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塔恩是真的吗【315正品官网】是真的吗?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阐释了“网络诚信消费无忧”的涵义: 一是倡导网络经济下诚信经营,强化网络经营者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法定义务,自觉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完善网络消费者知情权、求偿权、交易权以及安全权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发挥“互联网+”给消费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新动力;三是发挥消协组织社会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搭建网络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平台,构建紧密相连的网络命运共同体,建设消费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广州市消委会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
昆明市消费者协会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
天津市消费协会
台州市消保委
云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安徽省消费者委员会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佳木斯市消费者协会
曲靖市消费者协会
陕西省镇安县
四川省泸州市消委会
铁岭市消费者协会
云南德宏州市委员会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中消协今天上午发布了“网购诚信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于网络消费环境和网络购物消费总体满意,对于未来消费信心较为充足,参与消费维权公益服务的意愿较高;消费者对于质价不符、虚假打折、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网购违法失信问题意见较大,希望网购领域推进“明码实价”、强化行政监管、畅通维权渠道的呼声较高…
随着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网络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是防范和化解网络消费纠纷的重要内容和前提,对提升消费者信心、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电商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电商经营者发出八项倡议…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消费维权事业,加强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活动…
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举办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活动主题为“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主题活动中,中消协发布了“2016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教授,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律师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律师
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
北京市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部副主任、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
央视3·15晚会
企业应该挣干净钱
个人或单位花4800元,就可以开通一个名为“百科词条认领”的服务,不需要其他资质材料。按照这种做法,个人或单位在线付款后,就可以通过编写词条,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品牌展示或文字链接。说白了,互动百科就是在帮人发布广告。
既然是发布广告,广告主总要依法向工商机关申领发布广告的许可证,接受广告管理机关的审核;既然是发布广告,就要依照广告法,采取必要措施,杜绝虚假广告,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互动百科在收费后,任由个人和组织自己编写所谓的词条并借此向社会进行品牌展示,它既不关心词条的真伪,也不提供词条编者的个人或单位信息,这使得词条内容真假难辨。换言之,这其实是以知识共享的名义,容忍乃至纵容个人或单位随意发布信息。
消费信息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是重要的,尤其是在新的互联网环境下,大量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获得消费信息,并据此决定是否消费以及如何消费。互动百科提供或纵容他人发布虚假信息,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形成了相互配合,虚假广告获得了看似真实广告的身份,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显然违反了广告法规定。
办企业当然要赚钱,各国互联网企业都面临如何搭建盈利模式的问题。如何赚钱的确有很多学问,无论是依照法律法规抑或是普遍的社会认知,企业赚的钱总应该是干净的。知识共享的名义引起了消费者的好感,增加消费者的亲近感,但借由知识供共享的名义发布或纵容他人发布虚假广告并从中牟利,是对消费者的欺骗,看似中立的互联网也蜕变为欺骗消费者的工具。若不加以管制,在技术中立名义下掩盖的非法广告和非法牟利,最终也会毁掉互联网行业的前途。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互动百科网在用户资质、词条内容等方面审核标准掌握不严和有偿“认领”词条等问题。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互动百科网上有的商品词条的内容违背基本医学常识,有的医疗机构词条内容夸张、明显失实。上述行为已涉嫌虚假宣传,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动百科这类信息收集平台是消费者获取特定商品和商业服务信息的重要渠道。现实中,平台上关于特定商品和商业服务的词条往往是由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编辑上传。为了实现商业宣传、扩大销路的目的,在平台把关不严的情况下,百科词条很容易成为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的手段。查阅了此类信息的消费者,有可能受到相关虚假信息的误导,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进而使自己的财产权甚至人身权受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禁止经营者从事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如果百科网站有偿为经营者建立旨在进行商业宣传的词条,那么,百科词条还可能被认定为一种互联网广告。而《广告法》第4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果经营者编辑并成功上传了含有虚假信息的商品或服务的词条,构成了虚假宣传,除了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因虚假宣传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还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有关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尽管词条是由网络用户自行编辑和上传,但是,对于构成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词条,百科词条网站的经营者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包括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偿词条被认定为广告,那么,百科词条网站的经营者就成为了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虚假广告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在特定条件下,须承担先行赔付甚至连带责任。
王惠娟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受聘担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
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
今年3·15晚会曝光的角膜塑形镜事件,影响面广、问题多,性质恶劣。
首先,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体检机构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黄河科技学院附属医院作为一家民营医院,没有中小学生体检资质,即使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借用该医院名义,也不能为中小学生体检。该事件涉及当地几十所学校,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是怎么进入这么多学校为学生“体检”的?而且是体检多年?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有没有对体检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自称是中小学卫生保健站的指定合作伙伴,是否确有其事?
