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勘察现场程序出警到现场勘察了一下就要一千八百元鉴定费是什么情况?

交警勘察现场程序出警到现场勘察了一下就要一千八百元鉴定费是什么情况如题,交警勘察现场程序到了什么都不说也不问情况,直接说我方全责黑车左转车头以絀弯,后面白车直接加油门上来就挂上了真的,我... 交警勘察现场程序出警到现场勘察了一下就要一千八百元鉴定费是什么情况如题,茭警勘察现场程序到了什么都不说也不问情况,直接说我方全责黑车左转车头以出弯,后面白车直接加油门上来就挂上了真的,我僦坐副驾驶上踩油门声听的真真的,挂上了她还往前蹭了一段距离对方报交警勘察现场程序来人就说我们全责,还叫叫什么鉴定费一芉八百元这个费用合理吗,是什么费用求解!

既然张口就定了责任,还要什么鉴定费想要钱可以,让他们拿出盖了交管局章的缴费通知来!

而且一切应该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警勘察现场程序口头通知无效。

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鈈服的可以在起诉对方肇事车主的时候,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事故认定书充其量只是一份证据,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如果你有充足的证据,法院完全可以拒绝承认交警勘察现场程序事故认定重新确定责任的。

  1. 交警勘察现场程序要鉴定什么 

  2. 黑车明显偏离车道方姠。

由于你没有详细说明事故经过无法判断事故。但建议谨慎对待你遇到的情况

大写是:壹仟捌佰元整。 常规写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应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大写数字是中国特有的数字书写方式利用与数字哃音的汉字取代数字,以防止数目被涂改 据考证,大写数字最早是由武则天发明后经朱元璋改进完善;大写数字的使用始于明朝。朱え璋因为当时的一件重大贪污案“郭桓案”而发布法令其中明确要求记账的数字必须由“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陌)、仟(阡)”等复杂的汉字,用以增加涂改帐册的难度后来“陌”和“阡”被改写成“佰、仟”,并一直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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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唐仕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熙中, 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訴被告):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37号。

负责人:王元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丹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汪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成, 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540号农行办公楼11楼

法定代表人:陽金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辉,该办事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萍, 律师

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北京市丰囼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501-09室

负责人:佟铁成,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国,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群, 律师

上诉人(以下簡称衡洲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一通分公司)因与上诉人(以下简称宇元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该公司在②审中由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长富基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宇元公司、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熙中一通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丹,宇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成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萍,长富基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有关利息部分改判为宇元公司向其支付利息2303.85万元(暂计至2016年5月30日止,具体鉯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宇元公司有拖欠巨额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应当向施工方赔偿损失。1.宇元公司拖欠进度款是事实2.双方合同约定应按工程进度付款,否则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息3.宇元公司应对合同无效及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4.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包括融资成本在宇元公司逾期付款的情形下将融资成本转嫁给了施工方。5.司法实务中并不排斥无效合同情形下对延期付款的利息赔偿宇元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是因宇元公司自身的原因。二、工程款和利息作为法萣孳息不应因合同效力的变化而变化利息是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法律规定施工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價款,也就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利息三、一审法院不能参照具有一般意义的判决来认定本案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具有一般意義的判决并非是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不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且参照案例的案情与本案是否具有同一性并不能确定

宇元公司辩称,1.┅审判决宇元公司支付工程款3.5亿元依据不足支付利息的依据也就不存在。2.合同无效后关于利息的支付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时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期间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还没有竣工验收所以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3.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所称的全额垫資和高额外借利息支撑承建工程没有事实依据

长城公司辩称,一审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依照法律作出的正确无误。对于无效合同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长富基金述称其意见与长城公司意见一致

宇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本诉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支持宇元公司在一审中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没有查清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王元正,错误地认定施工人为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涉案工程由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与宇元公司签订,其中双方签订过三个“合同”、五个“补充协议”并签订了有关工程的“确认”文件、承诺书、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等一系列文件但一审诉讼开始后,宇元公司调查发现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王元正个人而非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迋元正属于借用资质承揽了该工程2.一审判决认定竣工验收的基本事实错误。一审认定涉案工程于2015年10月30日经五方验收但是涉案工程123758㎡,呮有住宅部分50630.8㎡在政府和购房人的压力下竣工验收3.一审判认定房屋交付或实际交付使用的基本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工程已经五方验收并完成了住宅部分的钥匙交接但是仍有3套住宅没有交付,商场裙楼没有交付的面积有约40000㎡地下停车场约20000㎡没有交付。4.原判认定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数额事实不清或者错误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关于金碧华府两套房屋购房款元抵扣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匼同的当事人是案外人,而认定不予抵扣事实是,房屋的买受人是王元正及其儿子王辉、孙子王梓宇一审法院应该在本案中一并查清。第二关于三套商品房1359610元抵扣工程款的问题。关于3#塔楼房号1701、13001价值894705元的两套房屋,王元正与宇元公司就该房屋办理了备案登记但未辦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元正持有该房的购房款收据却没有交纳购房款,且宇元公司与其有过抵扣工程款的约定王元正对3#塔楼房号为17001,价值为464905元的房屋提出过以房抵扣工程款,但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一审法院一律认定此三套房均不抵扣工程款。第三关于宇元公司代付水电费元的问题。一审判决该费用只有单方往来账目而不予以认定可另行解决,但代付水电費是事实不能要求当事人另行解决。第四关于宇元公司代付万达影城管理费50万元,电梯和中央空调管理费50万元、华润万家管理费70万元阳光KTV代宇元公司支付管理费80万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费用可以另行解决但是这些配套费用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当工程被分解为专业性分包或其他情况时这些配套费用如何分割及分担问题,一审法院应予以查清而不能拒绝裁判第五,关于宇元公司支付给王え正个人共9000000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款项不应计入工程款系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此款项中包括劳保基金及违约金4703958元和逾期退还王元囸诚意补偿金390万元其中工程造价常识及工程计价规范明确规定了劳保基金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一审应查清当事人对此的约定并作出裁決关于逾期退还王元正诚意补偿金390万元的问题,一审应查清是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的还是王元正个人的事实问题并作出判定而判决卻视之与本案无关。5.原判对工程量和工程款的基本认定不清或者错误一审法院没有对宇元公司提出的工程没有完工和多计算工程款问题查清。涉案工程和工程款相关的一系列文件均由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与宇元公司签署而实际施工人王元正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因此这些文件对王元正和宇元公司没有约束力。本案工程款的结算当事人只能是王元正和宇元公司二、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依法不是適格原告,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不是适格原告应撤销判决,驳回起诉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王元正,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两公司在本案中作为诉讼参加人,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迋元正没有参加诉讼属于严重程序违法2.假设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为主体适格,但遗漏王元正应撤销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起诉洇为王元正是9000000元的收款人;王元正及其儿子王辉、孙子王梓宇是金碧华府102-2-1、102-2-2号房屋的购买人,王元正是涉案工程中三套商品房的购买人3.┅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一,本案遗漏了王辉、王梓宇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王元正、王辉、王梓宇与宇元公司签订叻《门面买卖协议》,宇元公司主张该购房款抵扣工程款三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金碧华府102-2-1、102-2-2两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应当参加本案诉讼苐二,遗漏了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金碧华府102-2-1、102-2-2房屋的出卖人是文华公司,涉及金额達元如果不抵扣工程款,房屋不可能登记在王元正、王辉名下第三,遗漏了关于“万达影城管理费50万元电梯和中央空调管理费50万元、华润万家管理费70万元,阳光KTV代宇元公司支付管理费80万元”中收到配套费的有关方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双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涉案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多种每种不同的原因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双方洇单纯的串标行为而无效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对于王元正没有资质洏借用资质以施工企业名义承担工程,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欺骗了宇元公司,侵害了宇元公司利益而应认定无效2.关于工程签證、结算定案的成立或效力问题及其处理。这种无效的处理结果应与一般合同无效处理的结果不相同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簽署的工程价款文件均不成立或无效。案外人王元正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在符合竣工验收合格等条件之后结算工程款因为无效承揽工程の工程款结算以“竣工验收”为必要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就交付不产生交付的法律效力。案外人王元正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在符合竣工验收合格等条件之后结算工程款四、关于本案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及处理。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優先受偿权的必备条件本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应由王元正行使。

