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尊公轻私的儒家思想重男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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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是什么?
我不知道什么是公法、私法,有哪位可解答??究竟什么属于公法,什么属于私法呢?公法与私法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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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 “利益说”曾是公;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关心人,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控制和干预,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因此,从尊重人,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扩张性及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就实际情形而论、“私法之基础”,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一般来说,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民意和公意,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得干涉或限制、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分配、行使。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权利规则制度(物权。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人格平等、合同自由,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私法自治”的原则。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⑨ 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⑩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异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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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在古代罗马时期就被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这个分类具有客观性,它们的区别不是人为所能加以混淆或掩盖的、刑法等,包括民法、商法,其中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所谓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是从社会经济生活的本源上进行的——公法与权力强行干预相适应、组织法、财政法、家庭法等。把法律体系要素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以行政法与刑法为核心。关于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历来存在争议。这种划分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体系是由私法和公法两大结构要素构成,私法与市场自行调节相适应。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社会,法律内部本身应当存在这两种差异,也就是说,一般来说,所谓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
早在古希腊时期,在法律领域,就有了“公”、“私”的观念区别。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曾说过:“在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2]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他在公元3世纪的著作《学说汇纂》中写到:“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3]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从罗马时期,就将法律划分成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当然,对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法学家们存在众多分歧,这个标准划分并不完全一致的.我们现在流行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国家在法律关系中的存在与否决定的。一个法律关系如果有一方是国家,就被认为属于公法,双方都是私人当事人的,就属于私法。由此看来,大多数的法律都是公法,比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而纯粹的私法是民法和国际私法。
不过,真正将公法和私法发展成为重要概念,并进一步将这种分类发扬光大的,主要是17、18世纪的法学家们公法主要则用来解决国家权力的法治化问题,行政法解决文官制度、国家和私人之间因为公权的冲突等,刑法从根本上是一种制裁手段,是所有法律的最严格处罚方式的体现,诉讼法则用来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不难发现,公法也将国家和国家行为高度抽象化了。国家被看成了一个整体。同时,受到了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思潮的影响,在整个法律最后,让我们总结一下,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就是:
1.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包括法人)和国家;
2.追求形式正义,追求成为科学,追求没有人的意志的干扰,追求客观标准;
3.不存在权力、责任这些概念的独立性。裁判管辖之不同,是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所生的最重要的结果之一。在原则上,只有关于私法的争讼才是民事,才归法院管辖。至关于公法的事件,只许根据情形而提起行政上的争讼——即申请裁决,申禀异议,诉愿或行政诉讼。所以当某法律关系之为属于公法或私法欠缺明了时,可以从法律中求资料。如法律规定关于该项争执得向法院起诉,就可以推定法律视其为私法的关系。反之,若法律规定只能提起行政上的争讼,那就可以说法律是明示其为公法的事件,不得提起民事诉讼。 可是,本来有公法的性质的事件,法律亦可以将其划归法院管辖。因此,不能以法律规定某事件得向法院起诉为根据,而概行断定该事件为应属于私法。 民法中涉及大量的私法与公法交叉的问题。如环境权的公法与私法保护、公法上的请求权与私法上的请求权、人格权的公法渊源和私法渊源、法律行为中的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与自由等。在中国处于国家与社会共同转型时期,妥善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显得越来越重要。
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西方学者对法律的分类之一,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即大陆法国家。这种划分最早渊源于古罗马。按照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由此始,公法和私法这种法律分类虽有“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混同趋势,仍然为民法法系国家所倡导,是其法律的基本分类。19世纪,民法法系各国先后建立了双重法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进一步确立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离。 (一) 公法和私法
在日本资本主义法制确立时期,法律体系最一般的划分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7]但是,其划分的标准在学界也不一致,有的认为保护社会利益即公益的法是公法,保护私人利益即私益的法是私法,这在法学界被称作“利益说”。有的着眼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认为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或公共团体这样的公共机关时,所适用的是公法,法律关系的双方都是私人时,所适用的是私法,这被称为“主体说”。目前的一般学说“法律关系说”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区别公法和私法。[8]这一学说认为,公法是调整权力o服从的关系即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的法,而私法是调整平等o对等的立场上所缔结法律关系即平等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因此,国家、公共团体与个人的关系,在权力o服从关系的限度内,由公法加以调整。但是,当国家、公共团体以与私人一样的资格加入到与个人的关系中时,因为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应由私法加以调整。[9]按照这一划分,在日本作为公法的有:调整国家组织和国民主权的宪法,规定国家活动规则和各项制度的警察法、土地收用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组织法等行政法,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规定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等。私法主要有:调整私人财产关系和家族关系的民法、调整企业和企业贸易规则的商法、有关票据交易的票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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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轻民贵”思想的提出者是[]A.孔子B.荀子C.孟子D.老子-高二历史-..
