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产业发展的问题版权问题

网络文学版权问题分析--《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05期
网络文学版权问题分析
【摘要】:通过对近年来网络文学版权纠纷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文学侵权变得更加容易,侵权成本低。在深入分析网络文学版权纠纷案例与研究网络文学版权法律保护困境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对策,以促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三方位一体化体制的构建,为社会形成良好的网络文学版权维权机制,实现网络文学版权贸易公平化提供借鉴。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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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观: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运营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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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平台多形态参与IP项目有利于整体提升IP跨界运营价值
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运营专题研究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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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的定义 — 广泛意义上是指那些被广大受众所熟知的、可开发潜力巨大的文学和艺术作品。IP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一个完整的故事,也可以是一个概念、一个形象甚至一句话,可以应用于音乐、影视、游戏等多个领域。网络文学版权运营 — 网络文学平台帮助签约或代理的文学作品版权授权给包括游戏、影视、话剧、漫画、衍生品等领域的专业公司,其中平台与外部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4种:全版权IP入股、共同投资出品、系列工作室以及IP反向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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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运营市场发展背景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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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展的网络文学市场
1、网络平台带给网络作家的最大福利就是降低了他们的创作门槛与出版成本。
2、通过深入结合应用IT业界“云服务”技术和数字出版业“云出版”技术,根据读者的年龄特征、阅读行为特征将优质数字出版内容智能推送给目标读者,满足读者的个性化阅读需求,真正实现无障碍阅读。
3、手机、手持终端、互联网等全媒体出版业务的完整技术体系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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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全版权运营模式分析
全版权运营的总体架构及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上游的内容资源库构建、中游分发渠道平台构建以及下游版权延伸的多元化营销的全版权的商业发展模式。
版权方与外部公司(游戏、影视公司等)版权合作模式:
全版权IP入股:提供版权与影视、游戏公司共同开发,采用IP销售及版权入股的合作形式。共同投资出品:针对不同的项目,版权方可以参与投资共同出品。系列工作室:集结同类型IP作品,结合影视、游戏公司进行专项策划,打造系列IP。IP反向定制:根据影视、游戏公司对题材/类型/剧情的具体需求,匹配作者共同打造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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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热导致文学作品版权费飙升,内容版权争夺愈演愈烈
作品类型严重同质化,拖慢内容创新能力:对于已经在市场取得成功的作品,出品方或其他公司会参考其故事内容和IP名称,进行模仿创作,导致内容同质化严重,作品名字故意雷同也构成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原创和创新的能力。正版IP游戏被侵权:自2013年以来手游行业的快速发展,让IP资源更加珍贵,加之大型游戏公司普遍地泛娱乐化发展,开始大量囤IP,让IP市场水涨船高。部分游戏公司不具备获得IP正版授权的能力,却冒用IP及独创元素,侵犯正版作品权益。自研、孵化IP:目前对于影视公司而言,做自研IP主要是出于2个原因。一是公司业务过于单一,易触‘天花板’。二是目前IP过热,正版授权金太高,中小型公司无法承受。作品改编权的使用期限变短:以前一部作品的改编期限为10年、20年,甚至可以无期限买断。目前对于顶级IP而言,一部作品3到5年即由作者收回,然后进行二次、三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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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IP改编电影/网络剧统计
