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多少省杨春旺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与杨春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北。负责人董建岐,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鑫,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日出生。被告杨春旺,男,日出生。原告(以下简称农商行桥梓支行)与被告杨春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曦月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桥梓支行委托代理人刘金鑫、张建国、被告杨春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农商行桥梓支行起诉称:日,被告向北京市怀柔县农行北宅信用社(现更名为农商行桥梓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12000元,借款用途为油款,双方签订了编号为(怀)农银借合字第123306号《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借款利率(月利率)13.725‰;同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怀)农银借合字第123306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被告的汽车做抵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也多次向被告进行了债权催收,但被告仍未偿还贷款本息。日,被告已经偿还了1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到日的利息15947.5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日始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所计算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三);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怀)农银借合字第123306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杨春旺答辩称,被告确于日从原告处借款12000元,后偿还了100元。但是,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给付原告该笔借款。关于利息,只要原告理由充分,有依有据,利息该怎么算怎么算。原告所述的抵押车辆已经被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于2000年左右拍卖了。经审理查明,日,北京市怀柔县农行北宅信用社与杨春旺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自日起,由北京市怀柔县农行北宅信用社向杨春旺提供贷款12000元,还款期限至日,利率按月息13.725‰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杨春旺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北京市怀柔县农行北宅信用社提供贷款。否则,应按银行有关规定付给违约金。同日,北京市怀柔县农行北宅信用社与杨春旺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自日起,由北京市怀柔县农行北宅信用社向杨春旺提供贷款12000元,还款期限至日,利率按月息13.725‰计算。杨春旺保证按期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并以杨春旺本人汽车担保(抵押财产详见清单)。但在庭审中,原告未能对抵押物的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同日,北京市怀柔县农行北宅信用社向杨春旺发放了12000元的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了债权催收。日,杨春旺在北京市怀柔县农行北宅信用社向其发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尚有本金12000元未归还。日,被告已经偿还了100元借款。日,北京市怀柔县农行北宅信用社更名为农商行桥梓支行。日,杨春旺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农商行桥梓支行向其发放的债权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尚有本金11900元未归还。日,杨春旺在农商行桥梓支行向其发放的债权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尚有本金11900元、利息14380.29元未归还。日,杨春旺作为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农商行桥梓支行向其发放的债权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尚有本金11900元、利息15847.56元未归还。日,杨春旺作为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农商行桥梓支行向其发放的债权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尚有本金11900元、利息15947.52元未归还。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日银发(号)载明: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上述事实,有信用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债权催收通知书、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将借款给付于被告,被告有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除返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外,还应偿付该款的逾期利息。借款合同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已向被告发出了多份债权催收通知书,其中日的债权催收通知书明确载明杨春旺应付本金和应付利息(含罚息)的金额,被告已在该通知书上签名,视为对原债务及金额的重新确认。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13.725‰,原告主张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三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抵押担保物的具体情形,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元。二、被告杨春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截止二○一三年五月五日的利息一万五千九百四十七元五角二分。三、被告杨春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逾期利息(自二○一三年五月六日起,以实际付款时尚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三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春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八元,由被告杨春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小静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杨春旺教授——威海海洋职业学院
来源:中国高校之窗
杨春旺教授
杨春旺,教授、会计师,中共党员,经济管理系主任,会计电算化专业带头人。 主要研究方向:基础会计、财务会计、会计岗位实训、审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理论教学与研究。
一、获奖情况:
1.2004年参与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总课题组之子课题《高职会计电算化教学计划及主干科目教学大纲的优化设计》的研究与编写,并在首届教改课程成果评审会上被评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
2.多次获学院优秀共产党员、模范党务工作者称号,获省级优秀班主任称号二次。
3.2008年获黑龙江省高校工委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4、2008年获院级教学名师称号。
5、2009年获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6、2010年获院级教学名师公开课优秀奖。
7、2010年获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一篇,二等奖一篇。
8、2012年获牡丹江市&铁人式职工&荣誉称号。
9、2014年获山东省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二、学术论文:
1.《黑龙江财会》也谈零售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1996.5
2.《黑龙江珠算》浅谈多位数乘法的验算,2000.3
3.《农场经济管理》浅谈企业长期投资决策,2000.3
4.《黑龙江财会》企业现金周转需要量的测定,2000.12
5.《北方经贸》原材料非主要业务的账务处理,2001.9
6.《商业经济》模拟实习是财会教学中的重要环节,2003.7
7.《中国乡镇企业会计》谈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性,2007.5
8.《商业经济》对高职会计教学方法改革的初探,2007.12
9.《商业经济》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与控制,提高资金的使用率2008.1
10.《商业经济》浅议电算化环境下会计用印制度2009.2
11.《中国青年科技》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2009.6
12.《时代经贸》关于高职院校财务管理创新的探讨2009.6
13.《时代经贸》高职院校基础会计课程教学内容重新组合问题的研究与实践2009.10
14.《商业经济》高职院校基础会计课程教学内容重新组合问题的探讨2009.12
15.《管理观察》高职院校基础会计教学内容重新组合问题的研究与实践2009.12
16.《商业经济》关于高职高专基础会计教材内容重新组合问题的探讨2010.3
17.《中国-东盟博览》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学改革与职业资格考试对接的研究与实践 2011.5
18.《乡镇企业会计》内部会计控制理论与实务 2011.7
19.《中国-东盟博览》浅议损益计量的新变化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 2012.1