“君轻民贵”思想的提出者是&
A.孔子 B.荀子 C.孟子 D.老子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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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君轻民贵”思想的提出者是[]A.孔子B.荀子C.孟子D.老子-高二历史-..”主要考查你对&&孔子和早期儒学&&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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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和早期儒学
孔子和早期儒学: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特点:
1、儒家思想较为具体,带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2、大多是关于思想修养方面的道德规范和政治理想方面的治国原则;3、孟子“仁政”、“民贵君轻”主张使儒家思想开始与政治相结合,但因脱离现实政治而遭到新兴地主阶级的冷遇。 &春秋——孔子:&主张和贡献:& 1、核心:是“仁”,“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2、政治思想:主张“克己复礼”,维护周朝的礼乐制度——保守部分;主张“为政以德”,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包含民本思想。& 3、教育思想:兴办私学,主张“有教无类”,打破了贵族垄断文化教育的局面。&
战国——孟旬:&1、孟子:& ①发展了仁,提出了“仁政”&&②民本思想:提出民贵君轻。&③伦理观:性善论&2、荀子:& ①施政用“仁义”和“王道”,“以德服人”&②民本思想:君舟民水&③伦理观:性恶论&④制天命而用之& 历史地位:经过孟子、荀子对儒学的总结与改造,儒家思想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
儒家思想的形成:春秋晚期,孔子提出“仁”的学说,创立了儒家学派。战国时期,孟子、荀子对儒家思想加以总结和改造,又吸收了一些其他学派的积极合理成分,使儒学体系更加完整,儒家思想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战国后期,儒学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的大宗。秦始皇实施焚书坑儒,在对先秦思想文化进行粗暴否定的同时,也使儒学的发展因此进入了低潮。至汉代,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体制的建立,太学建立,儒学获得了官方地位。儒家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孔子创立儒家学派的社会因素相当复杂,与春秋时代的社会变革、鲁国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春秋末期,由于铁器和牛耕的出现,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为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原来为周天子所有的“公田”,逐渐转化为诸侯贵族的“私田”。政治上,平民与贵族,奴隶与奴隶主,新兴封建势力与奴隶主贵族,以及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矛盾激化了,诸侯争霸兼并土地的战争日益频繁,奴隶的逃亡与暴动连绵不绝,王权衰落,各国诸侯贵族势力大大削弱。新兴封建势力日益兴起。在思想意识和文化上,“学在官府”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孔子首倡“有教无类”,广收弟子,宣讲儒家思想,出现当时影响最大的私学。孔子把西周以来奴隶主贵族的文化思想,改造成为以“仁”为核心的社会政治、伦理道德和文化教育的儒学,从而创立了儒家学派。同时,儒家学派诞生于鲁国,也与鲁国特定文化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鲁国是周代开国天子武王之弟周公旦的封地。周公在西周王朝长期执政,这种特殊的政治地位,使鲁国成为了西周时代三大文化中心之一(另两大文化中心为周王室和商朝的故地宋国)。春秋时代,鲁国在文化上仍旧保留着最多的周文化传统,以致到春秋末期还享有“周礼尽在鲁”的名声。这种文化传统对孔子有很大影响,为他创立早期的儒学思想体系提供了条件。
&孔子提出“仁”的学说:“仁”字最早见于《尚书·金滕》:“予仁若考(我的才能和美德同先父一样)。”这个“仁”指的是才能和美德。后来的政治家讲“仁”,则指的是人际的伦理关系。孔子对仁作了充分的阐发,把它提高到伦理哲学的最高点,形成为一种系统的儒家学说。孔子所讲的“仁”,含义十分宽泛,“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则是其最主要的两个内容。孔子强调,仁既是人的内在心理感情和自觉道德意识,也是最高的道德标准。仁者应该“泛爱众”“亲亲”“能爱人、能恶人”,为此必须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卫灵公》),“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孔子所讲的“仁”是普遍的爱,它在阶级社会里,是不存在的。不过,孔子讲“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劳动者身份地位的变化,这是思想发展史上的飞跃。孔子所讲的“仁”,又是同“礼”联系在一起的。他说:“克己复礼为仁。”只有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周礼的规范,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才算有了仁德,这反映了他对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僭越周礼行为的不满。在上述伦理观念的基础上,孔子针对春秋时弊,要求体察民情,减轻剥削,主张“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择可劳而劳之”(《论语·尧曰》),“薄赋敛”(《说苑·理政》);反对暴政虐民,斥责“苛政猛于虎”(《礼记·檀弓》),主张行德政,省刑罚。后来,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形成“仁政”学说和重民思想。
儒家学派:儒家学派是崇奉孔子学说的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儒”在古代,是指从巫分化出来的,专门为贵族人家祭祖事神、办理丧事的知识分子。孔子以后,儒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指的是以孔子为宗师的儒家学派。儒家学说的内容,主要是“祖述尧舜,宪章(效法)文武”,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政治上主张“德治”(礼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战国时,“儒分为八”,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各个时期的儒家总是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从孔子学说中演绎出各种应时的儒家学说来。如两汉有以董仲舒和刘歆等为代表的今古文经学及谶纬之学;魏晋有王弼、何晏以老庄思想解释儒经的玄学;唐代有韩愈为排斥佛学的儒家“道统”说;宋明有兼取佛道思想的理学;清代前期有汉学、宋学之争,清代中叶以后有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之争;至五四运动前后,儒家学说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才逐渐丧失其作为正统思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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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题 1.简述西周“明德慎罚”思想。 答: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说。 “明德” ,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的意思。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慎罚”就是:对犯人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 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刑罚适中。这些思想虽然只是适应初周政治形势的一种 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 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2.简述法家的“法”的性质。 答:法家从不同的角度阐明法本身的属性 。 (1)法律是客观、普遍、公正的行为准则。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不是 社会一部分人局部利益“私”的体现,相反法律是社会整体利益“公”的体现。这几个方面表明法家之法 是依靠君主的权势,按照民情的要求,符合时代的需求,既客观公正又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简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答: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形成了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它 强调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制度化、法律 、 、 化,即“一准于礼” ;它将人们分为良人与贱民两大类,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上“良贱异法” , 等级地位各不相同;为维护等级特权制定了整套关于“议、请、减、赎、官当”的法律措施。 4.简述丘F关于立法原则的主张。 丘F对前代立法中的经验教训,做了分析后提出“本天之理,制事之义,为民之利,因事立法,宜时处中” 的立法原则。即: “应经合义”与“便民”的立法原则。 “法有定制”与“随时制宜”的原则。 (1) (2) (3) “听民自便”与“与民争利”的原则。其在“因时”与“稳定”上皆有兼顾,固而这种立法思想比较全面。 简评题(要求有自己的评价) 1.简评“无为而治” 。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出现。其理论代表《老子》 ,认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 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其理论根据是“道” ,现实 依据是变“乱”为“治”“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 ; ,具体措施是“劝统治 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 对其既有反对暴政、反对剥削的一面,又有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进行评价 ?? 2.简评“父子相隐” 。 孔子最先提出的。这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非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 该相互隐满犯罪,而不是相互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 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来源。 对古代与“父子相隐”的对立是“大义灭亲” ,进行评价 ?? 你认为是否与古代法治精神相悖?? 3.简评商鞅“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理论的思想家。商鞅的重刑 理论,建立在“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基础上,强调法的作用,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以刑去刑”主要 内容包括:第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第二, “刑不善 而不赏善” 。第三,轻罪重刑。 我认为?? 1.简述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荀子继承孔孟人治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大于法律。他认为: (1) “有治人,无治法&,决定 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 君子的治理而国家和混乱的情况。所以治乱的关键是人,即统治者,而不是法。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 善于治国的法。 (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3)法要靠人来掌 握和执行。(4)法律不能随实际情况而变化,要靠人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弥补法律的不足。 2.简述法家关于法的性质的论述。 (1)法具有强制力和制裁力(2)法具有公平性和客观性(3)法具有等级性(4)法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3.简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及特征? ①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和&尊尊&。 (1)&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中心的尊亲属; 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2)&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 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周公倡导&亲亲&、&尊尊&,实际上是要维护王 权和族权的统治。 分) (3 ②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所谓&礼不上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 内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2)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 刑法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3 分)礼与刑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上庶 人,刑不上大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 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当然,那使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分) (1 4.简述商鞅的变法理论? ①商鞅驳斥了&法古无过,循礼邪&的传统观念,指出自古以来根本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礼法,法令制度都是 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他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口号。②商鞅通过对民乱国亡是循守旧 礼的必然结果的分析,指出吸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利民。③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 风俗来更礼变法。④商鞅用历史进化观点来作为其说明变法必然性的理论依据。 5.简述道家&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1)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 分〕 (2)道充满于天地,普遍且无私。 分〕 (2 (2 (3)道有内 在体系和规律,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 分〕 (1 (4)与仁义礼法相比是最高原则。 分〕 (1 (5)道能以不变应 万变,以寡制众,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 分〕--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1 6.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董仲舒的出现,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分)它的基本内 (1 容包括:①皇权至上,法自君出。这是封建王朝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分〕②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2 (2 分〕③&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④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2 分〕 7.简述梁启超的&三权分立&学说? 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 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3 分)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 体&,这是不可分的。由国会、国务大臣、审判厅分别行使&三权&称为&用&,这是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 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 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利。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分) (4 8.简评慎到“立公”“弃私”的法律思想。 答.(1)为了保证法的贯彻实施,慎到主张“立公”“弃私”。 (2)“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君主的权 势应当通过推行“法治”来体现,而不能随自己的好恶(即“行私”)来表现。 (3)它在当时有反对贵族世 袭特权和约束统治者个人独断专横的作用。 9.略述王夫之立法思想中的民主因素。 答.(1)“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 (2)立法“必循天下之公”; (3)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 宗旨; (4)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5)这一思想主张在明末清初具有启蒙的先进意义。 10.简述康有为的“变法维新”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答. (1)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代表人物, 主张用自上而下的改良办法在中国建立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2)“时 移法亦移”, “不变则亡, 全变则强”。 只有变法维新, 才能使中国救亡图存。 (3)制定新的“典章宪法”, 实行君主立宪,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设议院、开国会、建法院等。 (4)以“公羊三世”说作为君主立 宪和变法维新的理论依据。 (5)符合历史发展要求,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但改良的办法是行不通的,后 来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障碍。 1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 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 周。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 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 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 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⑶神权法思想在 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 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 天命。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 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1、夏、商神权法思想有哪些表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编造“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神化夏王的统治。《尚书召诰 篇》说:“有夏服(受)天命”。《尚书甘誓》说: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神权法思想发展到 商代进入高峰。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1、奴隶主编造了许多“帝(主宰一切的至上神)立商”的神话,《诗 经》、《史记》中都有上帝立商的记载。2、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卜”、“巫”、“祝”,专门做所谓沟通神人 的工作。他们负责向上帝请示,传达上帝的旨意。所以,商代占卜之风极盛。所有国家大事,包括年成丰 歉、战争胜负、下雨打雷、定罪量刑等等,都要占卜。甲骨文对此有详细的记载。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 著称,《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其实,“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占卜的 实质也不过是用上帝意志的形式来表现商王的意志,以欺骗和威慑人民。 2、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 这种变化有何意义?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重大的修改,提出了天命转移的 “以德配天”说,即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因此,“命不于常”。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天命又不 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其德可以配天, 所以天命归殷,殷王成了天子。现在殷已失德,所以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这种说法听起来似乎很有 道理,能够自圆,但实际上是为了说明,周灭商是上天的意志,周人统治天下是上天给予的权力,从而为 西周政权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所以,“以德配天”说也是欺骗人民的精神武器。但“以德配天”说的提出, 比夏、商的“天命”、“天罚”思想又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它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加强自我克制,这是 一个很大的进步。第二、它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和对历史的推动作用。第三、 它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3、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是什么? 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自己的亲属,尤其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服从上 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可见,“亲亲”和“尊尊”的实质就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礼治的基本 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礼和刑所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所谓“礼 不下庶人”,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的规定享有的特权,庶人(奴隶 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而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主要 是针对庶人的,一般不对奴隶主贵族使用刑罚。奴隶主贵族只有在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才 处以刑罚,且用刑享受各种特殊照顾。可见,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一个原则,只是相对的。 4、“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明德慎罚”思想与“以德配天”说是相辅相成的。