据统计,2015年全网共播出网剧355部,其中IP改编剧31部,占2015年网剧总量的8.7%,2016年计划在互联网平台播出的网络剧已经高达99部。2015年IP改编剧比2014年增加了15部,增长率达93.8%,增速迅猛。网络剧爆发主要有3方面原因。第一,优质网络剧成为推送艺人的重要渠道。对于经营艺人经纪的业务的影视公司而言,成本相对较低。第二,网络剧非常迎合当下年轻观众的内容审美需求,广告主植入品牌,容易使受众对品牌产生较强的认知和吸附性。第三,会员制逐步成型,网剧付费已经成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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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版权运营层次不齐,影视/游戏改编领域活跃
文学作品由于其文学形式与影视剧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所以并非所有的网络小说都适合改编成影视剧。2011年,盛大文学崛起,当时也有多部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剧取得成功,如《甄嬛传》《步步惊心》等作品出现在大众眼前,在此双重背景下,渐渐迎来第一波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的高峰期,也让影视产业意识到与网络文学进行合作的可行性。目前,网络小说改编的其他类型作品形式已经多元化,影视剧成为改编数量最多的衍生方向,影视剧会对人物心理描写、场景布景等方面更加具象化,而游戏虽然大致剧情与原著相似,但还原作品还停留在简单的对话上,动漫的还原度较高于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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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运营市场竞争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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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运营市场竞争环境分析
两个处于同行业或不同行业中的企业,可能会由于所生产的产品是互为替代品,从而在它们之间产生相互竞争行为,这种源自于替代品的竞争会以各种形式影响行业中现有企业的竞争战略。拿影视版权举例,影视公司取得原著版权之后,基于原著开发剧本,改编之后的影视作品将形成新的著作权,自身也拥有版权销售的权利。最近2年,IP一词到处充斥在网络文学版权市场,拥有IP即意味着拥有广泛的传播和较大的影响力,也直接表明有受众基础(核心粉丝)。目前,网络文学平台大神级别的作品基本已经全部售出各类改编版权。可以说已构成IP的网络文学作品,往往是买方市场,过千万的的版权交易价格已经屡见不鲜。而没有形成IP的作品,一类是被“贱卖”,另一类是被作者或者版权运营方囤积,留待日后升值。目前,一批拥有原创IP的研发能力以及IP的运营能力的企业正在崛起。以大神圈为例。大神圈是一个主打网络文学大神作品IP知识产权和版权开发的服务商,提供中国文学市场的整合营销服务,公司业务领域涉及游戏、影视和文学作品在各阅读平台的推广和运营等。目前国内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尤其是影视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虽然国内从事影视和游戏等业务的企业不在少数,但是真正适合改编且具备“IP效应”的作品比较少。所以,最早期版权购买方大多数是瞄准优质且适合改编的IP,这就使得优质内容被越抬越贵。现阶段,优质IP基本已被买断,版权购买方也在通过接触不同的网络文学作品,依靠对未来市场受欢迎作品类型的判断,来囤积部分适合改编但还不是IP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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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版权运营竞争能力分析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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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运营市场典型厂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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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运营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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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媒体与传统电视媒体逐渐融合,价值不断加大
对于适合改编的网络作品而言,网络媒体与主流媒体的融合,意味着作品覆盖的受众将会更加宽泛,目前很多电视台播出的内容已经和网络视频平台结合。电视和互联网同步首发,同时兼顾电视覆盖群体与网络媒体用户。对于版权运营方来说,加大了版权的价值。超过以往在单一媒体上的传播价值,可以触及到更多的用户,对其周边的开发产生更大的价值。但是真正实现两大媒体融合配合,前提是作品制作质量和规格必须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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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缺市场的成功引导内容类型创新,刺激版权交易新方向