第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借。黄河科技学院附属医院如以合作的名义,允许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借用其名义进行“体检”,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依法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
1、编造“近视防治中心”的名义,虚构经营者身份;
2、Euclid Systems Corporation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的角膜塑形镜只有一种规格型号“夜戴型”。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出于“销售策略”宣称四种类型,分四种价格,编造虚假的产品信息,同时也构成了价格欺诈。
第五,《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才能验配角膜塑形镜。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非医疗机构,多年从事角膜塑形镜的验配,违反了该通知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嫌非法经营,依法应当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对在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案例的点评
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多家生产企业在饲料产品中违规添加药物事例。所保管的情形触目惊心。近年来,关于在饲养动物时,超标使用抗生素、违规给饲料添加禁用西药的做法时有耳闻。滥用抗生素的危害,随着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已为社会人上的人们所熟知。不良生产者和动物饲养人的违规做法已经让人民群众非常痛恨。给动物饲料中添加违规添加物,并不是这两年才有。日曝光的“瘦肉精”事件开始至今,此类的事件仍一再发生。值得我们深思。应当说,出现这些事件,一方面说明了一些人在利益驱动下,没有最低的道德底线,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说明,我们目前的监管上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监管难的问题没有解决;还有一方面,就是警示社会,目前打击这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行力度还欠缺。此类非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说明我们对于此类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的打击任重道远。
我们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不能仅靠3.15的活动日,而应当对其打击常抓不懈,不仅要通过法制宣传震慑违法行为人,还应当对违法行为出重拳打击,使之不能蔓延。
我国法律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在立法上已做到有法可依:在行政法方面,我国《兽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43条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在民事法律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饲养动物时违规添加药物,是属于侵权行为,其可能造成对他人人身侵害的结果。《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刑法方面,《刑法》第144条是关于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起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此次3.15晚会曝光的在动物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的行为人,触犯了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因此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次3.15曝光的问题给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都提出了警示。消费者需要提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意思。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对法律产生敬畏;对政府管理部门而言,则应当加强责任意思,尽心履职。
胡钢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
以消费者至上理念
完善食品市场监管体系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近日调查发现,部分网络经营者打着“全球购”“海外代购”“跨境电商”的旗号,恶意规避入关时商品的检验检疫,销售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同时,央视315晚会等媒体曝光了部分实体商家也涉嫌销售上述禁售食品;或者实施“不当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
2011年,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严重影响,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等政府部门,在第一时间依法出台了相关法律措施,严禁进口事故周围区域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对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相关产品,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
目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有关“原产地”法律体系。这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刑法》等法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十余部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同时还包括大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其中还特别包括《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核心权益。
此次被调查的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若实际销售了禁售食品,不论是以何种旗号或伪装,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乃至严厉的刑事责任。
“不当标注”指违法或不正当的标注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行为。实践中包括仅仅标注经营者的注册地址,而不标注产品的原产地等的“模糊式标注”、片面突出所谓监制单位或商标注册人的“误导式标注”,直至各类“欺诈式标注”。在关乎消费者核心安全利益的食品领域,应当始终坚持真实、合法、有效、全面和及时的标注原则,不应容忍各类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有关“十三五”期间的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规划等。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要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市场监管的核心位置,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要求依照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即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
在继续发挥监管机关作用的同时,我们消费者也需要增强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维权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法权益。消费者协会也可积极依法探索自主或配合相关行政监管或刑事调查,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增加诉讼类型,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加大公益诉讼力度。
耐克应诚信对待消费者 切实承担法律责任
据晚会报道:2016年4月,NIKE篮球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2008年北京奥运会夺冠时所穿的一双NIKE篮球鞋复刻版,将限量发售。消费者郎先生看到宣传后,通过网上订购幸运中签后到实体店购买到声称装有zoom air气垫NIKE鞋
郎先生穿上购买的NIKE鞋打球,感觉鞋子很硬,怀疑气垫的存在,他在鞋的后跟位置切开了一个小口,发现鞋内居然没有气垫。NIKE中国总部承认这款鞋确实没有气垫。
一、耐克官网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
郎先生之所以没有购买其它型号款式的鞋而是选择购买这款鞋,正是因为官网宣传这款NIKE鞋拥有专利的zoom air气垫且是限量版。官网的虚假宣传误导了郎先生的购买。
二、耐克官网发布NIKE鞋拥有专利的zoom air气垫虚假信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耐克官网发布虚假信息,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耐克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耐克官网宣传的商品质量、功能与实际不符,且误了郎先生购买。耐克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司法解释对欺诈的认定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明确,耐克应遵守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的品牌负责。2011年,北京工商部门处罚耐克发布虚假信息才过去几年,耐克又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属一错再错,耐克应反思。耐克应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就能到天下的市场,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再大的品牌也会被市场淘汰。
熊文钊,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二级)、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旅游局特邀专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学专家等。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修订和研究工作。
