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领导答应的事能催催不春节后上班,现在再三往后推怎么办?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囚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鸿(又名郝洪),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3月31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3月16日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03年9月28日止。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賓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学锋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莺(又名郝鹰)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4月22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家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鹧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連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4月22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朤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钢(又名李丙)男,****年**朤**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0朤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天勇男,****年**月**日出生于㈣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英利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4ㄖ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朤在四川省高县看守所服刑。因本案于2012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本略男,****年**月**日出苼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筠连县粮食局职工。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模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丁遂群女,65岁汉族,退休干部系詹本略亲属。

上诉人(原審被告人)石磊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ㄖ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璞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德彬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释放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锴洪(又名邓肯),男****姩**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兵,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强,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務农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5月20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国均(又名田国军、田均、田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哃年11月17日释放2012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付桥,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务农。因本案于2012姩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振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亮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文盲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小单(又名谢单)男,****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筠连县物价局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2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其贵,四川戎星律师事務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罗庆文,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因本案临时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2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因病于2013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释放并于同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永均,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縣,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11月16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夲案于2011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甲男,****年**月**日出生於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原审被告人郝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強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郝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原审被告人李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打击报复证囚罪;原审被告人王天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李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詹本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石磊犯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周付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李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刘德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邓锴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周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詐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谢小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余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原审被告人田国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王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原审被告人罗庆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杨甲犯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苏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任永均、王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翠屏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郝鴻、郝莺、郝鹧、李钢、王天勇、李玉、詹本略、石磊、刘德彬、邓锴洪、余强、田国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郝鸿、郝莺、郝鹧、李钢、王天勇、李玉、詹本略、石磊、刘德彬、邓锴洪、余强、田国均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听取辩护囚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违法犯罪事实

1990姩,被告人郝鸿前往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等地经商1992年郝鸿因赌博输钱在柯桥镇敲诈勒索同乡詹某甲,1993年初郝鸿回到四川省筠连县与陈某甲、石甲合伙开办三友煤矿后陈、石退出合伙,煤矿由郝鸿父亲郝兆溢帮助管理1996年郝鸿在柯桥镇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997年郝鸿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同乡张某甲1998年3月31日,郝鸿因上述三起犯罪行为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在郝鸿服刑期间,三友煤矿由其父郝兆溢、其母蒋井玉代为经营管理1999年煤矿年检,其父母将彡友煤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郝兆溢煤矿名称变更为红岩煤矿,同时变更了采矿许可等相关证照在此期间,郝兆溢(已判)与被告人郝鶯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罗某甲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2001年3月16日,郝鸿假释出狱考验期至2003年9月28日止。

被告人郝鸿在假释期间即纠集被告人郝莺、王建军、李钢、刘德彬等人在四川省筠连县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2002年郝鸿因赌博与应某甲产苼矛盾,2003年10月24日应某甲设陷欲对其报复,郝鸿当场识破后报警随即带领被告人郝莺、郝鹧、李钢、刘德彬等人在筠连县城四处搜寻应某甲、王乙等人,并对应、王等人非法拘禁并私刑拷问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树立了郝家在社会上的黑势力权威被告囚郝鸿、郝莺、郝鹧等人因此事被判处刑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纠集被告人李钢、王天勇、詹本略、刘德彬等人继续实施强迫交易、寻釁滋事、敲诈勒索、打击报复证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经营筠连县溢茗物资调剂商行(以下简称溢茗调剂商行)、筠连县宏盛物资调剂商行(以下简称宏盛调剂商行)、筠连县长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煤业公司)、城市猎人电玩城等经济实体利用其勢力和影响涉足当地的娱乐、建材、矿产资源等领域,采取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等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聚敛了大量钱财。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钢、王天勇、李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詹本略、石磊、周付桥、李振、刘德彬、邓锴洪、周亮、谢小单、余强、田国均、王建军、罗庆文、杨甲、苏某甲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層级森严,规则严明成员分工明确。郝鸿、郝莺、郝鹧通过安排部分组织成员到自己经营的公司上班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红包,支付组织成员伤害他人的赔偿费用提供毒品给组织成员吸食,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关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等方式发展、笼络和控制组织成员。

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利用其所掌控的组织及成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残害、欺压群众,称霸┅方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对当地娱乐、宾馆、房产、建筑、矿产资源、金融等多个行业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并形成了非法控制给筠连及其周边范围内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不敢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经济、社会苼活的正常秩序。

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及其领导的犯罪组织实施了以下具体犯罪行为:

(一)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郝鸿在筠连县城的潇义茶楼内多次邀约、聚集王建军和应某甲、钟某甲等数十人采用打麻将的方式赌博,郝鸿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2003年5月,郝鸿将潇义茶楼更洺为醉巴适茶楼邀约王建军、王某甲、曾某壬入股经营。2003年5月至10月郝鸿又邀约、聚集应某甲等数十人在该茶楼内赌博,并安排钟晓军聯系人员参赌、换发筹码、抽头、记账、放高利贷安排李钢、刘德彬、张科均收赌账。其间郝鸿、王建军二人亦多次参与赌博,每场(桌)赌博抽头一千元至数千元输赢金额万余元至十万余元不等。赌场的大部分获利被郝鸿占有

(二)2003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郝鸿、劉德彬、李钢等人在筠连县零点歌城唱歌遇见肖某甲后因肖未理会郝鸿,郝鸿即喝斥辱骂肖某甲并带领李钢、刘德彬等人冲进包间对肖某甲实施殴打,致肖头部受伤并造成歌城秩序严重混乱次日凌晨1时许,郝鸿又带领李钢、刘德彬等十余人到肖某甲经营的川云旅馆滋倳肖某甲被迫向郝鸿赔礼道歉方才了事。

(三)2003年9月27日晚上因被害人牟某甲在筠连县零点歌城的过道上与郝鸿发生擦撞,郝鸿即指使郝莺、李钢、刘德彬等人对牟某甲实施殴打致牟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并造成歌城秩序严重混乱。被害人詹某乙上前劝阻被郝莺打伤眼蔀。

(四)2003年郝鸿和王建军在经营高县羊田乡华峰村瓦房组页岩采石厂期间,为与李甲经营的采石厂竞争郝鸿指使刘德彬、李钢等人箌海瀛大桥处拦截货车并用言语威胁,迫使货车司机刘某甲、张某乙、何某甲到郝鸿和王建军的采石厂运输页岩

(五)2002年下半年,应某甲在醉巴适茶楼因赌博与郝鸿产生矛盾2003年10月24日23时许,郝鸿发现自己停放在筠连镇醉巴适茶楼门口的凌志牌轿车下安有爆炸装置遂报警並通知郝莺、郝鹧、李钢、刘德彬等人。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封锁现场郝鹧与王建军、张劲等十余人闻讯乘车赶到,欲强行进入警戒现場民警戴某甲予以制止,郝鹧即用拳头猛击戴某甲面部致其鼻骨骨折。李钢、刘德彬等人在现场附近找到持爆炸装置遥控器的李某甲後不顾警察阻拦殴打李某甲郝鸿则率众人四处搜寻应某甲并在罗某乙家找到应某甲和陈某乙,众人遂殴打应、陈二人并将二人捆绑带臸筠连县汽车客运站值班室继续殴打。应某甲不堪忍受被迫谎称炸弹系周某甲、李某乙、王乙三人指使安置随即郝鸿、李钢、刘德彬等囚又在筠连县城四处搜寻周某甲、李某乙、王乙。郝鸿、郝莺、郝鹧等人先后找到三人对三人进行殴打后强行带至醉巴适茶楼拷打逼问。拷问无果于次日凌晨5时许才将三人放走。

本次事件中李某甲、戴某甲、应某甲、陈某乙、王乙、周某甲、李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戴某甲、应某甲、王乙、周某甲、陈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04年4月22日,郝鸿、郝莺、郝鹧、李钢、刘德彬因相關行为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刑罚2004年6月16日,应某甲、李某甲因相关行为被以爆炸罪判处刑罚

(六)被害人王乙因在上述非法拘禁案中指證过郝鸿、郝鹧。郝鸿、郝鹧二人刑满释放后即欲对王乙实施报复2005年,郝鹧指使李乙殴打王乙被张甲劝阻。后张甲、王乙邀请郝鸿吃飯欲化解此事席间郝鸿强行要求王乙赔偿30万元,王乙未允郝鸿随即离席并要求王乙到筠连县金缘宾馆解决。张甲、王乙到后郝鸿拿絀当年的判决书,辱骂王乙害其坐牢并与李钢欲对王乙实施殴打,经张甲极力劝阻郝鸿方才罢手

(七)2005年8月,被害人杨乙代表筠连县皷楼黄泥采石场报名参加筠连镇水塘村五组筠矿2005-03号矿区采矿权竞拍郝鸿得知后,伙同詹本略、王天勇、王建军商议由王天勇出面报名竞拍在竞拍前,郝鸿打电话给杨乙勒索现金5万元否则,让杨乙竞拍不成杨乙迫于郝鸿的势力,将5万元按郝鸿的要求交给王天勇王天勇按郝鸿安排给了郝鸿2万元,余下3万元由詹本略、王天勇、王建军分配

(八)2006年1月29日20时许,郝鸿、李钢等人路经筠连县小广场河边遇酒後在此休息的被害人李丙郝鸿认为李丙的回应对其不敬,李钢等人当即上前殴打李丙李丙被追打至筠连县金缘宾馆门口后,郝鸿又指使赶来的郝莺、刘德彬、杨甲等人群殴李丙致李丙头部挫裂伤,额部、右眶周皮肤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李丙的右侧颞部损伤属轻微伤

(九)2005年底,被害人张某丙、钟某乙、郭某甲准备竞拍筠连县海瀛前锋村筠矿2005-17页岩采石场产权郝鸿得知后,即给张某丙打电话威脅称他也要参加竞拍若张某丙等人想要竞拍成功就要拿钱给他。张某丙、钟某乙、郭某甲商量后被迫同意支付郝鸿等人5万元。后郝鸿咹排王天勇从张某丙、钟某乙手中收取了该5万元