纵观网络文学的发展,内容创作的方向和质量一直在发生变化,读者对网文质量的要求和诉求也会越来越高。目前来看,网络文学作品类型的细分领域发展还比较偏弱,目前主流男性题材仍是以玄幻、仙侠为主,但其实每一个小众分类的内容拥有其特定的人群。从年上线的网剧作品来看,《盗墓笔记》《太子妃升职记》《上瘾》3部作品代表性明显。《太子妃》颠覆穿越剧老套模式,与现代文化流行元素强相关,包含“腐”“反差萌”“性别转换”等网络流行元素,取得成功。《上瘾》则是凭借优良的制作以及另类描绘校园男同性恋引发追剧潮。这2部网络剧率先在2016年引发关注,虽然之后被要求下架整改,但是不难看出,在内容上做出创新,跳脱当下同质化内容是其成功的主要因素,这些受到关注的新题材作品也将直接推动网络文学内容更细分化、深度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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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公司逐渐参与到IP改编过程,共享全产业经济收益
草莽拓荒时期:初期的网络书站主要以转载为主,版权意识薄弱。部分网站是通过将武侠、言情等实体书扫描到网上来充实网站内容,而更多的网站则是直接从别的站转 载。在这种情况下,各站的内容都大同小异。网络文学理想时期:这个时期的文学作品往往不求名利(当时商业模式发展不成熟),且受传统所控制,是网络文学的理想时代;但是网络的不健全,读者的增多,维护费用的增加造成了理想时代的破灭。这个阶段后期,慢慢开始出现出售游戏、影视版权等现象,但一定程度上被网络小说作家视作一种提升知名度的广告行为。版权销售时期:杂乱无序的IP售卖、转卖、囤积,不仅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IP衍生的红利,甚至还会造成整个原创市场的萎缩风险。精细化运营时期:IP大环境下,急需构建一个全新的多元化、深入型的全IP开发产业链开发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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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值得收藏的25份报告2018年6月,数字营销领域25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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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IP版权抄袭问题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 作者: 尹卓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人们对于网络上相关信息的获取更加方便而随意。网络超强的流动性与自主性给创作量巨大、缺乏创作规范而商业前景日益被各界看好的网络文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网络文学原著面对广大的抄袭市场和多如牛毛的剽窃者的侵害,声势渐微。《花千骨》《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改编成热门电视剧的原著都被曝涉嫌抄袭,抄袭的网络文学占据了主流,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将从网络版权抄袭原因,如何认定网络版权抄袭,处理网络版权抄袭的司法倾向以及如何解决网络版权抄袭这几个方面进行逐一探讨。   一、网络版权抄袭概述与产生原因   韩愈曾说:惟古于词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贼,指古人文词皆为己出,后来的人做不到便抄袭。现如今抄袭已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这侵害了原作者的版权。何谓版权侵权,有关学者认为是“指未经版权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而擅自行使版权人权利或妨碍版权人权力实现的行为。”但这是对传统文学作品侵权的一般解释,而网络文学版权侵权,则有其特殊性。网络版权侵权在传统文学侵权的基础上,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方式,网上上载、转载和下载作品,超链接等看似平常的举动也可能侵权。许多网民拿着他人的文章改几个字转载,这实际上在无意之间便侵权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定义非常广泛,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界定也十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包括十六项具体权利和一项兜底权利,而其中涉及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便有十项,诸如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而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也将“剽窃他人作品”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且根据法学界通说观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属无过错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不可谓不到位。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的网络作品剽窃事件呢?首先,网络化使每个计算机用户可以通过复制粘贴做到快速高效的生产作品,抄袭无需成本,且方式极为简便。一方面,如此生产可以借鉴他人作品的闪光点,避免了自己头脑的“过度消费”以及苦思冥想而不得的焦虑感,将他人灵感“借”为己用,大大提升了生产效率,节约了自己的脑力劳动成本;而另一方面,现如今网络上的信息纷杂而丰富,且新旧更替速率极快,可谓瞬息万变,复制粘贴这种操作实在简洁而便利,就算抄袭也难以找到抄袭的原作者,其所具有的隐蔽性、匿名性和无痕性也使得剽窃行为被查出来的可能性微乎其,更有甚者,现在网络上还有专用于抄袭的软件,可以一键合成文章,于是这种“顺应时代而生”的发明自然深受某些“文学窃贼”的喜爱,有了这样的条件基础,使得剽窃者可以堂而皇之的无视《著作权法》的威慑,肆意侵权。其次,网络毕竟相对而言是一种新兴事物,各方面监管尚未健全,而网络上文学作品未经严格审核即可自由发布,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网络文学作品抄袭的风潮。