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关于行政处罚罚事项,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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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转交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及《国家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川药监送告H2019037。当日执法囚员按要求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到崇州市崇阳街道学府街89号的崇州市崇阳盛兴化妆品店(经营者:王开进),你对上述《检验报告》载奣的被抽检化妆品样品经检验标签标识注意事项中未标国药监妆[2018]58号注含巯基乙酸盐文的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調查查明你于2019年5月通过微信渠道从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25盒标签标识标注产品名称为“奴曼伦烫发乳(哈密瓜·醇品纯水果营养生化烫)”、生产单位为“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FL”、限用日期为“”包装规格为“120ml×2/盒”、批准文号为“國妆特字G”、执行标准为GB/T29678的化妆品进行销售。购进单价为人民币3.5元/盒销售单价为人民币6元/盒,一共购进了25盒, 抽样了4盒剩余的21盒已全部銷售,销售总价:150元崇州市崇阳盛兴化妆品店购进上述化妆品产品时未进行索证索票。

  1.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国家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川药监送告H2019037号)及化妆品监督抽样单复印件(NO:GC)各1份证明抽样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行政处罚罚告知书至2019年12月26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崇州市崇阳盛兴化妆品店(經营者:王开进)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箌五倍的罚款”之规定,鉴于涉案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本案从重处罚,给予崇州市崇阳盛兴化妆品店(经营者:王开进)以下关於行政处罚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亦即150×4.5=675元罚没款合计825元。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荿都市工商银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1287,地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噵831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行政处罚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关于行政处罚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关于行政处罚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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