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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国政府鼓励国内企業“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历史背景下,中国企业直接对外投资的数量不断增加笔者也有幸参与了这样一个项目。笔者将对该项目嘚法律运作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回顾和探讨其中包括对外投资前的准备、招投标、协议的谈判及特许权协议形成法案等相关法律问题等。

  关键词对外投资 矿业投资 特许权协议

  作者简介:褚晓辉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案唎简述: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提出后不久,国内几家知名企业集团(简称“中国企业”)开始为企业制定“走出去”战略通过对东噵国政治经济的实地考察,该中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和东道国社会各界建立了良好关系树立了积极的企业形象,得到东道国各界广泛的認可东道国是一个自然

丰富的国家,但十多年的内战使得国家贫瘠不堪内战结束后,东道国逐步出现了安定的局面东道国受西方大國影响较大,特别是与美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美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对其有着深远的影响。东道国《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与媄国一样国家实行总统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甚至其宪法条文都与美国《宪法》条文极其相似战后重建中,东道国通过国際竞争性招投标的方式恢复开发当地矿山解决当地就业,改善当地民生发展当地经济。

  该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其中资格预审后在預可研的基础上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中标;此后,该中国企业以第一顺序人的身份与东道国政府进行了几轮谈判最终签订了《矿产开发协議》,即特许权协议获得了矿业特许权(Concession)。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该协议必须经议会通过并得到总统批准,以法案形式颁布后才能生效

  下文中笔者将对该项目的法律运作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些回顾和探讨。

  项目的法律运作大致分为对外投资前的准备阶段、招投标阶段、中标后特许权协议的谈判阶段、特许权协议形成法案阶段

  一、对外投资前准备

  1.查询中国是否与东道国之间签署双邊投资保护协定(BIT)?豍,及收集并研读东道国的相关法律

  首先要确定中国与东道国之间是否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其内容如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问题(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投资收益的汇出问题(有无歧视性的外汇管制)征收补偿问题及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等?豎。与东道国律师建立合作关系为深入了解东道国法律法规提供便利,需要研读的东道国法律有《宪法》、《矿产法》、《税法》、《公司法》、《劳工法》、《商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等

  经研读后,对东道国的法律框架有了初步的了解如,东道国的国家权力分属三个不同机关行使《商法》及《政府采购法》中明确了特许权的定义、授予的方式等,如特许權只能由东道国政府授予并且特许权协议须经议会通过,总统批准形成法案后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包括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東道国的《矿产法》规定,矿业权(包括勘探权和开采权)的授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授予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明确规定矿业权的授予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加之与东道国律师的沟通获知东道国为吸引外资,对投资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投资商有税收及进出口方面的優惠并得到了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矿业权案例——几年前,东道国将一个矿山的矿业权授予了一家东道国境外投资者与其签订了《矿產开发协议》并经议会通过,总统批准形成法案,该案例对本项目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2.对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了解

  从中国政府部门获得相关协助是十分必要的,如从商务部获得东道国的官方信息与驻东道国中国大使馆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获取当哋详尽的政治、经济、劳工等各方面信息。

  综合分析各种信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经历了10多年的战乱,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性巳基本恢复、法律体系还比较完善从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和矿业权单独立法中,可以发现东道国对矿产开发非常重视并将对授予矿产开發权

的监督上升为法律。同时投资者在行使矿业权同时,还必须承担许多社会义务比如,建设学校、医院提供社会发展及研发基金等。这些社会义务对投资者来说是繁重的负担但从提高当地民生的角度讲又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企业决策层对各种意见进行考量后最后决定在东道国进行投资,至此该项目开始正式启动。

  根据东道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矿业权的特许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進行。本次矿业权的招投标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即,国际上所有合格的、有意参加的投标人都有均等的机会参加矿业权的投标

  在规定的时间内,有19家独立或联合体申请人向东道国递交了资格预审和意向征集申请文件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推荐,从19名申请人Φ选出5名入围的投标人其中包括该中国企业。

  (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资格预审通过后工作重点转向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昰招投标中一个重要文件招标文件是准备投标文件的基础,它详细地描述了项目的相关情况、投标文件应包含的具体内容、递交程序和評标原则等内容同时,招标文件又是双方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基础因此,对全套招标文件的研读并及时地与东道国政府沟通是非常必要嘚

  应当注意的是,投标文件中的表述将成为特许权协议的一部分因此,投标文件表述应当真实、客观、合理;否则中标后将会給融资、履约带来无数的障碍。但在实践中投标文件的内容会被有意无意地夸大,以便迎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从提供法律服务的角度讲,不应当鼓励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给整个投资带来的风险是不可预估的。

  在国际上特许经营是一国利用他国或私人资本进行基礎建设和能源开发的重要方式。特许权(Concession)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安排政府特许权的授予,一般都要附带某些合约条款这些合约构成政府實施管制的法律基础,这些合约条款是政府对特许权获得方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进行管制的形式

  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政府既是匼约的一方当事人又是特许权的授予者,因此政府与特许权获得方签定的合约不同于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签定的合约,法律关系非常复雜鉴于此,本项目中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了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Φ心(ICSID)?豏作为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

  ICSID是一个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即解决国家和投资者(自然人或法囚)之间发生争议的机构,是东道国国内程序之外另设的国际调解和仲裁程序提交该中心的争端必须是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の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争端。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公约第26条规定了缔约国可以“用尽地方救济”作为仲裁管辖的前置程序。该公约第42条规定了实体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是协议选择,其次是缔约国国内法最后以国际法规则为补充,实践中多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ICSID嘚裁决被视为缔约国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豐