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主张德刑并用,崇尚德政,谨 慎地使用刑罚,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求统治者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不可 贪图安逸,要严于律己,勤政修德,绝不可骄奢淫逸。当然,周公提出“明德”,并不是由于心地仁慈,而 是为了长久地维持其统治,是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所谓“慎罚”,是指统治者要谨慎用刑,不得 滥杀无辜。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对罪犯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要求区分“”(过失)和“非”(故意); “终”(惯犯)和“非终”(偶犯)。对于故意犯和惯犯,小罪也应处重刑;对于过失犯和偶犯,大罪也可以 减刑。第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殷商的“罪人以族”和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 及”,只惩罚本人。第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第四、刑罚要适中。主张用“中罚”,就是用刑“不过”,又 无“不及”,要刑当其罪。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 响。 5、国之四维 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他把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绳索断了,国家就会倾斜、 危险、动乱甚至灭亡。因此,只有整顿、推行礼义廉耻,君主政令才会通行无阻。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 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袭“国鄙”制的基础上进行了 改良,实行“三国”,即把国分成二十多个乡。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 士大夫统管。 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思想内容和特点 ①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②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 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③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 张以法令作为人民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管仲的法律思想 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 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①“修旧法,择其善而 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 改良思想。②“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 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③“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 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6、子产的立法救世主张:子产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的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 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 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他的刑法思想则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⑴对“礼治”的 继承和改造。子产论礼,一方面把礼与仪区别开来,一方面又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主要表现 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强调礼应适应民心。这就使礼自然化、社会化,为沟通礼与法创造了条件。⑵改革内 政,创立新制。具体措施为:①改革行政编制和土地制度;②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奖赏忠于职守和奉公节 俭的贵族与官吏,打击骄奢淫逸的不法之徒;③作丘赋,确认土地私有制;④铸刑书。⑶铸刑书,公布成 文法。公元前 536 年,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晋国叔向写信批评,引起一场争论。 这实质上反映了奴隶主贵族与封建贵族之间两种礼刑观的矛盾。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的意义在于:①冲破 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 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⑷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要求统治 者执法宽容,但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不如执法严厉,即宽猛结合,以猛为主。在运用刑罚方面,子 产强调罪刑相当,以情断狱。 子产铸刑书的有关争论 公元前 536 年子产铸刑书,即将刑法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产铸刑 书受到了保守派贵族的指责和非难。晋国叔向写信批评,认为刑法的公布违背了传统,既不合时宜,又破 坏了周代的统一法度,断言此举必然造成家破国亡的后果。针对叔向的责难,子产回信作答,表明了自己 的坚定立场:其一,铸刑书是为了救世,巩固各方面改革的成果,为郑国的生存和富强提供保障。其二, 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子产铸刑书在中国法制史上有什么意义? 子产铸刑书在中国法制史上至少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意义:1、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 布成文法的“合理合法”。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局面,也限制了贵族的独断专行。刑书的 公布可以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而且使定罪量刑有了一个公开的、统一的标准。因此,子产铸刑书 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2、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 限制作用。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7、儒家学派是怎么回事? 先秦儒家,是一个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春秋末期的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而孟子、荀子 是继孔子之后先秦儒家中的两个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虽然孔、孟、荀同属儒家,但因生活的时代各不相同, 他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孔子生产的春秋末期,正是奴隶制分崩离皙、封建制逐渐兴起的时期。 当时“礼坏乐崩”,但孔子仍然维持礼治,从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许多保守思想,但他又觉察到时代潮流的 不可抗拒,要求改革周礼,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因而提出了很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主张。孟子 所处的战国中期,新兴的封建制已在各诸侯国建立,他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时代变化,提出了“仁政”学说。 但所代表的是由奴隶主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所以其思想体系中充满着新旧矛盾。荀子生活的战国 后期,正是由封建割据走向“专制主义的封建国家”的前夜。他适应时代的要求,抛弃了儒家学说中一些不 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 8、先秦儒家“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所谓“五伦”是指调整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这五种关系的 伦理准则。儒家对君臣、父子、兄弟、夫妻之间的名分是很重视的,尤其是君臣关系、父子关系。“正名分” 是孔子首先提出来的,他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 事君以忠”。儒家的这种以“五伦”为中心的“正名分”理论,在秦汉以后逐渐演变成了指导封建立法的“三纲 五常”。(二)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和“忠”儒家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所以他们特别推 崇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和族长特权的宗法原则。他们认为,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伦理原则是国家 政治和法律的出发点,所以特别强调“孝”和“忠”。“孝”和“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孝”即对父 系家长的绝对遵从。“忠”即对君主的忠诚和服从,是孝的延伸和扩大。这样一来,家族被政治化、国家化 了,而国家又被伦理化、家族化了。(三)以等级差别为基础,强调“别贵贱”儒家认为,确立等级制度是 立国的基础,分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别贵贱”。所以,“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贤役小贤。” 9、先秦儒家“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在法律思想上,儒家进一步发展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 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 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因为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却无法消除内心的犯 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的目的。儒家虽然注重道德教化 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使用刑罚。(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儒家 所谓的教化,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孔、孟从性善论出发,认为只要通过教化就能使人们 保持和发扬善。荀况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强调人性是可以改变的。为了使人改恶从善,就必须通过礼义 教育来防止恶性发作。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即“以德去 刑”。(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恤刑慎杀”与儒家提倡的“仁政”是一致的。儒家认为,执政者不能先教后 刑,致使民众因为无知而犯罪,是产生犯罪的原因,“不教而杀谓之虐”。所以,儒家主张先教后刑,而且 对刑罚的使用应该慎之又慎。 10、先秦儒家“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一)圣贤决定礼法儒家认为,国家能否治理得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孔子说,君 主“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荀况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认 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人能治好国家的法律,因为法是靠人来制定,也是靠人来执行的。