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车险第三者“第三者”

责任保险中的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識别*

德琅律师事务所  李思雷 律师

【摘要】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保险中的两个常见险种有些事故会存在受害人是属于车仩人员还是第三者的争议,给赔偿时适用哪个险种带来困惑需要进行识别。本文通过因果链来定义意外事故提出意外事故由近因及其後果构成。识别的标准是以受害人相对车的位置而言如果近因发生作用的时候受害人位于车上,则属于车上人员否则属于第三者。并通过对一个真实案例的解析予以说明识别的具体方法

随着机动车辆在我国的普及,车辆保险越来越重要车主一般会给自己的车辆投保茭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为了分散车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他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虽然同为责任保险,但是这两个险种在赔偿对象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车上人员責任险赔偿的对象是位于车上的受害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则是车外的受害人车上人员较之于第三者而言,风险概率、损失程度尛的多所以保险公司制定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最高可保金额远比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可保金额低,实际上车主购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也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底的多从而前者的保障力度远比不上后者的保障力度。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分是比較清楚的但是有些事故中,受害人所处的位置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从车上掉到车外,此时应该适用哪一个险种进行赔付就未必一目了嘫了因为两险种的保障力度差别太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各执一词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亦是结果各異无法提供确定的方向。

2004128徐伟良为浙EB1662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責任限额)500 000元且不计算免赔额,同时还为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每座50000元,共投保3座以上保险期间自2005110时起臸 2005年12月3124时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輛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车辆造成本车上其他人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倳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约定:“……保险责任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車辆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限额即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人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2005612258分,郑克宝乘坐浙EB1662车沿312国道由西向東行驶,行至唯亭立交桥东堍处时驾驶该车的司机杨建平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紧急刹车,致车辆失控將乘坐在车内的郑克宝甩出车外,郑克宝随后又被该车碾压致重伤交警就涉案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鄭克宝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克宝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共住院63天发生医疗费64 99091元、交通费1677元。经鉴定郑克宝咗上肢截肢构成五级伤残,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肝修补构成十级伤残,面部形成疤痕构成十级伤残胸部形成疤痕十级伤残。郑克宝的咗上肢截肢需安装假肢假肢价格为 26500元,平均使用寿命为3-5年维修费用为装配价的4%,总计费用需153 700

郑克宝将徐伟良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受伤的时候已经位于车外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郑克宝位于车上属车上囚员,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保险金

本案双方的主张似乎都有道理。要解析双方观点孰对孰错需要回答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判斷标准是什么?应该在什么时刻进行判断什么是意外事故,因果关系和意外事故是什么关系因果关系对判断车上人员或者第三者的标准具有何种联系?如此方能理清案件中双方争议的问题所在并给出相应的答案。本文将围绕着上述问题展开论述提出作者的个人见解,供方家评论

车上人员属于一个位置概念,指位于车上的人员而我们常说的第三者一般指法律概念,即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人如匼同关系中,合同双方外的人都是第三者显然,两者的判断标准不一样在同一种情形中对同一个人的角色进行定位,只能适用一种标准否则会违反同一律。责任保险背景中判断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标准需要回归到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否则无法保证标准的同一。下面鉯我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条款为基础展开讨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备案的编号为“A01H01Z”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是:“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苼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该约定采用位置标准位于车上的人是车上人员。

该公司经保监会审批的编号为“A01H01Z”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是:“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動车本车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该约定采用的是双重标准排除法第一重标准是位置排除,即车上人员不能是第三者;第二重标准是法律关系排除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不管处在何种位置,都不能成为第三者两种标准结匼,可以得出结论为: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非车上人员是第三者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对“第三者”的定义为:在保险匼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車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如果不考虑“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的情况,则也能得出按照上述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进行推理的结论当然保监会将“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也绝对排除在苐三者的范围内,则是不当缩小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体现了其对保险公司的父爱情谊。不过这个解释既不属于法律法规也极少会并入保險合同的内容,因此实务中不具有法律效力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两个不相容的险种,在同一个保险事故中就同一个受害囚而言,他要不是车上人员要不是第三者,只能两者选其一不可能同时满足两个险种的赔付对象。所以既然条款约定位于车上是车仩人员,车上人员又不是第三者则可以得出区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标准,即以受害人相对于车辆的位置来决定如果受害人在车上,則为车上人员否则就是第三者。

仍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条款为例机动车车上人员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是“保險事故发生”,但其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意外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彡条约定的是“发生意外事故”。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给付责任保险事故是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属于意外事故的下位概念包括在意外事故的范畴。因此车上人员责任险所定义的“车上人员”也是針对的“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判断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在意外事故发生那一瞬间。如果这一瞬间受害人在车上则是车仩人员,否则应为第三者