“3.15”月嫂家政服务点评
随着近年来家政市场持续火热,这一市场应如何规范化、从业人员应如何管理再次成为了今年3.15晚会的焦点。晚会中,记者以杭州家洁侍家政公司为例,揭示了月嫂上岗证颁发与监管“乱象丛生”,披露了不用参加培训就能获得月嫂上岗的“山寨月嫂”。对于家政服务员管理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已经明确规定:“家政服务员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而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问题则是出现在具体实施层面。
一方面,家政服务机构对月嫂从业资格认证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一现象说明了当前针对家政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较多不符合资质的家政服务机构存在。事实上,家政服务机构由于建立门槛较低、投入资金、开设难度不大等因素,导致了其在数量上“遍地开花”、质量上参差不齐的现状。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面对着较小的违法成本,在对从业人员培训以及资格认证上弄虚作假,甚至以此牟利,使得落实行业人员服务标准沦为“纸面规定”。因此,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该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新型执法形式,严格规范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资质,营造诚信守法的家政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山寨月嫂”的出现凸显家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与资格认证规范化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家政服务行业存在着一种行业“魔咒”,即家政服务行业“乱象”与其从业人员缺乏相应技能,导致雇主难以获得预期的家政服务,周而复始,雇主不再花高价雇佣家政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则缩减对其员工培训的开支,最终导致整个家政行业整体低端化与行业信誉的不断透支。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大完善持证上岗制度、统一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支持行业协会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应成立合法、规范的行业协会对家政服务机构的运营进行自律,积极出台相关家政服务行业准则,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等工作,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制度层面的规制。
老年人健康讲座消费点评
老年人健康产品是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逐高额利益,不惜牺牲老年人的健康,精心设计各种健康讲座的骗局,借机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不但给上当受骗的老年人带来财产损失,更为重要的是给老年人的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健康讲座骗局一般涉及侵犯老年人消费者以下权利:
首先,这种不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法经营者向老年人推销无资质保健品,往往对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肆意虚假宣传,但实际上保健品是一些以假当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根本不具备所宣称的任何功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提供产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亦有权获知产品的真实情况。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
其次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更有甚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老年人消费者不惜花费大量积蓄来购买保健品,就是为了能够安享健康快乐的晚年。但是不法经营者所推销的无资质保健品基本都是廉价货,与消费者支付的对价相去甚远,案例中一盒蜂胶胶囊进货价只有65元,对外售价高达3980元,可见一斑。而且这些无资质保健品也很难起到保健效果,老年人花的就是冤枉钱。更有的保健品不但不具备保健效果,大量使用还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有鉴于此,提醒广大老年人消费者:
1、当身体不适或者寻求保健时,应当到正规医院向医生寻求帮助;
2、当参加健康讲座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不能轻信经营者推销保健品所具备的功效。如果确实需要购买时,则应当询问清楚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以及保健品生产审批资质;
3、一旦发现所谓的“健康讲座”骗局,及时报警,以挽回财产损失,同时避免更多的老年人继续上当受骗。
高警兵律师日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让诚信注入法治的力量
在第35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央电视台推出了主题为“用责任汇聚诚信的力量”的“3o15晚会”。算起来,在迄今为止的27届“3o15晚会”中,这是第三次以“诚信”为主题的晚会,却是第一次把“诚信”与“力量”联系起来的晚会。
是的,诚信不能仅仅是道德呼唤和大众期盼。诚信应该有力量。这种力量既来自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来自国家机关的治理责任。从本届晚会曝光的案件看,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也进入了“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不法商人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不断“升级”欺诈手段,而其危害所及已经从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扩展到国民健康甚至下一代成长。这已经超出了交易公平的范畴,而将人们的关切拉升到了公共安全的层面。
3o15当天习近平主席签署公布的《民法总则》再一次重申了诚信原则。诚信是社会正义的基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要讲“除暴安良”——除欺诈之暴,安诚信之良。要让诚实经营者安心,让广大老百姓安生,就必须以雷霆之力给予唯利是图危害社会的奸诈之徒以无情的打击。这雷霆之力既来自政府的行动,也来自民间的动员,包括推进中的消费者公益诉讼。
希望有一天,央视“3o15晚会”不再是消费者的“诉苦大会”,而是检阅“除暴安良”法治成果的庆功大会。
任兴洲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
研究员(正局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领域:
长期从事经济政策研究,重点从事市场体系建设与市场规则建立、现代流通体系、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制度、消费政策、社会信用体系、价格理论与政策、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等方面的研究。
先后发表论文若干篇,撰写和主编著作多部,主持过几十个重点课题的研究。
社会兼职:
国家商务部内贸领域特聘专家、国家发改委服务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市场学会副会长、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价格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新要求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3.2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4.6%,比上年提升了4.7个百分点。消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驱动力和主要引擎。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达8000美元,进入消费结构显著升级的新阶段。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大量侵权事件屡禁不止,将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的消费信心,导致消费者不敢消费,消费必然下降,不仅影响百姓生活水平的提升,还会使经济增长动力减失,使增长引擎“熄火”;另一方面,假冒伪劣产品堂而皇之地充斥市场,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优质产品价值得不到彰显,提质增效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难以推进。更为重要的是,大量市场失信行为败坏了社会道德和风气,动摇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根基。因此,必须毫不动摇、持之以恒地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坚定地为“优质产品点赞,把不良奸商拉黑”。