有了善 于治国的人,就会制定好的法律并执行好法律;如果没有善于治国的人,就制定不出好的法律,即使有了 好的法律,给不会治国的人也执行不好。(二)“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要能 够用礼法来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因此,从儒家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带 头守法的观点来看,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的。他在思想上对君主是一种制约,同时又是批评暴君 的武器。(三)法先王,顺人情孟轲借古喻今,明确地提出“法先王”,一方面借先王来推行自己的主张, 另一方面也对现实的君主及其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荀况虽然主张“法后王”,但在维护周礼的宗法等级 制度方面,与孟轲是完全一致的。荀况“法后王”的观点又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强调“一制度”,即效法古代 圣贤的政治必须为确立新的封建制度服务。二是强调“顺人情”。 11、儒家的仁学与仁政说的内容是什么? 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 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成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学。 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生来就有所谓的“不忍认之心”,诸侯国君也不例外。如果“扩而充之,推而广 之”,在政治上就是王者或仁政。他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其具体办法是“省刑罚,薄税敛”,为民制产“,” 申之以孝悌之义“,等等。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又吸收了法家行之有效的霸道思想,提出“仁眇 (高远)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①仁学与仁政说。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主张仁者爱人,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 仁政说。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即主张采用 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②“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 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孟子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荀子认为人 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③德主刑辅论。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 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不反对刑罚。 ④论法与刑。孔子要求统治者应关心法度。认为只有遵循礼的原则,使用刑罚才能适当。孟子则要求统治 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即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妻室儿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 律的人,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主张慎刑慎杀。⑤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孔子反对准求财利,主 张富民、足食。要求统治者减轻剥削,使劳动者得以安心生产。孟子和荀子都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以 保证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件。⑥“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 统治者的好坏。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 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先秦儒家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特别是经过西汉 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的“爱人”思 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⑵“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礼治论 的内容主要有:①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③礼乐兴, 刑罚中;④礼之用,和为贵。⑶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强调道德教化,刑罚只是作为教化的辅 助手段。还强调道德理想高于物质利益,反对追求个人私利。⑷宽刑慎杀,反对冤狱。主要内容:①宽刑 慎杀;②赦小过;③反对冤狱;④无讼思想。⑸“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认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品行 至关重要,他把国家政事的兴废,完全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 ①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孔子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 世界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及儒学闪烁着中华民族世代相传、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智慧和美德, 它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②孔子的思想,经过孟子 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 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也要深入研究 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①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 德教化进行统治。②减省刑罚,罪人不孥。孟子认为,对待死刑,要持慎重态度,反对繁法苛刑,主张罪 人不孥。③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孟子主张分给农民土地,使他们有必要的生产资料;对人民实行“薄税 敛”的政策。④民贵君轻,暴君放伐。孟子认为,对于那些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于暴君、昏君可 以放逐,甚至诛杀。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于重要的地位。⑤“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 别重视尊贤、用贤,还特别强调仁者个人的作用,把实行“仁政”的希望寄托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 荀子隆礼重法论的思想 ⑴“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这是荀子提出的一种新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荀子把分作为群的基 础,把礼义作为维持分的手段。所以,人类为了“明分使群”以战胜自然,制止争夺,就必须确立和维护 人类分工合作的礼义法度,以及掌握礼义法度的君主。⑵隆礼而王,贵贱有等。荀子是第一个全面继承改 造和发展儒家礼治学说的思想家。主要内容:①礼的起源;②礼是政治的指导思想;③严格划分政治等级; ④平政爱民,节用裕民。⑶重法论。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是“性恶论”。①法以礼为 标准;②论法的作用;③先礼后法;④罚当其罪。⑷有治人,无治法。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 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 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12、为什么说没有儒家的“礼治”,也就没有法家的“法治”?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在与其他学派尤其是在与儒家进行争论的过程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1、“法治”是针对 “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的。它反对分封世袭制,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族 宗法的法律观,而法家则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二者的不同表现为分封世袭制与中央集 权制的对立。因此,法家提出“法治”的目的是为了用地主阶级的新“法”取代封建贵族的旧“礼”,实际上是 两种制度的对立。2、“法治”是针对“礼治”重视“德治”和教化的观点提出的。它反对“务德”而主张“务法”。 儒家主张“以德服人”,比较轻视法律的作用,而法家则针锋相对,主张“法治”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 两者的分歧表现了“务德”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3、“法治”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的观点提出的。 它反对重视“君智”而主张重视“君法”。儒家把治国的希望放在“圣贤”及其个人道德才能上;法家则认为治 国的关键在“法”,只要有了好的法令,即使能力一般甚至能力较差的庸才也能治理好国家。两者的分歧在 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不同,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综上所述,法家在制度上是反对分 封世袭制而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在统治方法上是反对“务德”而主张“务法”的;在对君主作用的认识上 是反对重视“君智”而强调“君法”的。这三点也是“法治”论的主要内容。 法家学派形成的历史过程 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 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到了战国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反映其意志 和利益的法家学说也逐渐发展起来,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纂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 建法典《法经》。战国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时, 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术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继 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学家的集大成者。 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的对立 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观点,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基础方面,既有联系 又存在明显的对立。①此对立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和习惯, 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为核心的法律观。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权力有从属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 制度和规定,法家以法为核心形成了君主专制的法律观。