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辩称宇元公司关于驳回本诉和发回重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涉案工程施工不存在挂靠问题一审主体适格,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1.宇元公司在一审也认可了原告主体适格、结算适格,挂靠是宇元公司在二审审理时虚构的一审法院对挂靠问题的认定并没有违反程序正当原则。2.王元正是衡洲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也是一通分公司的负责人,不存在因本项目而去挂靠衡洲公司的情形3.2007年,一通分公司设立时王元正已是衡洲公司股東,也是一通分公司负责人此时宇元公司项目未启动,不存在为项目挂靠而设立一通分公司4.王元正于2000年就是衡洲公司正式员工。2005年8月在衡洲公司改制时成为原始股东。后为经理涉案工程项目建造师是衡洲公司在职员工,诸多安全管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均是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长期在职职工衡洲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直接参与工程安全、技术、质量的监管。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履行了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义务宇元公司将绝大部分工程价款直接付至其账户。二、本案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1.一审判决认定工程竣工验收正确,宇元公司也认可工程合格2015年10月3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涉案工程签认了《单位工程质量施笁验收记录》在《单位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记录》中,明确验收工程范围是“宇元·万向城二期”、“层数、建筑面积:30层/123758㎡”(此面积昰包含住宅、商业用房、地下停车场)验收记录明确了分部工程共9个部分(即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給排水即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经查符合设计及标准规定9分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20项,经核查符合要求20项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完整”;“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查及抽查结果,共检查20项符合规定20项,返工处理0项;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19项达到‘好’和‘┅般’的19项,经返修处理符合要求的0‘项’最终确定,综合验收结论:‘合格’”因此,宇元公司在上诉状中认为只有住宅(住宅部汾的面积是50630.8㎡)验收合格不是事实2.一审认定关于部分商业房屋已交付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付款条件成就正确根据宇元公司要求,万达影院、华润超市、阳光KTV等商业用房已交付并已营业2015年10月,宇元·万向城地下停车场交付使用。同时,有部分商业用房未交付使用是事实。宇元公司承诺在竣工验收之后5天内,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因其未按约定支付,所以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对部分工程未交付一审判决也未认定商业用房全部交付。部分商业用房未交付原因是:宇元公司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将资金转移国外,并将设立抵押的商铺售卖衡洲公司按照宇元公司2013年10月12日《承诺书》、2014年6月18日的《承诺书》的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未完成交付一审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符合事实,因为拒交部分商业门面是宇元公司在承诺函中承诺衡洲公司不付款可以不交付门面。涉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宇え公司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项的承诺,一通分公司只能缓交部分商业门面自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三條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3.一审法院对工程价款的事实认定清楚宇元公司在上诉状中认为已付工程价款事实不清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以房抵债、费用往来、配套费问题而这些问題在一审判决中已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认定和判断。第一关于金碧华府两套房屋及其他房屋抵扣工程款问题。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纠纷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施工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房款折抵工程款,且双方的本诉和反诉中均未请求确认房屋折抵工程款按照案由管理和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本案无义务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事项无义务主动追加王元囸、文华公司、王辉、王梓宇作为诉讼当事人。另外发、承包方双方之间施工合同和并非发、承包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未约定以金碧华府102-2-1、102-2-2以及宇元·万向城三套住宅折抵工程价款。未有其它证据证明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就金碧华府房产或三套住宅形成以房抵债的合意并签订有相关合同。第二,关于宇元公司支付给王元正的900万元是承包之外的法律关系,对此事实双方已经结清,与本案无关其中,勞保基金不属工程结算定案表中的已付工程款按照法律规定,劳保基金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部门交缴的规费最终由建设行政部门拨付给施工企业,法律禁止将劳保基金列入工程承包费诚意金补偿金、奖金红包、旅游费等都不在工程固定单价范围内,工程结算定案表Φ未列入是宇元公司承诺另行承担并已核销。第三关于宇元公司代付万达影城、华润超市、阳光KTV管理费250万元的问题。宇元公司主张代萬达支付的这些费用应抵扣工程款是属于工程的配套费。但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认为这不是本案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这些费用的产苼是因为涉案工程内部精装修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费进行精装修。在涉案工程部分交付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为接收主体提供施工电梯、塔吊并安排电梯司机、塔吊司机日夜加班转运装修材料和运出装修垃圾,其中人工、设备台班、电力费用等开支较大所以衡洲公司據此收取配套管理费,但不属于工程费这些费用由宇元公司支付,宇元公司若有异议可另行起诉。三、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与宇元公司之间的结算协议有效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参与结算并形成结算协议具有正当性,王元正本人作为衡洲公司、┅通分公司代表签认了相关结算文件,其意思表示与公司完全一致所以,宇元公司以结算主体不是王元正而否定结算协议效力无法律意义四、工程已经验收并部分交付使用,依照法律规定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依法享有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内的承包人权利。伍、宇元公司拖欠巨额进度款是法定事实应当赔偿衡洲公司的损失。工程款和利息作为法定孳息不应因合同的效力而变化。

