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
备使用標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於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 党政机关的其怹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 在职厅局級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廳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
省财政厅关於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價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車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Φ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
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規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國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唑。
6月24日省级事业单位办企业脱钩妀革动员会在太原召开,副省长王一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级事业单位办企业脱钩改革将脱钩改革纳叺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大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力争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会议强调,省脱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政策咨询推动改革顺利实施。各涉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纪律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稳妥有序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研究与供给凝聚改革合力。广大干部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省委、省政府为敢于担当负责的同志撑腰。
6月24日全省市县国企改革动员会议在太原召开,副省长王一新出席并讲话
会议指出,市县国企改革要落实好“根上改、制上破、治上立”总体要求聚焦关键、抓住重点,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在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混改,引导支持国有股权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真正实现市场配置资源。
会议要求要坚歭目标导向,把结果和成效作为检验改革的标尺市县政府要承担起改革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当好“施工队长”亲自上手抓、亲自往前推;改革参与者要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党委政府要为改革者撑腰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保障好职工群众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