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的作文素材,哪个对哪个错

执行法官要学会“法与情”相结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军峰(口述) 王建华(整理)
  在基层人民法院,当一名法官难,当一名执行员更难。因为大凡能到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不是双方矛盾僵持不下,就是被执行方实在无履行能力,要想把案件顺利执结,仅凭执行人员的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几年做执行工作,我深刻地体会到,执行人员不仅要懂法,更要会运用法与情、情与理的方式化解执行难题。
  我从部队转业到法院工作后,先在人民法庭工作一段时间,哪时就感觉法官的工作不好干,要干出点成绩更不容易。后来调执行庭工作后,连续几起案件的执行,让我更深地体会到执行工作的艰难。被申请人想方设法不履行,东躲西藏与执行人员“躲猫猫”,申请人几乎天天到法院,执行时间稍长一点就会提意见,更有的说你偏向被执行人,反正无论面对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两面都听不到一句好听点的话。可我必竞是一名从部队转业的执行员,即使是面对有点“气不顺”的当事人,首先想到的还是尽办把案件办好,争取让每一位案件当事人通过执行体现到公平与正义。
  今年4月14日,我在执行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时,通过耐心劝解,终使结冤较深的母子俩人重归与好,使这起棘手的执行案件妥善化解,自己的内心也得到了一丝安慰。
  去年5月份,法院依法受理了母亲李某申请执行儿子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刘某的父亲去世后不久,李某与刘某因家中房产拆迁,获得赔偿款50万元,赔偿款由儿子刘某领取后,给了母亲李某10万元,其余40万元刘某用于自建房屋一处,李某随儿子刘某及儿媳共同居住在自建的房屋内。原来相处关系还不错,但后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返还20万元拆迁补偿款,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母亲的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刘某除自建房屋处,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依法处理刘某的房产,不仅涉及到儿子刘某居住问题,更关键的是母子关系将会进一步恶化,李某就刘某这一个儿子,如果因执行案件使母子俩关系恶化,李某今后的生活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我一边耐心做李某的思想工作,请她不要着急;一边做刘某的思想工作,让其主动向其母亲赔礼道歉,争取母亲的谅解。起初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各说各的理,谁也不肯让步。后来我多次到他们家中耐心劝解,并利用节假日陪刘某一起带着礼品去看望母亲李某,情、理、法并用,终于感化了李某。李某说:“我真是一时糊涂,竟然和儿子打起了官司,多亏法官执法时耐心讲法又讲情,不然我们这个家就散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母子俩和好如初。
(作者单位:河南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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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今天(7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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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离婚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钱自强&&发布时间: 09:25:54
  法律和人情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它们彼此对立着,不是法律战胜人情,就是人情打败法律。曾经有人这样比喻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如同坚硬的冰,而人情好像是炽热的火一样,前者遇到后者,就毫不例外地融化了。在法治年代里,我们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因此,法律是不容许个人的私情来亵渎它的尊严,如果出现人情胜过法律局面,那么法治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我们建设法治社会也就无从谈起了。然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人情”不是指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中徇私枉法的私情,而是人情事理,是人之常情的情。实际也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长期所遵从的的一种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是指引人们的行为规范。这种“情”,与法法律不是对立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黄某(男)与方某(女)是同村庄的人,可以说二人是青梅竹马。二人在2000年订婚,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开始二人感情不错,但随着方某在2002年和2005年的两次手术,且婚后一直没有小孩,双方开始争吵并且矛盾逐渐升级,感情出现了裂痕。黄某在2006年初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此案之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二人不准离婚。但在此之后,黄某便不允许方某回家,无奈之下只好回娘家居住。六个月后,黄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某提出,因两次手术,使自己负债累累,黄某没有给一分钱,而且现在还需要药物维持,现在自己又不能生育,离婚后没有地方住,希望黄某能给予一定补偿。但是方某治疗过程中没有注意保存住院治疗的医院结算收据,而黄某不同意给予任何补偿。后经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做男方工作,但男方答应只给1000元补偿。这与女方要求甚远。最终,此案没有调解成功。等待他们的将是一纸无情的判决。
  法律、法官都是有“情”的,但仍无法避免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本案中,法官执行法律上规定没有错,但不能保护将面临生活困苦的离异的妇女;顺应人情,则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法官常常面对道德良心人情的困扰而难以取舍。但本案中,我们所看到的结局,让我们心里久久不能平静,都说“法不外乎人情”,但在现实中为什么这么残酷,法忽然变得好冷血。然而,有什么办法能够弥补这样的缺憾呢?难道“法律”也喜欢有“缺憾美”吗?
  然而,我们面对这样的困扰不是一回两回了,在一些离婚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我们常常碰到类似的问题。但在面对法律与人情冲突的时候,法官却成了法律的“忠实奴仆”,成了“会说话的法律”, 而无法真正解决矛盾。当我们面对当事人的质问“法律不是保护弱者的吗?法律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吗?那么我的权益为什么得不到保护呢?法律到底是在保护谁的利益啊!”的时候,我们法官只能机械地回答:“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你提出的主张你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不然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我们虽然很同情你,但法律不能同情你。”我不知道当事人得到这样的回答会是什么感想,但我们知道自己的感受。但是,我们的当事人、我们的人民群众,他们还会相信法律吗?
  诚然,法律是不能用感情来代替的,法律更不会听从人情指引。因为法律有其自身的本质,即具有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及稳定性,不可能是朝令夕改的,反之会给社会注入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人们信奉法律,遵守法律,以法律的规范来指引自己的行为,是因为他们明白,他们在维护他人的权利的时候也是自己行使权利。
  本案中,法官放弃了“情”,而选择了“秉公办理”。但所到的收获却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正如杨大文先生在其主编的《婚姻家庭法学》中所写到“法律就是在不同的人追求他们各自的个人利益、职业利益、集团利益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它不是什么思想家或者学者的产物,而是整个社会的产物。法律是世俗的,不是理想主义的。牺牲掉个案的实体正义亦是无可奈何的,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个体的利益由于法律的局限没有得到保障是比较常见的,如对女性为家庭做出的巨大的贡献,法律只能无动于衷;对保证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情感幸福,法律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会遇到像方某一样情形,生活困难、居无定所、难以安置等棘手问题。不论是从感情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解决这样的问题才是真正地做到“司法为民”。有的学者提出,解决这样的问题关键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可以使家庭私人无法承担的问题,由社会来给予妥善的安置。因为每一个婚姻主体,其不仅仅是家庭人,同时也是社会人,社会以“利于维护安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原则,应给予极其以及及时的救济。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在离婚案件中类似方某这种生活困苦的境遇得以解决,而且也会使那些担心如果离婚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妇女不会呆在一个毫无感情的家庭中继续迁就下去,她们会毅然起诉离婚,离开这样一个没有温暖地家庭;另一方面,同时也会使法院卸下包袱,正确运用法律,维护一方社会稳定。我们希望不会再有第二个方某出现;更不会出现为了维护所谓的“法律的尊严”,“得到良好社会效果”而违心地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准予二人离婚,事后还要接受良心的谴责。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婷法与情,情与钱,向左走,向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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