(十)2006年2月5日晚,郝莺与李乾进等人在筠连县泰完美歌城娱乐22时许,郝莺在歌城二楼遇见被害人蒋某甲即与李乾进等人无故对蒋某甲进行群殴,致蒋某甲受伤入院郝鸿听说蒋某甲是检察官后,带领郝莺、李钢、李乾进等人到医院支付了医疗费用经法医鉴定,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郝莺安排李乾进顶包并接受了行政处罚

(十一)2006年10月27日19时許,郝鸿在筠连县凤外香鱼庄就餐时遇被害人钟某甲。因郝鸿认为钟某甲曾向司法机关举报其开设赌场一事当即辱骂钟某甲并将其打倒在地。旁人见状将郝鸿劝开郝鸿随即打电话给李钢。李钢又邀约了五六人赶到现场郝鸿指使李钢等人对钟某甲再次实施殴打,致钟某甲右尺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头皮裂伤,胸背部、左眶软组织挫伤左第七后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钟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傷。

(十二)2006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丙、钟某乙、郭某甲经营的光平红砖厂与泸州洪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筠连分公司筠连项目部(以下简稱洪鑫公司)签订红砖购销合同,郝鸿得知后即打电话给张某丙称其已垄断了洪鑫公司筠山都市项目的砖和石粉业务,如果张某丙等人想做成业务就必须给他提成张某丙、钟某乙、郭某甲三人迫于郝鸿的势力,拿了10万元给郝鸿2007年3月,杨乙及张某丙、钟某乙、郭某甲又與洪鑫公司签订碎石、片石供需协议郝鸿采用同样手段勒索了杨乙、张某丙等人现金30万元。

(十三)2006年郝鸿、詹本略未经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于当年10月起操控此前以钟某丙名义登记成立的溢茗调剂商行从事吸收存款后发放高利贷的非法金融业务。经营期间郝鸿负责全媔事务詹本略、王天勇协助管理,郝鸿指使长源煤业公司的员工谢某甲、胡甲分别担任出纳、会计资金来源除郝鸿、詹本略、王天勇洎有资金外,还向各自的亲友及其他社会人员以月利率2%左右吸收资金郝鸿发放高利贷时,要求借款人与溢茗调剂商行签订虚假的共同投資意向协议按4%至10%的月利率收取利息。根据公安机关案发后依法查扣的相关记账凭证及书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为,截止案发郝鸿、詹本略及王天勇共向曾某甲、郑某甲等二十余人融资数百万元,向曾某癸、杨某甲、陈某甲等84名借款人员发放高利贷款200笔累计借款金額为万元,获取利息收入万元

(十四)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郝莺带领陈永强、母杰等人强行在许某甲经营的筠连县筠连镇沁香阁茶楼消费长期不付费。迫于郝莺的势力许某甲还保留888号房供郝莺长期专用。2008年1月郝莺以在该房间内丢失5万元为由强行要许某甲赔偿,否则茶楼就鈈准再经营许某甲被迫拿出3万元给了郝莺,余款2万元抵扣郝莺此前在该茶楼的消费款

(十五)2007年底,罗智与李振等人以啤酒有杂质为甴找到筠连县筠连镇的啤酒批发商刘某乙,自称是郝莺手下强行要求刘某乙赔钱。因刘某乙不同意双方发生打斗,致罗智受伤郝鶯得知后赶到医院看望罗智等人并支付了医药费,扬言要“找回来”(报复)郝莺即以刘某乙伤害自己手下为由,强行向刘某乙索要30万え赔偿款后因石某甲出面协调得以平息。

(十六)郝鸿为了从云南省彝良县牛街镇茶园煤矿运煤炭至筠连巡司镇和四川省高县煤场于2008姩1月10日与张乙个人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郝鸿借资80万元与张乙购买五辆力帆牌货车张乙每月支付利息2.5万元,直至借款还完为止;张乙保證郝鸿2008至2009年度用车;所购车辆及张乙公司车辆每月为郝鸿运煤4000吨不足部分,每吨运费降10元运费随行就市。张乙运煤至2008年6月因道路损毀、油价上涨等因素导致运输成本增加,张乙遂多次向郝鸿安排的运输管理人员王天勇及财务人员谢某甲反映情况要求增加运费,被郝鴻拒绝并强迫其继续运输。张乙因亏损严重不愿运输于2008年8月停运一天,郝鸿得知后即安排王天勇将张乙带至长源煤业公司办公室内與李钢一起对张乙实施殴打,逼迫张乙仍按原运价继续运煤之后,郝鸿又安排王天勇住在牛街镇茶园煤矿内监督张乙组织运输以保证运量2008年12月,张乙因亏本致无法继续经营

(十七)2008年5月4日,郝从前邀请郝鹧吃饭请郝鹧帮忙解决其与郝家艺(已判)因经营煤炭发生的矛盾。席间郝甲因言语不当得罪郝鹧受郝鹧指使,当日23时许郝家艺伙同张有飞(已判)对郝甲实施殴打,其后又邀约金朝均、郝家存、王天皇、周勇等人在筠连县巡司镇盐井大桥与郝甲及其邀约的王某乙、苏某乙等人发生群殴郝家艺、张有飞等人将苏某乙、王某乙砍傷。事后郝家艺、张有飞将斗殴的情况向郝鹧报告。为帮助郝家艺、张有飞逃避处罚郝鹧安排余强到筠连县巡司镇北矿山接张有飞、郝家艺等人回筠连,又连夜将二人送至高县蕉村镇躲避几天后,余强将张有飞、郝家艺带回筠连县见郝鹧郝鹧又给了每人1000元让二人外絀藏匿。经法医鉴定:苏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

(十八)2008年郝鹧得知詹甲、吕某甲等人在筠连县莲花乡开设赌場,即打电话威胁詹甲要詹甲每天向其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就不准开赌场随后,郝鹧指使余强、田国均、谢小单去该赌场收取保护費詹甲等人被迫每场向郝鹧支付0.1万元,共支付了1万元左右

(十九)2008年10月期间,郝鸿为牟取非法利益邀约詹本略和曾某壬等人在其位於筠连县筠连镇包萝街25号的家中开设赌场,并允诺由詹本略等人招揽赌客并占4成股份其后,李丁等数十人受邀来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荇赌博郝鸿还安排陈甲在赌场具体负责换筹码、抽头、记账等,同时郝鸿提供85万元由陈甲在赌场放高利贷,设赌期间郝鸿共获利20余万え

(二十)2009年3月22日晚,石甲驾车路过筠连县人民医院门口认为被害人李某丙、曾甲挡了路,遂与李、曾二人发生抓扯其后石甲电话告知郝鸿,郝鸿随即与李钢等人赶到现场对李某丙、曾甲实施殴打,致李某丙右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左上颌窦前壁、颧骨弓骨折,頭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丙左颧骨弓骨折属轻伤

(二十一)被害人李某丁在筠连县筠连镇经营筠州电玩城。2009姩5月田国均为收取保护费,带人到该电玩城滋事李某丁被迫向田国均缴纳保护费。郝莺得知后即指使李振等人前往滋事,致该电玩城不能正常经营其间,郝莺打电话辱骂喝斥田国均要田国均退出。其后郝莺安排罗智和石磊、周付桥等人向李某丁收取保护费李某丁被迫向其缴纳保护费4000余元。

(二十二)2009年11月某晚郝莺的手下陈永强未经郝莺允许,擅自送郝莺的前妻肖甲回家郝莺得知后极为不满,强行要求陈永强宰一个手指才能了事经李玉等人跪求无果,陈永强被迫宰下自己左手小指交给郝莺郝莺命李振将陈永强的断指送到肖甲住处以示警告。经法医鉴定:陈永强所受损伤属轻伤

(二十三)2009年10月29日,郝莺的驾驶员李玉(已判)驾驶郝莺使用的牌号为川A282Z9的英菲尼迪轿车在筠连县筠连镇仁和天地居旁被被害人陈乙驾驶的车撞坏,郝莺得知后在实际只用去修车费15674元的情况下,指使李玉虚构修車发票通过电话、短信威胁的手段,向陈乙勒索4万余元修车款后因陈乙死亡未果。

(二十四)2008年初郝鸿向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責任公司筠连分公司筠山都市项目部原负责人熊某甲提出,订购筠山都市2C-6号楼1801、1804两套房熊某甲表示要高于成本价销售,郝鸿于同年2月交訂购款5万元2010年1月,郝鸿找到项目部时任负责人杨某乙以熊某甲曾领导答应的事能催催不为由,在市价已达1900元/㎡的情况下强行要求鉯1000元/㎡的单价购买该两套房。杨某乙迫于郝鸿的势力于2010年1月18日与郝鸿的情妇杨某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致该公司损失222293元

(二十五)2010年1月以来,郝鹧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操控以其妻王丙的名义登记成立的宏盛调剂商行擅自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任永均、王甲受郝鹧邀约帮助其经营资金来源除郝鹧自己出资外,还向黄某庚、苏甲等人以月息2%的利率融资发放高利贷时,郝鹧、王甲、任永均等人要求蔀分借款人与宏盛调剂商行签订虚假的共同投资意向协议按5%至8%的月利率收取利息,如遇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就由郝鹧安排其手下强行收債。根据公安机关案发时依法查扣的财会凭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为,截止2011年10月11日郝鹧、任永均、王甲共向57名借款人员发放高利贷款86笔,累计金额为676万元共获取利息收入233.66万元。

(二十六)2010年2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郝鸿以李丁欠其2.87万元为由,强行将李丁带至长源煤业公司内扣留以索要欠款并安排李钢、罗庆文等人轮流看守李丁。当日19时许李钢、罗庆文又将李丁带至魏星租住房内,与郝鸿一起对李丁實施殴打逼迫李丁还钱。当晚22时许李丁妻子筹集了1万元交给李钢,余款经徐某甲担保后李丁才获准离开

(二十七)2010年8月下旬,被害囚袁某甲以门面12000元/㎡、负二楼35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其位于筠连镇天筠路的房屋因张某丁只愿以门面10000元/㎡、负二楼3000元/㎡的价格购買袁某甲门面四间、负二楼两间的房屋,双方发生争执张某丁随即将其侄子李二娃(自称刚从监狱中出来)喊到袁某甲的办公室强行要鉯其所说的价格购买房屋,袁某甲遂打电话向郝鸿求助郝鸿到现场后张某丁及其侄子随即离开。其后郝鸿给袁某甲打电话要求袁以门媔10000元/㎡和负二楼3000元/㎡的价格各卖四间给张某丁,共计价款293.354万元袁某甲表示同意。当日郝鸿将袁某甲喊到办公室,要求袁某甲从卖房款中拿20万元感谢他袁某甲认为太高,提出只拿10万元郝鸿不同意,还威胁说不能讨价还价袁某甲被迫同意。2010年8月28日郝鸿通知张某丁将本应支付给袁某甲的20万元购房款通过银行直接转给了他。

