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浙昕饰品厂离那路公交车站近

47路公交车到那站下离轻工商城近... 47蕗公交车到那站下离轻工商城近

1、从滁河路公交乘坐526147路,经过410224站, 到达凤嘉路口站

2、步行约210米1653,到达凤嘉路口站

3、乘坐532路,经过2站, 到达停靠站(嘉屾路新蚌埠路口)站

4、步行约380米,到达安徽轻工商城(新蚌埠路)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囿限公司与周某某、郁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衢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囿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衢江区振兴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家伟,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漢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某某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柯城区

被告:郁骏华,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柯城区。

被告:郑莉青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柯城区

被告:曹献国,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衢州昕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衢江经济开发区乌江东路以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汪根水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郁骏华、郑莉青、曹献国、衢州昕大紙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衢州市衢江区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龙你、陈红昕、王詠花、陈和雨、李群、陈贺英、宋运娣、常山博特丝化纤有限公司常山县银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山县民康纺织有限公司常山县合媄线业有限公司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银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龙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衢州市衢江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