20.《管理观察》对商誉会计的理解与探讨 2012.5
三、科研项目:
1. 参与2004年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总课题组之子课题《高职会计电算化教学计划及主干科目教学大纲的优化设计》 已结题
2. 牡丹江市社会科学项目,2009年主持了《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课题,已结题
3.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职高专院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9年主持了《高职院校基础会计课程教学内容重新组合问题的研究与实践》课题,已结题
4.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院级研究项目,2010年参与高职院校成本会计课程项目化教学的研究与实践,已结题
5. 2010年参与中国教育学会十.一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名师教学思想与教法研究&总课题,《提高职教实训及教学成效的实践与研究》,已结题
6. 参与《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综合改革的研究》课题,2012年4月,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改革项目,已结题
7. 参与《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素质提高的探索》课题,2012.年5月,黑龙江省教育科学重点课题,已结题
8. 参与《高职院校商务人才培养应用导师制》课题,2009年12月黑龙江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已结题
9. 主持《行业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实践教学核心课程的实证研究》课题,2015年6月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 ,未结题
四、出版教材:
1.《会计原理》参编 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
2.《现代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和习题集 参编,1993
3.《现代企业会计模块教程》副主编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
4.《现代企业财务会计上、下》副主编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9
5.《企业财务会计》副主编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
6.《成本会计》、《成本会计学习与指导》副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7.《基础会计》主编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8.《会计岗位单项实训》主编 校本教材 2010
9.《会计岗位综合实训》主编 校本教材 2011年修订
10.《基础会计》主审&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4
11.《新编财务会计教程》主编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
12.《基础会计》主编 河北大学出版社,2015
13.《基础会计习题集》主编 河北大学出版社,2015
五、社会兼职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会员
黑龙江省会计学会会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全国商业服务业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黑龙江高职高专财经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财务会计分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高职研究会商科分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
牡丹江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党代表
六、精品课程:
《基础会计》、
《会计岗位综合实训》(院级精品课程)
《财务会计》(省级精品课程)
高校实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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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开发区支行&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金融商务楼1-105&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杨春旺与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02民初5237号原告杨春旺。被告鲁旭。原告杨春旺与被告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春旺诉称:日,被告鲁旭向原告杨春旺借款68000元,约定利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3月至4月还款,但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春旺向法庭提交了借款条据一支,用于证明被告鲁旭于日向原告杨春旺借款68000元、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被告鲁旭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日,被告鲁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载明:“今贷到杨春旺人民币陆万捌仟元68000元整月利息2分贷款人:鲁旭日”。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款项。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涉诉到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春旺与被告鲁旭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杨春旺诉请被告鲁旭偿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鲁旭按双方约定的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鲁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鲁旭偿还原告杨春旺借款68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鲁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哲豪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中国人保寿险河南省分公司理赔暖人心(图)_网易新闻
中国人保寿险河南省分公司理赔暖人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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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人保寿险河南省分公司理赔暖人心(图))
记者杨春旺通讯员刘文革文图  日前,记者从中国人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河南省分公司”)获悉,截至日,共处理各类案件51590件,各类案件赔付金额合计1.62亿元,理赔结案率达100%,该公司快速理赔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获称赞。
  赔付20万为不幸家庭雪中送炭“多亏了你们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要不是这笔赔款,我们一家以后的日子不知道该怎么过。”受益客户何先生的家人向人保寿险河南省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据了解,襄城县人何先生在日购买了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及附加险,日,一江西牌照中型普通客车撞到正在行走的何先生,导致何先生当场身亡。
  接到客户家属的报案后,人保寿险河南省分公司当即报上级公司,并委托江西公司协助勘查事故原因。经过调查证实后,该公司工作人员积极主动陪同客户家属准备理赔资料,并于日完成递交,日下午理赔手续办理完毕。
  次日,人保寿险河南省分公司相关领导在客户当地政府领导的陪同下把理赔款20万元及慰问物品及时送达客户家中,客户家属非常感动,“在最悲痛的日子里,人保寿险给了我们帮助与支持”。
  6个工作日快速赔付300万
  2013年1月,周口市西华县城关镇霍某投保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及康乐年华两全保险各一份。2015年7月份,霍某驾车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接到报案后,人保寿险河南省分公司第一时间上门对其家属进行慰问,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协助开展理赔服务。在认真勘查、明确事实的情况下,该公司立即启动理赔绿色通道,最大程度上简化相关手续、提高理赔时效。
  日,该公司业管部在正式接到霍某家属的书面理赔申请后,迅速整理资料,上报总公司,前后仅用了6个工作日就完成了所有审批手续并顺利结案。日,300万元理赔款转入霍某受益人账户。
  四个第一、三公开理赔服务有保障“人民保险,服务人民”是人保寿险河南省分公司的核心价值观,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在理赔服务方面,始终以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效、提升客户体验为己任。推出了“四个第一”服务标准:接到客户报案后,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开展理赔勘查工作,第一时间告知客户索赔资料,第一时间快速结案,第一时间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客户理赔结论。
  同时,为更好地保护客户的权益,该公司开展理赔服务“三公开”工作,一是公开索赔资料清单,明示理赔流程,避免客户因不知情而发生往返;二是公开理赔服务承诺时效:简易案件即时给付、常规案件7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疑难案件30个工作日内结案,确保服务承诺落到实处;三是公开理赔查询渠道,提高客户对理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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