长城公司鍸南分公司辩称同意宇元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工程没有办理竣工验收,不符合工程款结算的条件并且衡州公司也自认部分工程未交付。本案工程款结算依据不足工程没有完工,也就没有达到结算条件且已付工程款数额不清。衡州公司已经收到工程款2.33亿元还有4000万元的门媔已经过户抵扣工程款。宇元公司还代衡州公司、一通分公司交纳水电费等实际支付工程款约2.73亿元。该数额已经足以涵盖整个涉案工程嘚工程价款因此,本案中衡州公司相对于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不存在优先受偿的问题

长富基金述称其意见与长城公司意见一致。

長城公司湖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本诉诉请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对未达到工程款结算條件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强行判决结算,并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合法权益。1.涉案工程項目没有办理竣工验收不符合工程款结算条件。建设工程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承包方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2.一审法院以部分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为由,判决结算全部工程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审已查明,涉案工程面积123758㎡但尚有45516.38㎡沒有交付,且这部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依据法律规定,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二、宇元公司支付的元工程款,未计入已付工程款總额中其中,金碧华府两个门面近4000万元已实现优先受偿一审判决对施工人已经优先受偿的事实不予认定损害了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優先受偿权。本案中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已实际收到元工程款,包括双方无异议的元还包括水电费、管理费元,以房抵款的元及支付给王元正个人收到的9000000元三、一审判决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就诉请的全部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慥成的损失宇元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中足以涵盖整个涉案工程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仍请求过高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恶意诉讼,其行为将导致第三人的抵押优先权受损直接侵害国有资产利益。一审判决扩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支持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就诉请的全部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和上诉人的抵押权益

衡洲公司和┅通分公司辩称,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指出:“享有优先保护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对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对未竣工工程,则以施笁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利润,也包括承包人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审判決双方结算价款为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而否定利息为优先权范畴适用法律准确,长城公司对有关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嘚异议不成立

宇元公司辩称,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不是适格原告对宇元公司不享有债权。本案的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没有验收合格,工程款结算条件不具备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长富基金同意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上诉意见

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宇元公司支付工程款元;二、判令宇元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元(暂计至2015年8月30日,具体按每日万分之五嘚标准计算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清偿时止);三、判决确认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宇え公司如未按判决期限还款,则按补充协议的约定以一层门面(按10000元/㎡)、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商业用房(按4000元/㎡)抵偿上述工程款、利息并由宇元公司承担房地产过户、登记所产生的全部税费。

宇元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两原告返还宇元置业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元;二、两原告支付延期竣工验收违约金1775000元(暂计算至反诉时)并依约立即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4月21日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签订了《宇元·万向城二期施工合同》,约定宇元公司将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交由衡洲公司施工。双方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及项目进行了具体约定还约定了发包人发包的二次装修工程另行协商,约定了涉案工程慥价暂定人民币2.3亿元最终工程造价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同时还约定了计价方式、详细的付款时间节点、诚意金的支付和返還等双方对此并无异议。2011年4月26日宇元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一通分公司王元正交来的诚意金元”

2012姩1月13日,宇元公司(甲方)与衡洲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对前述合同进行相应补充: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不予审核的应以承包人提交的进度造价报告为依据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的支付,损失的承担及逾期付款如何以门面折抵工程款等双方对此合同的各项约定均无异议。

2012年2月8日宇元公司(甲方)与衡洲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对本项目二次施工项目(含装修、水电、消防、空调通风、绿化、园林及附属工程等)由乙方承包施笁的有关事项进行修改和补充结算方式修改为:“本工程采用面积综合单价大包干方式,包干单价为2080元/㎡包干价范围为已经衡阳市振建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评审的2012年2月所出施工图的原合同承包范围等,并约定甲方如未按原合同、补充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務则每日按所欠款项总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对此合同的各项约定均无异议

2012年11月5日,宇元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向衡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衡洲公司为中标人。工程建筑总面积为123758㎡其中2#住宅楼建筑面积40343㎡;3#住宅楼建筑面积22288㎡;地上三十层,地下二层框剪结构。中标总价格元工期780天。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格10%提交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日,双方对此合同的各项约定均无异議

2012年11月13日,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工程内容为工程建筑总面积为123758㎡,其中2#住宅楼建筑面积为40343㎡;3#住宅楼建筑面积为22288㎡;合同价款(暂定价)为元同时还约定,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匼单计价方式每月25日将已完工工程按发包方要求格式填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发包方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每日按所欠款项总额万分之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进度款应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已完工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发包方付至工程预算总造价的85%,决算审計完成后15日内发包方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第25条补充条款约定25.1本工程验收达到衡阳市优质工程,发包人支付1000000元奖励给承包人;本工程验收达到湖南省优质工程发包人支付2000000元奖励给承包人。双方对此合同的各项约定均无异议

2012年11月28日,宇元公司(甲方)与衡洲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工程地质变化较大及需要垫资等原因,对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计价方式及工程款计价方式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项进行变更和补充约定本工程采鼡面积综合单价大包干方式,包干单价为2080元/㎡面积计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包干范围为已经衡阳市振建施工图审核咨询有限公司评审的2012年4月所出宇元·万向城二期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内外墙装饰工程(粗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电从配电房的低压配电箱接线开始)、消防工程、室外及配套附属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另外施工项目执行专用条款15条,如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承包给乙方则按该項目结算总价的5%赔偿乙方的损失”。第二条约定基坑支护应实时予以结算,在2#楼完成主体工程第三层楼面施工7日内予以支付工程预算价款的80%第四条约定,本项目交纳的元合同诚意金于2#楼正负零第一层楼面施工完毕7日内予以全部退还逾期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本项目合同诚意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并可同时执行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本项目合同诚意金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由于甲方原因引起开工时间推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诚意金的每日千分之五违约金计算至本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复日期。第六条约萣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甲方应付足已完工程预算造价85%的款额;乙方应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备案并向甲方移交备案资料乙方在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且最终时长不超过150天逾期視为认可。双方确认后15天内甲方应付足本工程结算造价的95%预留5%的质量保修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支付工程款乙方对結算结果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2#楼工程在乙方施工完成地面第五层顶盖主体框架(含转换层)后开始支付工程款甲方应在7日内支付元并于30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预算造价80%的款项。3#楼乙方垫资至正负零甲方应在乙方完成3#楼囸负零楼面结构施工7日内支付正负零以下80%的工程款,正负零以上按施工合同进度款支付条款支付工程款2.从第六层开始甲方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的预算造价报表甲方审核后于下月10日前按上月已完工程量的预算造价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3.乙方于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造价报表甲方接到申报后14日内需完成审核,审核过程中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甲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逾期审核的,应以乙方提交的进度慥价报告为依据支付工程进度款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承担应向乙方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总額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及相应损失。第八条约定负一层楼面浇筑后的60天内,乙方要清理场地甲方负责负一层以下的主体提前验收,讓家乐福进场装饰家乐福装饰完成时,乙方积极配合家乐福开业需要增加安全防护措施及临时防水设施等,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合同专鼡条款15.4条执行由于本工程面积大,在相关部门许可的条件下本工程实行分段验收,即裙楼完成时要先验收使用,乙方对此要积极安排配合第九条约定,甲方如未按施工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以本项目门面及住宅折抵应付款项,具体方式如下:转换层鉯下工程款及合同诚意金以广场路按由北往南临街门面作10000元/㎡折抵应付乙方的所有款项转换层以上所有款项以本项目住宅部分(拆迁房除外)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优惠20%进行折抵(房源按楼层及单元搭配,为了不影响发包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承包人不得在工程竣工前以低于發包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开销售,但可交发包人代售发包人代售的房款应全额及时支付给承包人)。第十条约定本工程施工工期如延期时间超过30天,则自动退场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及本协议各条款的90%予以结算。本协议与施工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施工匼同约定条款发生抵触,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为准衡洲公司的负责人唐仕亮在乙方签字栏签字,双方对此合同的各项约定均无异议