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无论是《著作权法》或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剽窃”这一行为都没有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这使得“剽窃”行为认定的实践操作性并不强,《著作权法》的权威得不到充分维护。就算大众或者原作者发现其有抄袭行为,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抄袭认定困难,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使得被侵权人因为“举证困难”、“诉讼麻烦”、“打官司也不一定认定得了”等客观原因和消极心态放弃维权。由此可见,网络文学剽窃是一项低成本、低风险的侵权行业,所以才使得各种企图不劳而获之辈趋之若鹜。   抄袭者对他人著作进行剽窃,究其原因无外乎“名”、“利”二字,作者摘取某些作品中的好词好段,通过“洗稿”“融梗”,之后冠上其大名,摇身一变由剽窃的文字变成了自己的作品。青出于蓝胜于蓝这种事并不少见,如此一来写中长小说也变得更为容易,然后便成为风靡网络的“写作大神”接受大家的顶礼膜拜,此为名。而由于网络抄袭成本太低,发表作品不需要支付出版费等费用,只需网络传播便将作品发布到国内各个角落。而刚好人们习惯了网上碎片化阅读,各类文学网站上的读者数量已经具有相当规模,他们大都愿意支付一定的金钱阅读喜欢的作品,庞大的读者基数给网络文学带来了高额利润,剽窃一部好的作品,加以修改,采取一定的营销推广手段,甚至能使其剽窃改编后的作品比原作更具影响力,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更加可观,此为利。于是,如此成本低廉而可名利双收的的行业便被抄袭者们视为生存之道。   二、网络版权抄袭认定之司法现状   当下,版权抄袭的认定一般采用非常简单的标准,即若有相同的字段则认定为抄袭,不过,网络文学剽窃者们显然不会使用复制粘贴这种过于明显的抄袭手段。大多数作者会记下他人作品中的情节,将其用自己的语言和文风复述于自己的作品中,俗称“融梗”;或者,有的作者抄袭故事中的主线,尽管具体的文字不同,但故事的框架结构和情节的推进模式却是一模一样,这种抄袭换了种方式,更加隐蔽,不易发现,需要大量的比对。无论是哪种抄袭方式,要想进行认定,都要求裁判者对两部作品进行大篇幅阅读,而当今网络文学恰恰以中长篇小说为主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最低管辖权归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也是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而我国现如今司法资源并不充足,大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都存在法官案数过多,办案压力过大的情况,实在没有时间专门对两份篇幅较长的作品进行通篇阅读,从而作出情节和内容上的比对。所以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文学作品抄袭大都还是以最原始的“查重法”进行认定,这显然不符合当今的实际需要,但这是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配置情况决定的。所以这同样为剽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大行其道,为所欲为。   三、处理网络版权抄袭的司法倾向   网络版权抄袭问题出现得越来越多,对网文著作权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众所周知,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虽然较为完备,但对于具体指导司法实践的细化标准,尤其是认定是否为抄袭的标准却并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几乎是一片空白。在过去,网络并没有像现在这般发达,文学著作类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以较短篇幅的文学作品为主,因为长篇作品抄袭起来时间和经济成本均过高,或许并不需要相关的具体判定标准,只需法官自行通过阅读比对即可。而现在,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抄袭长篇小说隐隐然有成为主流的趋势,法官们在办理较长篇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也颇为头疼,这是我国法律对其的保护有所滞后。我们可以通过相关实例来判断处理相关问题的司法倾向。   (一)琼瑶诉于正案   2014年5月28日,琼瑶相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过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5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经过近19个月的诉讼历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5位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于正在未经许可抄袭琼瑶作品中的大量情节,损害了琼瑶的著作权和切身利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于正侵权并给予赔偿,此案可以说算是判定抄袭类案件的曙光,以往由于抄袭与借鉴的性质相似,不好评定,加上维权成本高,当事人往往不了了之。虽然这个案件带了一些幸运成分——抄袭的内容是在太多且相似,让此案件变得更清晰明了,且作品本身篇幅并不算长,更使得法官容易认定。但不论如何,这确实为影视界、网文界给予指向,即司法上对著作权是施以保护态度的。   (二)金庸诉江南案   因江南早期作品《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乔峰、令狐冲、郭靖等经典人物,被金庸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进而告上法庭。2017年4月25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金庸要求江南等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道歉并且赔偿损失。