②此对立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法治是针 对礼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主张以力服人,认为法治是最有效 的治国方法。③两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君主作用的不同看法上。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统治者的个人 道德上。法家则认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13、法家“法治”思想的理论根据 法家是以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的。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好 利恶害”和“趋利避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仅表现在家庭、政治、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而且还是不可改变 的。因此,在“好利恶害”和“趋利避害”的人性面前,仁义道德教化都是不起作用的,只有用法令来进行惩 罚和奖励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应该实行“法治”。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除了从人性论的角度论证 德教的不可取和“法治”的有效性以外,还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了实行“法治”的 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可能性。比如,商鞅把人类社会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个阶段。他说: “上世”是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氏族社会,人们既喜欢自己的亲人但又贪图私利,因此可以用“亲亲” 这种方法来统治;到“中世”出现了抢夺和争执,人们尊重贤人、喜好仁慈,因此只能用“仁义”这种方法来 统治;而“下世”有了私有制、君主和刑法,人们尊重的是官吏和贵人,因此“亲亲”和“仁义”就都行不通了; 而“今世”的特征是“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以强凌弱、以大欺小,而且民众又很奸诈,因此就更不能 用“亲亲”和“仁义”这些旧的方法来进行统治了,必须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统治方法,实行“法治”。 14、法家是如何推行“法治”主张的? 法家从立法,执法,运用赏罚(即奖惩)处理法与权势、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 治”的方法。主要包括:(一)立法原则法家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五个:循天道、因民情、 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二)执法主张为了推行“法治”,法家认为必须使法令成为君主治国、官吏尽 职和判断所有人言行是非、以及决定赏罚的唯一准则,从而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的主张。法家 认为,如果真正做到了“明法、任法、壹法、从法”,也就实现了“大治”。(三)运用赏罚法家非常重视赏罚, 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1、“信赏必罚”。一是赏罚要兑现,二是赏罚要公平,三是反对“宥过”和“赦 刑”。2、“厚赏重罚”。3、“赏功罚罪”、“赏勇罚怯”与“赏富罚贫”。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5、少赏多 罚和轻罪重罚。(四)法、势、术的结合 “法”指法令,“势”指权力或者权势,“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这三 种政治现象是密切联系的。前期法家人物在论法时各有侧重,因而各成一派,如商秧重法,慎到重势,申 不害重术。后期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集前期法家思想之大成,强调“以法为本”,法、势、术紧密结合。1、 以法为本。韩非认为:没有权力,就无法推行法和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 没有法令,便无法进行管理和制裁。因此,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但三者之中,法令是最 为重要的,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2、法与势的结合。第一,法、势结合。如果无“势”,既不能发号 施令,又不能施行赏罚,便无所谓“法治”;如果有“势”而无“法”,又只能形成“人治”。第二,“势”由君主“独 制”,而法由“君臣共操”。因为权势是君与臣的主要区别,为了维护君主的至尊地位,也为了避免“政出多 门”,必须由君主独掌大权。但法律必须由君臣共同掌管。第三,以法令加强权势。3、法与术的结合,即 以权术加强和实现“法治”。法、势、术的结合,是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在法家思想中是很重要的。 15、如何理解商鞅的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商鞅关于法的起源及其变化发展的理论,是他进行社会改革的和变法的理论根据。(1)商鞅变法是以其进 化的历史观为为理论根据的。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他说: “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宫。 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尚)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 贤而说(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在上世阶段,“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中世时“上贤而说仁”,即以道 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没有强制手段。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 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制定出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乱”。首先是“定分”,“作 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这实际是上确认土地的其它财产的所有权,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是“立禁”,即制定侵犯私有财产等行为的法律、禁令最后是“立官”、“立君”,即设立官吏以及统辖官 吏的国君。商鞅所讲的“定分”、“立禁”、“立官”、“立君”,就是国家和法律产生、建立的具体过程。显然, 商鞅对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不科学的,把国家和法律看成是“圣人”为了救乱而创造也是毫无根据的。但这种 法的起源论摆脱了天命神权观念,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力图从财产关系上来探讨法的 起因,这是难能可贵的。(2)变法论。为了推行变法,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变法论。变 法前夕,商鞅同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进行了一次是否要变法的论争,《商君书? 更法篇》生动记录了这次 论争的内容。甘龙、杜挚等竭力反对变法,公然提出了“法礼无过,循礼无邪”的口号。商鞅从社会是不断 发展变化的观点出发,认为治民的礼与法不应一成不变,如果不适合形式的需要,就应该加以改变。“法者 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所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古代先进的帝 王常常是“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鞅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且反 对保持现状,固步自封,明确提出“不法古,不修(循)今”的主张。“法古则后于世,修今则塞于势”,统 治者制定政治和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明世俗之变”。只有“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才能治理 好国家。显然这是一种顺应历史发展的进步思想。 16、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内容?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以传说中的黄帝、老子为祖师而得名。据《汉书? 艺文志》介绍,这个 学派喜用历史上“成败、存亡、祸福”的道理,阐发老子“我无为,而民自正”的所谓“君人南面之术”。这一 学说,正适合汉初经济凋敝,君臣上下要求安定,发展生产,渡过难关的想法。汉初统治者将这种学说运 用实践中,收到达了显著成效。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社会经济 凋敝,人民生计艰难,“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汉初君臣都从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出 发,严历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陆贾的《新语》为汉初黄老无为 之治提供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治国理论。他认为“无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并建议汉高祖实行轻徭、 薄赋、缓刑的政策。《汉书? 刑法志》颂扬萧何、曹参时说:“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 乱”。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继续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轻徭薄赋”,“平狱缓刑”,移风易俗,以致“政宽 人和”,天下“富实”。由此可见,“无为而治”是汉初统治者在战乱之后,为了缓和农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 治而采取的一种方针策略。(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统治者在崇尚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也重视 儒家德刑相济的思想。陆贾向高祖说:“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所谓文武并用, 也就是德刑兼施,二者相济为用。特别是在秦朝恃武尚力、严刑峻法之后,更应当以德治为本、刑罚为末, 即所罚“积礼义”而不“积刑罚”。文帝在位期间,“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同时也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 可见汉初统治者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法,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 的统治。这与秦朝的“专任刑罚”相比,无疑要高明一些。汉初统治者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减轻对 人们的压迫。刘邦入关时,“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陆贾劝告高 祖:“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惠帝、吕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特别是文帝,即位后废除连坐 收孥法和诽谤妖言令,尤其是命令废除肉刑,常为后人所称颂。(3)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实行 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对农民的剥削。陆贾向高祖说:“国不兴无事之功,家不藏无用之器,所以稀力役而 省贡献也”。惠帝、吕后时期,“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贾谊向文帝建议,“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文 帝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劝趣农桑,减省租赋”。