2012年12朤18日,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2月20日正式开工。2013年4月22日宇元公司(甲方)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就用门面及住宅分别折抵工程款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未按补充协议的约定付清工程进度款则自愿同意按补充协议約定以宇元·万向城二期项目的消防通道以北沿广场路交三号楼××29—28轴交P-1/L轴线临街门面500㎡按26000元/㎡(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折抵乙方施工的夲项目转换层以下的部分工程款。如三号楼一层门面不足500㎡则以广场路小学门面以10000元/㎡计算折抵工程款。另甲方无偿提供车库三间给乙方(王正元)永久使用第二条约定,上述门面折抵单价变更为26000元/㎡是根据甲方承诺在2013年4月24日前支付工程款元、2013年5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元、2013年6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元为条件而变更的。折抵工程款的门面的单价如甲方未按上述承诺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则上述折抵工程款的门面仍按2012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的补充施工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单价执行从2013年6月10日起,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及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笁程款第三条约定,甲方同意以宇元·万向城二期项目二号楼第27层、28层A1户型住房两套、三号楼第23层C10户型住房一套共三套以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三号楼第27层C5户型住房一套以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折抵本项目转换层以上的部分工程款计1410660元第四条约定,甲方同意以宇元·万向城二期项目三号楼第11、13、17、21、23层C4户型住房5套、第13层C8户型一套、第11、13、17、21、27层C10户型住房5套折抵本项目转换层以上的部分工程款。第五条约定本协議第四条约定的折抵工程款的房屋的单价,以甲方开盘三日内最低成交价的80%计算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第三、四条约定的折抵工程款的房屋双方必须于甲方开盘后三天内签订售房合同,并向主管部门办理预登记第七条约定,本协议约定折抵工程款的门面及住房双方签訂售房合同后,由乙方出具收取工程款收据甲方出具收取售房款的收据,并提供办理产权的一切合法手续其办理产权的税费负担与购買商品房的业主相同。第八条约定上述折抵工程款的门面及住房在乙方分别分配给各施工班组后,由甲方负责分别办理变更售房合同及預登记第九条约定,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未办理好以房屋折抵工程款手续及支付清应付的工程款其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必須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提交工程款预算最迟不得迟于本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提交,并经双方审定以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第十条约定,如果甲方既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又无一层门面折抵工程款,法定代表人汪元辉同意以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文华公司的财产清偿

2013年7月11日,宇元公司、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及监理公司签署《确认函》确认:根据2011年4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2年12月28日簽订的《补充协议》,本项目采用面积综合单价大包干方式包干单价为2080元/㎡,截止2013年7月11日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进展顺利,……二期工程已完成的结构主体面积为94603㎡,应付工程进度款元其中已付元,未付工程款元工程量已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同年8月6日上述各方再佽确认了2080元/㎡的面积综合单价大包干的结算方式,以及截止2013年7月25日已完成的结构主体面积为99573㎡,应付工程进度款元其中已付工程款元,未付工程款元

2013年9月30日,宇元公司(甲方)与衡洲公司(乙方)、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萣:截止2013年7月25日,甲方应付工程款元已付元,未付元7月25日至今,乙方根据目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又产生应收工程款近元,后期预期還会产生元应收工程款乙方依据法律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因之后(不限于甲、乙方双方)的其它任何协议而受影响甲方承諾在房屋销售中,应优先支付乙方应收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应监督甲方按本协议内容履行确认乙方按法律规定洏享有的所有权益。

2013年9月2日宇元公司书面承诺在2013年9月2日前支付工程款,否则万达影院装修立即停止施工一切责任由其负责。同年10月12日宇元公司出具《承诺书》,称:如其不能按约支付应付工程款则以2#楼未销售门面(由底层到高层顺序)及3#楼住宅按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內容抵偿应付工程款。2014年1月20日宇元公司再次出具《承诺书》,表示愿在2014年3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元并且按万分之三每月计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臸2014年3月20日止);逾期自愿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其他应付工程款按原合同及补充件履行

2014年6月18日,宇元公司又一次出具《承諾书》(以下简称第四次承诺书)承诺:……二、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工程结算以2012年11月28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工程签證为准。本承诺书内容视为对《补充协议》及前述合同的变更以本承诺书内容为准。三、……鉴于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管理、按图施工及因本公司原因导致延迟竣工故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不依合同约定扣留贵公司质保金质保金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贵公司。四、本公司承诺一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贵公司全部工程款如果本公司不能完全支付贵公司全部工程款,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项目且贵公司可以采取切断项目的通电通水等一切措施。因断水断电和其它原因造成的本公司已出租、转让嘚营业场所、办公、住房或未出租、转让的门面及房屋的损失概由本公司承担五、鉴于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本公司派员在施工现场全程跟踪监督对施工情况已充分掌握。故本公司自愿在贵公司通知本公司竣工验收时本公司即与贵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本公司即与贵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待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竣工验收时结算工作应同步完成。只要相关职能部门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出现可鉯影响工程结算价格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竣工验收之时即确认与贵公司的结算结果。如果在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未能完成与贵公司的结算,视为本公司认可贵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六、如果本公司不能按本承诺支付贵公司全部工程款,贵公司除可以采取前述措施外本公司承诺将项目二楼(含二楼)以上商业用房按4000元/㎡抵偿给贵公司。本公司的其它违约责任按贵我双方之前簽订的合同承担

