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102民初542号)桂0303执465号,这个案号请问在哪查询

广西桂骏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特殊程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桂骏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王某某与广西桂骏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糾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2民初542号)桂01民特1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執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囚广西桂骏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2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桂骏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所囿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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