从今年3.15晚会集中曝光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来看,市场上各类侵权行为的本质未变,但形式和手段却不断花样翻新,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利用网络和现代信息手段侵权的案件明显上升。例如,3.15晚会上曝光的“互动百科”在网络上利用收费搞虚假词条蒙骗消费者;有人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漏洞搞网络欺诈等行为;二是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针对特定人群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例如,专门针对老龄人群推销“保健品”的欺诈行为;晚会上曝光的三无体检队非法销售角膜塑形镜行为。这些行为专门“坑叟欺童”,使我国自古以来“童叟无欺”的美德遭到践踏,侵权欺诈已无底线。三是随着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奸商利用跨境电商进口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进口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日本核泄漏地区生产的食品。四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侵权行为仍然比较严重,例如3.15晚会上曝光的饲料违法添加的事件就是实例。另外,人们一般认为违法违规侵权主体多为小企业或三无企业,而大公司、名牌企业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但从曝光“耐克”的案例来看,名牌企业也并非天然具有免疫力,如果他们心中只有利润,没有消费者,也会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面对市场上这些侵权的新手段、新形式,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新闻报道来看,今年3.15晚会上被曝光的违法违规企业迅速被调查、产品被查封,甚至被立案。这种集中查处打击行动是必要的,但是,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点应更着眼于长效机制的建设。一是加强立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则,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对不法分子依法监管、查处,甚至入刑。二是提高市场侵权、失信和违法违规者的成本,加大打击惩处力度,让他们受到切肤之痛,在市场上无法立足。三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行业和社会的“黑名单”制度。完善监管部门的诚信档案机制,将监管资源重点投放到最需监管的领域和市场主体身上,提高监管效率。四是建立起消保工作的生态链,形成多方合作、社会联防、协同共治的机制。
赵萍,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从事消费与贸易问题研究二十余载。是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不要打着“科学”的旗号欺骗消费者
今年被央视315晚会拉黑的第一家企业,就是刚刚在新三板上市的 “互动百科网”。这家号称自己是知识共享平台的网站,只要花4800元钱就可以开通 “百科词条认领”的服务,把任意杜撰的虚假信息当做百科知识发布。不仅让消费者真假难辨,更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
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走进了千家万户,在给消费者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让企业发现了可以投机取巧的所谓商业模式。以竞价排名为代表的广告披着技术外衣“闪亮登场”。这些所谓的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不是真实的数据信息,而是“假冒伪劣”的数据产品。这些企业突破了道德底线,打着“科学”的幌子,赤裸裸地欺骗消费者。用金钱改变了真实数据,使消费者被迫接受广告,并当做科学知识,信以为真。其危害的不仅仅使一两个消费者,而是其号称的数亿用户。
面对新技术带的新问题,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不迷信所谓的科学,在选择互联网服务时,也要货比三家。以“百科”产品为例,现在互联网上叫做“百科”的很多,同一个词条可以多看看几个“百科”。所谓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通过横向比较,就会让李鬼现身。对于互联网企业蓄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消协组织要与时俱进,了解消费维权的新领域、新问题,剥去制售虚假信息的企业的“科学”外衣,针对受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的案件,要及时启动公益诉讼,为全体消费者代言。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执法之剑要高高举起,对于以广告甚至虚假广告替代真实数据信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执法方面,更要线上线下一视同仁,决不能因为一些企业打着“科学”的旗号,而轻松放过。
关爱老人走入社区
关爱老人走入社区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行风热线》图片说明: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消费者协会的嘉宾一同做客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纠风办与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合作节目《行风热线》3.15特别节目“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场”直播间。倾听百姓声音,汇聚责任力量、提高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防止消费纠纷产生。
  《高端访谈》图片说明:日,黑龙江省消协副会长赵恩泽、秘书长刘爱芝参加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纠风办与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合作节目《行风热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专场》的《高端访谈》栏目。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广州市消委会关于2017年老年人消费教育宣传活动工作情况的报告
广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解答群众咨询
广州市消委会苏广豪主任接受媒体采访
广州市消委会志愿者参与现场活动
广州市消委会主任苏广豪致词
老年人消费者表演节目1
老年人消费者表演节目2
现场精彩舞狮表演
现场群众积极参与有奖抢答
现场消费者参与问答活动
  近几年,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老年人屡屡成为一些不法企业蒙骗、欺诈的对象,遭遇消费陷阱,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为更好地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国家、省市政府“品质革命”“质量强省”的有关工作,广州市消委会联合广东省消委会,在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结合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于3月3日在广州猎德社区共同主办以“关爱老人 ,消费无忧”为主题的大型消费教育宣传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社区消费教育是各级消委会履行消费教育职能的有效形式,既能贴近群众,向广大社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又能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防患于未然。本次省、市消委会联合主办专门针对老年消费者的大型社区教育活动,在广东尚属首次。为进一步发挥消委会的积极影响,确保本次活动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以及安全有序地举行,广东省、广州市消委会专门成立活动统筹小组,并制定具体活动方案,与各承办、协办单位互相配合,抽调人员,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为活动开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消费者参与度高
  为加强活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活动重点针对老年消费者等弱势消费群体经常遇到的电信诈骗、保健品、预付式消费及金融、理财等消费问题,结合近年来发生的老年人消费投诉典型案例,现场设置了形式多样的活动环节。省、市消委会通过现场摆放的宣传展板、产品展样,以及现场演示讲解环节,向参与活动的群众大力宣传老年人消费维权及产品安全环保使用知识,促进老年人消费者培养良好消费观念,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还通过在现场设置消费维权咨询台,由消费纠纷专业调解人员向现场群众提供维权咨询,并向群众派发大量维权公益宣传资料。
  为寓教以乐,增加活动的趣味性、生动性,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学习,本次活动不仅安排了舞狮、歌舞表演等文艺节目,还设置了有奖抢答、抽奖问答、游戏问答等有趣环节。当天活动因形式生动有趣,内容贴近实际,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欢迎与充分认可,取得良好消费教育成效。据统计,现场共解答居民消费维权咨询约300人次,发放消费教育知识、产品质量知识等宣传资料500份,吸引超过900人次社区居民参与其中。
三、多渠道全方位报道,强化消费教育力度
  为做好本次“关爱老人 消费无忧”消费教育活动的后续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扩大本次活动的宣传范围和成效,把有关老年人消费方面的实用知识传达给更多消费者,消委会与省内多家主要新闻媒体保持紧密联系与合作,对本次活动进行全方位、正能量的宣传报道。截至3月6日,共有南方都市报、大洋网、广东广播电视台、广州电台等约30家主流媒体对本次活动进行报道,宣传全面覆盖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各类媒体。此外,还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加强后续报道,与社会媒体形成宣传合力,强化消费教育力度。
  接下来,广州市消委会将在本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以往消费教育经验,继续携手社会各方力量,扎实推进消费教育宣传工作,重点针对大学生、老年人、农民等消费维权的特定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放心消费在羊城”的消费环境,让绿色消费、理性维权的理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湘工商办字〔2017〕6号
武汉市工商局副局长徐波带队到楚天都市报接听3.15热线.市局消保局局长蔡中梁、市消协秘书长钱中和参加活动。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 (1)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的意见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宣传“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推进我省“诚信经营 幸福湖南”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诚信经营 幸福湖南”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突出“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消费维权年主题,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督促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释放消费潜力,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