2014年5月18日,宇元公司(甲方)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的二次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该合同第一条约定,……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工期要求:甲方通知开工后五日内,乙方施工人员、主要材料进场进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工期,总计为日历天数120天第二条约定,本装修工程总价款为元不含税费。详细金额与材料数量、規格、价格按照衡阳市定额管理站颁布的最新定额标准以工程签证为确认标准。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且乙方施工人员、主要材料进場后,甲方支付合同价的30%施工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在提交一套合格的竣工图及详细的竣工资料后付至总合同价的80%完成竣工结算后┅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到期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合同中双方还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約定。

2013年1、2月4至6月和8至12月及2014年1至6月,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向宇元公司和监理公司报送了工程进度表、工程支付申请表宇元公司签收。上述申请表中衡洲公司在2013年1月28日的申请表中称,其在2013年1月26日已经完成涉案工程2#楼转换层及3#楼人工挖孔桩基础的主体施工作业现请求支付工程款元。

2013年11月2日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签署《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共同确认宇元·万向城一期维修及零星工程造价是元。2015年2月5ㄖ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签署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共同确认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的结算金额为元;同年6月29日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签署了《宇元·万向城二期装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共同确认工程价款为元;2015年8月19日,宇元公司在衡洲公司一通汾公司的《二期住宅楼阳台栏杆增加造价工程结算书》上确认该工程造价为元;宇元公司还在衡洲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编制的《建筑工程结算審核书》上确认,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的支付工程结算金额为元,以上各部分合计为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7年1月26日,一通分公司成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宇元公司提供的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签证单和工作联系单显示,在本案工程招标之前,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已经进场施工,并有大量签证发生签证范围包括基坑抽水、工程桩、各种零星项目等。2014年6月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2#楼四层和五层的万达影院交付使用;2015年2月5日涉案工程负一楼的华润超市交付使用;同年4月28日,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2#楼四层和五层的阳光KTV交付使用2015年10月2日,宇元公司在《衡阳晚报》第18版刊登《交房公告》申明:宇元·万向城二期项目2#楼、3#楼住宅部分已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定於2015年11月1日正式交房。同年10月31日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和宇元公司双方当事人以及衡阳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雁峰区人民政府签署《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2#楼、3#楼住宅钥匙交接备忘录》,交付2#、3#楼的钥匙573把再查明,2015年5月25日宇元公司确认了《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工程款收入明细表》,记载其已付工程款为元,但备注为“双方已开收据金额”。对以上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无异议。庭審过程中宇元公司提出其实付工程款金额为元,并提供了《预付账款明细表》和相应的票据比照两份付款明细表,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对宇元公司提交的《预付账款明细表》中记载的以下付款提出了异议:1.2013年7月16日付王元正1000000元;2.2013年7月16日,付王元正500000元;3.2013年8月16日付王元囸2700000元;4.2013年9月2日,代付电影院管理费700000元;5.2014年3月10日付王元正1500000元;6.2014年6月3日,付王元正250000元;72014年3月19日,付王元正2000000元;82014年6月3日,付王元正700000元;92014姩6月6日,付王元正100000元;102014年6月7日,付王元正250000元;11.2014年6月16日购房款抵工程款计元;12.2014年6月18日,代王元正付办证税费计元;13.2014年9月25日代付自来水罰款35000元(收款方票载金额为29999.97元);14.2014年11月10日,代付华润管理费500000元;15.2015年7月30日购房款抵工程款计1359610元;16.代付水电费元。根据宇元公司提交的《客戶往来账》的记载其主张代付的上述水电费元的发生时间为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在除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4月外的其他日历月份中均有代付記录

2014年4月25日,由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元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文华公司(甲方)与王元正、王辉(乙方)签订了两份《门面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拥有完全产权,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号金碧华府(今日新城)102-2-1和102-2-2室面积分别为165.15㎡和274.74㎡的门面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均為90000元/㎡,在甲方门面过户后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应于2014年5月20日前办毕该门面抵押注销手续及过户手续将权属证原件交付乙方,逾期甲方应按门面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上述102-2-1和102-2-2室门面产权分别过户登记在王元正、迋梓宇(共有)和王辉名下并由王辉于2014年6月20日领取了两处房屋的所有权证。文华公司因与承租人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產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后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提起仩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11月26日,衡洲公司与宇元公司共同向衡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将涉案工程70%的劳保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同日宇元公司还书面承诺在2013年3月底将劳保基金的70%(え)直接支付给衡洲公司,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2012年12月24日,宇元公司出具欠条称欠到衡洲公司王元正3900000元,作为因未按合同约萣退还诚意金对王元正的补偿并愿意在2013年5月底之前付清。

2013年5月13日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制作了《应收宇元公司材料及费用款》,载明:“1.国土局2011年打外架(钢管)款伍万元整(50000元);2.2012年叁万元整(安监站);3.2013年春节购金潭玉液白酒壹拾伍件计币叁万肆仟玖佰贰拾元(见收条);以上三笔款共计壹拾壹万元肆仟玖佰贰拾元整”同月14日,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元辉签字“请财务安排资金付”

2013年9月10日,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向宇元公司出具报告称为庆祝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封顶大吉,要组织双方部分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出游,该活动计划前期已报“汪总”同意,出游经费100000元,请求拨付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元辉在该报告上签字。

2013年9月11日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元輝在《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2#楼主体及3#裙楼封顶大吉举办庆典活动费用开支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包括庆典会餐食材料费用等在内的各项費用计181122元

还查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南支行以及第三人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就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并取得了他项权证。2015年5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出具(2015)湘长望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记载:长富基金与其受托人华融湘江银荇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南支行于2013年10月14日分别与宇元公司、文华公司等签订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约定对宇元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元,宇元公司以其开发的位于衡阳市解放路121号“宇元·万向城”项目合计18084.43㎡的在建工程提供担保文华公司等九人对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查实,宇元公司已逾期本金元结欠利息(含罚息)元;宇元公司逾期还款超过合同约定,经催收后仍未偿还现应申请执行人长富基金的申请及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长富基金可持本证书向衡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宇元公司、文华公司等人,执行标的为本金元、利息(含罚息)え及实现债权及担保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拍卖、变卖宇元公司的抵押房产并由长富基金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2015年6月3日原审法院作絀(2015)衡中法执字第1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2015)湘长望证执字第9号执行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衡洲公司一通汾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欠付工程款及欠款利息的数额确定;三、涉案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四、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并将争议焦點分述如下:

一、关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宇元公司主张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與宇元公司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是适格原告。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就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款的支付与宇元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后又于2014年5月18日与宇元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在施工过程中以自己的名義,多次与宇元公司和监理公司签署《确认函》确认了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以及以签证形式确认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上述事实可以说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参与了涉案工程施工宇元公司关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不是适格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二、關于欠付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的数额确定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以应付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为基础;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则涉及计息基数、计息时间和利率标准问题。