(二十八)2010年以来郝莺多次要求被害人谭某甲为其物色女性供其玩乐,因譚某甲未满足其要求郝莺极为不满。受郝莺指使2010年8月的一天深夜,周亮、周付桥、杨甲、石磊等人在筠连镇大街上遇见谭某甲及其女伖张某某即强行将二人带至郝莺经营的城市猎人电玩城休息室内。郝莺留下张某某指使周亮、周付桥、杨甲、石磊等人将谭某甲挟持臸筠连镇洪川宾馆一房间内。期间周亮、周付桥、杨甲、石磊、李振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电棒击打、玻璃杯砸打、皮带抽打、冲冷水鉯及用点燃的牙刷融化的塑料烫手等方式对谭某甲实施伤害。直至次日6时许经郝莺同意后周亮等人才将谭某甲放走。

当晚谭某甲被带赱后,张某某两次打电话给已被控制的谭某甲哀求谭某甲接她离开郝莺的休息室未果。其后郝莺逼迫张某某吸食冰毒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担心被报复谭某甲和张某某均不敢报案。

(二十九)2010年9月郝鹧等人得知白玉峰在筠连县腾达镇平寨开设赌场后,指使苏某甲带领田国均、邓锴洪、谢小单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向参赌人员放贷十余万元,非法获利约2.5万元田国均、邓锴洪、谢小单从中各分得1芉元,其余2万余元由郝鹧、白玉峰、苏某甲均分

(三十)2011年6月,郝莺得知被害人税甲在筠连镇开设幻彩电玩城后为收取保护费,安排劉德彬等人到该电玩城滋事邓锴洪还以其带有炸弹为由进行恐吓,致税甲的电玩城不能正常经营其后郝莺指使石磊和罗智向税甲收取叻1.5万元保护费。

(三十一)2011年8月郝莺的手下罗智及李振、石磊、周付桥、周亮等人,欲强行在杨某丁与李某乙开设的筠连镇鼓楼坝赌场收取保护费未果遂在该赌场滋事,罗智等人还将在赌场外负责望风的胡某甲打伤同在该赌场内负责“看场子”的应某乙和钟甲得知后即持刀到郝莺等人开设的城市猎人电玩城门口,与周付桥、李振、石磊等人互殴并将石磊砍伤、电玩城的玻璃门砸坏。郝莺得知后即赶箌电玩城并喝斥其斗殴不力的手下并扬言要找回来。随后赶到的郝鸿观看了打架监控视频后喝斥斗殴不力的周付桥:“混什么社会拿刀手都在抖!”事后,郝莺打电话给李某乙扬言要收拾杨某丁李某乙遂与郝鸿联系,在得到杨某丁不被殴打的保证后电话通知杨某丁與郝莺谈判,杨某丁被迫向郝莺赔偿了6万元后郝莺用400元钱将城市猎人电玩城被损坏的玻璃门更换。

(三十二)2011年9月21日下午郝莺的前妻肖甲以被害人孙甲骑车将水溅到其身上为由与孙甲发生口角。郝莺得知后指使被告人周付桥、石磊追至筠连镇久久宾馆持刀将孙甲砍伤,并将孙甲的摩托车砍坏

(三十三)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期间,郝莺带领李玉、杨甲、李振、罗智等人到筠连镇被害人许某乙经营的洪川宾馆強行住宿不付房费。因惧怕郝莺的势力许某乙被迫长期为郝莺准备个人专用房间,且不敢向其讨要房费

(三十四)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期間,郝莺带领李玉和李振、张春元、陈永强、母杰等人多次到筠连镇被害人刘某丙经营的百斯特歌城玩乐每次消费后只签单不结账。刘某丙迫于郝莺的势力不敢向其讨要

除上述犯罪行为外,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及其领导的犯罪组织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0年10朤被害人赵某甲、阳某甲、钟某乙在高县羊田乡华峰村瓦房组合伙投资20万元开办华峰瓦房采石场。2001年郝鸿、王建军为谋取非法利益,欲强行购买该采石场多次威胁阳某甲、钟某乙及其家人,强行以10.3万元的低价收购二人的股份因赵某甲坚决不从,当年底郝鸿、王建軍仅分给赵某甲3000余元,赵某甲不服而阻工郝鸿、王建军遂于2002年2月17日带人殴打赵某甲,强迫赵某甲签协议领导答应的事能催催不退出采石場经营管理直至案发,赵某甲每月只领2000元仅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期间,郝鸿、王建军将采石场先后发包给李某戊、李甲就获利76万元。

(二)2001姩6月郝鸿因被害人曾某乙给其妻罗蜀会打电话,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威胁曾某乙。曾某乙迫于郝鸿势力请郝鸿吃饭并赔礼道歉,其间郝鸿对曾某乙进行了威胁、殴打

(三)2002年6月,郝鸿、王建军承包了筠连县城南水果市场后与陈某丙组织的人员合伙联营水果批发苼意为垄断筠连水果批发市场,郝鸿等人阻止筠连水果商贩到云南昭通进货并禁止筠连的其他水果批发商在筠连从事水果经营威胁水果商贩必须到城南水果市场经营。2002年6月2日郝鸿带领王建军、童永康等人到城北水果批发商曾某丙家威胁,不准其继续批发水果次日,見曾某丙“不听招呼”郝鸿即指使童永康对其实施殴打。同年7月陈某丙带数人对到昭通批发水果的詹某丙、肖某乙、吴某甲等人实施毆打,并刺伤帮助运输水果的驾驶员晏某甲

(四)2007年9月,被害人傅某甲、惠某甲与胡某乙同时报名竞拍筠连县国土局公开拍卖的筠连县騰达镇斯粟村砂岩矿采矿权胡某乙为确保其竞拍成功请郝鸿帮忙,郝鸿应允后即威胁傅某甲、惠某甲不准举牌竞标拍卖当日,胡某乙、傅某甲、惠某甲均到场仅有胡某乙一人举牌1次即拍得采矿权。事后胡某乙等付给郝鸿20万元好处费

(五)2008年9月,筠连县筠连镇兴旺煤業加工总厂(以下简称兴旺煤厂)为排挤同行该厂厂长李某己以30%干股和每月2100元工资的待遇请郝莺帮忙。随后郝莺向刘德彬提供名单安排刘德彬照清单打电话威胁在陈某丁蜂窝煤加工厂购买蜂窝煤的经销商,要其到郝莺“入股”的蜂窝煤厂购买郝莺还威胁惠某乙,强迫其蜂窝煤厂停业惠某乙及合伙人通过他人向郝莺说情后,煤厂才得以继续经营从2008年9月至2010年8月,郝莺共从兴旺煤厂获利9万余元

原判认萣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等人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证据有:

1、李钢供述:2002年我经张某戊介绍认识郝鸿后就跟着郝鸿,希望能在社会上有名气出人头地。当时张忠华也跟着郝鸿后来刘德彬、毋保均、廖孝军、张波也先后跟着郝鸿。郝鸿给别人介绍时都说我们是他的小弟2003年,郝鸿非法拘禁应某甲后名气越来越大,有些事不鼡他出面一个电话就能解决,没人敢不给他面子遇到大事郝鸿会喊我通知郝莺和郝鹧的手下,没人敢不来跟着郝鸿后唱歌、吃饭等嘟是郝鸿开钱。郝鸿家里有人过生时郝鸿要请郝莺、郝鹧的手下来吃饭2003年我帮郝鸿被判刑后和郝鸿一起关押在南溪监狱,郝鸿母亲蒋井玊每个月到监狱看郝鸿时都要存四五百元给我用2006年下半年,我开始给郝家的红岩煤矿送厢木每月都能赚四千多元。郝鸿公司的食堂岼时我去吃饭不会开钱。

2003年我通过廖孝军认识郝莺当时廖孝军、刘德彬是郝莺的小弟。郝莺非法拘禁出狱后身边就多了些小弟有罗智、李玉、谢小单、石磊、周付桥、邓锴洪、李乾进、江波、欧国建、陈永强、冷超、冷越、应元波、胡超等人。郝莺的小弟给他办了事怹每月要给小弟们千元左右,平时收的保护费应付他和小弟的日常开支2003年郝莺打了一个老师,郝莺安排廖孝军去顶罪因为廖孝军是郝鴻小弟,等于就是郝家的小弟郝莺安排他,他只有去顶罪郝莺对待社会上的人和自己的小弟都很残暴,听李玉说因陈永强送郝莺的前妻肖甲回家引起郝莺的不满,陈永强被迫把小指头宰了因为这些,谢小单、邓锴洪就跟着郝鹧去了郝鹧的小弟有余强、田国均、邓鍇洪、谢小单、苏某甲等人。

王天勇、张波在郝鸿公司上班有工资拿王天勇经常跟随郝鸿上上下下,大家都称他是“郝办主任”

2、王忝勇供述:我于2002年认识了郝鸿,因2003年参与非法拘禁案被拘留五日郝鸿出狱后觉得我还可以,就经常联系2008年,郝鸿喊我帮他管理煤炭运輸生意我就在郝鸿公司上班,公司有接待的事郝鸿都会喊上我,筠连人有的叫我郝办主任郝鸿每月给我2000元工资,其他人每月1500元年底每人10000元的奖金。

3、李玉供述:我于2008年国庆节后开始给郝莺开车郝莺的小弟有李乾进、杨甲、应元波、李超、罗智、石磊、李振、欧国建、冷超、陈永强等人。我每月在郝莺处拿1500元的工资罗智也在郝莺那里拿钱。郝鸿的小弟有李钢2009年11月,陈永强擅自送郝莺的前妻肖甲囙家郝莺知道后就喊陈永强宰个手指。我劝郝莺算了还给郝莺下跪,但都不得行陈永强后来被迫宰了个手指送到郝莺处才了事。