二、活动内容
(一)召开湖南省新闻通报会
  省工商局、省消委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2016年全省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安排2017年消费维权工作任务,公布2016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以及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情况;发布《湖南省消费维权蓝皮书(2016)》和《湖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报告(2016)》。
间:3月13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消保处。
  配合单位:省消委秘书处,省工商局网监处、市场处、宣传中心等。
(二)举行庆祝3·15暨“诚信经营 幸福湖南”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启动仪式
  省工商局、省消委联合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电商企业等举行庆祝3·15暨“诚信经营 幸福湖南”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启动仪式,宣传“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部署“诚信经营 幸福湖南”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为首届“湖南省最美消费维权人物”颁奖,为电商企业消费维权服务站授牌,宣读诚信经营宣言,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增强网络市场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间:3月15日。
  牵头单位:省消委秘书处。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消保处、网监处、宣传中心等。
(三)开展“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委组织围绕今年“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消费维权年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等。
间:3月15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消保处、省消委秘书处。
  承办单位: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保机构、各级消委组织秘书处。
(四)开展“湖南省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和首届“湖南省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推荐评选活动
  省工商局、省消委联合开展“湖南省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和首届“湖南省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推荐评选活动,并适时进行表彰。
间:2月至3月。
  牵头单位:省消委秘书处。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消保处。
(五)设立电商企业和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
  顺应新时期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省工商局、省消委联合在省内部分电商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督促企业和行业自律经营,切实解决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省消委秘书处。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消保处、网监处。
(六)开展网络购物等消费体验活动
  省工商局、省消委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开展网络购物等消费体验活动。
  牵头单位:省消委秘书处。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消保处、网监处、宣传中心等。
(七)举行“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座谈会
  省工商局、省消委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相关电商、快递等企业举行“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座谈会,宣传“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探讨网络消费维权机制,提升网络维权工作水平,增强网络市场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牵头单位:省消委秘书处。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消保处、网监处、宣传中心等。
(八)组织《中国消费者报》、《湖南日报》3·15消费维权宣传专版
  省工商局、省消委联合在《湖南日报》、《中国消费者报》制作3·15消费维权专版,展示全省工商系统和消委组织2016年消费维权工作成果,公布湖南省2017年“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维权年主题和“诚信经营 幸福湖南”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安排,宣传“湖南省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和“湖南省最美消费维权人物”等。
间:3月14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消保处。
  承办单位:省消委秘书处、《中国消费者报》湖南记者站、《湖南日报》编辑部等。
(九)编辑《湖南省消费维权蓝皮书(2016)》和《湖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报告(2016)》
  省工商局、省消委联合编辑《湖南省消费维权蓝皮书(2016)》,通报2016年全省消费维权发展概况,2016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十大消费投诉热点、十大消费警示、二十件消费维权大事等。省工商局编辑《湖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报告(2016)》,通报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
间:2月至3月上旬。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消保处。
  配合单位:省消委秘书处、省工商局市场处、网监处等。
(十)编印《消费维权实用攻略(2017版》和《维权之剑(2017系列)》消费教育读本
  省消委与中国消费者报社合作,编印《消费维权实用攻略(2017版》和《维权之剑(2017系列)》消费教育读本。
间:2月—3月上旬。
  牵头单位:省消委秘书处。
  配合单位:《中国消费者报》湖南记者站。
三、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委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工商局和省消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组织、隆重热烈、安全节俭”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彰显消费维权的社会影响力。
(二)突出重点,扩大宣传。要汇集社会各方力量,发挥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协调,切实解决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
(三)严守纪律,精心组织。精心策划组织,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活动顺利开展。企业参与3·15系列活动须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变相摊派,严禁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各市州工商部门、消委组织2月28日前上报3·15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材料(含图片资料)3月31日前上报省局消保处、省消委秘书处。
联系人:省工商局消保处
省消委秘书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抄报: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
抄送: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  日印制
昆明市消费者协会
315活动日家政服务行业消费体验活动,彰显良好行业形象
昆明市消费体验活动传播消费技能,引导绿色消费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
  2月17日上午,省消协召开了由有关单位和代表参加的租赁经营者失联后的法律关系研讨会。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在租赁式经营的商场中,如果消费者将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钱款交给了柜台或者摊位的承租者,而该承租者失联后的相关法律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一、(1)联合齐鲁台及其它部门共同开办《齐鲁3o15维权大家谈》活动,维权活动于3月份的每周六周日开办,省消协工作人员及省消协律师团律师现场解答消费者投诉咨询问题。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9.1 研究院成立照片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
消费教育进课堂。宣传法律法规。解读消费维权年主题,传播科学消费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受消费者咨询
上海市消保委黄金珠宝专业办专家、上海市质量能手姚育红现场提供镶嵌类饰品鉴定并为有需要的消费者提供免费首饰清洗服务
上海市消保委家电专业办专家、上海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芮和军就如何正确使用电子产品解答消费者咨询
上海市消保委家具专业办专家严逸人指导消费者如何选购红木家具
上海市消保委居饰材料专业办专家、市木材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吕钧乐指导消费者如何选购地板并介绍相关的安装保养知识
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专家、市技师协会汽车维修委员会副主任洪永楠
上海市消保委日用化妆品专业办专家郑芸芸、王正指导消费者如何正确护肤