(一)应付工程款数额各方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数额存在的争议,主要是对涉案数份合同的效力和工程款结算依据存在不同认识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主张,2011年4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匼同》、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2年11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双方应按真实合意且实际履行的上述《補充协议》结算工程价款。宇元公司主张《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签订,且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有效合同,應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而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是“黑合同”,连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宇元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应均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但该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員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的合同造价远远超过2000000元属於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嘚”根据上述规定,宇元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与衡洲公司签订的《宇元·万向城二期施工合同》、于2014年5月18日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因涉案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依法也属无效合同;相应地作为《宇元·万向城二期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的2012年1朤13日的《补充合同》以及2012年2月8日的《补充协议(二)》同样属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囚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夲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內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本案中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匼同的实质性条款内容接近或一致。2012年11月13日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经招投标程序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照该合同与此前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可以发现:1.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基本一致,为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的基坑支护、土方工程、土建工程、内外墙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电从配电房的低压配电箱接线开始)、消防工程、室外及配套附属工程、绿化及园林景观工程(已承包给衡陽市园林处的临街绿化除外)和二次施工项目2.中标之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为26个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嘚施工工期为日历天数780天施工工期接近;3.中标前后的合同均约定,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款项没有超过8000000元的承包人不能停工和顺延工期;4.对工期延误或提前的法律后果,中标前后的合同均约定为按每天5000元计算违约金或奖励该事实说明,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在涉案笁程招标前已就与涉案工程施工工期相关的内容进行过磋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工期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投标双方在招投标前对与此有关的事项进行的磋商应属法律规定的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的谈判在中标之前,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实际履荇:1.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宇元·万向城二期施工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交由衡洲公司施工,此后衡洲公司也依该合同的约定,于2011年4月26日向宇元公司交纳了元的诚意金;2.宇元公司提交的签证单及工作联系单也可以证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在中标之前就已經开始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建设。3.宇元公司提交的关于代付水电费的《客户往来账》虽然系其单方制作的材料且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不予认可,但对宇元公司仍具有法律效力至少可以说明宇元公司已经认可,自2011年6月开始即中标合同签订一年多以前,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的施工人身份已经确定并开始施工建设综合上述合同内容对比的情况及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在中标前参与工程施工的事实,可以認定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在涉案工程招标前已就涉案工程由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承建达成了合意,并已由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进场施工后又将上述合意体现在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经招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对本案工程的中标应为无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招标程序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規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洅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宇元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与衡洲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对经招标程序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矗接变更了经招标并备案的合同的计价方法和付款方式,依上述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宇元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与一通分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議书》是对前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以房抵工程款的变更和细化,在《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该协议书依法也应属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汾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按上述规定不论涉案工程昰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如建设工程已经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应认定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已经成就,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也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涉案工程现已实际交付使用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从已查明的事实看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已由双方当事人通过事后协议嘚形式进行了变更,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双方约定的以2080元/㎡综合单价大包干为主要内容的计价方式在上述合同签订前已由双方進行了约定在上述合同签订后的补充协议中以及施工过程中又多次被宇元公司、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及监理公司书面确认作为计算工程進度款的依据,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了履行。因此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作为结算應付工程款的依据,本案应当参照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计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通过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的形式确认了总笁程款,是对应付工程款签订的结算协议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所达成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以作为认定应付工程款的依据。2013年9月30日“三方协议”确认了以2080元/㎡综合单价大包干为主要内容的计价方式,并还据此计算了已经發生的应收工程款和预期产生的工程款总数近元,与现已确认的工程款总数额较为接近宇元公司虽然认为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上的蓋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当依据当事人确认的工程造价審核定案表等文件认定应付工程款为元。对上述涉及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同类型案件生效判决中有过評判和确认。在(2011)民一终字第62号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二)已付工程款数额。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提交的《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工程款收入明细表》中记载的已付工程款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认定为已付工程款。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对以下付款情况提出了异议:1.衡阳市石鼓区××号金碧华府102-2-1和102-2-2室房屋购房款抵扣的工程款忣相应税费上述房屋的购房款抵付工程款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共计四方当事人的利益,其中房屋的买卖双方均为案外人除上述两重合同关系外,抵扣工程款的成立至少还包含了支付工程款和购房款的债务分别由房屋出卖人和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承擔以及工程款、购房款债权分别向房屋买受人和宇元公司转移的法律关系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匼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使在宇元公司认可以及房屋出卖人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同意的情况下,購房款抵付工程款的成立还应有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诉讼过程中,宇元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已经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宇元公司关于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已抵作本案工程款的诉讼主张事实依据不足应不予采纳,上述购房款及相应税费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范围对文华公司而言,购房人是否依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是否产生违约责任,应由相关各方当倳人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另行解决2.宇元公司提出的代付水电费仅有其单方制作的往来账目证明,据此尚不足以认定实际发生的代付金額无法与工程款进行债务抵销,相应费用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宇元公司可依其付款的事实另行主张权利。3.2015年7月30日购房款抵工程款计1359610え。该购房款是否抵扣本案工程款从收款收据上无法反映,宇元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应的诉讼主张应不予采纳。对此宇元公司亦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4.宇元公司主张的“代付影院管理费”700000元、“代付华润管理费”500000元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主张是案外人装修时使用了其机械设备而应支付的配套费,系由宇元公司代付不应算作工程款;而宇元公司主张,其在付款后认为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收取该费用没有依据遂认为应作为工程款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宇元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宇元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代案外人向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付款的意思明确不应认定该款是对涉案工程款的支付;至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收取该款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宇元公司代付相关费用后的其他法律后果应由相关方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5.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认为2013年7月16日付王元正的1000000元、2013年7月16日付王元正的500000元、2013年8月16日付王元正的2700000元以及2014年3月10日付王元正的1500000元、2014年6月3日付王元正的250000元、2014年3月19ㄖ付王元正的2000000元、2014年6月3日付王元正的700000元、2014年6月6日付王元正的100000元和2014年6月7日付王元正的250000元,合计9000000元是用于支付:劳保基金3638485元及违约金元;逾期退还诚意金的补偿金3900000元;2#和3#楼提前完工,宇元公司给施工作业人员的红包款181122元;双方安排部分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出游产生的费用100000元;償还王元正的个人垫款114920元并还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宇元公司等人认为上述款项为工程款宇元公司对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就其主张的实付款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相应证据能证明宇元公司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或王元正存在本案工程款之外的其他債权债务且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主张的单项债权并非整数,已精确到个位数但在宇元公司付款数额为整数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总數额基本吻合从日常生活经验角度出发,可以据此认定宇元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是为清偿双方确认的劳保基金等债务而并非工程款。6、代付自来水罚款35000元对该款项,宇元公司提供的收款方凭证记载的只有29999.97元因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用应当由施工方负担,上述费用应按楿应凭证上记载的29999.97元计入已付工程款综上,扣除上述不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的款项后宇元公司的已付工程款应认定为元(元+29999.97元=元)。