文帝的大臣晁错认为,以粟为赏可以促进农业的以展,“万 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 官(指官府)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文帝接受了这个建议,并予以施行。 17、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从秦始皇开始,“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立法的一项基本 原则。为了神化皇权,新儒学进一步对法自君出从神学的角度进行了论证,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 于天子”,所以,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了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是违反“天意”。为了维护 皇权的至上权威,从汉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规定了所谓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名,并规定了严厉的 刑罚。(二)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儒家思想主要源于西周的礼治。把礼法融合起来的第一人是荀子,新儒 “三纲”,是“君 学正是在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创立的,因此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特点。但新儒学将儒家经义 应用于法律实践,以《春秋》断案,则是前所未有的。(三)“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简称。儒家非常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新儒学则在 这一基础上用阴阳学说对“三纲”作了新的解释。他们说“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 而“天亲阳而疏阴”,所以,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因此,君王、父亲、丈夫永远是臣子、儿子、妻子的绝 对统治者。这就给“三纲”学说蒙上了一层神学色彩。在“三纲”中,“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 臣纲”的。封建统治阶级宣扬“三纲”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正是由于“三纲”说特别符合 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所以“三纲”说从两汉到明清,一直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而且作为封建 立法的根本原则,在中国封建社会流传两千多年,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 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先秦儒家都是主张“德主刑辅”的;西汉初 期的黄老学派也主张把仁义道德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新儒学则用阴阳学说对德主刑辅进行论证,形成一 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他们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而天 亲阳而疏阴,所以,天的意志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自新儒学产生以后,历代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 家的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德主刑辅的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18、董仲舒“性三品”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董仲舒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他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 民之性。”董仲舒认为:少数统治者是上等之性,天生性善,因此不需要教化更不需要刑罚;而大多数贫穷 的“斗筲之民”是下等之性,天生性恶,是教化不好的,即使教化也不能为善,所以只能用刑罚来制裁;只 有“有善质而未能为善”的“中民”才可以名性。“中民”们虽然有“善质”,但既可以为恶,也可以为善,必须经 过教化之后才能为善。所以对这部分人应该主要用德教,只是在教化不成时才用刑。董仲舒的德主刑辅论 有其非常反动的一面。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⑴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他特别推崇《春秋》,把它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①《春秋》大一统思想; ②更化论;③罢黜百家,统一思想;⑵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创造的“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系 统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完全适应和满足了汉武帝的政治需要。①天人感应与天罚论;②君权神授,法 自君出。⑶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 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①君为臣纲;②父为子纲;③夫为 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⑷阳德阴刑,德主刑辅。董仲舒为了汉王朝的长治久安,提出“大德 而小刑”的法律原则, 用儒家的仁德去代替法家的严刑, 系统地论述了德主刑辅说。⑸春秋决狱, 原心论罪。 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势力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 家的经典法律化。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 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19、什么是“张杜律”? “张杜律”是张斐的《律表》和杜预的《律本》的合称。张斐的《律表》和杜预的《律本》都是注释晋代《泰 始律》的专门著作,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从而与晋律视为一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后世 称为“张杜律”。张斐《律表》和杜预《律本》作为注释晋律的专门著作的出现,表明律学已经发展成为依 据经义原则研究具体法律问题的独立学科。 20、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杜预是西晋著名的律学家,曾参与《泰始律》的修订,后又著《律本》对《泰始律》进行注释。从《律本》 来看,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纳礼入律,礼法合一。杜预“崇礼”而又“变礼”的思想 对他的法律观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他在上《律本》的奏章中说:“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 但法律所体现的名分是指名分中的“大理”,而不是琐碎的“小理”,所以,法律既应该符合名分但又不能拘 泥于“小理”。(二)“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即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 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杜预认为,“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所以,“简直” 应当成为立法的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简直”的法律观是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他对律学的一项重 要贡献。(三)区分律、令的界限。杜预认为,只有将律和令区别开来,才能真正做到立法“简直”。区分律、 令的标准是,“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杜预对律、令界限所下的定义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个区分律和 令的标准。 21、张裴《律表》中的法律观 张裴是西晋时与杜预齐名的律学家。从他注释《泰始律》的专门著作《律表》来看,他对法律理论,特别 是刑法原理有独到的见解,对立法和审判的研究也比较全面和深刻。具体来说,张斐在法律上的贡献主要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以礼率律。张斐同杜预一样,也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他认为,《泰始律》 的体例结构体现了“礼乐抚于中”的原则。(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刑名》是《泰始律》的第一篇,与 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相似。将《刑名》置于篇首是从魏律开始的,它表明了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晋律继承 了这一改革成果。首先对这一改革成果作出理论说明的是张斐。张斐说,《刑名》之所以置于篇首,是由 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因为它是整部法典的“纲领”。这一解释对魏晋以后的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此后 各朝的立法都将《刑名》放在篇首,再没有异议。(三)“理直刑正”。“理直”就是法律要体现纲常名教;“刑 正”是指适用法律要做到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张斐认为,“理”是法律的灵魂,只有 “理直”才能“刑正”,所以“理直刑正”应该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总原则。张斐在注释《泰始律》时也充分贯彻 了这一原则。1、明确区分和规定了各种犯罪概念。张斐认为,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是“理直刑正”的前 提条件。因此,他对《泰始律》中的“故意”、“过失”等法律用语和“恶逆”、“不敬”等有关的具体罪名作了解 释,既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理”,也具有刑法理论上的普遍意义,有一定的科学性。2、提出了“随事取 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张斐认为,“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 中,为了更好地体现“理”,不能机械地死守一成不变的法律条文,应该“随事取法”、“临时观衅”。张斐主 张实行类推定罪和“以例求其名”(即以判例定罪),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理”,以达到“理直刑 正”。3、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张斐认为,在具体案件的审讯中做到“理 直刑正”,必须遵循“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即依据刑法,以“理”为指导,在查清 犯罪人的动机、心理状态和犯罪事实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22、什么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唐《永徽律》和注解《永徽律》的“律疏”的合称。唐高宗李治登基后,命令长孙无忌等人 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编纂了《永徽律》。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便于《永徽律》 的适用和实施,唐高宗又命令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逐条逐句作出注解,叫做“律疏”。该“律疏”经皇 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附于律文之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与疏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 《唐律疏议》。 