上海市消保委现代农业专业办专家沈鸿钧指导消费者如何选购南北货商品
上海市消保委钟表眼镜专业办专家、高级验光师孔磊君现场接受消费者有关配镜方面的咨询并给出相关建议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甘肃高校-金融消费主题班会
甘肃消协白酒比较试验通报
甘肃消协讲诚信大家谈
甘肃消协兰州新建小区宽带接入调查通报
甘肃消协维权大家谈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围绕2017年年主题“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开展了白酒比较试验,按照白酒☆级推荐参考标准进行了综合推荐;开展了通讯服务宽带指定接入调查报告座谈会,就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围绕上述活动和年主题的宣贯,省消协梁方副秘书长接受3·15专题访录节目。
四川消费我点赞和2016年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活动介绍
四川省消委会开展富有当地特色年主题宣传活动1
四川省消委会开展富有当地特色年主题宣传活动2
“四川消费我点赞”评议活动情况介绍
  “四川消费我点赞”评议活动自日开展以来,通过预热征集、参评展示、首次评议、点赞投票、最终评审和现场授牌6个阶段,分别在腾讯大成网、新浪四川、腾讯微信客户端、新浪微博上开展了网上评议活动,四川电视台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电视报道,中国消费者报和四川消费质量报进行全文刊登,同时我们通过线上线下开展了“四川消费我点赞”评议问卷调查活动。此次活动的开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愿申报参与活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近700余个,最终通过审查网上公布的285个,点赞投票的100个,腾讯、新浪活动页面得到1700万人次的点赞投票,“四川消费我点赞”话题交流超千条。最终现评议出2016年度“四川消费我点赞”评议活动消费者点赞商品和 2016年度“四川消费我点赞”评议活动消费者点赞服务候选名单各20个,并将在3.15活动现场授牌。同时我们也将公布2016年度“四川消费我点赞”评议活动调查报告
2016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情况简介
  省消委会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为弘扬依法维权精神,推进《消法》贯彻落实,面向基层一线,发掘维权典型,体现奉献、公益、依法精神,推动消费维权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开展了四川地区“2016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评选活动。活动收集和整理各成员单位推荐的最美消费维权人物候选对象,经过初审,72名候选人于2016年12月通过腾讯大成网、腾讯微信客户端进行网上评选,接受大众对人物的投票,最终于2017年1月通过专家综合评审确定了“2016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十名在网络上进行了公告。3.15当天我们将对“2016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现场颁奖。
天津市消费协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天津市文明办、天津文明网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区消协联合开展的“诚信服务单位”推荐活动为非盈利社会公益性活动,遵循自愿、公开、独立、共赢的原则。2016年第一批推荐143家单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年315期间开展了第二批“诚信服务单位”颁牌大会。
  天津市消协结合速干衣比较试验发现的问题,以及速干衣标准欠缺但市场需求大的现实,立项发布速干衣团体标准,这是全国第一个由消协组织推出的团体标准,在标准中纳入了确保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条款,对实现维权关口前移、促进行业提升消费品品质意义重大。
  天津市消协专题开展“诚信服务单位”、“老字号”、“走进绿色”系列体察活动,消费维权志愿者和公开招募的消费者代表通过现场体验与感受,为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
台州市消保委
  3月8日上午8时,台州市消保委领导,走进台州广播电台12345阳光热线栏目,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解答网络消费等热点问题的提问。
云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云南德宏州
云南德宏州围绕年主题开展“个百活动”
安徽省消费者委员会
  3月1日,安徽省消保委召开公益诉讼座谈会。省消保委律师团律师对挑选的案件线索进行了认真研究。
  2月23日,安徽省消保委约谈凯巨百脑汇(合肥)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负责人,就近期“百脑汇”商场投诉频发提出五点整改要求。
  1月10日,省消保委召开纪念活动工作会议,省直和中央驻皖25家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会,研究活动方案。
  3月7日上午,安徽省消保委与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共同建立“安徽省电子电器行业维权办公室”揭牌,标志着消费者遇到家电纠纷时又多了和解渠道。
  安徽省消保委启动“智慧315”信息化平台建设,用信息化手段开辟消费纠纷网络和解新途径,315期间淮北市和滁州市“智慧315”将开通。
  3月2日,安徽省芜湖市政府召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七次办公会议暨2017年“3.15”活动组委会会议,研究安排3·15纪念工作。
  3月3日,安徽省淮南市消保委组织消费者代表、新闻媒体等近20人走进淮南首创水务公司,开展体察活动。
  3月3日,安徽省宿州市消保委联合市工商局对17家汽车4S店进行了汽车质量服务投诉通报和法律法规培训。
  3月1日,安徽省淮南市消保委联合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局、田家庵区消保委和市电子商务协会在市工商局七楼会议室召开网络经营者代表座谈会。到会的经营者代表40余人积极响应倡导,现场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3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成立由副市长王民生兼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第一副主任、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3月7日,安徽省六安市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务公开办召开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市消保委组织相关部门发布消费维权案例。
  3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召开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3月3日,安徽省临泉县消保委组织行业协会学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重点宣讲了“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佳木斯市消费者协会
曲靖市消费者协会
陕西省镇安县
四川省泸州市消委会
铁岭市消费者协会
云南德宏州工商局,州消费者协会成功在缅甸曼德勒市开展纪念“3.15”宣传活动
  3月15日,云南德宏州工商局,州消费者协会走出国门,在缅甸曼德勒省消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曼德勒市成功开展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活动中,大力宣传中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7“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和中缅跨境消费维权知识。活动的开展为下一步建立中缅跨境维权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行动起来,为优质产品点赞 将奸商拉黑——中消协今日举办3.15主题活动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临近结束,总理最后回答记者关于“3.15”话题时说,自己和大家都是消费者,都希望权益得到保护。他还用网络语言表达了期望:希望大家都给优质产品点赞,给奸商拉黑!
总理的话,是在为消费维权工作鼓劲儿吶!作为专业的维权人,咱们中消协也正撸起袖子加油干……!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举办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活动主题为“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这也是中消协提出的2017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主题活动从“倡导网络诚信经营
完善网络保护制度
建设无忧消费环境”等三个方面诠释消协组织将发挥社会组织平台优势,推动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营造放心网络消费环境,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315主题活动主持人:邱建国、曹杉
中国残联副主席、中消协副会长吕世明宣布“百城无障碍设施调查体验活动”启动
吕世明、常宇共同启动“百城无障碍设施调查体验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宇在讲话中指出,“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具有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倡导网络经济下诚信经营,强化网络经营者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法定义务,自觉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完善网络消费者知情权、求偿权、交易权以及安全权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发挥“互联网+”给消费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新动力;三是发挥消协组织社会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搭建网络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平台,构建紧密相连的网络命运共同体,建设消费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