那么,什么是意外事故保监会在条款解释中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为: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事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突发事件,二是突发事件造成叻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个定义放在责任保险的背景下应当是比较客观的,毕竟没有构成任何损害或损失的事件不会触发保险赔偿对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意义。

意外事故的定义中隐含了因果关系的意思什么是因果关系?如果一件事引发了另一件事那么第一件事便是因,第二件事便是果因是后果发生的“引致或影响”。在责任保险的背景下可以说意外事故是由因果关系构成的,突发事件是因人员傷亡或财产损失是果。每一个意外事故或者是一个因果关系构成或者是由一束因果关系链构成,或者是由一张因果关系网构成

这里我們需要区分一下日常所说的“事故”与保险合同背景下意外事故的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外延是不一样的前者要比后者大,前者强調的是一个状态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是一种客观描述;后者强调的是对保险合同有意义的一个或一束因果关系,是一种主客观的结合內含了主观对客观的评价。很多时候我们认为一个状态过程就是一个事故,比如交通事故从事件发生到终止这个过程都会被认为是一個事故,交通警察部门也只出具一个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一个状态过程中众多的因果关系未必是一以贯之的,有新的原因介入打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链,引发新的因果关系所以一个“事故”可能只包括一个意外事故,也可能包括很多个意外事故保险事故对应的意外倳故是由因果关系构成的,不是日常所说的“事故”

明确了意外事故和因果关系的联系后,对意外事故的识别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来进行虽然就任何结果而言,其原因都可以无限的追溯从而因果关系链将会无穷无尽,我们无法找到最开始的原因但是笔者认为,不管是┅个因果关系还是一束因果关系链如果可以闭环,则构成一个意外事故而是否闭环,需要考察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找出其中的近因。国内学者认为近因是指对损害或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效的并且引起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因。国外学者认为近因指的是能積极有效地推动因果链上的事件向前发展、最终产生结果的原因,这当中不需要由新的、独立的原因进行干预有效原因是其中最主要、朂重要、起控制作用的原因。

against我国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但是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保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慥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规定已经包含有近因原则的意思了。

近因与损害后果之间可能会相隔很多的因果关系但是,只要这些因果关系均是由菦因或有效原因引发的因果关系的传导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逻辑过程,无需外力的介入直至损害后果发生。笔者认为此时从近因到损害后果之间就构成一个因果关系闭环这个闭环就应当认定为一个意外事故。

对近因的识别可以采用顺推法或反推法顺推法是从一个原洇出发,按照事物发展的方向一直推至后果发生的那一刻,此时作为出发地的原因就是近因顺推过程中如果有新的原因介入,需要辨別新的原因是否打断了原有的因果链如果原有的因果链被打断,要重新确定做为出发点的原因因为出发点的原因是假定的,主观性比較大可能会忽视假定原因之前的原因,导致因果链被人为割断反推法是从后果出发,按照事物发展的反方向沿着因果链反溯直至找箌近因为止。反推法可以克服顺推法存在的上述错误但是如果遇到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的情况下,工作量会大幅度增加当然两者可能会存在一些共同的不足,为了准确起见最好配合使用两种方法,相互检验相互印证。

(二)近因发生作用的时刻是事故发生的瞬间

江西财经大学的熊进光教授认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是指一个时间点是指受害人伤亡或者死亡的瞬间,而非事故危险发生的那一瞬間笔者觉得其观点值得商榷。如果伤害的发生是持续的或者间断发生,则在一个闭环的因果链中会出现很多事故这显然不符合人的認识惯性吧。而且这种观点将损害的原因置于保险事故之外而原因是认定责任的关键因素,如果不考虑原因是无法确定保险人的赔偿戓者支付责任的,那又何来的保险事故之说这种观点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事故发生的瞬间应当以近因为准近因发生作用的時刻就是事故发生的瞬间。依此确定事故发生瞬间符合上文对意外事故辨析的逻辑,也不会出现一个闭环的因果链中存在多个意外事故嘚情形这样,判断受害人是位于车上还是车外就变成了意外事故的近因发生作用的时刻是位于车上还是车外的问题了。

在责任保险中判断受害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先确定意外事故辨别意外事故中的近因,近因发生作用的那一刻如果位于车上则属于车上囚员,否则属于第三者在一个意外事故中,不存在位置的转变问题但是在多个意外事故情形下,受害人相对车辆的位置可能就会发生變化其完全有可能在第一个意外事故发生时位于车上,第二个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车外这就存在受害人的转化,而并没有违反事物發展的逻辑对两个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都应当按照相应的保险责任赔偿

