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南渡镇大事南渡镇堑口村村民委员会里溪桥村里二组与夏洪喜、陈桂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溧阳市南渡镇大事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南渡镇大事南渡镇堑口村村民委员会里溪桥村里二组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大事南渡镇堑口村村民委员会里溪桥村里二组。
负责人:夏小春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夏洪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溧阳市南渡镇大事人住溧阳市南渡镇大事。
被告:陈桂芳女,****姩**月**日出生汉族,溧阳市南渡镇大事人住溧阳市南渡镇大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南渡镇大事南渡镇堑口村村民委员会里溪桥村里②组诉被告夏洪喜、陈桂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南渡镇大事南渡镇堑口村村民委员会里溪桥村裏二组负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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