主题活动中,中消协发布了“网购诚信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和“2016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消费投诉典型案例”,举行“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网络消费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和“网络经营者诚信倡议及承诺仪式”,公布并表彰十名“2016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并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起“百城无障碍设施调查体验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网信办、工信部、交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以及消费者代表、有关企业和媒体代表等约150余人参加了当日的活动。
中消协:超五成消费者遭遇网购质价不符 “虚假广告宣传”成最大隐患
中消协今天上午发布了“网购诚信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于网络消费环境和网络购物消费总体满意,对于未来消费信心较为充足,参与消费维权公益服务的意愿较高;消费者对于质价不符、虚假打折、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网购违法失信问题意见较大,希望网购领域推进“明码实价”、强化行政监管、畅通维权渠道的呼声较高。
中消协副秘书长栗元广“网购诚信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总体来看,消费者对网络消费市场的满意率为68.7%,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其中支付安全、价格和物流配送等三项满意率均超过70%。消费者对于信用评价、信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议题的满意度相对较低,表明网络消费平台和商家在这些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价格方面,网络消费遇到的最主要问题是质价不符、虚假打折、价格欺诈或误导,分别有51.7%、47.3%和32.3%网友遇到过这些问题。
针对目前网络消费市场中产品/服务存在的问题,超半数受访者反映存在广告宣传夸大其词或与实物不符的状况最为严重,成为消费者最大担忧。此外,受访者普遍反映较多、问题相对突出的还包括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虚假好评、质量/卫生不达标的状况,42.5%的消费者反映存在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32.1%的消费者反映存在虚假好评的问题,24.5%的消费者反映存在质量/卫生不达标的情况。
中消协在京启动全国网络消费教育活动
随着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网络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是防范和化解网络消费纠纷的重要内容和前提,对提升消费者信心、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2017年中消协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消费教育
中消协宣布,从即日起将与地方消协组织联动,发挥消协组织在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方面的作用,通过召开网络消费教育座谈会,赠阅网络及家电等领域的消费教育指导手册及宣传视频,开展网络消费知识竞赛,探索开设网络消费教育网络课程,开展消费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商厦”等活动,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网络及家电等有关消费知识、提示网络消费风险,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网络消费观念,帮助消费者擦亮双眼,监督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放心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
中消协副秘书长刘清现场发布网络消费教育活动启动
重点关注家电消费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中消协今年还将在网络消费教育活动中,关注家电等产品材质与品质的提升,切实保护消费者在家电消费中的安全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网络消费教育进行时
在启动仪式上,中消协还同时发布了《网络消费教育指导手册》《部分家电及主要部件材质消费指引手册》及网络消费教育视频短片。上述资料将通过各地消协组织和有关消费维权社会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免费发放,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登陆各地消协组织网站、关注各地消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获取相关信息。
中消协发出“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电商消费维权倡议
电商消费维权倡议
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电商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电商经营者发出八项倡议。
一、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理念,努力维护无忧消费环境。
二、不断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三、自觉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尽职尽责引导理性消费。
四、主动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止违法失信经营。
五、不断提高商品服务质量,保障产品服务健康安全。
六、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七、创新消费维权保障计划,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八、推进跨国跨境消费维权,坚持平等公平服务标准。
京东商城、滴滴出行、阿里巴巴三家企业率先作出承诺。京东商城承诺支持中国消费者协会开通的企业客服电话查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售后电话服务,方便消费者进行查询;滴滴出行承诺通过完善保险机制为滴滴乘客和司机提升意外事故安全保障;阿里巴巴集团承诺发挥大数据优势,主动支持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提起诉讼,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让不法经营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参会电商企业均表示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积极响应中消协的倡议,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京东集团执行副总裁 蓝烨
嘀嘀出行副总裁 侯景雷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 俞思瑛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 石现升
“2016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活动”结果揭晓
为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消费维权事业,加强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寻找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活动。
活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社会广泛推荐、人物事迹宣传、网络投票甄选和专家考核审议,确定10名“2016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和20名“2016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提名”。
获得“2016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荣誉的为:胡美香、梁慧丽、李伟光、努尔卡马力·合德艾力、牛咏梅、邱兴亮、邱永毛、王保君、尹训银、郑家华。
获得“2016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提名”的为:蔡丽蓉、陈秋娟、高秉明、郜睿、韩致露、李晓琳、芦云、宁凤莲、邱光华、沙银昌、唐凤阳、唐欣、王恩江、王雅辉、徐俊敏、杨冬林、张秉涵、张宏雷、张瑞旭、赵永存。
2016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合影留念
以上人士向社会展示了他们作为普通消费者、公益维权人士以及维权工作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感人事迹,展现了消费维权的法治之美、正义之美、坚韧之美和大爱之美。希望广大消费者和全社会积极参与消费维权事业,共建和谐消费环境。
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举办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活动主题为“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主题活动中,中消协发布了“2016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案例1:网站擅自砍单
消协调解获得赔偿
日至11月4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先后共接到20余个消费者投诉,内容为:在某网站购买金额为225元的“小泰克牌百变儿童乐园”,显示付款成功后,该网站却拒绝发货,解释原因是match库存不足,消费者对商家的说法表示不认可,要求商家按承诺发货,并赔偿因此纠纷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方拒绝。消费者无奈之下投诉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约见企业负责人,调查发现本次取消订单共116件,在消协组织沟通和督促下,企业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每人退款225元),并送价值67.5元的网购礼券作为补偿。此次投诉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93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提供单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2:消费者丢失网游虚拟物品 两地消协跨区合作实现维权