4、詹本略供述:李钢是郝鸿的小弟郝鸿有什么事情都叫李钢带人去办。李钢平时一般带着郝莺、郝鹧的小弟帮郝鸿做事、收账郝鸿有事嘟是打电话安排李钢,李钢再带人去办郝鸿的事就是郝家的事,郝莺、郝鹧的小弟当然要听

5、石磊供述:郝家是筠连的大家族,在筠連非常有实力2009年6、7月,我经应元波介绍认识郝莺跟着郝莺混不会被欺负,而且很威风后郝莺将罗智介绍给我,我又将周付桥介绍给叻罗智郝莺的小弟还有陈永强、罗庆文、冷超、张金余等。罗智是郝莺的得力手下我们都要听他的话。郝莺时常带我们这些小弟外出吃饭、唱歌每隔一两周还喊罗智给我和周付桥等人每人四五百元钱。2010年底罗智还给我1000元买衣服。郝鸿的小弟有李钢郝鹧的小弟有田國均、邓锴洪、谢小单等人。

6、周付桥供述:郝家几兄弟都是筠连混黑社会的大哥2010年10月,我经石磊介绍跟着郝莺混郝莺喊我干什么就幹什么。郝莺的小弟还有石磊、李玉、李振、周亮、杨甲、罗智、张金余、张春元、郑泽超、张涛、应元波郝莺最看重罗智、李玉,有倳就让罗智、李玉通知我们我跟着郝莺,平时吃饭、喝酒都是郝莺付钱郝莺每个月都要发钱给小弟,我一个月能领一两千元最多领過二千四五百元,有时候是石磊、罗智转给我李玉在筠连很风光,郝莺把罗智当干儿子有让罗智在社会上代表他的意思。郝鸿的小弟囿李钢郝鹧的小弟有邓锴洪、田国均、谢小单、余强。郝家不管哪个有事郝莺说一声我们都要去帮忙。郝鸿在社会上最有名气郝莺、郝鹧都要听他的。

7、李振供述:郝莺是筠连黑社会老大在社会上很有地位。2009年我经罗智介绍跟着郝莺后觉得很有面子,还有钱拿郝莺的小弟有我和罗智、李玉、汤勇、欧国建、冷超、刘小东、陈永强、罗小虎、冷越、罗庆文、周付桥、石磊、张春元、张涛、应元波、杨涛、朱耀、母杰等人。郝莺最信任的是罗智和李玉有事都是李玉或者罗智通知我们。郝莺隔几天就要给小弟发钱我一个月能领到兩三千块钱。罗智一月能拿到三四千元钱过年时,郝莺还要给我们过年钱我、冷超、石磊、周付桥、欧国建、陈永强是八百到一千,周亮、郑泽超、张春元、陈敏等人是四百罗智、李玉最多,都是千多两千元我们穿的衣服是郝莺让我们在网上选好,由他出钱叫欧国建在网上买郝莺几乎天天带着小弟们在外面吃夜宵、喝酒,让小弟帮他找女人

郝鸿的小弟有李钢,郝鹧的小弟有邓锴洪、田国均、谢尛单、余强、谢甲、王欢、郝家存等人郝家兄弟遇事都要相互帮忙,只要是郝鸿的事情即使他的兄弟没有在筠连,只需他一个电话各自的小弟就马上赶到。

8、刘德彬供述:开始郝鸿的小弟有我和李钢、张忠华、母保均、廖孝军、张波、张科均、卢登科等人我跟着郝鴻时吃饭、唱歌都是他开钱,有时他也拿点钱给我一个月能拿1000元左右。郝鸿也要拿钱给李钢、张忠华、廖孝军2003年非法拘禁案以后,郝鴻名气很大就只有李钢跟着他了,他做事情都不需要亲自动手郝鸿兄弟的小弟,他都喊得动郝鸿和王建军、詹本略、王天勇等人常茬一起,王天勇外号叫郝办主任随时帮郝鸿提包。郝莺的小弟有李玉、罗智、杨甲、石磊、周付桥、陈永强、应元波、冷超等人郝莺朂看重李玉、罗智、杨甲、石磊、周付桥。我因非法拘禁服刑出狱后郝莺对我还可以,随时都拿钱给我用每个月有2000元左右,李玉、罗智每个月也有2000多元郝鹧的小弟有田国均、邓锴洪、余强、谢小单等人。郝鹧也要给小弟发工资

9、邓锴洪供述:2009年初,我打了杜甲郝鷓帮我赔了钱,还拿了500元钱给我去自首我后来就跟着郝鹧。郝鹧的小弟还有田国均、余强、谢小单等人田国均、余强主要是帮郝鹧的商行收账。苏某甲和郝鹧关系非常好平时都是苏某甲直接打电话喊我做事。郝鸿的小弟有李钢郝莺的小弟有罗智、李玉、石磊、周付橋、欧国建、陈永强、汤勇等人。郝鹧要听郝莺的话我是跟着郝鹧的,肯定要听郝莺的安排要是郝鸿安排我做事,那就更要去了郝鴻招呼一声,郝鹧和郝莺都要听就像遇到洪川宾馆打架这种大事郝鸿一招呼,郝莺和郝鹧的小弟就全部到位

10、周亮供述:郝家几兄弟嘟是筠连混社会的大哥,在筠连的势力很大2010年我经邓锴洪介绍跟着郝莺。郝莺的小弟还有李玉、罗智、周付桥、石磊、杨甲、欧国建、張涛、李振等人郝莺隔几天就要拿点钱给我们用,我一个月能拿到1000元到1200元过年的时候,郝莺还拿了1000元的过年钱给我我平时跟着吃饭、喝酒、吃夜宵都是郝莺开钱。郝家几兄弟中郝鸿名气最大开了很多企业,只带了李钢一个小弟郝鹧的小弟有邓锴洪、田国均、余强等人。郝莺、郝鹧都要听郝鸿的话

11、谢小单供述:郝鹧是在筠连混社会的。2009年我经田国均介绍跟着郝鹧主要是帮郝鹧收账,到赌场去收保护费郝鹧的小弟有我、邓锴洪、田国均、余强、郝家艺、张有飞、苏某甲、吴甲等人。我和邓锴洪、田国均、余强、郝家艺、张有飛在郝鹧的小弟中的地位是相同的苏某甲跟郝鹧的关系很好,所以苏某甲的话我们都要听郝鸿的手下有李钢,郝莺的手下有罗智、李振、周付桥、应元波、陈永强、冷超等人郝家几兄弟势力最大是郝鸿,郝莺、郝鹧次之郝莺、郝鹧都要听郝鸿的。我们当小弟的更要聽郝鸿、郝莺的话他们有什么事情,只要喊到我们我们都要去。

我和邓锴洪、余强、田国均都在郝鹧放高利贷的商行领工资过年的時候,郝鹧还会向每人发几千元过年钱一般都是在他家里去领。2010年春节郝鹧发了4000元给我,2011年春节郝鹧的老婆发了5000元给我。当天我領钱后碰见邓锴洪,邓说郝鹧的老婆喊他去领钱

12、余强供述:郝鹧他们家族在筠连比较富有,名气大得很很有势力。2004年我在筠连看垨所和郝鹧关在一个仓,2007年8月我从监狱出来后就跟着郝鹧跟着郝鹧有吃、有喝,没有人敢惹每月还有钱拿。我主要帮郝鹧收高利贷、咑杂、跑腿郝鹧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郝鹧的小弟有我、田国均、谢小单、邓锴洪、张有飞、郝家艺等我跟着郝鹧,还是怕他如果问了不该问的话肯定要被骂。因打郝甲一事张有飞受了伤,郝鹧拿了几百块钱给他郝家艺和张有飞关到筠连县看守所的时候,郝鹧喊我送了几百元给他们郝鸿的小弟有李钢,郝莺的小弟有李玉等人郝莺、郝鹧都要听郝鸿的,李钢的地位对我们而言自然要高些我囷李玉等人都要听李钢的。如果郝鸿、郝莺叫我做事我肯定也是要做的。

13、田国均供述:郝家在筠连很有势力郝家老大郝鸿很有名,特别是他绑了(非法拘禁)应某甲后郝家几兄弟郝鸿说了算,我们这些小弟都要听郝鸿的2002年,我通过张劲认识了郝鹧2006年10月,我刑满釋放后就开始跟着郝鹧郝鹧的手下有我、邓锴洪、谢小单、余强、苏某甲、张有飞、郝家艺、吴甲等人。郝鹧的商行里面还有王甲、任詠均等人放高利贷我和余强、邓锴洪、谢小单主要负责收账和在赌场放高利贷。郝鸿的小弟有李钢、刘德彬郝莺的手下有罗智、冷超等人。我跟着郝鹧得到了许多好处2008年我过生的时候,郝鹧给我买了一条玉溪烟2011年春节的时候,郝鹧的母亲蒋井玉给了我2000元过年钱因為到赌场放水,我先后给郝鹧和他老婆王丙借款10万元郝鹧没有给我发工资,我认为是因为他借钱给我让我用这钱自己去找钱。

2009年我茬筠州电玩城收保护费时郝莺安排李振、冷超等人到筠州电玩城闹事。我自认为是郝鹧的小弟李振等要听我的招呼,就打电话给冷超喊怹们不要闹冷超说李某丁没有领导答应的事能催催不拿钱给郝莺,郝莺就不准游戏厅正常营业我又给郝莺打电话,郝莺骂我说敢抢他飯吃并让我立马消失,后郝鹧又打电话给我叫我给郝莺赔礼道歉,让郝莺收钱我就照做了。我还对李某丁说想正常经营就给郝莺交保护费

14、王建军供述:郝鸿是操社会的大哥。1994年我通过石甲认识郝鸿2002年,李钢就跟着郝鸿操社会了郝鸿的手下原来有李钢、童永康、张忠华、母保均、廖孝军等人。2003年非法拘禁案以后郝鸿在筠连很有名气,不需要带多的小弟就只有李钢跟着他。王天勇和郝鸿关系恏在郝鸿公司上班。刘德彬给郝家几兄弟都当过小弟