23、《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仅集以往封建法律之大成,而且也是唐以后各代 立法的蓝本,在法制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礼法结合、维护“三 纲”和等级特权三个方面。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 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了法律和礼义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手段,两者共同 构成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从《唐律疏议》中的许多规定和解释来看礼的精神的确已经完全融化在法 律条文之中了,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经 接近完成。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唐律“一准于礼”,凡是反对“三纲”的,都被认为是触犯了封建统治阶级 的根本利益,列为“十恶”不赦的大罪,作为刑罚打击的重点。(一)“君为臣纲”在唐律中的反映为了确保皇帝 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唐律严格规定:凡是违反“君为臣纲”及危害皇帝的犯罪,都属于罪大恶极, 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二)“父为子纲”在法律上 的反映依唐律规定,凡是侍奉父母不“善”的,都构成不孝罪而给予处罚。象违反教令、闻父母丧而不举哀 等违反“善事父母”的行为都是犯罪。就连父母在世而子孙攒私房钱或者要求分家的,也要处以三年徒刑。 (三)“夫为妻纲”在法律上的反映“夫为妻纲”是唐代立法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维护夫权、歧视和 压迫妇女的法律规定。如:“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 加三等;死者,斩。”,“闻夫丧不举哀”、“居夫丧而嫁”和“七出”等。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一)贵 族、官吏有罪无刑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把人分成皇帝、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 等级,而且还制定了一整套关于“议、请、减、赎、当”的法律制度,使绝大多数贵族和官吏免受刑罚。 (二) 良贱异法 1、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否则处以刑罚。2、在刑罚方面,良贱同罪异罚。以杀伤罪为例: 主人谋杀奴婢,至多处徒刑一年;而奴婢谋杀主人,不论是首犯还是从犯,都一律处以斩刑。如果主人过失 杀奴婢,没有罪;而奴婢过失杀主人,则仍然要处以绞刑。3、在诉讼方面,平民与贱民也是不平等的。尤 其是奴婢和部曲,他们是不能告发主人的,否则就要处以绞刑。 24、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哪些影响? 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首先,理学的产生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 想的哲理化。在“理”的理论外衣下面,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弥补了理论上粗浅直观和体系不够完整的缺欠, 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更缜密、更系统,也更具思辨的色彩。其次,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也直接影响 了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一方面,由于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使得封建统 治者不再像以往那样忌讳严刑重罚。为了强化封建伦理道德,封建统治者认为没有必要受传统的“德主刑 辅”、“恤刑慎罚”学说的限制,于是对违法和犯罪的人施行严厉的制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加重了对劳动人 民的压迫。另一方面,封建伦理道德披上理学的理论外衣后,大大增加了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上统治阶级 的极力提倡,使封建伦理道德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压抑了劳动人民的权利观念,而且理学 中“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也扼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25、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刑法主张。 在刑罚宽严的问题上,朱熹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第一,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 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脏满之类者”。如果恢复肉刑,虽然摧残了人 的肢体,却保全了他的性命,且又不能继续作恶。这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不适当之宜”的办法。第二,限制 赎刑。他认为,原来规定的赎刑,只适用于轻罪。“罪之极轻,虽入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方议者。”后世 出现的“赎五刑法,非圣人意也。”如果重罪仍适用赎刑,结果是有财者杀人伤人而可幸免刑狱之苦,无幸 者又何其不幸。因此,对赎刑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第三,严惩“奸凶”。朱熹主张,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的“奸 凶”要迅速加以惩处,决不宽贷。他说:“早正典刑,使奸凶之人,不得以迁延幸免。以“以严为本”为原则, 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审理案件须分清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的区别,然后才判断其是非曲直。 他向皇帝建议:“臣伏愿陛下深诏中外司政典狱之官: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 加凡人之坐;其不幸至于杀人者,虽有疑虑可悯,而至天奏谳,亦不许辄用拟贷之例。”由此可见,朱熹的 “以严为本”,最终是以维护纲纪伦常为其根本原则的。为了维护纲纪伦常,他不惜抛弃“直”与“不直”的是 非界限,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分。 26、宋明时期改革家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出现的? 宋明时期。由于封建统治的腐朽,人民反抗斗争的加剧,民族矛盾的尖锐化,促使统治阶级内部不断分化, 产生了一批锐意革新的政治改革家和理学反对派。在政治改革方面,有以北宋范仲淹为首的“庆历新政”、 王安石的变法以及张居正的改革等。在批判方面,有南宋陈亮反“存天理,灭人欲”的功利主义思想和明代 李贽反理学的法律观等。为了挽救封建统治危机,宋明两代改革家都主张在不角触动封建制度的前提下, 进行一定程度的变法改革,富国强兵,抵御外敌的侵略;要求“立善法”“以法绳天下”;整顿吏治,慎选良 吏,擢用服务于变法改革的人才。 27、黄宗羲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 首先,黄宗羲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他说,从有人类开始,“天下”就是属于所有天下人的,但是君 主却凭借自自己掌握的权力,将“天下”据为“私”有,作为自己的家产;君主不仅自己终身享用“天下”,而 且还“视天下为莫大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其次,黄宗羲猛烈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夺和残害。 他用有人类以来上下几千年的历史事实作为根据,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 他认为,君主无论在上台之前还是登基之后,一直都在祸害人民。在他们还末当君主之前,大肆兴兵征战, 造成天下混乱和亲属离散;一旦当上皇帝,又变本加厉地剥削人民,以满足他一个人的淫逸和快乐。他说, 这样的君主,应该是全天下百姓不共戴天的“仇寇”。第三,黄宗羲集中批判君主的独断与专横。他说,君 主将天下据为己有,集大权于一身,颠倒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主从关系,不仅使天下百姓深受其害, 而且也会给君主自己及其家族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同时,君主集大权于一身,不仅造成选拔官吏“任人唯 私”,而且导致“奄臣之祸”。第四,黄宗羲指责封建法律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认为,秦朝以来的 整个封建专制主义时期的法律,所体现的都只是君主及其家族的利益,是“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进 一步分析说,这样的“一家之法”和“非法之法”有很多弊端和危害:一是法令繁密,二是有法不依,三是压抑 贤才,四是造成了官吏残害人民,使人民受到双重的残害和压迫。因此,“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天 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28、黄宗羲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一)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篇”中说:“有生之 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 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释其害。”黄宗羲认为,国家和法律起源于“公利”;而这种“公利”是为了防止 由于自私自利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形成的,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所以,国家和法律必须体现“天下” 人的利益。他主张废除封建土地国有制度和重赋政策,用“授田于民”、用减轻赋税等办法来保障人民的财 产权利;主张“工商皆本”,而不能仅仅以农为本,以体现人民尤其是工商市民阶层的经济权益;主张不分 贫富,实行全民性的普及教育;主张兵源来自于民,而兵权又属于人民。(二)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 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权一样,都是为天下,而不是为皇帝一个人或者一家人设立 的,因此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的意义,不仅在于它 反对“君为臣纲”的封建纲常,更重要的在于它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新国家的新政体,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 想的初级形式。黄宗羲认为,“以天下为主”要求统治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所有的官吏都是人民 的公仆,而不是君主个人的工具;人民也有权反对甚至推翻那些只顾自己、残害人民的暴君;总之,“天下 之治乱,不在一姓(家族)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所以,立法必须以“万民忧乐”为宗旨。立法“以天 下为主”,就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所有的人,不论出身、职业、民族,在政治、经济、司法 等方面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了保证民主与平等,黄宗羲还提出了“学校议政”的设想。他认为,学校 不应该仅仅是“养士”的场所,同时也应该成为“治天下之具”的机关。主张学校应具有参与国家政事的决策、 法律的制定,并监督君主、官吏执行情况的职能,做到“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不 敢自为非是,而论其非是于学校”。他提出由“名儒”担任各级学校的学官,尤其京师的太学,应当与宰相一 样重要,并受到同等重视。地方学校的学官,也有评议、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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