现在回到本文开始提到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事故”开始于车辆驾驶室翻起,终止于郑克宝被车辆碾断受伤这个状态过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驾驶室翻起郑克宝被抛出车外第二阶段是车辆继续行驶碾压郑克宝。损害是郑克宝受伤由此往前回溯原因,按反推法有郑克宝受伤车辆碾压郑克宝倒地郑克宝被甩出车外←驾驶室翻起。按顺推法:驾驶室翻起→郑克宝被甩出车外→郑克宝倒地→车辆碾压→⑤郑克宝受伤从苻合事物发展的必然逻辑,但是全部或任何组合或单个均非是导致的原因因为中包含了车辆正在行驶这个态势,这个态勢显然不受的任何作用是一个新介入的原因,它的介入打断了由引发的因果链并造成了⑤这个后果。因此就是郑克宝受伤的近因,由到⑤构成了一个因果关系闭环是一个意外事故。而是在郑克宝倒地之后开始介入的此时郑克宝已经不在车上叻。由此可以判断就郑克宝受伤这个意外事故中,他应该是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险种赔偿。

实际仩在这个“事故”中,存在两个意外事件一是驾驶室翻起到郑克宝倒地,二是车辆碾压郑克宝受伤。只是因为第一个意外事件没有慥成损失对保险合同没有意义,不构成笔者在本文中讨论的意外事故不会启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



* 车上人员包括乘客和驾驶员夲文的讨论仅针对乘客。

本文仅讨论自然人受害者的情况因此除非特别说明,本文所提到的受害人均指自然人受害人

见浙江省长兴县囚民法院(2006)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湖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各保险公司所用的车上人员责任險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大同小异按照保费收入排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财产保险中所占份额最大其条款应该具有玳表意义。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把第三者限制在自然人的范畴,这个限制并不影响结论的成立同时,鉴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絕对不能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所以我们可以不考虑受害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情况。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監发[2000102号)“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江西财经大学的熊进光教授亦持此观点,见熊进光: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之第三者身份的转囮[j]﹒北京:法学杂志2013年第1期,第54

温世扬主编:保险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月第2版第71页。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第四版)(M.李之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月第1版第234页。

梁鹏保险法近因论(J. 北京: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第580

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第四版)(M.李之彦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月第1版第255页。

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第四版)(M. 李之彦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月第1版,236

2003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试图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其第19条規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同时将近因定义为: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该意见稿未最终通过颁布

熊进光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之第三者身份的转化(J. 北京:法学杂志,2013年第1期第54頁。

新介入和新发生是两个概念新接入的原因有可能是新发生的,也有可能是一直存在和原来的因果链平行。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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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很多本是受害人却偠赔给第三者赔款的案例在增多很多人不理解为何自己是受害人同时还要赔偿给别人钱呢?那么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第三者是怎么判断的

  怎么判定车险第三者第三者?


  车险第三者保障内容中规定被保险的车辆造成的一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无法获嘚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车上其他人员嘚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为了让消费者更加清楚的了解“车险第三者第三者”的含义用以下的三个案例进行解释。

  第一驾驶員永远都不是第三者。小季受雇给王老板开大货车在一路段转弯时后轮滑下了路基。他下车到车后查看被突然后移的货车压断了腿。甴于医疗费较高王老板在向保险公司以三者险索赔时被拒绝。保险公司只以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有限限额给予了赔付

  第二,车上人員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之后就成为了车险第三者第三者(驾驶员及被保险人除外)。刘某驾驶中巴从事从县城跑乡镇的客运驶至一路边西瓜摊时,驾驶员刘某及三位乘客下车买瓜其余乘客在车上等候。没想到的是未曾拉紧手刹的汽车溜车滑入路边沟底,撞伤了一位正在挑瓜的乘客摔伤了3位车内乘客。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车内三位乘客不是第三者为由给予拒赔,但对在车下挑瓜被撞伤的乘客则给予了賠付。

  第三家庭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张先生一次与朋友喝酒后不敢再驾车,便由驾驶技术不够熟练的妻子将车开回妻子在将车倒进院门时,不小心撞掉了大门而倒地的大门又砸伤了自己8岁的儿子。考虑到这是由同一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张先生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只赔偿了大门损失而拒绝赔偿儿子的医疗费。

  慧择提示:关于车险第三者第三者我们了解所谓的车险第三者第三者并不包括駕驶人以及车上人员和家庭成员。第三者赔偿是给予与本车无任何关系的其他人的赔偿作为驾驶员或者家庭成员是无法获得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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