刘进先与李双娟、于臣签订的《牲畜草牧场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亦未征得所有权人阿木古楞嘎查的同意及追认,也未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处分权,故上述《草牧场租赁合同》及《牲畜草牧场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中涉及草场部分的内容应认定无效。对于李双娟、于臣所主张本院(2012)锡民三终字第60号判决第三项及(2013)锡中法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明确其取得草场使用权的合法性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第60号判决第三项是针对合伙人内部财产分割进行审理,两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得对抗该草场的所有权。而第1号判决则认为,依据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与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签订的《草牧场租赁合同》,尚在租赁期内且该合同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形而做出,故李双娟、于臣以此作为其使用该草场的合法性依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所有权归阿木古楞嘎查的涉案草场,由无处分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事实自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与锡林郭勒盟希日塔拉草原旅游公司签订《草牧场租赁合同》(1999年)时延续至今,作为所有权人的阿木古楞嘎查基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而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于李双娟、于臣主张的阿木古楞嘎查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双娟、于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图    雅审判员 王  志  刚审判员 哈 斯 图 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额日登毕力格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4民初223号原告苏雅拉图,男,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阿木古楞,男,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阿拉腾巴格那,男,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照吉勒图,男,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原告苏雅拉图诉被告阿木古楞、阿拉腾巴格那、照吉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木色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雅拉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木古楞、阿拉腾巴格那、照吉勒图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雅拉图诉称,被告阿木古楞与其父亲阿拉腾巴格那于日向我借款54000元,并将阿拉腾巴格那名下,并将位于巴音乌兰苏木巴音敖包嘎查128号草场的草场证抵押给我,约定日还款,约定月利息3.5‰,并出具借条、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我向被告阿木古楞索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阿木古楞、阿拉腾巴格那归还欠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22680元,共计76680元,并由被告照吉勒图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还款。被告阿木古楞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阿拉腾巴格那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照吉勒图未提供答辩意见。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原告苏雅拉图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欠条、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各一张,拟证明二被告借款事实及担保事实。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欠条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出具是双方对借款事实的证明,故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阿木古楞、阿拉腾巴格那于日由被告照吉勒图作为担保人向原告苏雅拉图借款54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3.5‰,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于日偿还,后二被告均未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22680元,并由被告照吉勒图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阿木古楞、阿拉腾巴格那向原告苏雅拉图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约定给付3.5‰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照吉勒图承担保证人责任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木古楞、阿拉腾巴格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苏雅拉图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为止;二、被告照吉勒图对上述借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雅拉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9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阿木古楞、阿拉腾巴格那、照吉勒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木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娜 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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