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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诉讼选哪个的法院告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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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诉讼选哪个的法院告更有利?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辽宁卓政律师交通事业部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诉讼选哪个的法院告更有利,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沈阳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400-668-0011先打官司后收费。
沈阳交通事故律师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事业部是沈阳市第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处理交通事故的本土律师事务所,与伤残鉴定中心良好合作,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掌握熟练,鉴定时机把握准确,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卓政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团队办案,当事人省时省心,受害人只要将相关材料交给律师助理,除了必须由受害人自己准备的材料之外,剩下的事情都由律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不需要当事人自己做任何事情,直到案件结束,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领取赔偿款之前,都不需要再劳心费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与沈阳市慈善总会共同设立“卓政法律援助基金”对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援助。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郑重承诺:本所对交通事故案件施行“先打官司后收费”政策,当事人前期不需要交付任何费用。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起诉,事故致人伤亡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发生地的法院。不过《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也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但是如果权利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住所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比受诉法院标准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所以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肇事方及其相关人时,一定要比较一下,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的高低,如果原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那么选择被告所在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都可以,赔偿标准按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最高的,就应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诉讼;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最高的,当然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以上就是沈阳交通事故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交通事业部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诉讼选哪个的法院告更有利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直接拨打沈阳交通事故律师在线法律咨询电话:400-805-5657或者直接登录新浪辽宁交通事业部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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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注:搬家指南:问7-2: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期限是多长?;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因此,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时间一般是20日;特殊情形;问7-3:对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哪些机构进行?;问7-4: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答:检;(2)委托事项;;(3)提交的相关材料;;(4)检验、鉴定的时间;;(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
问7-2: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期限是多长?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因此,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时间一般是20日;特殊情形为60日(需履行批准手续)。
问7-3:对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哪些机构进行?
答: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问7-4: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
(2)委托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4)检验、鉴定的时间;
(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问7-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检验、鉴定报告内容?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问7-6: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问7-7:鉴定费由谁负担?
(1)初次鉴定的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2)应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
A.如鉴定结论有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鉴定费;
B.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承担鉴定费。
问7-8: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鉴定结论?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2)伤情鉴定程序的启动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部门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个人擅自委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问7-9: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能否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答: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涉及当事人民事损害赔偿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伤情鉴定涉及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8.如何认定饮酒驾车、醉酒驾车行为?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B.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认定为饮酒驾车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检测行为通知(是否通知到不影响检测)被检测车辆驾驶人的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1)认定饮酒驾车、醉酒驾车必须通过抽血检验才能认定;不能仅凭呼吸式酒精检测器检测结, 果判断车辆驾驶人是否饮酒、醉酒。
(2)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
A.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C.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驾车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A.处15日以下拘留;
B.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C.并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
④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9.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第1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
A.行为人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B.行为人客观上有逃离(逃跑)行为。
(2)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能认定, 为交通肇事逃逸。 【陈其象律师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最为严重行为,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①导致事故责任认定发生变化: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逃逸当事人的责任。
②导致交强险和商业险免赔。
③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依据所查证的证据来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并依法认定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定性、定量的一种裁量活动。
问10-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依据有两个方面: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2)根据当事人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问10-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A.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B.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C.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问10-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期限是多长?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分别为:①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②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③以及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问10-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A.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B.应当载明受害人的责任: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C.不载明逃逸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问10-5: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问10-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问10-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答: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适用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事故。
问10-8: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规定:
(1)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A.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何谓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
B.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何谓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
C.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5)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以其中过错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详见《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系重大,当事人务必认真对待。
11.什么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
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的监督制度。
问11-1:当事人复核申请时间是多长期限?
答:当事人复核申请时间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
问11-2:当事人复核申请机关是哪个机关?
答:当事人复核申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不能向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问11-3:当事人复核申请形式有哪些要求?
答:复核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问11-4:复核机关受理复核申请、作出复核决定有哪些要求?
答:复核机关受理复核申请、作出复核决定的要求:
(1)复核机关作出受理决定时间: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复核机关作出复核结论时间: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3)复核形式:
A.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B.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不是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终止复核: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5)复核次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问11-5:哪些情形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答:四种情形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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