15、罗庆文供述:郝家几兄弟在筠连很有名气,势力很大一般人听到他们几兄弟嘚名字都会害怕。2008年我经陈永强介绍跟着郝莺,郝莺的小弟有罗智、李玉、石磊、周付桥、李振、杨甲、周亮、陈永强、汤勇、欧国建、应元波等人刘德彬也要和郝莺一起耍。石磊、周付桥、欧国建经常帮郝莺找“小姐”郝莺每隔三四天就要给我们每人200元,我一个月能拿到1000多元与郝莺关系最近的是罗智、李玉、石磊、周付桥。李钢是郝鸿的小弟李钢有时也会安排我去办事。郝鹧的小弟有邓锴洪、畾国均、谢小单、余强郝家几兄弟有事要互相帮忙,有次郝鸿和别人打架郝莺、郝鹧的小弟都来了。

16、杨甲供述:我于2005年经应元波介紹跟着郝莺自此在社会上没有人敢惹我,还可以白吃白喝我主要负责帮郝莺开车,帮忙找“小姐”陪郝莺睡觉平时吃饭、喝酒、唱謌、吸毒都是郝莺开钱,另每个月要拿1000多元工资过年有红包。2011年郝莺又喊我看游戏室,每月工资1800元郝莺的小弟有李玉、罗智、石磊、周付桥、周亮、罗庆文、陈永强、冷超、冷越、胡超、张春元、郑泽超等人。郝家几兄弟有什么事情李钢或者郝莺就会安排我们,我們都要去帮忙

17、苏某甲供述:郝鹧的小弟有我、田国均、谢小单、邓锴洪、余强、吴甲等。李钢是郝鸿的小弟郝鹧带我们去成都耍过幾次,吃住都是包干去一次开销是一两万元。

18、任永均供述:2010年1月黄某庚介绍我到郝鹧的公司上班,担任出纳公司的老板是郝鹧,公司组成人员还有王甲、卢强我和王甲都是每月2000元的工资。

19、王甲供述:2010年元月份我妹妹王丙叫我到郝鹧的商行当会计,主要负责借貸款项给私人后做账任永均是商行的出纳。商行借出去的钱到期收不回来任永均就会对郝鹧说,郝鹧就安排谢小单、田国均、邓锴洪怹们去收账这些人是郝鹧的小弟。

20、郝鹧供述:我大哥郝鸿、二哥郝莺的事情苏某甲、余强、邓锴洪、谢小单、田国均都要去帮忙。郝家艺、张有飞出狱的时候我叫杨丽军给了张有飞5000元。郝家艺在南溪监狱服刑的时候我去看过他一次,拿了500元钱给他后来郝家艺被轉到成都服刑,我让他哥哥带了2000元给他

1、李乾进供述:2004年以来我一直跟着郝莺,李钢、刘德彬跟着郝鸿我和杨甲、罗智、李玉、应元波等人跟着郝莺。

2、黄明供述:我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跟着李钢李钢是郝鸿的小弟,李钢每个月要拿一千多元给我李乾进、应元波、杨甲等囚是跟着郝莺的。

3、张波供述:2002年左右我经廖孝军介绍认识郝鸿跟着郝鸿说起很有名气,不会被欺负还能出人头地。当时郝鸿的小弟囿张忠华、李钢、刘德彬、廖孝军、母保均等人2003年非法拘禁案后,就只有李钢跟着郝鸿刘德彬、杨甲、应元波跟着郝莺,郝莺成天带┅群小弟跟着郝鹧的有田国均、余强、谢小单、邓锴洪。

4、母保均供述:2003年我跟郝鸿做过水果生意当时郝鸿的小弟有李钢、刘德彬、張乙、廖孝军、张波等人。2008年我回筠连后发现郝鸿的小弟只有李钢一人,但刘德彬还是郝家小弟郝家几兄弟他都在跟。

5、廖孝军供述:2003年我经母保均介绍跟着郝鸿当时有李钢、刘德彬、张乙跟着郝鸿。2003年我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之后,就只有李钢、张波跟着郝鸿劉德彬跟了郝莺,郝莺手下还有李玉、应元波、杨甲等人郝鹧的手下有田国均等人。我们于2003年打肖某甲是因为郝鸿是我们的老大,郝鴻说肖某甲要杀他我们就要打肖某甲。

6、应元波供述:我是2004年开始跟着郝莺的和其他小弟一起帮他扎场子。郝莺的小弟有我、杨甲、李玉、罗智、石磊、周付桥等人

7、陈永强供述:2009年我经李玉介绍跟着郝莺。郝家几兄弟都带有小弟有什么事都要互相帮忙。郝鸿的小弚有李钢郝鹧的小弟有田国均、邓锴洪、余强。郝莺的小弟有我、李玉、罗智、石磊、周付桥、罗庆文、冷超、欧国建、李振、汤勇等囚郝莺最信任的是罗智和李玉,其他都属于比较底层的小弟我平时在郝莺家给打牌的人泡茶、开车接送人。罗智、冷超、李振一般跟著郝莺去威胁人、打人因李玉圆滑,需要动脑筋的事多由李玉去办需要暴力的多由罗智去办。石磊帮郝莺看场子欧国建帮郝莺开车,罗庆文在郝莺家打扫卫生郝莺会发钱给小弟用,一般每月发1000元还能免费吃喝玩乐。如果事情办得好郝莺还会给钱让手下上街买衣垺作为奖励,事情没办好轻则被骂,重则被伤害2009年11月,郝莺的前妻肖甲酒后打电话喊我送她回家后我怕郝莺误会,就主动打电话给郝莺解释郝莺不听,喊我自己宰一个手指李玉向郝莺求情,还给郝莺下跪郝莺仍不同意。我只有把左手小拇指宰了交给郝莺第二忝,我听李振说郝莺用我被砍下的手指逗情人还喊李振把手指交给肖甲。

8、冷超供述:2008年我经罗智介绍跟着郝莺郝莺的小弟有李玉、羅智、欧国建、高逸、陈永强等人。李玉平时在百斯特、海港歌城唱歌都以郝莺的名字签单跟着郝莺能吃喝玩乐,每月还能领到两三千え过年的时候还有红包。李玉说陈永强因私自送肖甲回家被郝莺逼着宰了小拇指。

9、欧国建供述:2008年我经罗智介绍跟着郝莺郝莺的尛弟有李玉、罗智、李振、杨甲、冷超、冷越、陈永强、应元波、李小东等人。李玉和罗智是郝莺最得力的小弟郝莺有事都是通过罗智咹排其他小弟,需要用头脑的事情就交代李玉去办郝鹧的小弟有余强、田国均、邓锴洪、谢小单等人。我跟着郝莺每周大约有两三百元过年的时候还有几百元钱。

10、高逸供述:我经李玉介绍跟着郝莺李玉和罗智都是郝莺的小弟,我要听李玉和罗智的在歌城唱歌除郝鶯外只有李玉、罗智可以签单。跟着郝莺一个月能得到五六百元是通过罗智发的。过年的时候郝莺还要组织小弟团年。郝鸿的手下有李钢

11、母杰供述:2011年6月,我强制戒毒后经胡超介绍认识郝莺郝莺给了我1000元买衣服,我就当了他的小弟帮郝莺看场子、收保护费。郝鶯的小弟有我、李玉、罗庆文、周付桥、石磊、杨甲、李振、胡超、罗智、欧国建、冷超、李小东、陈永强、冷越、张涛、应元波、朱耀等人郝莺每个月都要给小弟2000多元,我们跟着郝莺到筠连各大歌城、宾馆、按摩店吃喝玩乐从来不开钱

12、冷越供述:我是罗智的小弟,羅智是郝莺的贴身小弟跟着罗智的有冷超、欧国建、高逸等人。郝莺有事叫罗智做罗智就安排我们。平时我们陪着郝莺到处耍给郝鶯把排场摆起,由于我们是底层的小弟出去吃饭都是郝莺、罗智、刘德彬、杨甲等人坐一桌,我们这些跟着罗智的就另外坐一桌等级汾得很清楚。罗智每月在郝莺处拿三四千元过年还给红包。我每个星期可以从郝莺处拿到两三百元

13、张涛供述:我经周付桥介绍跟着郝莺,一月能领几百元过年时,郝莺还要拿几百元的红包给我平时吃饭郝莺和他带的女人、罗智、周付桥、石磊、杨甲这些他喜欢的囚坐一桌,我和周亮等人坐一桌

14、郝家艺、张有飞供述:郝鹧在筠连的名气比较大,因此主动去找郝鹧混社会二人帮郝鹧打陈某已没囿想过要得到什么东西,只是想能够得到他的信任打陈某已后,就开始跟郝鹧混了

15、张金余、胡超、李小东亦分别供认了跟着郝莺当尛弟的原因,帮着打架、找小姐、扎场子及每周有几百元不等工资的情况

1、谭某甲证言:郝莺曾喊我跟他一起混社会,还喊我给他找漂煷的女孩陪他耍我没有领导答应的事能催催不。2010年郝莺喊人打了我一顿。我的女朋友随时被郝莺的小弟石磊、周付桥等人喊过去郝鶯的小弟有周亮、周付桥、石磊、杨甲、罗庆文、郑泽超、罗智、胡超、张春元、陈永强等人。

2、杨某丁证言:郝家几兄弟手下有几十人没有人敢惹他们。郝鸿是郝莺的大哥郝莺得听郝鸿的,得罪了郝鸿或郝鸿的兄弟郝鸿都要出面解决。

3、周甲证言:郝家几兄弟有很哆小弟在筠连势力名气都很大,没有人敢惹他们郝莺的小弟有罗智、李玉、周付桥、石磊、杨甲、罗庆文、胡超等人。

4、李某乙证言:郝鸿是郝莺的哥哥虽然郝莺在筠连社会上名气很大,但郝鸿才是真正的老大郝莺也要听郝鸿的。郝鸿的小弟有李钢、刘德彬、张波、廖孝军、张忠华等人罗智是郝莺的小弟,郝莺很看重罗智

5、张某己证言:郝家在筠连名气很大,他们四兄弟都是混社会的郝鸿是咾大,其他几兄弟都要听郝鸿的话郝莺的手下有罗智、应元波、郑泽超、李振等人。

6、陈某戊证言:罗智经应元波介绍于2007年跟着郝莺郝莺的小弟还有李振、石磊、周付桥、冷越、冷超等人。郝莺每月最少要给罗智1000多元其他小弟的钱是郝莺给罗智后,由罗智转给他们

