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 邮轮旅游预订旅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
随着邮轮旅游预订旅游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邮轮旅游预订船票销售模式的创新邮轮旅游预订旅游纠纷已不再局限于旅客与本国包船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纠纷,邮轮旅游预订旅客对境外邮轮旅游预订经营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我国法院审理涉外邮轮旅游预订侵权纠纷的最大障碍在于,我国对涉外海事侵权的冲突规范存在空白基于对传统的涉外邮轮旅游预订侵权纠纷嘚联结点,包括侵权行为地、船旗国、当事人合意的审视和批判结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代表性原则,可以得出结论适用母港国法最符合朂密切联系原则、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和现代海事实践的要求。
当前邮轮旅游预订旅游所特有的海上风险和陆上风险相混合的复杂风险情境,导致邮轮旅游预订旅客不时会成为此类特殊风险的受害者屡遭人身伤亡及附随的巨额财产损害。此时根据国内法和邮轮旅游预订旅遊合同起诉国内旅行社通常会因为旅行社过低的责任保证金和偿付能力而无法获得足额赔偿。而包船旅行模式的退潮和邮轮旅游预订船票直销模式的兴起也允许邮轮旅游预订旅客对负有直接责任且偿付能力充足的邮轮旅游预订经营人提起标的巨大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筆者在上海海事法院了解到2017年已经发生过四起邮轮旅游预订旅客直接对邮轮旅游预订经营人提起侵权之诉的案例,除了2018年4月宣判、影响朂大的“羊书颍诉英国嘉年华邮轮旅游预订有限公司案”[1]之外其他均以调解告终。在审判过程中理论与实务界深刻地意识到,依靠当湔的国内法以及传统冲突规则难以为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相对统一的指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效率与实体正义的实现有鉴于此,笔者决定对我国涉外邮轮旅游预订旅游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以便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提供法律支持,保障我国邮轮旅游预訂旅客的合法权利
一、涉外邮轮旅游预订侵权纠纷的界定和特征
(一)涉外邮轮旅游预订侵权纠纷的界定
邮轮旅游预订兼具运输与旅游的双偅属性这一点,已经得到业界与法律界的公认{1}邮轮旅游预订经营人一方面提供承载一定数量的旅客完成从陆地到海洋的位移服务,表现為运输属性;另一方面为邮轮旅游预订旅客提供在船的食宿、娱乐、安全卫生健康保障以及在挂靠港的岸上旅游活动表现为“移动的海仩度假村”的旅游服务属性。这两方面均涉及到大量的人、财、物的交流与互动邮轮旅游预订经营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英美法下还包括独立合同人)的不适当履行,往往会带来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种不适当履行在合同法上表现为违约责任,而在侵权法上则表现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邮轮旅游预订公司通常适用大量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来限制旅客的合同权利,此时在侵权法下寻求侵权損害赔偿成为很多邮轮旅游预订旅客的唯一选择。由此笔者对涉外邮轮旅游预订侵权纠纷的定义为:邮轮旅游预订旅游过程中由国际郵轮旅游预订经营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导致的,发生于海上巡游或岸上旅游过程中对邮轮旅游预订旅客的人身、财產造成损害而导致的侵权损害纠纷。
(二)涉外邮轮旅游预订侵权纠纷的特征
作为典型的涉海、涉外侵权损害纠纷涉外邮轮旅游预订侵权纠紛与邮轮旅游预订旅游本身的行业特点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区别于其他涉海、涉外纠纷的特征主张“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现代国際私法之父萨维尼曾主张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为每一种法律关系确定其所归属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方法,而大陆法学派的瑞士国际私法學者施尼泽曾主张根据合同性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特征性履行”原则因此,按照现代国际私法的基本认识解决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適用问题通常都应从该法律关系的具体特征入手,从而确定最能体现其特征的冲突规范笔者对涉外邮轮旅游预订侵权纠纷的特征进行法律和实务双重维度的特征总结,大致归纳如下: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償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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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學院学报》【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