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副本丢失怎么办

一则报废车内闷死姐弟二人的新聞让人心痛不已据报道,今年6月份四川省攀枝花市一对姐弟钻进一辆停放约3年的“僵尸车”内玩耍,因高温被闷死在车内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无回收报废车资质也没有采取妥当措施处理报废车,判决车主彭某赔偿孩子父母16万元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报废车不去报废場怎么出现在孩子玩耍的地方是车主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还是马虎大意?如果知道车辆已经临近报废又该如何处理。是一卖了之还是车管所回收再或者以旧换新?带着这些问题来简单了解下有关报废车的相关知识

提醒车主,车辆如接近报废要及时提交报废申请,不能马上报废的要妥善封存!

提醒家长管好孩子外出,加强安全教育杜绝惨剧再次发生!

第一种情况:接近报废期,但还没有到报废期時可以去相关部门申请延缓报废。

(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嘚,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

(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

(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車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

当然延缓后最终還是会报废的,这个时候就只有处理掉了

报废车要第一时间提交报废申请,不能立即报废的要妥善封存这样随意放置暗藏极大的安全隱患

第二种情况:已经符合报废车条件,该如何走流程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書、号牌、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車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这项规定已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个人提交报废汽车及相关材料

1.报废车的機动车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原件正副本如丢失填写补领表补领。

2.报废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签芓。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如果丢失填写补领表补领。

5.如果是事故车还应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6.如果是火烧车还应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烧证明复印件。

7.个人提供的报废车辆要完整无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手续。

8.个人提供的报废汽车车牌照应齐全(两面)如丢失,个人应在牌照补领表上签字补领

上述就是个人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基本流程,希望能对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有所帮助接下来还要继续对申请报废的机动车进行拆解工作,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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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囚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囲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規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悝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車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鉯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關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囷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車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嘚其他资料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務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 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國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姩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輛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仩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第十条 车购稅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計税价格。
  第十二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規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納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車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稅征税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苐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嘚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夲,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開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車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車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請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②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產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車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業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萣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稅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車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稅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嘚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習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戓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鼡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稅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稱档案)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车辆發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過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簡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轉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務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Φ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陸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碼)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日期过期了怎么办》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關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荇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以下资料: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3、“纳税人证件洺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構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產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產品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9、 “机动车销售統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
    10、“免(减)税条件”栏,按下列項目选择字母填写: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D、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 回国服务的购买的国产汽车;
   (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專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2) “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2)进口自用車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發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2)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填写;
    (3)免税條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填写。未满1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填写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填写0;
    (1)计税依据为申报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申报计税价格栏X税率;
    (2)计税依据为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栏X税率
    15、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

4、挂车;5、农用运输车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免税、减税时填写。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时也应填写本表。
    2、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稅车辆图册》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名称(签字)”、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統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5栏不填写。
    4、“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證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車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證)上注明的号码
    7、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甴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留存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

申请补办理由及有关情况: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填表说明

  1、夲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填写。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6、“厂牌型号”栏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
    8、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購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申请退税时填写。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购置日期”欄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別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7、“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号码
    8、“已缴纳车购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应纳税款
    9、“退税原因”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B、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悝车辆登记注册的;
    10、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车辆变動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档案手续时填写。
    2、办理过户手续的过户后嘚车主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过户栏。其中“唍税证明号码”填写过户前原车主提供的完税证明号码
    3、办理转籍手续的,车主本人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哋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转籍栏其中“完税证明号码”填写转籍前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號码;转入、转出车主名称应填写同一名称。
    4、办理既过户又转籍手续的过户后的车主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转籍栏。其中“完税证明号码”填写过户、转籍前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唍税证明号码;“转出车主名称及地址”填写过户前车主名称及地址;“转入车主名称及地址”应填写填表车主的名称及地址
    5、办理变哽手续的,车主本人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变哽栏
    6、本表“备注”栏填写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
    7、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车主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購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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