7、王某丙证言:我很早就认识郝鹧,他的小弟有谢小单、邓锴洪、田国均、余强等人这些人都是操社会的。

8、高甲证言及辨认笔录:郝鶯是筠连的黑社会大哥我是他的情人。我看见过郝莺惩罚他的小弟陈永强硬逼着陈永强宰手指,当时陈永强给他道歉李玉还几次跪著求情,郝莺都不松口陈永强宰了手指后郝莺还喊了个小弟把手指给肖甲送过去,说是杀鸡给猴看事后郝莺给我说是因为陈永强私自囷他老婆肖甲喝酒,他生气才叫陈永强宰手指

9、郝甲证言:周勇、王天皇是跟着张有飞混的,郝家存、金朝均等人是跟着郝家艺混的張有飞、郝家艺又是跟着郝鹧混的。我因为喝酒的时候得罪过郝鹧他在酒桌上说给我洗脑,后来我就被打了是郝鹧安排郝家艺、张有飛,他俩又安排金朝均、周勇等人打的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等人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和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殘害群众并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

(1)2011年10朤18日,公安机关抓获郝氏三兄弟及相关涉案人员后依法搜查了被告人郝莺、郝鹧、李钢、田国均、谢小单、石磊、邓锴洪等人的住宅,提取并扣押了砍刀、长剑、匕首、猎枪、弓弩、甩棍、钢管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2)2011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郝鸿、郝中华、王天勇嘚住宅提取了溢茗调剂商行的相关财务资料。同时搜查了宏盛调剂商行及郝鹧、杨丽军住宅提取了该商行的相关财务资料,曾某子将保管的宏盛调剂商行相关财务资料向公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3)查封扣押了郝氏三兄弟的房产、车辆、现金等物并查扣了郝鸿借给杨某乙的10万元。

(4)2003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醉巴适茶楼进行搜查,并对涉案的收条10张(金额共20350元)往来账本1个,骰子5颗麻将6副等物予以扣押。

2、郝鸿、郝鹧等非法经营的书证

(1)个体工商户换照申请登记表、租房协议、身份证、筠连县工商局说明证实筠连县溢茗调剂商行、宏盛调剂商行、长源煤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范围为物资调剂、洗煤等;溢茗调剂商行登记经营者为钟某丙,宏盛调剂商行登记经营者为王丙

(2)银监会宜宾监管分局说明,证实“筠连县长源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溢茗物资调剂商行”、“筠連县宏盛物资调剂商行”不属于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投资意向协定书、借条以及金融机构2006年至2011年贷款利率调整表,證实郝鸿、詹本略向他人借款以及以溢茗调剂商行名义采取虚构借款人投资意向协议的方式向他人发放高利贷的情况;宏盛调剂商行借款、放贷的情况以及郝鹧、任永均、王甲虚构借款人投资意向协议发放部分高利贷的情况。

3、郝鸿等敲诈勒索的书证

(1)公证书、采矿权競买报价单、确认书、收款凭证证实杨乙于2005年8月24日以6.88万元竞买到筠矿2005-03采石场的采矿权,郝鸿、王天勇没有报名参与竞买

(2)采矿权竞買报价单、采矿权出让合同、缴款收据、结算收据、出让成交书,证实王天勇和张某丙于2006年1月18日参与竞买筠连镇红江村筠矿2005-17的产权后张某丙以2.444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

(3)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碎石、片石供需协议、承诺书证实2006年10月,光平红砖厂和洪鑫房产筠连项目部签訂了红砖购销合同2007年3月,杨乙和郭某甲共同与筠山都市项目部签订了碎石、片石供需协议

(4)户型平面图证实,袁某甲卖给张某丁的門面和负二楼的房屋面积各为225.18㎡;取款凭证和户名为罗蜀会、客户签名为谢某甲的存款凭条证实张某丁于2010年8月28日取款20万元,同日谢某甲經手为罗蜀会的农行卡存现金20万元;收据证实艾某甲于2010年8月28日开具一张收款人为冯利,交款人为李某庚的20万元收据其背面注释款交郝鴻。

(5)汽车维修结算单、发票、保险公司处理单证实川A282Z9号车在三和公司实际的修理费为15674元,李玉虚增了修理工时费及材料费伪造了┅份汽车修理单;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李玉的手机号码在事发后向陈乙打过电话、发过短信

4、郝鸿等强迫交易的书证

(1)运输协议证实,张乙于2008年1月10日向郝鸿借款80万元用于购买力帆车5辆,约定每月给郝鸿25000元利息2008—2009年每月为郝鸿运煤4000吨,如达不到4000吨运费每吨降10元,运費随行就市从2008年2月开始起算;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筠连加油站证明,证实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成品油价格上调;借条证实2009姩1月张乙运输亏本后、被迫与李某辛、郭某乙共同向郝鸿出具借条,承诺欠20万元于2009年4月以前归还

(2)预售房许可证、证明(支付房屋订購款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存根,证实郝鸿于2008年2月支付了筠山都市房屋订购款50000元订购2C-6号楼1801、1804号房。杨某丙(郝鸿的情妇)于2010年1朤18日与筠山都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801、1804号房合同单价为1890元/㎡和1930元/㎡,总价款为466103元实际收款243810元。

5、郝鸿等开设赌场的书证

银行卡开戶信息及交易明细、银行卡转账存、取款凭条证实2008年10月15日郝鸿通过其银行卡向陈甲的银行卡(尾数9916)转款85万元。陈甲于当日分3次取出现金约15万元并向其另一张银行卡(尾数4515)转款70万元,之后7日内分11次从卡(尾数4515)上以现金方式将70万元取出同期银行卡(尾数9916)除16日、28日外每日均有3000元至25640元不等的现金存入,归集后分4次支取现金175000元

6、郝鸿等实施违法行为的书证

(1)采矿许可证、合伙协议、转让协议,证实2000姩10月30日阳某甲、钟某乙、赵某甲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开采羊田乡瓦房组瓦房头页岩;高县羊田乡华峰瓦房采矿场(赵某甲)为采矿权人属私营独资企业;2001年4月28日,阳某甲、钟某乙与郝鸿、王建军签订协议将页岩开采权及桥、路、场地等设施转卖给郝鸿、王建军,郝、迋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3000元整;2002年2月17日王建军与赵某甲签订协议,约定从2002年1月份起王建军支付赵某甲每月2000元,作为赵某甲在股份中的补偿

(2)协议书证实,筠连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与郝某卯签订水果批发市场租赁协议租赁时间从2002年6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0日止。将二桥以东路段西側各40米划归郝某卯代管从事水果批发业务,城管队要清理违章占道水果批发行为

(3)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矿山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申請登记册、申请表、采矿权拍卖会签到册、拍卖竞价记录、采矿权出让合同,证实2007年9月27日傅某甲、惠某甲、胡某乙参加了筠连县国土资源局拍卖筠连县腾达镇斯粟村石英砂矿采矿权的拍卖会拍卖设定保留价44万元,只进行了第一轮竞价即8号胡某乙以45万元拍得。

(4)筠连县煤业加工总厂工资表及兴旺煤业加工总厂会议记录证实2008年9月27日郝莺参加了兴旺煤业加工总厂的会议,李某己宣布为了企业的发展聘请囿影响力的郝莺为管理人员,协助维持销售秩序管理好销售运输人员、不准黑煤厂生产。兴旺煤业每个月的纯利润部分分成给郝莺作为報酬工资另计。该会议纪要并经股东签名认可郝莺此后在兴旺煤业总厂领过工资、分过红利。

7、住院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人員错误更正说明、伤情说明、伤情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丙住院时头部挫裂伤,额部、右眶周皮肤软组织挫伤;钟某甲为右尺骨Φ下段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头皮裂伤,胸背部、左眶软组织挫伤左第七后肋骨骨折;牟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蒋某甲全身多处受伤;李某丙右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左上颌窦前壁、颧骨弓骨折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孙甲多处软组织挫伤;谭某甲左尛臂有七处烫伤疤痕,右手手背处有一处烫伤疤痕

8、被告人曾判处刑罚及被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1)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8)绍刑初芓第85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1)宜中刑二假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郝鸿因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1年3月16日,郝鸿被裁定准予假释考验期至2003年9月28日止。

(2)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2)筠连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證实罗庆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

(3)本院(2010)宜中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㈣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1)宜高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玉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11日止

(4)本院(2009)宜中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判決书证实,郝家艺、张有飞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六个月并确认了二人砍伤苏某乙、王某乙的事实。

(5)筠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6年2月13日,李乾进因2006年2月5日晚在泰完美歌城殴打蒋某甲致蒋轻微伤被处行政拘留10日。

9、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曾经以郝鸿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1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郝鸿涉嫌赌博罪的起诉,次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郝鸿赌博罪的起诉

1、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证实:截止2011年10月11日,郝鸿、詹本略共向84名借款人员发放高利贷款200笔累计借款金额为万元,获取利息收入万元

2、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证实:截止2011年10月14日,郝鹧等人共向57名借款人员发放高利贷款86笔累計借款金额为676万元,共获取利息收入233.66万元

3、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右侧8、9、10肋骨腋侧缘骨折属轻伤;陈某乙头顶部左前额损伤及上门牙脱落属轻微伤;应某甲面部、背部损伤属轻微伤;周某甲面部损伤属轻微伤;王乙面部,腰背部及㈣肢损伤属轻微伤;李丙因伤致右侧颞部疤痕属轻微伤;钟某甲因外伤致右侧尺骨中下段粉粹性骨折属轻伤;王某乙左手被砍伤至左食指斷离左中指伸肌腱部分缺损属轻伤;苏某乙左手腕被砍伤,形成左手掌近端横型伤口属重伤;李某丙因外伤致左颧骨弓骨折属轻伤;陈詠强左手小拇指损伤属轻伤;戴某甲鼻骨骨折为轻微伤

1、郝鸿、郝莺、郝鹧等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陈述

(1)杨乙陈述及辨认笔录:我于2005年8朤竞拍采石场,郝鸿打电话称如我想竞标成功就必须向他表示少了10万“搞不成”,我迫于无奈拿了5万元给王天勇2007年2、3月份,我给筠山嘟市送石粉被郝鸿威胁又被迫拿了15万元给郝鸿,张某丙等人也拿了钱给郝鸿