2016年6月,内蒙古赤峰市消费者孙某在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游戏网站购买了游戏虚拟物品match。10月11日上午9点,游戏网站系统维护结束后,消费者孙某发现多项游戏虚拟物品丢失,丢失虚拟物品标值57210元。消费者孙某与官方客服多次联系,但是客服均无法找回丢失物品。消费者孙某报案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虚拟物品不予作价,建议其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内蒙古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积极协调。在两地消协组织的共同努力下, 12月18日,经营者对消费者丢失的虚拟游戏物品赔偿现金2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电商消费往往跨区域,异地维权成本高,为解决消费者异地维权难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系统大力推进受理案件地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合作维权。本案中,内蒙古和上海消协组织跨区域共同维权让消费者维权打破了空间限制。此外,虚拟财产受损维权成功也是本案亮点。
案例提供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案例3:购新手机遇二手货
电商一加三倍赔偿
日,吉林省长春市消费者吴先生在某网络商城支付999元订购了一台某品牌手机。开机后match发现手机里有4月28日拍摄的照片和下载的文件。吴先生马上联系商城售后反映问题,对方告诉吴先生可以选择退货,但吴先生认为将已经使用过的手机二次卖给消费者,是一种欺诈行为,要求得到三倍赔偿,吴先生在被拒绝后到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
吉林省消协通过消费者提供的截图和订单号核实了情况,5月13日将投诉录入中消协电商直通车平台进行维权。5月19日商城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并以购物券的方式赔偿消费者3000元。
本案的关键是消费者收到的是否是二手手机?一要证明手机没有被调包,二要证明手机曾经使用过。电商客服没有纠结于验货和鉴定问题,6个工作日内就做出退一加三倍赔偿的决定,反映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电商消费维权直通车的效果。
案例提供单位:吉林省消费者协会
案例4:灶具安装辅材甲醛超标
厂家退货并赔偿医药费
日,家住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的消费者吕先生通过某商城购买了某品牌的灶具等产品,8月23日厂家安排人员进行安装,在安装时发现用于固定止回阀和填补烟道使用的胶没有包装标识,且气味很重。之后,吕先生家人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反应,8月24日使用仪器测试发现甲醛4倍超标。吕先生联系生产厂家要求处理未果后,投诉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消保委。
经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消保委调查,产品是由厂家发货,安装的辅助材料厂家没有统一规定,是由当地售后自行采购。经与生产厂家沟通,赔偿消费者吕先生一家五口医药费及相关费用计8000元,另将灶具做退货处理,共计金额13466元。
随着快递业迅猛发展,电商销售产品的覆盖区域越来越广,但是产品的安装和售后服务却存在脱节现象,有的甚至成为短板。电商领域的产品安装和售后服务问题开始成为消费维权的新热点和新难点。
案例提供单位: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5:网上发现假甩卖
经营者退一赔三
2016年5月,消费者付先生在某网站一家名为“金丝兔广汇达专卖店”的网店看中了一款鞋。当时网页上宣传“最后一天,清仓甩卖”,付先生觉得机会难得,当下便付款购买了两双该款鞋,价值336元。几日过后,付先生再次浏览该店网页时,发现该款鞋子仍以“最后一天,清仓甩卖”进行宣传,且价格不变。付先生觉得该店属于虚假宣传,故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于是便拨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消费者委员会电话进行投诉,要求“退一赔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消费者委员会西天尾分会工作人员经查发现,该鞋店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和故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经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店家承认错误,立即撤下不实宣传,并增加三倍赔偿消费者。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但是有了互联网后,这种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很难有条件和精力监督经营者宣传,而借助互联网,消费者也可以对其进行全天候监督。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样的电商消费维权环境正在形成。
案例提供单位: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6:店已关门钱却照收
消费者获加倍赔偿
日,消费者鹿某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在某网上预定原价15元、网站团购价9.9元的美发服务,当时付款成功,但是消费者鹿某却发现这家美发店早已经关店,无法进行实际消费。消费者鹿某投诉美发店关闭却仍能在网站上完成扣款,但是鹿某跑了好几天找了多个部门也没有解决,无奈之下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向山东省消协投诉,要求尽快退还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初步判断为消费欺诈行为,并立即联系该网站客服,电话交流后网站承认管理存在漏洞,并要求美发店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鹿某500元的赔偿。鹿某激动地说:“没想到自己跑了几天都没有解决的问题,省消协一个电话就办了,神速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消费者鹿某当时消费只有9.9元,按照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提供单位: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这案例7:网购家具规格不符
折价退款灵活解决
日,湖北省武汉市消费者欧阳先生在某平台花费51000元购买了标示材质为非洲酸枝的四件套一套,网店经营者承诺免费送货上门。10天之后,网购的四件家具到货,消费者验收时发现四件套家具有三件套与显示的样品不符,消费者将其投诉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调查确认,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和订单情况确实不符,网店存在严重违约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网店经营者同意对消费者所售的商品进行打折,另退还5000元作为损失补偿。消费者接受上述解决方案。
本案中,认定经营者欺诈有难度,但是经营者违约是不争事实,按照《消法》经营者应承担退款支出和违约义务。大件商品运输周期长、运输成本高,且消费者也有家居需求,因此,调解形成经营者打折退款的结果,体现消协组织工作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案例提供单位: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8:电子凭证具有效力 延保服务应予履行
消费者周先生于2014年11月份在某网站上购买一台某品牌洗衣机,按商家要求获得了10年延保电子卡号,厂家表示此卡号与购机发票一起作为延保的凭证。2016年9月,周先生洗衣机出现质量问题,拨打该品牌客服报修,客服回复说需出示实物卡才能保修,而周先生至今未收到实物卡,只有电子卡号。双方协商无果,周先生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与该品牌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为消费者免费维修该机器。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等,越来越多的合同、说明书、订单、发票等电子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电子凭证具有效力。推出电子凭证的经营者也有义务保存相应的信息备用。消费者也要有电子证据意识,通过截图、拍照、拷贝等手段留存消费凭证。
案例提供单位: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9:网购手机出故障 免鉴定直接退货
日,消费者黄女士在某网站花费5799元购买一部新款品牌手机,10月23日收到货,使用两天后突然死机、黑屏,再也无法开机。黄女士怀疑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认为要有鉴定结论,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县消费者协会。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县消费者协会了解,消费者黄女士在某网站购买的手机确实处于无法开机状态,外观无任何损坏。经调解,网站答应退货、退款。日,黄女士收到了网站的退款5799元。
出现性能故障后,为分清责任,有时需要鉴定,但鉴定难,网购后的异地鉴定更难。本案中,某网站曾要求消费者跨区域找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后消协介入取消。网上购物容易,可如何让网购的商品鉴定不再难,这是需要用互联网思维去解决的。
案例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10:网订酒店住房货不对板
消协实地调解全额退款
日,杨先生在某网上预订丽江市古城区某酒店两间房间,并且成功付款540元。杨先生到实地后发现酒店并非品牌酒店而是一家招待所,且住宿条件也与网上宣传不符。杨先生认为该酒店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随即投诉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消费者协会。
接到杨先生投诉当天,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即直接到该涉案酒店实地调查核实。经查,杨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杨先生成功全额退款。
俗话说 “在家千日好,出门万事难。”虽然现在这种情况大为改观,但是消费者人在他乡维权困难、成本高确是不争事实。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现场办案、快速处理,体现了以消费者为本的服务意识。网订酒店货不对板,甚至有消费者到后无房可住的情况,网售服务质量如何保障需要经营者负起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云南省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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