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分析上的管子是什么

水库大坝责任制三级责任人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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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责任制三级责任人应负什么责任
一、管理责任
小型水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水利站(或相应的职能部门)、村委会负责人分别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
(一)政府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筹集维修养护与加固补助资金。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抢险,现场坐镇指挥,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等重大决策,负责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投入抢险,安排地方政府组织下游群众转移。
(二)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负责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1、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维护,组织进行工程安全检查、安全鉴定(排查)、制定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筹集维修养护与加固资金;
2、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制订有关应急预案,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3、负责险情上报,组织抢险救灾和群众转移;
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工程管理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
5、监督水库承包经营活动。
(三)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承担管理单位职责的部门或组织)对小型水库的安全与管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护人员对工程进行管护。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工程养护、用水调度、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负责水库经营管理。
(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制定全县小型水库管理的制度;做好有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审定;指导开展小型水库安全检查,掌握全县面上小型水库安全状况、管理与经营情况;负责全县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制定全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除险加固与更新改造规划;申请县级及以上管护经费与加固资金。
二、管理设施标准
(一)有专用管理房,有办公设施,值班用具(应急灯等);
(二)防汛道路通畅,雨天能通行载重汽车或拖拉机;
(三)有办公及大坝照明;
(四)有水尺和雨量筒(安置牢固,刻度准确、清晰、易读);
(五)有渗漏明流的要有渗水量观测设施(量水堰等);
三、维修养护标准
保持大坝整洁和坝体完整;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的完整;放水洞启闭灵活;及时清除大坝、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持草皮护坡的完整与整齐(汛期至少1月修整1次);及时修复雨淋沟、清除排水沟内杂物;做好观测设施的维护。
小型水库按无闸,坝长500米,坝高15米估算,需年养护费:养护土方:40方1200元;溢洪道等防冲工程维护2000元;放水洞维护1000元;水尺、量水堰维护1000元;管理房维修1000元,坝区绿化、草皮整修等3500元;防汛路维修2300。合计:1.2万元。
四、水库管护人员的责任
(一)掌握所管理水库的基本情况。(水库的主要特征指标,及水库下游的防洪影响范围)掌握该水库的设防标准降雨量与对应的水位。有水库设防日降雨量的概念。
(二)按规定做好水库工程与设施的巡视检查、水位观测、报汛与记录工作。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水位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并通知下游可能影响的村庄做好相应准备。
(三)保持大坝整洁和坝体完整;清除大坝、溢洪道内杂草、杂物。
(四)对危害水库安全或破坏水质的现象和行为应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
(五)做好工程管护记录。&
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其安全管理员由管理单位直接或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经水库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单位应与安全管理员签订责任书,并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续聘或辞退。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配备库水位、雨量、电话等必要的观测、通讯设施,保证信息畅通。无管理房的水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新建不小于45平方米的管理房,并配备安全管理员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
水库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依法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并及时修订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方案)、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各类预案、方案按规定报批执行;并相应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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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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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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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数:1&分页:·跳坑专家·人生若只如初见·发信人: stariver (跳坑专家), 信区: Law
标&&题: 水库大坝管理办法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Sat Jul&&5 22:44:17 2003), 转信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
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
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
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
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
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
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
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
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
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
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
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
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
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 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
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
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
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
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
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 &&&&&&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
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
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
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
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
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
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
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
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
职责。 &&&&&&&&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
、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
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大
坝结构安、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
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
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 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
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
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
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
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
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
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 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
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
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
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
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利部网站 日&&&&&&&&&& &&&& && &&&&
-- && 茕茕白兔&&东走西顾
衣不如新&&人不如故 &&&&&&&&&&&&&&&&&&&&&&&&&&&&&&&&&&&&&&&&&&&&&&&&&&&&&&&&&&&&&&&&&&&&&&&&&&&&&&&&&&&&&&&&&&&&&&&&&&&&&&&&&&&&&&&&&&&&&&&&&&&& ※ 修改:·stariver 于 Jul&&5 22:48:24 修改本文·[FROM: 166.111.170.113]
※ 来源:·BBS 水木清华站 smth.org·[FROM: 166.111.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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