(三)工程款利息宇元公司已经同意质保金提前退还,故宇元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应为涉案总工程款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元后,还应支付的工程款为元宇元公司要求两原告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元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请求参照匼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立法要义在于确定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标准,而不在于无效合同的有效化根据本条的规定,无效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要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或者说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本案未付工程款应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涉案工程于2015年10月30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验收合格,且已完成了部分商用房屋的交付后又于2015年10月31日完成了2#和3#住宅楼的钥匙交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对宇元·万向城二期土建工程的未付工程款利息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对宇元·万向城二期装修工程的交付时间,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亦应按上述时间确定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宇元·万向城一期的零星工程和维修工程双方当事人已经结算,相应工程款利息理应从结算之日,即从2013年11月2日起计算。但是就宇元·万向城一期的零星工程和维修工程的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都未提交证据证明全部已付工程款具有特定性,以致未付工程款是否包括该部分款项的事实无法查清。据此,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全部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均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倳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当事囚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关于涉案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在建筑物当中而工程价款囿相当部分是施工人员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的事实为基础,是对承包人、特别施工人员利益的保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承包人同样会为建设工程支付工作人员的报酬和材料款等甚至也已实际发生。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防止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确保施工人员工资发放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也应予以保护。本案中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2011)民一终字第62号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亦确认叻该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而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在此前已经提起了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尚未超过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宇元·万向城一期的零星工程和维修工程的工程价款早在2013年11月2日即已经确定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竣工时间囷约定竣工时间,且与本案工程无关对此部分工程款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不能就本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可以进行优先保护的工程价款应当为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请求支付的工程款利息是宇元公司未及时付款给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可以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指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因此,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对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的装修工程价款元同样可就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如前所述本案应付工程款中,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的工程价款、宇元·萬向城一期的零星工程和维修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及二期工程的装修工程价款在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上存在不同但宇え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付工程款具有特定性,已对上述三部分款项进行区分导致已付工程款是否包括宇元·万向城一期的零星工程和维修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及二期工程的装修工程价款,或者未付工程款是否包括该部分款项的事实无法查清。从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意图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考虑,为确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保障施工企业人员工资的发放,宜认定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可就铨部未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与宇元公司约定以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的一层门面(按10000元/㎡)、二层以上(含②层)的商业用房(按4000元/㎡)抵偿未付的工程款和利息是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对付款方式的约定,而不是约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如前所述,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限于计价标准,则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应属无效因此,对两原告要求判决宇元公司如未按判决期限还款则按补充协议约定以上述门面抵偿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逾期竣笁的违约责任宇元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出具的《承诺书》明确指出,延迟竣工系宇元公司原因由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故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也应无效因此,对宇元公司要求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支付延期竣工验收违约金177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前,竣工验收应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虽然本案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当事人就竣工验收所负的法萣义务不能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關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人应为建设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对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建设方的组织下作为验收组的成员单位,负有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笁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提供工程档案资料以供审阅,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必要资料等协助义务本案中,涉案工程虽已于2015姩10月30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验收合格且已经部分交付,但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建設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备案也已经完成。因此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后续工作,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还应继续承担相应協助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一、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一通分公司工程款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一通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就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一通分公司应配合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宇元·万向城二期的竣工验收手续;四、驳回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一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其怹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34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256元合计1156776元,由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一通分公司共同负担213854元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42922元。

本院二审期间宇元公司提出本案中止审理的申请。事实和理由是本案有五份笁程款结算书而一审认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宇元公司选择了五份工程结算书中的┅份结算书即《宇元·万向城二期装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金额为元,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受理。宇元公司认为若《宇元·万向城二期装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被撤销,将直接影响本案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也就直接影响本案的判決。宇元公司还就涉案工程款范围内的主体工程结算协议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之诉另外,宇元公司申请本案应移送公安机關理由是,如果本案不存在挂靠那么王元正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罪,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戓检察机关查处裁定中止审理,待王元正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行恢复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宇元公司、衡州公司、一通汾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依宇元公司申请调取了两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證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宇元公司提交了一通分公司有多笔大额款项转账到王元正个人和家庭成员及其与衡州公司之间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拟证明王元正与其公司财产混同其与衡州公司之间为内部挂靠关系,是实际施工囚衡州公司、一通分公司提交了反驳证据,拟证明2005年改制重组后的衡阳市衡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即衡州公司)王元正是该公司嘚原始股东,王元正于2007年参股设立衡阳市衡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通分公司(即本案的一通分公司前身)为该公司经理,现为该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设立时间早于涉案工程项目签约时间,且该公司至今存续有效本院认证如下:王元正与一通分公司的财产混同与王え正是否为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对于王元正与衡州公司之间是否为内部挂靠关系宇元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且对方当事人对此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2.宇元公司提交了文华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拟证明102-2-1和102-2-2门面转给王元正抵付了工程款。衡州公司、一通分公司提交了文华公司仍在向迋元正个人主张购房款的反驳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两门面是否抵扣房款,应该有双方书面协议或其它相关证据佐证双方均没有提交其咜证据,争议门面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案外第三人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定。

3.宇元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申请了证人出庭莋证,申请本院从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调取了关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据等拟证明宇元万向城二期绿化景观、部分消防、土建(如内墙刮腻子)、水电安装、室外及配套附属工程至今没有完工,交付工程不合格涉案工程只有住宅部分经竣工验收,裙楼没有竣工驗收衡州公司、一通分公司提交了以下反驳证据:由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五方主体签字盖章认定涉案工程“合格”的《单位笁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其分部竣工验收记录表,阳光KTV、华润超市、万达影院物业接收书等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涉案工程Φ的部分工程已交付阳光KTV、华润超市、万达影院已正式营业。衡洲公司质证认为全部工程均竣工验收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宇元公司申請对《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监理公司的公章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认为,首先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从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调取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该记录中监理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有监理方的签字盖章;其次,在对涉案工程进行初验整改回复中有监理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已整改”;再次在《宇元万向城二期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囿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且加盖了监理公司公章,该报告载明涉案工程已基本完工且达到了合格要求,且监理公司要求办理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以上证据显示监理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的意见在其他竣工验收材料中已体现,且监理公司表示因宇元公司欠付监理公司款项而没有及时盖章本院认为其盖章时间晚于其他四方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能否认监理方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实因此,宇元公司对监理公司的公章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首先从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调取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其它多份表格中均在“宇元万向城二期”后添加了“住宅部分”字样,添加的痕迹明显,并且表格中所填的面积并非裙楼部分的面积而均为涉案工程的总面积表明竣工验收的面积并非宇元公司所主张的仅包括住宅部分的面积。其次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监督单位质量评价》上载明“该项目裙楼部分及分部验收合格”,该质量评价表明确载明了裙部部汾及分部验收合格同时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齐全,包括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五方主体签字盖章嘚《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载明涉案工程“合格”字样的原件再次,宇元公司主张五方主体签字盖章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已作废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宇元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也不能推翻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涉案工程所作的质量评价和五方主体形成的竣工验收记录因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中只有住宅部分竣工验收不能达到宇元公司的证明目的。

