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湘建价协 2016 25号文建2016【8】号文

服务器安全狗防护验证页面网站访问认证,点击链接后将跳转到访问页面&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司拟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的材料和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随时接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每月公布审核结果。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申请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上传数据时,也无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初审意见函和注册人员汇总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上传申报数据。
  三、造价工程师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到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入手续,无需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其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不再换发证书。变更信息将通过管理系统自动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人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四、暂停执业、恢复执业的,由注册管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审批处理,管理系统将自动上传相关信息。
  五、同一企业内造价工程师跨地区变更注册,不受一年注册变更期限的限制。
  六、取得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1年以后办理初始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应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注册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继续教育形式、标准和要求的各类学习证明予以认可。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应停止收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费和印章费。执业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造师中标情况:
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建造师&&&&&
常州市中元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造师&&&&&
南京石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造师&&&&&
右玉县华盛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建造师&&&&&
宁武县鑫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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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6〕95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14:45:09 阅读:<font color="#FF次 【字体: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建价〔2016〕9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73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四条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HNJS-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日起30日内、监理合同签订日起15日内应送工程所在地的合同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备案遵照以下程序:
1.申请单位(施工合同备案申请单位为承包人,监理合同备案申请单位为项目法人)可在合同签订之前将拟签合同及备案资料(详见第七条)送合同备案机关进行预审(也可在合同签订后送合同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机关发现合同内容有本细则第八条情形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2.申请单位将已签订合同及备案资料送合同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机关核实资料齐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内容有本细则第八条情形时,应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没有所述情形时,予以备案。
合同备案表可由备案工作人员从“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平台打印,也可由申请单位下载样表填写。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表见附件2。
第七条 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施工合同备案
&& &&1.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三份(盖备案章后返还两份,留一份存档);
3.施工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4.工程量清单报价单复印件(加盖编制单位及全国注册造价师章的复印件)和电子版一套;
5.项目招标文件一份(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6.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监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三份(盖备案章后返还两份,留一份存档);
3.监理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依法不招标的项目提供,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5.项目招标文件一份(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责令申请单位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合同约定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及质量保障金预留、返还方式和时间;
3.合同没有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其中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应详细约定,具体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4.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送审及审查完毕时间(具体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5.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时提前竣工(赶工)费的计费标准(具体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6.合同没有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合同约定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8.合同含有对工程未达优、未得奖进行处罚的条款。合同约定工程须达优、获奖,但未约定奖励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9.合同含有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进行优惠的条款;
10.合同中含有带资、垫资及建设单位暂时资金不能到位,由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的条款;
11.合同含有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转移风险不平等条款或风险分担与计价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
12.合同含有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承包人承担的条款;
13.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建设规模在500万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监理合同
1.合同约定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合同没有对工期、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进行明确,或没有约定工程延期的监理费用调整方式;
3.合同没有明确监理费的费用或费率,采用费率没有明确计费基数;
4.招标人要求创建优质工程的监理费没有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具体可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优质优价条款没有在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合同备案时,合同备案机关发现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合同备案机关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办法时,应责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予以修改。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备案后,招标人、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以合同备案机关留存的合同为准;如需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报原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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