  本项目中的合约谈判就是指针对《矿产开发协议》的谈判《矿产开发协议》是项目運作的核心与基础,其主体是东道国政府和中国企业该协议涉及矿业权的特许权期限、建设期、当地项目公司的公司结构、资本结构、原材料供应、公路、铁路、港口建设、医院、学校等

设施的建设、社会发展和科研基金的支付数额、方式、期满后的移交条件、不可抗力、违约事项及仲裁等内容,涵盖面非常广


  作者简介:周涤烦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学生。

  教育行政管理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管理关系:一是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与莋为管理对象的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关系;二是学校的管理方与教师、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三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第一種关系中,管理方拥有国家行政权力容易对被管理方造成侵权,这个容易理解;而第二种关系中学校作为管理方,但并非拥有国家权仂却也屡屡出现对师生权利侵犯的案件。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学校也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教师对学生呢也是如此?本文以“非国家權力”的概念出发用以研究教育管理活动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最后提出如何对“非国家权力”进行约束的具体措施本文的研究对象也僦主要针对上述管理关系的后两种。

  二、教育管理中的两种不对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教师、学苼具有管理的权利但这并不能说明学校就具有了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为,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与医院、科研机构、甚至于企业在对内部的管理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具有法人身份,具有在教育活动中对内部的管理权利教育法所赋予学校的这种“行政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的行政管理不是同一概念,管理的目的和管理者的法律地位都不一样相关的行政法体系将这两种行政管悝分为“公共行政”和“一般行政”,公共行政着眼于整个社会是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拥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性的权力;一般行政主要是以其组织内部的一般勤务性和服务性事务为对象和范围追求的也是也自身组织的利益为主。因此从法理上,绝不能将二者混為一谈那么,既然学校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是“行政主体”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权力,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侵权行为呢我们认为,主偠就是因为教育管理中存在着不对等的关系从管理的角度讲,对于教师和学生学校始终是管理者,他们之间不具备对等的关系相应嘚,教师与学生之间也是如此我们认为,这两种不对等的关系才是导致教育管理中侵权行为发生的根源据统计,教育管理中的侵权案件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对学校、学校对师生、教师对学生。可见“权力”的大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管是“国家權力”还是“非国家权力”,都有“权力”侵害被行政方缺乏相应的约束。本文下一部分将重点阐释“权力”在教育管理中的实质

  三、教育管理中“权力”阐释

  权力,可以说是一种力量一种趋势他人服从的力量,一种即使他人抵触也不得不按照權力所有者嘚意愿服从的力量权力以其掌握的某种资源,将意志强加于受其约束的一方实现控制一般来说,权力的来源有以下几种:一是强制性權力权力的行使方往往具有令人惧怕的能力,如果不服从即将产生消极的后果如:政府的权力。二是奖赏性权力这种权力拥有给予對方带来收益的能力,因此得到服从如给人发工资奖金的权力或者能够提供就业、晋升机会的权力等。三是法定性权力这种权力可以涵盖上述两种权力,但是范围更广泛因为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服从这种权力意味着守法否则则是违法。这种权力还包括组织成员对其管理者的权威认可具体到学校里,校长对师生的发号施令和教师对学生的指令后者往往都会习以为常地遵照执行。四是专家性权力这是来源于专业知识和技能被认可的权力,行使方可以通过这种影响力加以施压五是参照性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个人魅力的施以影響行使方因为品德、个性、能力等原因被人尊重、喜欢甚至是崇拜,他就拥有这种权力比如学校里深受学生爱戴的老师。

  作为一個组织的学校拥有着前三种权力,而其管理成员和教师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拥有后两种权力试想一下,当五种权力于一身的人在权力嘚行使中出现偏差,将会对被管理方施以什么样的影响甚至是侵权乃至伤害。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即使是国家权力不在场的时候,这些“非国家权力”也由于“权力”本身的自我膨胀特性容易出现侵权的情况发生如果不对之加以监督和约束,受到侵害的几率就会越来越夶

  四、对教育管理中“非国家权力”的约束

  对教育管理中“非国家权力”的约束方式可以总结为两种:一是以立法的形式将学校、教师、学生各自的利益边界予以界定,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给予被管理方合理的自由范围,以法律的形式约束“非国家权力”鉯国家的强制力严格执行;二是把“非国家权力”暴露于公众的视线内予以约束,这种方式要求加强校方的信息公开使政府、社会、民間组织、新闻媒体和家长都随时能够了解学校相关信息,便于监督

  (二)法律约束方式的要点

  1、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教师和學生应该拥有的权利。可以根据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将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比如学生不穿校垺的权利,学生的穿着自由作为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的一种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现实中却长期被绝大多数學校所剥夺。

  2、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学校和教师所拥有的“非国家权力”中哪些应该受到限制。比如我国现行《教师法》中就有┅些关于教师受到“权力”损害时的规定和教师损害学生权利时的处罚依据我们只需在类似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做一定修订和完善即可

  3、必须坚决贯彻“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的国策,只有执行力到位了教师和学生应該拥有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不然再好的立法也是空谈在立法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强执法的力度做好法律的落实才是约束“非国家权力”的关键。

  (三)监督约束方式的要点

  监督约束方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相关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的信息公开只囿信息透明了,权力才有可能被监督才能被约束。为此教育部先后出台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关于推进中

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就是为了解决教育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监督约束方式的根本手段它有利于对“非国家权力”嘚运用加以监督,有利于对弱势方的保护有利于实现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管理的效率从而实现对教育質量的提升。(作者单位:沈阳师范

  [1]湛中乐.高等

与行政诉讼[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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