庭审持续5个多小时,最后法院给予原被告双方1个月调解时长进行协商,如届时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对江南是否侵犯了金庸的改编权、署名权以及进行不正当竞争存在较大的争议,江南的《此间的少年》虽使用了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沿用了金庸小说的某些人物关系,但作品中的时代背景,人物形象,情节等诸多因素都与金庸小说存在极大差别,有蹭金庸名气的行为,却有自己的创造成果,故而判别江南是否侵权着实困难。   这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事件,不过涉及到我国法律的滞后性所造成的空白,关于“同人小说”是否侵权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以往案例极少,我国司法上对此持审慎态度。是保护原创,还是放过打擦边球的侵权,这就要求我国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了,不管怎样,这都会给保护知识产权带来极大的变化。   总而言之,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滞后,司法上对某些案件持审慎态度,但是对版权还是明确表现为保护倾向。现今网络文学界让人忧虑,抄袭不断,法律上通过保护原则震慑某些人群,让抄袭者认识到抄袭所付出的成本提高,从而肃清网络环境;才能使网文界充满生机,而不是抄来抄去全是一个模子印出来的,使网络文学这一汪初生的清泉变成一潭浑浊的死水。   四、解决网络版权抄袭   抄袭乱象不止,甚至日渐猖獗,最近几年,国人对版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让人振奋的同时,笔者思考,该如何防范抄袭,维护原作者权利呢?  根据前文所述网络抄袭猖獗的现状及分析其网络抄袭成风的原因,笔者总结当下网络抄袭风气盛行的主要原因无外乎法律实施力度不够、认定抄袭标准不严、作者维权意识缺失和民众法律素养、道德修养不足等几个方面。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要解决抄袭乱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许多作者放弃维权,是因为实务中认定的标准不一,是否构成“剽窃”难以确定。维权成本又太高,在维权的过程中付出心力举证,却不一定能胜诉,且一场官司耗时长久,抄袭者早已赚的盆满钵满,就算胜诉也只不过是抄袭者赚的零头。由此,我国对抄袭的认定应该更为规范,统一标准,宽严相济,使“剽窃”行为的认定具有统一性和可操作性。还应对网络抄袭超过司法管辖的部分重新规定,对“同人作品”等打擦边球的行为制定标准,同时还应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认定机构或部门,为维权提供方便之门。另一方面,增加抄袭的犯罪成本,让抄袭者不因为赔偿廉价而有恃无恐。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保护力度到位了,原作者才有底气抵制侵权,才能遏止抄袭风气。   其次, 加强个人思想道德修养。加强个人思想道德修养,不仅要加强抄袭者的修养,也要加强某些读者们的修养。对于一个写手而言,写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灵魂的表达,作者们应该冲个人素养和社会责任出发,抵制诱惑,发挥自己的思想能动性,不应偷别人的东西。同时,对读者而言,崇拜偶像、花钱支持写手是因为对他的才华的肯定,若他是抄袭者,则意味着他并不具备这份才华,读者应该理性追求自己的信仰,而不应明知这种行为不对仍死命拥护。   第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很多作者在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剽窃后,仍不自知自身著作权受到了侵害,或是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而不懂得维护,或因各种原因不敢、不想维权,让剽窃者肆意猖獗。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普法宣传教育可以让不知维权,让人们自己树立维权意识,知道著作权对自己来说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知道国家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十分重视;同时,对于抄袭者来说,虽然大多数抄袭者都属于“知法犯法”的故意侵权者,但不排除还有部分抄袭者是“不知而犯”,有些人在对他人作品进行了前文所述的“融梗”、“洗稿”等剽窃行为后,并不自知这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还天真的以为作品为自己独创。所以对于抄袭者而言,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也是极有必要的,要让所有人清晰的认知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慑于法律的威严,从而减少剽窃事件的发生。  最后,鼓励全民监督,抵制抄袭。对于抄袭这种事,作者本人肯定感触甚深,但不仅个人要擅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后,不能因为畏难而裹足不前,应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抄袭中长篇小说形式隐蔽,内容不易显露,单靠原作者、司法机构肯定无法排查完全,必须依靠广大读者的全方位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众多的读者一起监督写手的作品,定能让抄袭者无所遁形,大众抵制抄袭的作品,截断其利益来源,这是对原作者最大的尊重与支持。   五、结语   网络文学抄袭成为多发事件,它有其复杂而特殊的原因,而我国应加强法制建设,降低作者维权门槛,对比我国国情,依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让作者无顾虑发挥自己的才华,鼓动他们创作的积极性;让读者享受思想的盛宴,满足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促使网络文学在法制保护下健康发展、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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