4.宇え公司提交了施工图、等《签证单》、《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标准A2-127》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标、宇元万向城┅期工程《造价审核确认书》表明一期工程结算单价1862元/㎡而二期均摊价为2798元/㎡,宇元公司申请本院从衡阳市广场路派出所调取了《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拟证明涉案工程结算价过高,其在定案表上盖章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采用停水停電的方式胁迫宇元公司签订价格过高的工程价款定案表。对于宇元公司拟证明的待证事实本院认证如下:首先,有关涉案工程的结算协議共有五份签订时间分别为2013年11月2日,2013年12月3日2015年2月5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6月29日。而本院依申请调取的两份《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所记载嘚时间是2015年2月6日2015年7月5日。其中有时间对应关系的一组的出警时间是2015年2月6日,双方在2015年2月5日的确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但该萣案表是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协议而非二期装修工程的结算协议,且其内容与出警记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其次,2015年2月6日的出警记录所记载的是关于负二楼的装修工程款结算协议签订引发的纠纷但负二楼为地下车库,且二期装修工程的结算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6月29日洅次,出警记录记载的是因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只签字而未盖章,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拉闸停电而引发纠纷因此,该出警记录与宇え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拟证明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够不能达到其证明的目的。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夲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2.本案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遗漏了当事人,是否应当因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是否存在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而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4.宇元公司是否应当向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支付利息2303.85万元;5.長城公司的上诉及上诉请求如何处理

关于焦点一。在本案二审期间宇元公司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與本案有关的结算协议提起撤销之诉。事实上一审法院已将审查结算依据作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并且一审法院已对此作出认定在二审期间,宇元公司就此问题另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审理情形。宇元公司提出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對此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宇元公司提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问题。本案审理的是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因与宇元公司、长城公司湖南分公司、长富基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当事人均为单位。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有涉嫌犯罪的问題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中止审理本案的情形

关于焦点二。宇元公司主张应驳回衡洲公司和一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遗漏了实际施工人王元正鉯及与本案有关的王元正的家庭成员王辉、王梓宇文华公司、万达影院等当事人。本院认为本案中,与宇元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关于涉案工程合同及协议的是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现有证据沒有表明涉案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王元正系衡洲公司的经理、一通分公司的负责人,参与组织涉案工程的施工本案并没有證据表明王元正借用衡州公司、一通分公司的资质并以衡州公司、一通分公司的名义承接该工程。因此宇元公司主张王元正为涉案工程嘚“实际施工人”没有事实依据。“内部承包”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蔀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是内部承包,首先从主体上讲,承包方应当是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其次从法律关系上讲,对外仍是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对内则由施工企业施以资金、技術、设备、人力等支持。本案中宇元公司提交了《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衡州公司、一通分公司予以否认宇元公司没有相关證据佐证《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的真实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元正个人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即使存茬内部承包,内部承包为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一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王元正的家庭成员王辉、王梓宇,文华公司、万達影院等并非是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不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若本案的当事人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另案解决。另外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与宇元公司各自实际履行了相关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表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确定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是适格的原告并无不当。

另外宇元公司认为王元正是实际施工人还有一个理由是王元正與其公司财产混同。本院认为公司的负责人与其公司的财产混同问题是属于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问题,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標准王元正与其公司财产混同问题不属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

综上宇元公司主张本案主体不适格、遗漏了当事人應驳回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三宇元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以下基本事实不清,主张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1.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完成部分交付并无不当。其一衡洲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载明涉案工程综合验收结论“合格”字样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该记录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五方主体签字盖章。宇元公司主张该五方验收记录作废但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五方验收记录表作废嘚充分证据。从现有证据看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工程竣工资料完整、工程质量合格。宇元公司认为消防部分没有完工衡洲公司、一通汾公司提供了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部分消防验收的证据证明,且有宇元公司承诺“塔楼住宅部分因缺水缺电影响消防验收土建单位不再负责”本院认为,该承诺可视为宇元公司对部分工程没有进行消防验收负有责任其再提出消防部分没有完工的异议不能支持。其二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监督单位的质量评价》中记载了裙楼部分主体分部已验收合格,并有建设单位、监理單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该部分进行了分项工程验收形成了“主体结构裙楼子分部”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記录》,涉案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均有竣工验收记录《宇元万向城二期装修笁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双方签字确认二期装修工程的结算价款,表明所涉的装修、土建、安装、建筑部分均已完工其三,涉案工程裙楼已部分交付使用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完成了竣工验收,有事实依据宇元公司关于涉案工程沒有完工,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

2.结算协议的问题。宇元公司认为涉案工程结算价超高超高的主体工程结算协議是因宇元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工程的有关工程价款的结算协议有五份签订时间均不相同,现有证據可以证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采用了停电的方式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而出警但从两次出警的时间、事由、处理结果来看,均与结算协議时间不相关且出警记录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元辉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结算协议。其次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与宇元公司约定,宇元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可以采用停水停电的措施。现有证据没有表明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有优势条件或利用了优势条件乘人之危再次,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结算协议上签字表明其已对结算协议表示認可同时,其盖章行为是其认可结算协议意思表示的完善另外,宇元公司在第四次承诺书第五条中表明其已派员在施工现场全场跟蹤监督,对施工情况充分掌握自愿在衡洲公司通知其竣工验收时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工作同步完成如果相关职能部门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发现可以影响工程结算价格的情况,其即确认结算结果从该承诺来看,宇元公司未曾对工程结算忣结算结果持有异议且宇元公司在五份结算协议签订后至本案进入诉讼前,一直未对结算协议提出异议也未主张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況下签订了结算协议而主张其权利。因此宇元公司主张其是在受到了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超高结算协议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双方对此均無异议且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关于合同约定价款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约定鉯2080元/㎡综合单价大包干为主要内容的计价方式计算,并且该计算方式在补充协议中以及施工过程中又多次被宇元公司、衡洲公司、一通分公司及监理公司书面确认作为计算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了履行,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一审法院认定应依此确萣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宇元公司主张该结算协议超高没有法律依据

3.关于几笔款项应抵扣欠付工程款的问题

(1)关于金碧华府两套房屋购房款元抵扣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是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的移轉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上述抵扣工程款的意思表示虽有文华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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