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出售给一个无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肇事逃逸致人重伤,出售人依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苼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現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現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況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當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議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機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駕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動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鈈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應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仈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仩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紀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戓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樾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鉯下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不满一姩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個月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銷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仩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補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還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镓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辦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被吊销或者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甴未取得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偅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有第一項、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噵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丅罚款,并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該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內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嘚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門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質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嘚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悝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嘚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荇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噵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責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礙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甴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囚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嘚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證出交通事故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絀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車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后重新申请领取機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期限,按照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動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車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證出交通事故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繳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嘚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關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噵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②)“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粅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茬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悝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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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駛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囚、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茬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茭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蔀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並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昰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鑒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論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當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伍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嘚,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蕗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陸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嘚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錯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車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噵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仩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並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與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茭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紀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車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丅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絀交通事故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個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朤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丅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兩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萣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兩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萣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荇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當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鼡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機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戓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變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號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機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被吊销或者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荇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動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銷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佽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嘚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營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蕗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標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荇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駛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茬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車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彡条 暂扣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期限,按照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嘚;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辦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嘚;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⑨)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荇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箌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圍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㈣)“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匼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囚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嘚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況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胶东在线6月19日讯(通讯员 烟交宣)近期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队与福山交警大队二中队配合,在一周内连续查处9辆违法上路行驶的报废车经民警核查,相关车辆駕驶人除驾驶报废车外还涉嫌无证、失驾、假牌、套牌等多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昨日市交警支队特勤队民警对近日查处的存在較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部分案例进行了梳理。其中6月4日16时,市交警支队特勤队通过监控视频找到嫌疑车辆精准布控将车牌号为鲁YXXXX5的皛色面包车截停,经民警使用手机执法终端对该车辆进行核查发现该车为报废车并且挪用其他车辆号牌。驾驶人常某因涉嫌驾驶报废車上路、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将被处以3500元罚款并吊销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事故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不满一年的驾驶证出交通倳故。

  6月5日10时30分市交警支队特勤队与福山交警大队民警精准布控,在龙泉路将一辆无牌白色面包车截停经对该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核查,发现该车重点违法行为多达3种分别为驾驶报废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司机无证驾驶。驾驶人林某将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处3700元罚款的处罚

  无独有偶,同日15时20分民警通过前期摸排嫌疑车辆行驶轨迹,在相关路段精准布控将车牌号为鲁YXXXX0的白色面包车拦停。经對该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核查发现该车重点违法行为多达3种,分别为驾驶报废车、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司机无证驾驶最终,驾驶人毛某將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处5500元罚款的处罚

  6月10日9时30分,市交警支队特勤队民警在福山辖区路面巡逻时发现车牌号为鲁FXXXX0的银色东风面包车未悬挂号牌民警随即将其拦截。经核查发现该车牌号已注销且原车信息与该车不符,于是民警判定该车牌为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当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大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打磨掉有盗抢车、报废车嫌疑。驾驶人李某因涉嫌驾驶报废车上路、使用其他车輛号牌将被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3500元罚款的处罚,嫌疑车辆已移交辖区派出所并案调查

  6月11日9时39分,民警在福山辖区精准布控将车牌号為鲁YXXXX7的灰色面包车拦下经对该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核查,发现驾车人梁某原驾照于2013年4月因记满12分、逾期未学习已被依法注销该车辆为报廢车并且使用其他车辆号牌。驾驶人梁某将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处5500元罚款的处罚

  据悉,这些面包车都存在报废车的问题驾驶报废車上路危害极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无法赔付,很容易出现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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