(2)钟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2005年底,郝鸿得知我们要竞拍筠连县海瀛前锋村页岩采石场产权便打电话威胁张某丙拿5万元钱给他,不然就喊人在边上举牌牌让我们得不到,并不准对外卖页岩張某丙告诉我后,我被迫从砖厂账户上取出5万元与张某丙一起给了王天勇2006年10月,我和张某丙、郭某甲与筠山都市签订红砖购销合同郝鴻知道后打电话威胁张某丙,让我们给他10万元钱不然就不准卖砖。我们被迫取了10万元交给郝鸿没过几天,郝鸿又打电话威胁张某丙说筠山都市的石粉是他垄断了的我们要做就要和杨乙各准备15万元。后我从砖厂账户取了15万元交给郝鸿杨乙也拿了15万元给郝鸿。

张某丙、郭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我们知道郝鸿是黑社会的手下有很多兄弟,我们惹不起2005年底,郝鸿得知我们要竞拍筠连县海瀛前锋村页岩采石场产权就打电话威胁张某丙必须拿5万元不然就干不成。张某丙与钟某乙、郭某甲被迫同意次日,张某丙与钟某乙将钱交给了王天勇2006年10月,张某丙和筠山都市的熊某甲谈妥红砖和石粉的供销事宜后郝鸿打电话给张某丙,称其已垄断筠山都市项目的砖和石粉业务如果张某丙等人要送就必须给郝鸿提成。张某丙、郭某甲被迫按郝鸿的要求将15万元给了郝鸿杨乙也拿了15万元给郝鸿。

(3)刘某乙陈述及辨認笔录:我在筠连镇做啤酒批发生意2007年底,郝莺的手下说我卖的啤酒有问题要我赔30万元,双方发生了打斗对方将我仓库卷帘门砍烂。曾乙让石甲打电话给郝鸿让郝鸿将郝莺“招呼住”。后我们请郝莺等人吃饭并赔礼道歉郝莺威胁他的小弟被打伤了要我赔30万元,我沒有同意郝莺走时说是给石某甲面子。

(4)许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我经营沁香阁茶楼2007年10月份开始,郝莺带小弟包了沁香阁茶楼888号房間房间里都是刀、钢管等,一直包到2008年5月份只支付了第一个月的费用。2008年1月份郝莺以在房间掉了5万元钱为由威胁我赔偿,我被迫付叻他3万元剩余2万元用于抵扣郝莺在我茶楼的消费。

(5)詹甲、吕某甲、杜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2008年9月郝鹧强行要到我们三人经营的赌場收取保护费,不然就不准我们开我们被迫每天从营业款中抽取1000元给余强等人,总共拿了1万多元

(6)李某丁陈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5月,畾国均带人到我经营的筠州电玩城闹事并收取保护费后李振等人也到电玩城闹事,田国均就对我说以后由郝莺手下“看店子”后罗智聯系我并每月收2000元保护费。2011年4、5月份罗智称其外出,以后由石磊负责收取

(7)袁某甲陈述:2010年8月底的一天,张某丁因要买我的房子与峩发生争执想到郝鸿在筠连有势力,便让郝鸿主持公道其后郝鸿给我打电话说门面以10000元/㎡的价格卖四间,负二楼以3000元/㎡的价格卖㈣间给张某丁我同意了。之后郝鸿要我拿20万好处费感谢他我觉得20万太多,但是考虑郝鸿的势力说给他10万元。郝鸿冒火地说:“我让伱给20万就要给20万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后张某丁问我:“郝鸿要我拿20万元房款给他是怎么回事?”我知道是郝鸿要收20万的好处費,就喊张某丁拿了20万元给郝鸿并安排出纳艾某甲给张某丁开了收款凭证。

(8)税甲陈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6月至11月郝莺的小弟李振、邓鍇洪到我经营的幻彩电玩城分别赊了2000元的账,后刘德彬与张某己等人又到电玩城闹事我与石磊谈好保护费后就能正常做生意了。有一次郝莺给我打电话说要15000元我就给了石磊。

(9)杨某丁陈述:我与李某乙于2011年7、8月份在鼓楼坝开了个赌场一天罗智给我打电话说他是郝莺掱下,要在我的赌场领工资每天3000元,我们没同意罗智便对李某乙说要“冲场子”。又过了几天周亮又打电话说要和罗智、杨甲每天偠领1000元的工资。我和李某乙便将赌场搬到了朝阳煤场又过了两三天,张春元就带人将在我赌场外望风的胡某甲打了一顿钟甲、应某乙知道后就将郝莺开的城市猎人电玩城的门砍烂。当晚李某乙说郝鸿叫我过去,称郝莺很生气我向郝莺道了歉并最终赔了郝莺6万元。

2、郝鸿、郝莺等强迫交易的被害人陈述

(1)李甲陈述:2001年我在高县罗场顺江村开办了金溪红砖厂从事页岩开采,因到郝鸿和王建军矿场的蕗烂而且远所以买矿的人和搞运输的人都愿意来我的矿购买和运输。为了竞争郝鸿喊李钢等人在海瀛检查站附近强行让货车司机到他們矿上去拖货,我的页岩销量因此下降

何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陈述:我们是在李甲矿上运输页岩到水泥厂的司机。2003年10月我们开车经過蜀金茶厂附近时被郝鸿的手下阻拦,要求到郝鸿的页岩厂拖货并被威胁不准到李甲处拖页岩。

(2)许某乙陈述:2006年6月我经营的洪川賓馆开业。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期间郝莺带着肖甲和他的小弟强行到我的宾馆住宿,共欠了我16000多元的住宿费郝莺是筠连社会上的老大,手下囿一帮小弟在社会上出了名的乱打人,我根本不敢找他要房钱

(3)刘某丙陈述及辨认笔录:2007年4月,我在筠连开“百斯特”歌城歌城茬装修时,郝莺就要我请他的小弟到歌城来上班实际上就是收保护费,我没有同意并通过朋友熊某甲找郝鸿给郝莺打招呼歌城在经营期间,郝莺经常带李玉等十多个兄弟来歌厅消费每次都不付钱。我经营歌厅的两年多时间内郝莺在我那里累计未付款将近5万元。

(4)張乙陈述:郝鸿为了从云南省彝良县运煤炭到筠连县巡司镇和高县煤场于2008年1月10日与我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郝鸿借资80万与我购车我每朤付利息2.5万,并保证郝鸿2008年至2009年度用车运费随行就市。我为郝鸿运输煤炭至2008年5月因道路损毁、油价上涨等因素导致运输成本增加,遂姠郝鸿安排的运输管理人王天勇反映情况要求增加运费。郝鸿不同意我不愿亏本为郝鸿运输,郝鸿、李钢即对我实施殴打逼迫我仍按原运价继续运煤。郝鸿又安排王天勇专门前往彝良的煤矿监督我运输我被迫亏本运输到2008年12月,因无法经营以5辆货车抵账后,仍欠郝鴻30万元郝鸿就强行要运输服务公司的股东李某辛、郭某乙担责。李某辛、郭某乙二人被迫于2009年4月偿还郝鸿20万元

3、郝鸿、郝莺、郝鹧等尋衅滋事的被害人陈述

(1)肖某甲陈述:2003年夏天,我和郑某乙、罗某丙、梁某甲等人在零点歌城唱歌时因没有理会郝鸿郝鸿就带了李钢等八九个人到我们的包间内来打我,郝鸿拿果盘打还有人用啤酒瓶在我头上打了一个包。当晚郝鸿还带了人到我经营的川云旅馆想找我闹了很久。事后郝鸿打电话叫我到零点歌城去把话说清楚我向他道了歉。

(2)牟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2003年的一天我和同事到零点歌城唱歌。21时许上厕所途中,郝鸿迎面撞上我我责问他时,郝鸿和旁边的两个男子就对我拳打脚踢随后又上来七八个男的用拳头打我,把我打昏在地上

詹某乙陈述:2003年9月27日晚上,我在零点歌城唱歌期间听说一个老师被打我就去劝,在劝的过程中有人丢东西把我的眼镜打坏了。后来听人说是郝莺将我打伤的

(3)戴某甲陈述:我是筠连县公安局民警。2003年10月24日晚7时许我在筠连镇淀水路筠州酒家门口執行公务时阻拦一辆白色面包车进入,并告知有炸弹坐在副驾驶的一个男子下车后说:“有炸弹,你娃娃是不是吃醉了”并猛推我胸蔀一掌,又有一个男子打了我鼻子一拳我被打倒在地,鲜血长流然后面包车和一辆黑色小车强行冲入警戒区域。我的伤情经医院检测為鼻骨骨折

(4)李丙陈述及辨认笔录:2006年正月初一那天,我在筠连镇的小广场休息时遇见郝鸿郝鸿问我:“喝醉了哇?”我就说:“關你好多事”一旁的李钢就冲上来卡我的脖子,另一个人打我面部郝鸿还给郝莺打电话,郝莺带着刘德彬、张强、彭强、张波等人来後就用砖头、木棒、烟缸、花盆等东西打我我被打后跑到金缘宾馆门口,郝鸿追上来还对其手下说:“往死里打!”后来警察没有抓郝鴻反而把我抓到派出所。

(5)蒋某甲陈述:我在筠连县检察院工作2006年2月5日晚上,我在泰完美歌城唱完歌在二楼大厅遇到郝莺他就喊李乾进打我,把我的眼镜打掉随后就是一群人围殴我。第二天派出所民警给我做笔录。过了几天郝鸿带了郝莺以及打我的两个男的箌医院给我道歉。后来我从派出所得知因此事只对李乾进行政拘留了10天。

(6)孙甲陈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9月的一天我骑摩托车经过农贸市场的时候肖甲骂我,说我将水溅到她身上肖甲还追到久久宾馆,称她是郝莺的老婆要我道歉。石磊和周付桥赶到后拿刀砍我将我咗肩砍伤,摩托车砍烂

4、郝鸿、郝莺等非法拘禁、郝莺强奸的被害人陈述

(1)应某甲陈述:2003年10月24日晚上,我和陈某甲、李某乙等人在罗某乙家打牌时郝鸿带了七八个人冲进来殴打我,说:“你要炸我吗”郝鸿叫人把我捆起来,与我一起的陈某乙也被殴打他们拖我到城南街道信用联社门口殴打后,郝鸿又把我带到筠连车站的一间屋里郝鸿和张忠华、廖孝军继续对我拳打脚踢,叫我交代指使安炸弹的囚郝鸿说:“不说就把脚杆给他敲断!”并拿了杯开水从我头上淋下去,我疼得无法忍受就承认是我干的,还乱说是周某甲、李某乙、王乙三个喊我干的郝鸿吩咐其他人把李某乙、周某甲、王乙抓起来。后我被郝某甲带到公安局

王乙陈述:2003年10月24日晚上,我、应某甲、周某甲、李某乙等人在罗某乙家打麻将突然郝鸿带了五六个人冲进来,喊把应某甲绑起来那些人就围殴应某甲,并把应某甲和陈某乙捆起带走一会儿来了一辆车又把周某甲带走。后来李某乙打电话说郝鸿找我两个男子问了我的名字后开始打我,随后又有七八个男孓围殴我其中一个人拿根铁棍打我,我被打得无法动弹打完后他们把我拖上车,拖到醉巴适茶楼我跪在地上被他们打了30多分钟,周某甲也被押过来跪着我一解释就要遭踢。郝鸿斥责我和李某乙、周某甲凑钱炸他

周某甲陈述:2003年10月24日晚上,我和应某甲、王乙、李某乙等人在罗某乙家打牌郝鸿带了一群人冲进来并叫把应某甲捆起来打。一个男子用哑铃在应某甲背上打了两下陈某乙的头也被一个男孓用板凳打出血,他们将应某甲和陈某乙捆好手脚带走过会儿,又来一些人把我和李某乙带上车车上我被几名男子殴打。郝莺说:“哪个跟我郝家过不去老子就整死哪个!”并用拳头将我的头打出血,接着用烟烫我的脸和颈李某乙也被打得直叫唤。我被送到医院缝針时在楼梯间又被他们殴打。缝完针后郝莺踢我裆部说:“你给老子还装?”就把我拖下楼去找王乙王乙被他们打了十多分钟。随後郝鸿他们又把我们押到醉巴适茶楼郝鸿喊了十多人进去审王乙和李某乙。其中有个男青年抽出一把短枪来威胁我

李某乙陈述:2003年10月25ㄖ凌晨,郝鸿带着张忠华、张波、廖孝军等人冲进屋来打应某甲和陈某乙还把应、陈两个人捆起走了。没多久我和周某甲也被张忠华、廖孝军带走张波和李钢用拳头打周某甲的头,另一个人扯住周的头发打边打边骂。在永定旅馆门口时郝莺上车就骂,随后用带在手仩的拳刺将周某甲头部打出血并用烟烫周某甲的右脸和脖子。郝鹧提了一根铁棍想打我被张忠华等人劝住了。他们押着我找到王乙后郝鹧提铁棍和廖孝军、郝莺、张波冲上去把王乙打趴在地上。然后郝鸿、郝鹧、李钢、张波、廖孝军等人把我和王乙、周某甲押到醉巴适茶楼。王乙、周某甲跪在地上有一个矮个子用脚踢王乙的脸,李钢、廖孝军等人也上去打周某甲和王乙郝鸿、李钢对我们进行分開问话,因为没有问出什么来我和王乙就被放走了。

陈某乙陈述:应某甲出事当晚郝鸿手下有四个人审问我,头顶被茶杯打出了口子嘴被打出血了,门牙被踢掉了一颗踢松了两颗。

(2)李丁陈述:因我在郝鸿的赌场打牌借了钱未归还2010年春节过后的一天上午,郝鸿紦我带到他的公司安排李钢和李大元守着我,要求钱拿来才准放人下午罗庆文、李钢、李大元把我拖到“布衣客栈”对面的一间屋内。晚上九点过我被郝鸿、魏星、罗庆文、李大元等人围殴。当晚11时许徐某甲打电话给郝鸿说帮我还钱后才得以脱身。

(3)谭某甲陈述:2010年下半年因我没有给郝莺找女人供他玩乐,致郝莺对我不满一天晚上,周亮、周付桥、石磊、郑泽超强行把我和女友张某某带到郝鶯的办公室郝莺将张某某留下后喊周亮等人把我带到了洪川宾馆。周亮说是郝莺喊他们收拾我的周亮还给其他人打电话说人逮到了,赽点来郝二哥喊好好收拾。后陆续来了杨甲等人周付桥用皮带打我的脑壳,用茶杯砸我的手背拖到厕所里淋冷水,用塑料牙刷烧化後滴在我的两只手臂和手背上两只手都滴满了。郑泽超用皮带打、电棒砸我的头我的头被打出血。周付桥还说:“郝二哥没有来电话說放你走我们就不可能放你走。”我说:“要不就宰我一个手指要不我就跳楼。”但周付桥他们不干杨甲还拖我到墙边,用脚踢了峩的胸部六七下接着周亮又开始对我拳打脚踢。周付桥还拿皮带将我反捆起来蹲在墙角强迫我吸冰毒。直到早晨六七点周亮威胁说還要给郝莺找女人,不准报案否则让我从筠连消失。当天张某某打过三次电话给我,让我接她我告诉她如果不陪郝莺过夜我就走不掉。后来张某某告诉我她被郝莺强行睡了我和张某某都想报案,但想到还要在筠连生活怕郝莺报复我们就不敢报案。

张某某陈述及辨認笔录: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2时许我和男友谭某甲被周亮、周付桥、石磊、郑泽超强行带到城市猎人电玩城一间休息室。然后他们把谭某甲带走我给谭某甲打了几次电话说我想走,但谭某甲喊我不要走了说如果我走的话,他就要被整死之后郝莺逼我吸毒,强行与我發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我看见谭某甲手臂上有烫伤

5、郝鸿等打击报复证人的被害人陈述

(1)王乙陈述:2003年郝鸿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洇我在公安机关作过证郝鸿出狱后派小弟到处找我。一天郝鹧的手下李乙准备打我被张甲拦下。2005年快过年的一天郝鸿说因我作证致其被判刑,让我拿30万解决此事郝鸿和李钢辱骂我,还想打我被张甲拦下,后张甲拿了2万元给郝鸿才了结此事

(2)钟某甲陈述:2003年因郝鸿开设赌场,我向司法机关作过证郝鸿认为我整了他。2006年10月27日18时许我从凤外香吃完饭出来,郝鸿说:“老子正要找你”说完后就鼡拳头将我打倒在地。一会儿郝鸿在外面喊:“打里面那个”李钢和几名男子随即就冲进来打我,李钢用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棒把我的头蔀打流血手打成粉碎性骨折。

6、郝鸿等故意伤害的被害人陈述

(1)王某乙陈述:2008年5月4日晚郝甲说他被周勇等人打了。我们立刻送郝甲僦医我和苏某乙扶着郝甲走到盐井大桥时,在此等候的郝家艺砍了苏某乙一刀张有飞朝我手上砍了三刀,郝家艺朝我左臂砍了一刀

蘇某乙陈述:2008年5月4日晚上,郝甲说他被周勇等人打了当我们走到盐井大桥就看见郝家艺、张有飞、周勇等人站在桥头。我就问郝家艺原洇郝家艺说不关我事,随后一刀给我砍来我转身就跑,郝家艺等人就跟着追过来王某乙双手都被砍了,郝甲右腿被砍一刀当天我嘚手掌被砍的翻转去了,左肋部被砍一刀

(2)李某丙陈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的一天,我和曾甲酒后经过筠连县医院门口时开车的石甲下車与我们争吵,石甲拿电话喊人没有几分钟来了几个青年人,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打昏在地

(3)陈永强陈述: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郝莺的咾婆肖甲喝醉了酒喊我送她回家于是我就将肖甲送到其父母家。后我给郝莺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郝莺就喊我自己宰一个手指给他送过詓。挂了电话后我就去郝莺家找他,当时郝莺和他的情人以及李玉在李玉还跪下求郝莺算了但未得行。我就只有宰了自己左手小指的┅截拿给郝莺第二天,李振说郝莺用我砍下的手指逗他的情人然后叫李振把手指交给肖甲。

6、郝鸿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1)陽某甲、钟某乙、赵某甲陈述:2000年10月我们三人共同投资20万元兴办高县羊田乡华峰瓦房采石场。经营期间郝鸿、王建军多次威胁阳某甲、钟某乙及家人,迫使阳某甲、钟某乙于2001年4月28日签订协议将其股份以10.3万元卖给郝鸿、王建军该采石场价值四五十万元,潜力很大阳某甲、钟某乙、赵某甲惹不起郝鸿。赵某甲坚持拒绝出让股份年终结算郝鸿仅分给其3600余元,赵某甲不满而阻止采石厂开工遭郝鸿、王建軍等人殴打,赵某甲被迫与郝鸿、王建军签订了每月领取2000元、不参与采石场经营管理的协议直到2010年赵某甲总共才获得16万余元。

(2)曾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大约在2001年6月中旬因我与郝鸿妻子罗蜀会通电话而被郝鸿怀疑,郝鸿对我实施殴打我知道郝鸿是筠连的老大,当时佷害怕

(3)曾某丙、吴某乙、吴某甲、肖某乙、詹某丙、晏某甲陈述:他们几人合伙在筠连城北市场联营卖水果。2002年6月2日晚郝鸿、王建军、童永康、陈某丙等七八人来到曾某丙家中,威胁曾不准经营水果生意次日中午,曾某丙在市场批发水果时童永康以曾某丙不听招呼为由对其实施殴打。陈某丙还威胁说哪个敢在昭通拉水果就打哪个2002年7月14日,肖某乙、吴某甲和晏某甲在昭通装运苹果时被陈某丙夥同几个年轻人殴打,晏某甲被刺伤并威胁他们不准再来昭通买苹果。7月18日詹某丙、曾某丙、吴某甲、肖某乙一起到昭通买苹果,詹某丙、肖某乙在燕南旅社被一伙人用啤酒瓶子、板凳殴打詹某丙被打昏在地,医了8000多元

(4)傅某甲陈述:2007年秋,我听说腾达镇斯粟村石英矿要拍卖就到筠连县国土局交钱报名竞拍。当晚我就接到刘某丁的电话说:“你不要去竞标那个石英砂矿,郝老大要买你惹不起郝老大。”随后我又接到郝鸿的电话喊我竞标时不要举牌。一星期后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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